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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砖文强推】五毛:几个误区,请大家清醒一点——评天津“彭宇案”╮(╯▽╰)╭ [打印本页]

作者: qdpan    时间: 2011-8-25 10:13     标题: 【砖文强推】五毛:几个误区,请大家清醒一点——评天津“彭宇案”╮(╯▽╰)╭

 


看了大家的众多评论,全是各种各样的一边倒的义愤,在此,我冒昧提醒大家清醒一点,注意别进入几点误区:


 


1.误区一:疑罪从无原则。大家好像都认同这点,因为判决书上没有给出肯定的判断:,“不能确定小客车与人体
身体接触部位。”“无法确定原告伤情的具体成因,但能够确定原告伤情系外伤所致。”。。。。。。“不能确定小客
车与王老太身体有接触,也不能排除小客车与王老太没有接触。


 


看了这几句,大家会认为,既然“疑罪”,就应该“从无”。实际上“疑罪从无”只是我国刑事案件审理适用的原
则。民事案件审理并不适用此原则,而是举证原则,是要求法官根据双方列举的证据,做出自己对于事实的判断,从而
产生判决结果。本案判决书的“不能确定小客车与王老太身体有接触,也不能排除小客车与王老太没有接触。”后半句
及判决结果很好的说明了法官的判断以及法律依据。


 


2.误区二:根据目前所看到的判决书和被告表述,大家都认为:没发生碰撞就不构成交通事故,没有**机关的交
通事故认定就说明不存在交通事故。这也是个误区。其实大家再仔细回味一下这两句话,网上搜搜相关的案例就明白了
。我这里想要说的是:根据我国法律,法院判决高于所有行政单位所作的决议、鉴定、认定书等等。就是说法院有权认
定事故性质,哪怕与其他行政单位所作的判断相悖,也要以法院的认定为准,更不用说**机关没有做出认定,法院可
以直接认定了。



本案中,首先“事故”是存在的,这点谁也无法否认,第二,在道路上发生的“事故”,认定为交通事故一点也不
为过,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证明是王老太故意的敲诈,(呵呵,那可是刑事指控啊,可以适应疑罪从无了,而且无端指控
可以被判诽谤罪的啊)。法院认定事故当事人的理由(如果不认定许先生为事故当事人也就不可能做出判决了)是:“
被告发现原告时只有四五米,在此短距离内作为行人的原告突然发现车辆向其驶来,必然会发生惊慌错乱,其倒地定然
会受到驶来车辆的影响。”这也是现在最为网友诟病,讥讽的了。通俗点说,王老太受伤是被许先生的车吓着的。这个
说法荒谬吗?从法律角度来说一点都不荒谬,而且十分充分。认为其荒谬的,恐怕都受了传统的“吓死人不偿命”的影
响。先不说许先生的责任如何,王老太被惊吓而摔断腿不可能吗,把因果关系和责任分开来判断的话,你还会认为荒谬
吗。



没撞到人或车,对方被吓到出事故,最后被判担责的案例很多,也是当事车主最不理解的,前几天看北京台“红绿
灯”节目就看到一例:一辆出租车跨两条车道猛拐靠边,后面的一骑车人被吓的冲上道边,撞树上了,出租车一看不是
自己撞的,开车离开了,监控录像完整记录了此幕,后来被查到的司机在交通队看到此视频,也没有话说,乖乖签了字
。这说明法律是承认被吓到的。


 


3.误区三:没有过错就不用担责,谁的错谁就要负全责。说起来很合理。但是我国的法律,特别是交通法,就不完
全认同这一点。前两年关于这点的讨论很是热闹,大家一定都有印象。这里不论这个无过错责任的规定到底是不是合理
,但是法律既然确认了,以此的判定也就正常了。冤枉不冤枉只能找人大说理去了。其实法律后来也做了一些补救的规
定,从而让“冤枉”的人损失有所补偿,那就是“交强险”的推出。



现在从这个角度看,许先生也不是那么冤枉了,而且严格点说,许先生是违法在前。没有上“交强险”的机动车可
以上路吗?广大司机心里很明白吧。说点现实的:没有保险公司的赔偿,这才是造成本案难以定案拖了两年之久最后如
此轰动的主要原因,交通队、法院可能也非常恼火这一点,试想一下,如果许先生有保险,那么即使是被王老太冤枉了
,交通队完全可以做通许先生的工作,做出事故认定,然后申请保险公司现行垫付,王老太住院手术,最后形成许先生
不用出钱,交通队结案了事,王老太健康痊愈的完美结局。也就不可能再有现在的“第二彭宇案”了。


 


4.误区四:认定责任比例即为赔偿比例。40%责任为何赔90%多。



其实这也是我国法院判案的一些经常做法。许多案例都是如此而不是此案特例。法院要考虑双方经济能力现状和承
受力,并考虑照顾弱者的原则,经常做出此类判决。本案,法院就是从受伤者困难的角度,按照许先生有保险的情况来
判定赔偿数额的,有网友已经算出来了,如果保险公司赔偿的话,要赔10万多,当事双方各负担1400多元。如果是这个
结果,双方都能接受吧。这可能也是我说法院恼火许先生没保险而按他有保险判定数额的根据。


 


最后说两句,很多网友说出“人在做,天在看”,现实是:除非有时空穿梭回到过去,已经发生的事实过后很难被
准确认定,大家都是依常理来判断,往往提供信息量多的更容易被人相信。我要说的是:只要有利益牵涉其中,所有的
人都有可能说谎。大家清醒一点,多考虑考虑这一点,可能就会平和一些,更能接近事实的真相,而不会不知不觉间成
了被别人利用的工具。



谢谢大家。



[ 本帖最后由 qdpan 于 2011-8-25 10:58 编辑 ]
作者: qdpan    时间: 2011-8-25 10:57     标题: 精华尽在回帖中,真知灼见随处见——怎奈法官是法盲,屁民无语望星空

脑残,鉴定完毕。。注册时间2011-08-20 17:13。拿好你的五毛,不送

窃以为
‘被告发现原告时只有四五米,在此短距离内作为行人的原告突然发现车辆向其驶来,必然会发生惊慌错乱,其倒地定然会受到驶来车辆的影响’
这种‘必然’是不成立的,我们都会有很多离得更近的经历,甚至0.5米、0.2米,甚至是火车、飞机(我在机场工作,飞机会从我身边滑过),速度也未必低于40公里/小时
可我们好好的,从没有被惊慌错乱过
倒是经常想见,犯罪嫌疑人,在违法乱纪的时候,周围哪怕一丝风吹草动,都会惊恐不安
交通法规,好像也是法规,如果从做贼心虚上讲,似乎能说得通...

