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 E. Dick Howard
1776年5月15日,在威廉斯堡(Williamsburg)召开的大会以弗吉尼亚实际政府的名义,指示在费城(Philadelphia)参加大陆会 议的弗吉尼亚殖民地代表提出一项决议,宣布“合众殖民地(the United Colonies)均为自由和独立之邦”。在不久之后的7月4日,大陆会议(Continental Congress)通过了脱离英国的《独立宣言》(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从而使这些前殖民地踏上了创建美利坚合众国(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的不归路。但是,建立美利坚合众国并不是一蹴而就。11年后,另外一批代表跋涉来到费城,为这个新国家起草宪法,而这部宪法至今仍在界定 着这个国家的法律与特征。
美国民主的奠基人懂得,宣布独立意味着需要有自治的理性基础。在威廉斯堡大会提出独立主张的同一天,代表们就开始筹划权利宣言和弗吉尼亚州宪法。弗吉尼亚 州1776年的《权利宣言》(Declaration of Rights)很快被其他州效仿,甚至影响到1789年法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Man and the Citizen)。早期美国各州的宪法(每个州都通过了一部宪法)在细节上有所不同( 例如,有些选择了一院制立法机构,其他为两院制)。但是,各州都忠实于共和这一共同原则,这些原则在当时世界大部分地区看来确实是革命性的--例如,需要 得到被统治者的认同,限权政府,与生俱来的权利以及人民控制政府等。
人们很快就发现,大会上最重要和最受尊重的声音是弗吉尼亚州的詹姆斯-麦迪逊。麦迪逊在弗吉尼亚州的政治活动中颇为活跃,曾因参加大陆会议而蜚声全国。他 在大陆会议上对弗吉尼亚州放弃西部领土要求进而形成国有领土起了决定性作用。麦迪逊越来越确信,美国人的自由依赖于合众国具有足够强大的能力保护他们对外 不受掠夺,对内平衡各州过分的民粹政府。没有任何一位到费城来的与会者比他更胸有成竹。他率先确保全国最优秀的人才出席大会。此外,在会前的几个星期里, 他深入地阅读了古代和现代邦联制度史,并写出一篇备忘录,题为《合众国政治制度的弊端》(Vices of the Political System of the United States)。麦迪逊第一批抵达费城,说服弗吉尼亚州代表团提出一个方案。这个方案远非要修改《邦联条例》,而是要以一个拥有庞大权力的全国政府取代 《邦联条例》。国会权力取之于民,有权“在单独的州无能为力的所有情况下,或在合众国的和谐因行使个别立法而受干扰的情况下,实施立法”。与《条例》相距 更远的是,“弗吉尼亚方案”(Virginia Plan)要求新《宪法》不是由州的立法机构,而是由各州人民推选出的代表会议来批准。
这些代表们逐渐组成了一个全体委员会(Committee of the Whole),对“弗吉尼亚方案”的利弊展开讨论。以麦迪逊和詹姆斯-威尔逊为首的那些要求扩大国家权力的代表认为,一个中央政府想通过各州执行政策是行 不通的,因此必须取消这种体制。相反,他们认为,国家政府必须直接针对个人,并通过行政和司法部门执行它的法律和法令。而且,人人平等的原则要求国会的代 表性以人口为依据,从而取消了州与州之间的数目平等。麦迪逊和他的盟友希望借代表们已经普遍存在的一种意识为东风,即大家都认为,对现存制度进行临时或零 敲碎打的改革已经再也不能满足需要。
7月24日,大会指定5人组成“细则委员会”(Committee of Detail),任务是起草一部具体的宪法,体现迄今全体大会通过的基本原则。该委员会的成员似乎以为他们可以自行作出实质性修改。其中最重要的是取消了 对国会权力一般性的表述,代之以对权力的明确列举说明。明示权力之首的是征税权和调节州与州之间和对外贸易的权力--这也是代表们聚会费城的两个基本原 因。
9月8日,大会任命了一个“体裁委员会”(Committee on Style),以修饰《宪法》的词句,并安排条款的先后顺序。当该委员会向大会报告时,弗吉尼亚州1776年《权利宣言》的作者乔治-梅森认为,联邦文件 还应该包括一个权利法案,用于说明和保护公民个人的权利。但其他人则认为,《宪法》所列无一侵犯州宪法已经保障的权利。梅森的提案被否决,然而在后来批准 宪法的辩论中这一问题被重新提起。
【A.E.迪克-霍华德(A. E. Dick Howard)是广泛公认的宪法法律、比较宪政主义和最高法院领域的专家,现任弗吉尼亚大学(University of Virginia)法律与公共事务学教授。从弗吉尼亚大学法学院毕业后,他曾任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雨果-布莱克(Hugo L. Black)的助理。霍华德教授是弗吉尼亚州现行宪法起草委员会的执行主任,曾在州和联邦法院,包括美国最高法院,作过陈述和案例辩护。他近期的著作包括 《民主的黎明》(Democracy's Dawn)和《东欧制宪》(Constitution-making in Eastern Europ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