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世界上唯一一个有“税法”、有“费法”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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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菜鸟搬家
时间:
2011-8-10 11:57
标题:
世界上唯一一个有“税法”、有“费法”的国家
卢汤
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宪法没有规定公民有依照法律缴费的义务。国家可以制订“税法”作为“行政法”,规范“征税、纳税”行为,但国家不可以为了征费而制订“费法”作为“行政法”来规范“征费、缴费”行为,因为制订“费法”作为“行政法”与宪不合,属于违宪。
制订“税法”合宪,制订“费法”违宪,道理是简单的,但中共立法当局似乎并不明白这么简单的道理,因为中共已经在“税法”之外制订了“费法”。
2001年江泽民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其中,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2002年朱镕基签发《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制订 “社会抚养费”征收规则,这些法律、法则,属于“费法”范畴。
实际上,行政收费,或许是有某种现实需要。但是,国家既然制定了宪法,宪法排除了公民“缴费的义务”,那么,便不能够制订“费法”来实现强制性的“行政收费”……现实需要的“行政收费”只能够通过民法、合同制的原则来规范,讲究“你情我愿”。政府为公民提供一定的行政服务,公民自愿缴纳相应费用。换言之,按照民法、合同法原则实施的行政收费,可以避免违宪;而按照“费法”实施的强制性行政收费,反而属于违宪——“费法”本身就违宪。
江泽民于2000年签发《立法法》,这个是值得肯定的。《立法法》第六条规定:“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宪法没有规定公民“缴费”义务,那么,国家不能通过立法来要求公民“缴费”。如果《立法法》如果得到严格执行,那么,国家不能通过立法机关制订出“费法”来。江泽民2000签发《立法法》,又于2001年签发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费法”,通过制订“费法”来践踏《立法法》,实在是开了天大的玩笑!这么大的漏洞,能够长期坚持,这就是专制的威力了。
中国有可能是世界上唯一一个有“税法”、有“费法”的国家,笔者不能够想——世界上还有如中国一样荒唐的国家。中国有“费法”,而且可以依“法律”强制征收的收费项目不鲜见,比如政府曾经征收过的教育附加费、三峡建设基金等等,这些都令中共宪法成为空文。中共号称有先进的“人大”、政协制度,主张拒绝西方三权分立、代议制,却怎么连宪法的实施都保障不了?
──《观察》首发 转载请注明出处
Sunday, August 07, 2011
来源:[
http://www.guancha.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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