脑残,你有没有看王老太的口供?她说她是被车撞的......什么弹起来,趴下去....,她哪点说她自己是被吓到的?????如果被吓到一说成立的话,那她的口供就可以成为诽谤的证据!!!!

如果许先生换车道没违章的话,就没责任,换车道怎么能预料到前方还会出现行人?倒是老太太受惊吓不可理解,王老太以自己的肉身在车龙里铤而走险,这样的胆量还会受惊吓?这样的极品没和成龙一起去拍武打片真可惜了,要叹一声生不逢时。

本案中,首先“事故”是存在的,这点谁也无法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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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这才是本案最关键的一个节点,所有交通事故,本身是一种侵权行为,如果本身侵权行为不成立,所谓交通事故一说也就不存在。更不用说后边承担责任问题了。所以赔偿啊责任啊在本案中都是些技术问题而不是案件的关键节点。
认定事故存在,请问是怎么认定的?在案件审理当中,从交通队到鉴定中心到法院都无法证实原告的“撞人”主张。也就是原告所主张的“撞人”是不成立,由此而提告的的案情本身就不成立,法官在判决中也认可了这部分,但是却没有依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是依据结果来反推出一个可能性的原因来作为交通事故处理。而本案中,法官的这一推理明显存在漏洞,因为其所认定的“惊吓”一说,是通过结果无法反推回这一“前置条件”的,老人倒地可能是多种原因,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到底是不是“惊吓”,从逻辑推理上也无法肯定这个说法(只能说有这种可能),而原告本身在提高时没提过“惊吓”问题,不知道法官大人发明个“惊吓”是什么意思。

本案判决书的“不能确定小客车与王老太身体有接触,也不能排除小客车与王老太没有接触。”_______这句话纯属法院无能!他判断不出来到底接触没接触,怎么办??!!有法律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告要拿出“接触”的证据!没有证据不予审理!不审理定于不判决!

交通事故(Traffic Accident)”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仅是由不得特定的人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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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一种是属于不可抗力,明显和本案不符,不适用本案。
而前一种解释在道交法上明显是侵权行为,就本案而言明显法官也是此按类侵权“事故”来处理,而不是无责事故,那么这里就要问一下该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如果不成立,自然不能以交通事故定论。如果本案不能定论成交通事故的话,本身案件就不成立,后来后边的判决。
经过庭审无法认定原告所主张的,侵权行为(撞人)是否成立,也就是不能够认定原告的主张,那么该案本身作为交通事故在这一点上来讲是不成立的。
而法庭据此认定为交通事故是因为后边的“惊吓”行为,但是法官本身对此点的认定过于主观推测。当然对于无法弄明原因的案件,法官不是不可以推测,但是其本身的推理一要符合常识,二要符合逻辑,严谨可靠。法官认定的“惊吓”导致的摔伤,本身有可能成立,也可能不成立,不能够就此认定一定是惊吓导致的,既没有证据证明,也无法通过逻辑推理在确认此点。所以其判决结果当然是有问题的。

而且原告告的的是“撞人”,但是经过庭审无法支持原告的这一主张,法官就应该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法官认定惊吓行为导致原告受伤,那么法官可以将这一认定结论写进判决书中,并让原告据此另行提起诉讼。
引用:
刚看了完整的判决书

里面表述很清楚了

1.这是关键点:医生说法:无法确定原告伤情具体成因,但能确认为外伤所致,根据原告的年龄及具体伤情,原告自己摔伤的可能较小。最后这句话也许就是法官心里认定原告没说谎的原因。
2.法官所说的有关受惊吓的阐述,只是要说明,即使是没撞到,也是交通事故,这是针对被告辩称不是交通事故这一条的,这样就确认了可以根据交安法处理。这是假设,而不是结论。并不影响后面对被告责任的认定。这也是法院行文的惯例,针对一条说一条。这一点假设被断章取义后,许多网友曲解了。最后法院根据交通队鉴定及原告明显违章事实,认定许先生40%责任。
3.根据交安法76条,本事故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按法律限额赔付,这部分是不需要分清责任的。其余不足的部分再按比例承担。本案中由于许先生违法没保交强险,所以本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部分由许先生承担。
首先来讲,这是一种因果关系,如果前提不成立,本身结果就不成立,由因及果,必须由因(原因)能够推出果(结论)。这也是判定侵权的一个重要逻辑关系,本案中在法庭中出示的证据本身无法证明到底被告的行为是否侵害到了原告的利益,那么据此也就无法认定为交通事故。这才是关键。撞到当然可以直接判了,没撞到确实不等于就不是交通事故,但是因为没有撞到所以很难判断其是否是一种侵权行为,也就是无法判定到底是不是交通事故。既然无法证明为时交通事故,自然该案就不成立。所以我说该案的关键节点在这,至于赔偿之类的都是技术问题。如果交通事故本身不成立,那么赔偿一说也跟着不成立。
2.医生的说法,本身具有很大的模糊性,只能证明原告确实受伤这一事实,但是无法证明其受伤的原因。也就是说无法证明被告对原告的受伤应付何种责任。
所有的证据只能证明以下几点:第一,原告确实受伤了;第二,原告有违法行为;第三,被告的车离原告比较近。但是不能够通过证据证明原告的受伤在逻辑上是否跟被告有关系。

这是针对被告辩称不是交通事故这一条的,这样就确认了可以根据交安法处理。这是假设,而不是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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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假设本身就是一种结论,因为该假设不成立,那么本身尤其推到出的“惊吓”的结论自然不成立。而一旦不成立,所谓交通事故说跟着就不成立。所以我才一再强调这是本案关键节点。
还有那个判决书我昨天就看了。

