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如今的现实环境下,法律在某种意义上依然受到行政权力的影响,而官员与普通民众的社会资源、权力资源方面并不对等,这就容易在法律审判上出现
“无间道”的情况。在有明确裁判标准的情况下,同样的罪行,官员往往被轻判,外界无从知道审判标准。例如2006年8月25日,海南国信控股集团总经理盛
进驾驶假冒部队号牌小轿车,在海口市滨海大道撞飞一辆摩托车,造成两死两伤后逃逸。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判处盛进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重罪轻
判的理由是,盛进逃逸后在压力下主动投案。但在中国刑法中明确规定,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人员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由此看来,海口法院对于这个海南
国信老总的判决更像是演一出“双簧”,听见板子响,却不见肉疼。
在查看中国大陆某省的一组调查数据是发现,自2003年至2006年3月份,该省三级法院对贪污、受贿、渎职等职务犯罪作出的生效判决,三千余名被
告中缓刑、免刑以及宣告无罪有近一半。另一省2001年至2006年6月,职务犯罪生效判决涉及的四千余被告,缓、免刑及宣告无罪共占近六成。
那到底是谁是为这六成的轻判者铺路呢?同样是翻查资料得知,地方司法检部门在其中扮演了一个很重要的角色。中国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的立案标准是
5000元,但大陆有的地方检察院规定为3万元,有的地方法院的免刑标准则是自首、退赃,受贿金额5万元以下,缓刑标准则为10万元以下;有的沿海发达地
区立案标准为5万元以上,缓刑的标准为20万元以下;还有法院以10
万元以上立案,缓刑标准为30万元以下。如此高的标准自然给了官员轻判以借口和理由。在这个标准下,在对官员的审判中,法院做出了很多看似可笑,实则可恨
的判决。
如果说上文中海口法院对于盛进判处“刑三缓四”的判罚这场戏演的还说的过去。那吉林磐石市法院对于其公安局副局长的判决却是连“过得去”都懒得演
了。磐石市公安局副局长王春荣受贿40余万元,被判刑三年缓刑五年,理由是:王春荣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积极退赃,并存在“立功的可能”,仅仅因为有立功的
可能就给予嫌犯以减刑,法院这种判决的依据在哪里,如果王春荣在以后并未立功,这种“可能”也没有发生,法院是否会追加刑罚?让“可能”成为判决的依据,
中国法律在这一刻顿时显得面目可怖起来。
在对权势者重罪轻判的同时,对一般民众或弱势者“从重从严”执法的现象却屡见不鲜。2006年3月26日,由于患白血病的孙女无钱治病,60岁的滕
自英老人乘坐长沙到石门县的火车回家时,捡了28只乘客丢弃的空塑料瓶子,却被铁路派出所以违反
“不准在火车上捡垃圾”的内部规定要拘留5天。后来其女婿交纳了400元保证金和175元食宿费用后,老人才被放出来。
同样,此种由于对象不同,法律判决出现差异的倾向也发生在社会不同阶层之间的矛盾中。比如,拖欠农民工工资是举国关注的事情。在如此大面积工资拖欠
中,很少能看到法律在其中起到什么有效作用,但农民工因为讨要工资行为不当或过激而被法律加以处罚的则大有人在。最突出的一个案例是,一个从江西瑞金农村
到增城打工的农民工曾水林,为了给工作时受伤的弟弟治病,向他的老板讨要拖欠的5000块钱工钱被老板多次耍弄,钱没要到,却在今年3月1日被欠薪的工厂
老板从增城支到番禺的分厂去要钱,可怜的曾水林因为口袋里没有钱坐车
番禺的公路桥栏杆准备跳桥自杀,却两次都被成功解救而没有死成。结果因影响正常交通,而被处劳动教养1年。而南方某市警方则以讨薪农民工为假想敌进行演
习。
公正,是法律的第一性格,如果将天枰与裁决槌看做法律形象的物化,那么在中国,这杆天枰可能并不公正,甚至是严重倾斜着,一边是“刑不上大夫”,一边是“民可用重典”,而那把裁决槌,在重重敲下的动作后,也只是对官员无关痛痒的裁决和底层民众难以承受的重刑和怨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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