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首先是在法国国内法内提出的。1793年法国宪法就规定:法国人民不干涉其他国家政府事务,也不允许其他民族干涉法国的事务。这项原则原是为反对封建势力干涉资产阶级革命和掌握政权的。由于这项原则是国家主权理论的题中之意,是反抗侵犯国家主权行为的有力武器,所以很快就被各国所接受,成为国际上的习惯法。国际联盟(英文:League of Nations简称LON或国联)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成立的国际组织,宗旨是减少武器数目及平息国际纠纷。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被联合国所取代。国际联盟以保障国际和平与促进国际合作为宗旨。盟约规定通过集体安全、裁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措施,以保障会员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并规定对违背者实行经济制裁。该联盟1919年制定的《国际联盟盟约》第15条第8款规定:“如争执各方任何一方对于争议自行声明并为行政院所承认,按诸国际法纯属该方国内管辖之事件,则行政院应据情报告,而不作解决该争端之建议”,也是体现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款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并且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7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这一规定将不干涉内政原则上升为约束联合国组织及其会员国行为的七项原则之一,对不干涉内政原则作了重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