最后说一下,许先生是否交了强交险根本案的性质没有关系,只涉及到最后的赔偿计算问题。当然如果该案本身不成立,那么赔偿都不用算了。
引用:
1.医生的说法,能够影响法官对事实的判断,特别是现在这样人人都怕担责任的年代
2.正因为双方都无法证明自己所阐述的事实,法官只能认定都有责任,这也是交通案件审理中的惯例。鉴定书中的“不能确定。。。也不能排除”非常能说明问题。
3.王老太作为原告,主张赔偿所提出的举证,至少两方面被采信了,一是费用的证据,二是事故与被告有关系,就像您说的,只有被告的车离原告两米,这也是被告脱不开干系的原因,先不提被告救人的伟大情操。这时他能做什么,绕开她开走??请您想象一下如此静态画面:一辆车停在路中间,前方两米处倒着一个人,可能绝大多数人依据常理,也不会否认二者之间有关系吧。
这是本末倒置。首先作为一个“交通事故”案件,法官一定要弄明白本案是否可以划成交通事故,不然的话后边的那些赔偿计算都是没用的,因为根本不涉及那些赔偿,就算原告的计算无误,也跟本案的定性无关。而关键的撞人证据不能够成立,交通警及其他机构出具的证据都无法证明到底是不是被撞的(也就等于说到底是不是一起交通事故是无法认定的)。在此基础上,显然是无法将该案定性为交通事故。定性问题解决了后边的赔偿自然就跟着解决了。
该案是否和被告有没有关系,涉及到该案的性质,从证据上来看是无法证明这一点的。该案只是法官凭着主观的一个推定来判定的,问题就恰恰出在这里,因为法官的推定情节并不是唯一的,也就是说不能够从我在20楼说的那三个被证明的事实基础上,反推回被告和原告的受伤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可能是别的车吓到了原告,可能是原告就是自己摔得(毕竟原告年龄在那,腿脚未必很利索),法官的推定情节并不能够合理解释原被告之间的关系。所以该案在定性上出了问题。
而赔偿金额等等就算你计算在正确,如果不能够合理定行成交通事故,那么赔偿是根本就不应予以考虑的。
引用:
实际上法官是认同撞到了的,只是没有确实的证据而已,
我也是认同撞到的,
医生的说法是其一,还有一点:按其说法,两米就刹住了,可能行有多大?
当时在主干道上,车流量不会少吧。而且并道前有个大货车在前边,显然车速不会很快。可行性有多大,做个重复试验多少可以验证一下,不过很显然几个鉴定机构都没法根据车速来鉴定是否撞了。所以你无法证明刹车距离和被撞有什么关系。你认定被撞了,但既然没有证据,那么在法律上就无法认定(判决里这部分这是这么认定的)这点。法律是讲究证据的。不是讲究主观感受的。你认为怎么怎么样,那没问题,拿出证据来。

以下论述建立在许云鹤讲述的事实和许云鹤提供的判决书之上。
这是个民事诉讼官司,与刑事、行政官司不同,后者是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不局限于原告主张的事实范围,而民事诉讼应以当事人诉讼范围之内进行司法审查。
原告老太一方主张的是被告车撞到她导致损害的发生,而被告则主张是没有碰到原告,是原告自己摔倒的。从判决书看,法院没有支持原告碰撞导致损害的事实主张,其实按照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没有尽到举证责任,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即她的主张得不到法院支持,承担败诉的后果。
然而法院实际上是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法院认定这样的一个案件法律事实————就是原告在跨栏时看见原告的车辆驶来,因为惊慌导致摔倒,因此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
让我们看看这个事实有证据支持吗?首先从原告看,原告主张的事实是碰撞导致损害,法院认定的事实是没有碰到;其次从被告看,被告主张没有碰到,是原告自己跌倒的,法院认定是原告因为被告产生惊慌而跌倒。因此,从原被告双方举得的证据来看不能支持法院认定的事实————原告在跨栏时看见原告的车辆驶来,因为惊慌导致摔倒。没有证据能证明原告惊慌了,惊慌是被告导致的(至少从判决书上所列证据是得不出这样的法律事实的)。
那么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能够作为法院判决的法律事实吗?从司法解释中,我认为是可以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那么法院认定的事实我认为符合该条款的第(三)项,即法院是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出的原告在跨栏时看见原告的车辆驶来,因为惊慌导致摔倒。但是我认为这种推导是有问题的。从许云鹤花的示意图可知,事发地点是八车道,因此原告到达隔离栏并且跨栏时是穿过了4根车道的。为什么之前不慌,跨栏时就惊慌了呢?大家闭上眼试想一下,原告在违法穿越4根车道时,身手敏捷,意志坚定,举重若轻犹如红灯记里的李玉和,怎么一到隔离栏就成了娇羞柔弱的林黛玉?
我觉得,根据根据日常经验以及证据完全可以推导出原告一点也不惊慌,否则咋能穿越4根车道,要慌早慌了。那么法院根据原告的表现即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导出的事实可以使惊慌也可以是镇定。那么1、根据规定推出的事实应是唯一的,而现在推出的事实可能是唯二的,那么就说明不能适用这一证据规定推导事实,因此本案应是事实不清。退一步说,就算是让你用该规定推导事实,那么为什么排除了有利于被告的事实,法院没有进行说理,事实还是不清。
在事实不清的基础上判决被告10多万的赔偿,我觉得许云鹤蛮冤的。

通篇判决书看下来我觉得法院非常偏向原告,我指的并不是判决结果而是文书遣词、造句。
最明显的就是假设二字。何为假设我认为一方面即假设的事实不需要证据支持,另一方面假设的事实可以为真也可以为假,那么为什么只按照为真来进行判定而不按照为家来判定,排除的原因为和,法院是一点说理都没有。最后法院判决的事实是不能假设的是必须有证据链支持的,否则还要证据规则做什么,还要举证责任做什么。
在判决书中,在假设之前还有一句话————“本院无法确认被告车辆与原告发生接触,也无法排除被告车辆与原告发生接触”,这句像绕口令的话颇值得玩味。这句话用法律术语只要4个字就可以概括————事实不清,如果再加上几个字就是————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可为什么最多8个字就可以的事,非要绕口令呢?根据举证责任、证据规则,在本案中原告负举证责任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发生碰撞。原告证明不了,因此她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那么要问了,被告也无法证明没有发生碰撞呀?是的,法院认定被告也无法证明,但是本案的举证责任在原告,因为是原告提起的诉讼,自然举证责任分配给他,同理如果在诉讼中被告提出反诉,在反诉中原案被告就是反诉中的原告,要承担举证责任。否则,会出现这样可笑的事情:a到法院控告b打了他,要求赔偿。b无法证明没有打a,所以法院判决b败诉。显然法院是知道证据规则、举证责任分配的。他也承认原告没有尽到责任。可是说原告没尽到举证责任就得了,为什么还要捎带被告?被告无法证明没有碰撞根本不影响案件事实的确定,案件事实完全可以按照举证责任来确定。为什么?
我们再看一下这句句子“本院无法确认被告车辆与原告发生接触,也无法排除被告车辆与原告发生接触”。读过小学的人知道,这句话可以加入一些连接词“虽然。。。。但是。。。”“不但。。。而且。。。”,根据记忆,小学语文老师告诉我们这样的句式,重点在后半部————“也无法排除被告车辆与原告发生接触”。看到了吧,明明举证责任跟被告没有半点关系,判决书把他绕上了,不光把被告绕上了,还是重点部分。为什么。联系到后面的假设就一目了然了,法院是铁了心要判被告赔偿。说实话,蛮佩服法院里写文书的人,佩服,相当佩服。
对于有些观点认为什么被告开车是强势,原告是行人弱势,因此要保护弱势一方利益,这又是另一个法律问题,再次我不想展开讨论,是想说一个例子。从书上我曾看到,海瑞在做地方官时审案子,如果案件双方一为富人,一为穷人,就一律偏向穷人。一为读书人。一为非读书人,就一律偏向读书人。不管事实是什么,仅根据当事人的身份来断案。海瑞这样做是由他的时代背景的,但是在现代,在社会主义法治之下,司法机关还能这样罔顾事实做出判决吗?
引用:
一般小客车30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在柏油路面上的制动距离为5.9米
这还没算上反应距离,算下来,他是以低于10km\h,这个速度并线,你信?
这点没法作为证据,是因为无法从法律角度确认当时其车速,
证据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并不是绝对的,而且许同样不能举证他没撞上,
我记得有这么一个案例:一个行人被楼上掉落的花盆砸伤了,最后那一面十几户房主被判共同赔偿,除了一个人,另外的房主肯定是冤枉的,那没办法,除非你能举证不是我家的,实际上没有一个能做到的。
现在是,法官内心一定认为撞人是事实(不然也不会这么判),但也没有过硬的证据,此时被告也没有相反的证据,只好认倒霉了
你主观上认定被告有罪,作为法官公正二字何在?整个案件证据不清,事实不明的情况下,就能凭借推测来做个判案,你这个法官法律是怎么学的?法律要件都是废话?
不过嘛,现在的法官胡乱判案也不是一起两起了。
你认定他撞了?他是怎么撞的?他的车为什么停的那么别扭?
网上一些人给出的疑点,我也想请你解释一下:
1、车从从右往左并,如撞上老太,老太定倒在护拦边,不可能倒到路中间,倒的位置不对。2、如像老太所说,在护拦边把她撞飞了摔下,则车速一定要很快才能撞飞。如车至护拦边速度还很快,则车一定会撞上护拦,不可能距护拦几cm前停下。

再补充个疑点,如果是被撞飞的:老太太那么大的岁数,难道身上没有其他的伤痕?通常也会留下些擦伤吧。但是医院的报告至少在判决书中是看不到老人原告有其他伤痕的。

关于“汽车与人是否发生接触”的问题,应该由原告拿出证据来证明!

本案其实是许给了法官钱,本来是许撞了老太太,然后花钱让法官判的惊吓,这样不用负刑事责任。这么说楼主满意了吧
引用:
我倒是认为受惊吓倒地倒是可以说得通啊……不过比较怀疑法官凭什么认定那是被告的车子惊吓了老妇……就算是,老妇违法翻越栏杆,翻栏杆的时候看到被告车受惊吓倒地,从事违法行为自身带来损害,也应自己承担责任吧
我倒是认为受惊吓倒地倒是可以说得通啊……不过比较怀疑法官凭什么认定那是被告的车子惊吓了老妇……就算是,老妇违法翻越栏杆,翻栏杆的时候看到被告车受惊吓倒地,从事违法行为自身带来损害,也应自己承担责任吧

以后去马路上受惊吓就好了。。。可笑,事实认定不清,仅凭法官主管臆测,说受到惊吓了,谁能证明是不是受到惊吓,还是因为自己腿脚不利索。。。我主观臆测你老婆跟法官有染。。。你拿不出证据证明,于是只能承认你老婆有40%的可能与法官有染。。。

你在红旗路上开过车吗?那条路车超级多、红绿灯超级多、速度超级慢的,红星美凯龙附近,上午11点45,这个地点这个时间,你去看看就知道了,别说两米,就是一米刹住了,我也信。
我不认同撞到了,如果真撞到了,把老太撞出2.4米,以老太的年龄,估计就不是腿骨折的问题了,该有内伤了。那种情况下老太根本不可能从容用许云鹤的电话告诉别人“我被车撞了”,按常理早就大哭大闹或干脆不动了。我强烈鄙视碰瓷的。
对交通队的jc和医院的df表示强烈不满,明摆着推卸责任,狗屁鉴定和解释根本就没用!说跟没说一个样!不就是怕人家到单位闹吗。这下倒好,碰瓷的不找你闹了,你倒把整个交通队、整个医院、甚至整个天津闹成开全国的大笑话,因小失大,看领导怎么收拾你。
这事许云鹤也有做的不对的地方,就是居然没有交强险就开车上路,胆儿够大的。不过,这跟本案没有直接关系,只能说小伙子挺毛糙的。
支持许云鹤,混蛋法官乱判,只能助长碰瓷的“士气”,以后社会上的好人还怎么做啊。
就算真的撞上了,我也支持撞了白撞!难道开车的就一定“强势”,行人就一定是“弱势”吗?难道开车的就一定有钱,行人就一定没钱吗?难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一句空话吗?

法官肯定是和王老太有关,所以就此案判定王老太太受惊吓摔伤。
假设法官和许云鹤是亲戚,而许云鹤不巧又撞到老太太,那判决就是许云鹤受到惊吓,王老太太付主要责任,你想在马路上开车开得好好的,栏杆旁边突然爬个人出来挡车前面,肯定要发慌,本来要踩刹车的说不定就踩到油门了。

老太太如果横跨铁路,被火车撞到了,火车司机会赔偿吗?

楼主呀,不是我这个文盲说你啥,我这个非科班出身滴人都知道你搞混了很多问题,你还咋让人清醒捏?

你知道‘法治’的核心是啥不?

你知道‘道德筹码’是啥不?

还赔偿?你不是说没法定性吗?我勒个去的,这到底是不是交通事故都没法定性你赔偿个毛毛球?保险公司你当是搞慈善啊?

NM的,还北京台的‘红绿灯’呢,你知道王老太婆本身就在违法不?你知道马路中间那铁栏是不能爬的不?你TM有社会常识不?你知道有法律规定司机在碰到这样的事儿时应该主动下车帮助不? 你TM知不知道是法律要求徐云鹤下车去帮忙的不? 你TM不懂就别JJWW好不?

你TM懂法律不?!?!你TM还举证原则? 谁帮王老太婆举证那?你?还是谁?你能给我个标准定义不? 就是哪怕一段录像那TM也行啊

我今儿嚷嚷你捅了我一刀(假设这是民事案件) 只要我真的有刀伤,只要你真的从我身边走过,那你TM是不是就得赔我钱了?法院的确不知道是你捅我的,但也不知道你的确没捅我啊,那你是不是就得陪我了?你的举证就TM这么举的?

你TM不去写民法真可惜了!

的确,不交强险是不能上路的,但你TM说‘交强险’是为了让被冤枉的人不用给钱我TM就又听不下去了。你MD,你自己想想你这话有没有道理?你交强制保险是TM为了怕被人冤枉碰瓷?我勒个去,你TM真当你活在非洲食人族部落呐?

我不懂法,我就是一法盲,但我这法盲都TM看不下去你这个装13的专家了。我就想说一句,你要装就TM搞清楚一点好不好啊、好不好?!?!至少把你的智商水平线拉高一点让我佩服一下好不好啊、好不好?

大家都忽视了一个问题,视乎只有老太太才会被 惊吓。
其实从事实来分析,老太太首先穿越一个4车道到道路中心分隔栏在翻越栏杆的一系列动作,先不谈老太太是故意藐视道路交通法的故意违法行为,至少从能够从容的穿越机动车道翻越护栏就可看出是一个惯犯,并且心理素质极佳,能被4米以外的车辆惊吓无论从逻辑上还是行为上都是不可能的,如是那么容易就被惊吓倒地的话恐怕这个老太太就到不了道路中心的护栏早就被惊吓趴起了。
至于老太太倒被地是被惊吓还是在翻越护栏时候自己摔倒的(这个可能性到时很大,老太太的体力毕竟和年轻人不一样,就是青壮年都有可能在翻越的时候摔倒),其受到惊吓的恐怕会是机动车驾驶员了,毕竟机动车驾驶员遇见这类突发事情就如同撞奖的机率,更何况是处于离护栏最近的车道,而对于这个老太太而言这类事情就如同家常便饭一般,岂是那么容易就会被惊吓的道理。

首先在法律上是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老太太说是司机吓唬他至其倒地,必须拿出充足的证据.这是最关键的一点,而本案中老太太根本就拿不出任何证据支持其事实.而且本案中被告人没有任何过错,是由于原告的的错误导致其摔倒,而且其翻越栏杆属于及其危险的动作,在马路上有车辆是正常的,其后果应该由当事人自己负责

大家都**了吧?

我来告诉你们真相吧,王老太是金刚葫芦娃的三娃转世

别说撞飞2米,就是撞飞10几二十米

医生也不敢认定老太的铜皮铁骨没散架就是没撞到

那是人家自身功用好,就像诺基亚一样,耐摔耐撞

也正是因为人家转世灵通身份,所以判赔要10万

支持楼主,要知道咱们拿钱发帖,本来就是拿良心换狗肺的事啊

这些P民哪知道辛苦啊。

请大家不要再质疑了。发篇文章不易啊。5毛怎么了?

5毛也有5毛的职业道德!请尊重这份职业

谁主张,谁举证,既然王老太不能拿出有力证据来证明自己是被许云鹤撞到,那么请问法院凭什么支持王老太主张?

如果不呢个认定王老太被撞而支持王老太的另一主张就更加荒唐,王老太声称自己被许云鹤的车子吓到,那么同样谁主张谁举证,王老太应当拿出相应的充分的证据来说明自己确实是由于

受到许云鹤车子惊吓而导致从护栏上摔落。两种主张皆无证据,法院怎能认定许云鹤承担责任呢?一审判决结果明显违法!一切违法的处罚,和规章制度都是无效的!仅凭借王老太一家之言便妄下结论,未免过于武断,草率!当法律不能给社会一个公平的时候,社会又怎样还给执政者一片安宁,一声支持呢?!

支持你的观点。就好像气象预报的主播怎么能在节目一开始就说“观众朋友们,天有不测风云呀……”,这不是笑话吗?王雷这名法官……哎……我没话说,这种表述怎么能写入判决书呢?

上不上保险是人家的事,老太太在本案中承担60%的责任,不能把赔偿转嫁到被告为什么没上保险上,这是没有根据的。车辆应该上交强险我承认,被告因为没上就要承担出事后的一切责任,没这个道理!我要说的是:第一,原告违章横跨护栏是发生此次事件的主因,被告没上保险并不会诱发所谓的事故。第二,如果你一定要主张由于被告没上保险,就要承担全部赔偿数额,那么我反问你,原告有没有人身意外险或医疗保险?有的话就要根据自己60%的责任用自己的保险弥补自己的过失。你没有道理把自己应承担的部分扔给人家原告。第三,你的观点具有明显的倾向性,这样有失公允,你很可能是在诱导公众。(但却遭来一片嘘声)

就是你这一个“可能绝大多数人依据常理,也不会否认二者之间有关系吧”之依据的常理,将扼杀以后所有人的见义勇为、救死扶伤。
即使赔得起10万,见义勇为前想想即将面临的赔偿10万的风险,谁还敢救?
谁的钱也不是大风刮来的。
别说什么推理、常理,现在所有的证据都不能排除,车主是看到有人摔倒后好心停车下车救助的可能性。

不是当事人,也没在现场,所以不知道真象,所以不对双方做任何评论,为对自己负责,以后坚决不做扶人等等的事,那怕那个人扶下就不会死,不扶就会死,因为不认为**会把事情调查清楚,法官会给我公正的结果!!!!!!!!!!!!

楼主完全是偷换概念,浑水摸鱼。 判案子不能凭借 莫须有的罪名来判一个人 。以 "有可能吓到老太太" 这种罪名来判一个人 出10万,这也太恐怖了。
那行走在路上的人以后谁都有可能会被讹诈上!

本案的焦点就是车到底车有没有撞到人, 如果许云鹤撞人了,该赔偿多少都不为过, 如果没撞,就一分也不应该赔偿。至于纠缠许漏上交强险, 前后说话出现些小的不一致,都是在搅混水,偷换概念。漏上交强险,自有交通法规惩罚罚款他。

何况王老太 既离奇跨栏在前,又有一个 离奇的自行转院,估计是把10多年的医疗单据都拿出来 要对方赔了。 这里面的猫腻 在社会上混过的人谁没见过。 这种泼皮无赖,社会上多了去,能逮着谁就讹谁 。 对一个小白领来说10万是多大的一个压力啊!

问题就出在这交强险上,许先生没弄交强险,整出一个疑难案件久拖不决,不教训一下某些人舒服得了?别谈什么法 制,我们没有这东西。

我真不明白,为什么一个简单的事故能搞成这样?就算是你自己同情那个老人,难道你没有想过这件事的后果? 我是初中毕业! 难道那个法克官是小学都没毕业? 如果按照那个法克官的理论..就算车主没撞到人,但是他惊吓到别人- -#(惊吓?证据呢?).我想过一段时间,你要把自己的内裤当了赔给别人了(出了这种事我想以后不会有人多管闲事了..那么因为没人好心人帮忙死的的人是不是应该由你负责?因为你的这件事导致没有人会去多管闲事!.那么你要负责?- -#)... 二审如果还是原判,我想应该能出现在一种新的职业.站街党! 尼玛啊!还上什么班啊,站在大街上..过一辆车就是10W..尼玛一天怎么说也有百八十辆吧..!如果不是原判..也可能让本来已经少的可怜的好心人别成比熊猫还少...! 这根本就已经不是赔不赔钱的问题了....

本案实质上还是有证据的,老太家人不是说事发当时见原告擦车被**制止吗,出警的**出面作一下证不就行了,原告有擦除痕迹的行为,则原告败诉,如果没有这行为,老太说谎。

“一辆车停在路中间,前方两米处倒着一个人,可能绝大多数人依据常理,也不会否认二者之间有关系吧。”按照您那么说高铁出事的时候,地上躺了一群人,然后还没等救助呢,高铁就把车厢给埋了,如果按照常理,您说说这二者之间有没有关系???医生手术的时候离病人只有半米,可是患者死了,死的时候只有当时的医生在场,那么这二者之间是不是也有关系呢????你出生的时候,你离胎盘只有几公分,可是你现在的NC程度还不如长大的胎盘呢,你所这二者之间是不是也有关系呢????!!!!

说实话,等你遇到这事,在慢慢冷静吧,现在社会就是这样,总有一些自认为公平的人,站出来,大呼公平,开玩笑,10W不是小数目。如果这案子如些判,那楼主也不用开车了,因为每个人出门都很怕车的。

我对LZ意见很不赞同,你列的误区都不成立:
你说的误区1:你说本案判决书的“不能确定小客车与王老太身体有接触,也不能排除小客车与王老太没有接触。”后半句及判决结果很好的说明了法官的判断以及法律依据。”我说你扯蛋!从逻辑学上讲,这句话根本就跟没说一个样。现在我把这句话的两个半句反过来说一遍,事实没有任何改变,但语意全变了,“不能排除小客车与王老太没有接触,也不能确定小客车与王老太身体有接触。”照你的逻辑,我这样一改就可以判许云鹤没责任了。所以你说法官以此来判断,根本是不成立的,因为这样的话,法官想怎么判都怎么判都行,完全是靠自己的言辞。
你说的误区2:你说的许多废话,把法院的地位抬到天上去了,照你的说法,法院大于一切部门,更是扯蛋!你以为法官都是国家主席呀。你还举了个例子“一辆出租车跨两条车道猛拐靠边,后面的一骑车人被吓的冲上道边,撞树上了,出租车一看不是自己撞的,开车离开了,监控录像完整记录了此幕,后来被查到的司机在交通队看到此视频,也没有话说,乖乖签了字。这说明法律是承认被吓到的。”你仔细看看,那个出租车是因为跨两条车道猛拐靠边,是违反交法的行为!所以才导致骑车人撞树上,交通队查他他当然知道自己有违法行为才签字,才不是仅仅因为吓到了人就签字。而许云鹤是在车道上正常行驶,没有行驶中的过错!和你说的案例根本就不是一回事儿!没有可比性。
你说的误区3:你说“有保险公司的赔偿,这才是造成本案难以定案拖了两年之久最后如
此轰动的主要原因,交通队、法院可能也非常恼火这一点,试想一下,如果许先生有保险,那么即使是被王老太冤枉了,交通队完全可以做通许先生的工作,做出事故认定,然后申请保险公司现行垫付,王老太住院手术,最后形成许先生不用出钱,交通队结案了事,王老太健康痊愈的完美结局。”我靠,你认为王老太拿到钱才是“完美”结局,你脑残吧!照你的逻辑,任何一个碰瓷的都应该理所应当地拿到钱,这样才能“和谐”呀。通过你的话,我只能得出一个结论:你丫的就是那个昏蛋法官或者他的助手吧!你所想的就是息事宁人,只要谁给你找麻烦,你就判他倒霉,因为许云鹤没交交强险,所以王老太不好拿到钱,所以就会产生讼诉,就是给你找了麻烦,所以你就判许赔10万,因为你“非常恼火这一点”。你他MA的以为你是谁啊!法院是给你开的啊!
你说的误区4:你说“法院要考虑双方经济能力现状和承受力,并考虑照顾弱者的原则,经常做出此类判决。本案,法院就是从受伤者困难的角度,按照许先生有保险的情况来判定赔偿数额的,有网友已经算出来了,如果保险公司赔偿的话,要赔10万多,当事双方各负担1400多元。如果是这个结果,双方都能接受吧。这可能也是我说法院恼火许先生没保险而按他有保险判定数额的根据。”你说这话也不怕引起众怒?你凭什么说王老太就是弱者?你怎么知道许云鹤就不是弱者?王老太家属敢大闹交通队,他许云鹤敢吗?在医院,王老太一家好几口人围着许云鹤要钱,许云鹤身边一个帮手都没有,你说谁是弱者?王老太家属敢说许云鹤“不拿钱就找人弄你”,他许云鹤敢这么说么?你凭什么就说王老太家里穷?你凭什么就说许云鹤就是富翁?你调查过么?进一步说,即便假设王老太家穷,难道穷就有理了?穷就光荣了?穷就能横行天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立法和执法的原则,跟谁穷谁富没有关系,交法只是讲道义责任,没有说全部责任!另外,你以为保险公司是你家开的,你说赔他就赔?哪天你开车出个事,你自己看看办保险理赔有多麻烦!告诉你,如果我是许云鹤,别说让我赔1400块钱,赔1块钱我都不干!这不是钱的问题!你丫的,忍不住要骂了

这老太太也真够极品了,竟然还能在万车丛中闪转腾挪的去爬中央隔离带~然后还理直气壮的说就是在爬隔离带时被撞的,`不撞你撞谁?你好好走斑马线哪儿有这事

老太太枪林弹雨冲过来了,点事没有,结果被一个屁给吓倒了,无巧不成书啊。

只说一点,翻过护栏是应该还是不应该?是不是翻护栏的应该负全部责任呢?个人认为,像这样的撞死都活该,明明有护栏,非要去翻。

吓到所以摔倒?就要赔偿?那怎么不说你翻护栏吓到开车的司机了呢?要不要赔偿司机的损失。这是司机没事,如果司机打一把方向,和右边道路上的车撞了的话,那乱穿马路的老太太要不要进一步赔偿这两位无辜司机的损失呢?什么狗屁道理!

这个二审估计我一个没学过法律的人都会打赢吧。原告提告中指控被告撞伤她,导致八级伤残。法院判处原告受伤乃因被告吓着倒地受伤。
然后。。。作为广大网民中的一员中立者,我笑了。

LZ,不是大家说你,我想说一个69岁的老太太身手还那么矫健翻越护栏,一个29岁的小伙子在车道上正常行驶,先不管撞没撞人,就论年龄来说,69岁的人了,嘛事不懂?连小朋友都知道翻越护栏是不对的,何况一个69岁的老太太?没读过书?尼马吃的盐都比小朋友吃的饭多。
再说29岁的小伙子,先不管他说没说谎,他车是不是在人行道上行驶?没有吧。就算是撞到人了他也没跑,对么?
再说法院的判决,真有点让人难以理解,在很多城市违法翻越护栏都是要罚款,甚至是行政拘留。过错在先,为何变成受害者?每个公民是不是都要尊法守法,一来可以保护自己的权益,二来可以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伤害的时候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法院这样的判法,我只想说,咱可能坐家里都会惹上莫名的官司。心寒啊…………

设想一下,一个人(暂不说他身份如何,权且是个没有驾照的逃犯,)偷了一辆手续不全且无保险的车,以超过道路限定速度百分之三十不足百分之五十的速度在机动车专用道上行驶。(道路中间有护栏)一个老太太在他前方翻越护栏,他当时也许在打电话,也许突然想起很多的往事,等他看到老太时已经来不及从容处理,导致车子紧急刹车,在老太身体几米前紧急避险撞上护栏。(注意:车辆与老太没有直接接触)
这种情况下,好像也不应该承担老太的医药费。他所有的违法行为与老太的受伤没有直接关系。
另外设想一下,如果一个成人翻越护栏的时候,正好一辆救火车走在左转道上。为了避险,紧急刹车撞上旁边的一辆救护车,导致双车严重受损。火势无法有效控制,急症患者无法及时送到手术室。那么是不是这两辆车也要承担此人的医疗费用??

我们不去谴责谁,但是,我想说,无论从哪个角度说,随意翻越机动车道的护栏,都是危险且违法的行为。

一,先来说说王秀芝老太太。一审判决书上写明王秀芝是1942年生,那么事发时的2009年王老太应是67岁,没错吧?王老太能在这个年龄从容、勇敢的穿越四上四下(许云鹤曾说这条路是四上四下)的城市主路去翻护栏,可真不是一般的生猛矫健,可以肯定:

1,
事发时王老太身体状况非常之好!这包括:

A, 体力好,走平路绝对不成问题,并且有余力去尝试走难度更大的路。

B, 脑筋灵活,可以清楚地判断横穿马路省时间且不会被**碰见。

C, 眼急身快,就是说,眼睛、耳朵与四肢的配合非常协调,可以从容掌握横穿马路的各项要领,面对车水马龙能够做到脸不红心不跳,什么时候该走、什么时候该停,把握的非常准确(不然的话,还没翻护栏就被撞了)。

D, 身体的柔韧性好,要知道,护栏可不是人人都会翻的,尤其是对于67岁的高龄老人,没有一定的功底是绝对不敢尝试的。

E,过人的胆量,勇于冲破交通法规的束缚,“走自己的路,让别人去说吧!”相比之下,多数人可能敢想而不敢干、临阵退缩、望而生畏或心有余而力不足。

2,
王老太和她的家人始终没有提到这是王老太第一次横穿马路翻护栏,由此

可以认定王老太不是初犯而是惯犯。以往的轻车熟路让她尝到了抄近路的甜头,既节省了时间还锻炼了身体的各项指标。这次失足之前,她已经顺利的横穿了半条马路,成功的躲避了很多汽车,没成想这次在护栏面前出了问题。按许云鹤的说法,王老太在翻越时摔了下来,那么原因是:

A, 疏忽大意了。

B, 翻越要领、技巧没有掌握好。

C, 当日身体状况不好,可能因为早饭热量摄取不够、头晚睡眠不足什么的。

3,按王老太的说法,她已经成功的翻越了护栏,看见许云鹤的车驶来,背向后站立紧贴护栏做规避姿态。那么:

A, 许云鹤可以正常行驶,碰不到王老太。因为一般的汽车在最左侧车道内行驶时,不可能紧贴护栏,总得留出半米左右的距离,多数司机都会感到左侧护栏有压迫感而本能的走在车道偏右、尽量离护栏远一些。

B, 假设王老太比较胖,背靠护栏站立时,肚子前凸,充其量也占不过40公分的车道。正常行驶的许云鹤只需稍稍向右打一点点方向盘(车体不会向右偏出本车道)即可有惊无险的通过。

C,王老太背靠护栏站好之后,见许某高速冲过来,受惊吓倒地。

D, 许云鹤惊慌失措,刹车不及撞向紧贴护栏而站的王老太,同时又要保持车子左前部不接触护栏、接触王老太右腿的部位不要留下痕迹……,难度不可谓不大。

事实上,上述A、B两种情形没有出现,C是法院认定的,和原告、被告双方的陈述都不相同,何况身经百战的王老太怎么可能被吓倒?这是最不可信的推理!而D恰恰发生了,各位看客:你相信吗?

4,事已至此,王老太已经、今后也必须认定许云鹤撞倒了她,无论如何不能改口,因为一旦改口就会被唾沫淹死的。

回复LZ

不要达不到目的就不平衡。

证明不了有实际接触就不能说是被车撞了。

即使到终审还维持原判也不是你们的胜利。只能证明FaGuan在用他的职权做出了一个让世人理解不了的、要具有高深法学修养用深奥法理知识才可解释的判决。而到那时被惊吓这理由有可能成为天朝司法的又一标杆。而那些需要这理由的人则更无忌惮。

在这案里无论有没给撞,老太都是先违规,如果说吓到了老太要给钱,那么老太违规过马路还吓到行车的人,记得美国有个母亲带3孩子横穿马路,儿子给撞死,母亲给判刑,而司机因酒驾给判半年,如果司机没酒驾判得更轻。在这案中,我觉得应该对老太这种违章过马路处罚。主因在于老太违规,才导致后面事情。不了解我国的法律,也感觉我国的判刑有时真儿戏。

没有保险公司的赔偿,这才是造成本案难以定案拖了两年之久最后如
此轰动的主要原因,交通队、法院可能也非常恼火这一点,试想一下,如果许先生有保险,那么即使是被王老太冤枉了
,交通队完全可以做通许先生的工作,做出事故认定,然后申请保险公司现行垫付,王老太住院手术,最后形成许先生
不用出钱,交通队结案了事,王老太健康痊愈的完美结局。也就不可能再有现在的“第二彭宇案”了。...
哦,这么说我在街上跨个护栏,等着你楼主的车经过,碰个瓷,楼主你就会因有保险而赔偿我十万块钱?我很郑重的告诉你,这不是钱不钱,上不上保险的问题,这是人性道德上的问题!要是这样的话,这个社会上的正义公平何在?!本来这个社会就够冷漠的了,这样的结果一出,谁还会去帮助其他人?

反驳如下:
1 楼主说大家支持的“无罪假说”不适用于民法,可实际上大家支持的是:谁主张,谁举证。既然原告无法举证,自然无法支持原告的诉求。

2 既然法官说无法确定双方证据,那就请根据常识。现场是一个人倒在路上,车停在人附近。根据这个现场,不能由此判断出此人是被车撞的。这是最基本的常识。

3 被惊吓 有可能。但被惊吓的原因是原告方自己严重违章翻越护栏,违章进入机动车道中造成,这是原告被惊吓直接原因。被告正常行驶,无任何责任。由此判罚被告40%赔偿,毫无道理。

4 被告有无及时购买保险,和本案判罚无任何直接关系。应当另行处理,和本案无关。

你那分析了大半天都没说到点子上。最先违反交通规则的是谁?是老太太,她在[被吓到]之前就已经穿越了半个街了,也就是说老太太根本就不怕车辆速度给她带来的惊吓,不然的话她还敢穿越这半条街么?在穿越前半街时她没被车撞,说明这位老太太有自主的判断能力,不然也不会这么安全的过来。老太太还能在穿过半条街后再爬护栏,这点说明她有很明显的主动意识,这个主动意识是以她自己为中心的,没有考虑马路上其他的交通者,可不可以视为危害社会安全呢?老太太不存在[被]吓,而是她去主动威胁这条马路上的其他交通参与者。可以下定义的说她是带有目的性质的爬这护栏,或许是真想过马路,或许是想讹诈。这个就说不清楚了。引用法官的断顶依据就是[肯定这老太太是想讹诈]这种推论。老太太在事先就违反了多条法律法规之后才遇到许某的车,还造成了包括自己在内的一起交通事故,这个算不算罪上加罪呢?

支持徐云鹤,看看以后谁还敢做好事?
看看现在的交通事故率,居高不下,大部分都是怨非机动车,可是在‘中国法律’的判决下,都成了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了,中国的人情还要让多少素质低的人死在车轮下,让多少守法的车主承担不该承担的责任。为什么国外的事故率比中国低,难倒泱泱大国5000年的文明,还没有人家的素质高吗?如果法律能够再严厉一些,责任再明确些,让行人不敢再穿越护栏,是不是就会少一些事故呢。。。。。。。。

1.误区一:疑罪从无原则。。难道疑罪就要从有吗?
2.误区二:王老太被惊吓而摔断腿不可能吗。。王老婆子,翻越护栏,难道每一个路过
的车都要给他赔偿吗?还是说谁去帮助他了就赖上?
再有了王老婆子是以被撞上告的。怎么又判成了。。吓?。楼主你吓到我了。
3.误区三:没有过错就不用担责。。错全在王老婆子。难道我随便找几个老妈子小破车就能
骗取保险金了。太搞笑了。。
4.误区四:认定责任比例即为赔偿比例。40%责任为何赔90%多
既然没有交保险金,车主也是无能力支付的。法院考虑你MB了。。
综上。法官SB。。楼主二货。。别说我骂人。。你太二了。。

一个违法的人 首先就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 许云鹤行驶的非机动车道属公共安全保障范畴内。就算王老太真的是许云鹤撞的,法律责任的先后秩序也应该是:违法翻越栅栏行人对安全时速限制内的司机构成恐吓,诱发交通事故。违法行人是主要推手,而当事司机可认定为第一违法案件中的受害者。就算是许云鹤没撞到人,撞到了别的车,那也是这个王老太引起的,王老太应该承担由自身违法行为引发的一系列后果同时还应得到违反交通法规的惩罚处理。 何况人家都没撞到她!人人都知道城市主干道有摄像监控,自己的权益在真的被侵犯的时候正常人的能动反映于情于理都是会第一时间搜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部监控录像保存期一个月720个小时,她不去要证据去,事隔数月跑出来一张嘴爱说什么都行!中国没有“法律”,国民非常可耻! 中国只有关系,买得通医生写鉴定的关系,买的通法官利用法律空隙的关系,买的通**部清除监控录像的关系。 中国的农民都不要在家种地了!种一年土豆白菜才赚几千块,上京城到上海滩去,那有钱人多,天天栅栏边候着,倚老卖老,一次性解决购房问题!!! 愤怒!!许云鹤加油,一毛钱都不要给这些恶狼!

楼主够冷静啊,只能说明你脑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三条:“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第七十六条:“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你说那些案例证明有法不依从行人蔓延到法官了。

现在的社会清晰地告诉我们 好事情不可一个人做,不可在街角偏僻的地方做 如果你实在想做好事,切记要多喊几个人围观(中国的一大特色就是围观),相信你大吼一声(离远点吼啊),肯定会有人证。
作者: qdpan    时间: 2011-8-25 11:28     标题: 回复 3# 傅红雪八世 的帖子

引用:
原帖由 傅红雪八世 于 2011-8-25 11:24 发表 你奶奶的,阅读权限设在160,占位,慢慢看。


设置高权限,是为了发帖时“免干扰”


一般来说OK之后,都会放开权限的


作者: jky25024    时间: 2011-8-26 10:34

要是刘翔来了,翻越就美问题了
作者: guo0000009    时间: 2011-8-26 23:31

没明白楼主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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