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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伊朗女子被泼酸毁容失明 法庭判决其向肇事者眼睛滴硫酸 [打印本页]

作者: 老西    时间: 2011-5-14 23:06     标题: 伊朗女子被泼酸毁容失明 法庭判决其向肇事者眼睛滴硫酸


伊朗女子被泼酸毁容失明 法庭判决“以眼还眼”

2011-05-14 14:39:00 来源: 中国新闻网(北京) 



  中新网5月14日电 据外媒报道,当地时间14日,按照伊朗法庭的判决,一名32岁的当地女子将向一名男子眼睛滴硫酸,以惩罚该男子泼酸导致其毁容及失明。

  2004年,马吉德(Majid Movahedi)在跟踪其大学同学阿米娜(Ameneh Bahrami)几个月后,在一个公交站向她求婚。遭到拒绝后,他把硫酸泼向了阿米娜的眼睛,导致其毁容、失明,并接受了19次手术。

  案发后,法庭判决马吉德赔偿阿米娜约1.9万英镑,同时入狱。但阿米娜拒绝赔偿,而是要求让对方也尝尝她6年多以来经受的痛苦。

  当地法庭按照“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古老司法规定,同意了阿米娜的请求。


  根据判决,14日,马吉德将在德黑兰一家医院接受麻醉,然后阿米娜把硫酸滴进他的眼睛,每只眼睛20滴。

  阿米娜13日表示,马吉德的母亲给她的父母打电话,请求宽恕。“她说如果能保住眼睛,马吉德将永远为我做事。但是现在晚了”。

  判决在伊朗引起巨大争议。由于坚持“以眼还眼”,阿米娜受到了死亡威胁。她表示,警察已经警告她不要独自上街。“我的父母吓坏了,他们认为判决是错误的”。

  报道称,在判决执行前,阿米娜还可以改变决定。但她13日已经表示:“我很高兴。6年了,正义终于来到。但我们都是输家,因为我们都遭受了巨大的痛苦。”



(本文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 一大    时间: 2011-5-14 23:15

天下还有如此的法律!!那要是强奸当如何判?

[ 本帖最后由 一大 于 2011-5-14 23:17 编辑 ]
作者: wanglihonggui    时间: 2011-5-14 23:19

那要是强奸当如何判?

生殖器切除
作者: typee    时间: 2011-5-14 23:21

“我很高兴。6年了,正义终于来到。但我们都是输家,因为我们都遭受了巨大的痛苦。”

真是愚蠢,既然知道会是大家都是输家,为什么不少输一点,应该要求法院判决将那人的眼睛移植过来才对。
作者: typee    时间: 2011-5-14 23:22     标题: 回复 3# wanglihonggui 的帖子

有个问题,如果是女的怎么切除?
作者: wanglihonggui    时间: 2011-5-14 23:31

切除子卵巢等
作者: typee    时间: 2011-5-14 23:37     标题: 回复 6# wanglihonggui 的帖子

即使切除卵巢和子宫那还不是一样可以做?
作者: armstrong001    时间: 2011-5-14 23:51

引用:
原帖由 typee 于 2011-5-14 23:21 发表 “我很高兴。6年了,正义终于来到。但我们都是输家,因为我们都遭受了巨大的痛苦。” 真是愚蠢,既然知道会是大家都是输家,为什么不少输一点,应该要求法院判决将那人的眼睛移植过来才对。


正解!


作者: qdpan    时间: 2011-5-14 23:55     标题: 那要是强奸当如何判?

找根仙人掌爆他的菊花
作者: wension    时间: 2011-5-14 23:56

这个。。。好怪异啊。
作者: typee    时间: 2011-5-15 00:16

我擦,这我用puff都开了这么久,为什么这么不稳定呢?
作者: bj88488848    时间: 2011-5-15 01:11

应该以眼还眼,以牙还牙,这才公平!
所谓的文明,只是人类的一块遮羞布罢了!
作者: 事前喝红牛    时间: 2011-5-15 01:30     标题: 回复 8# armstrong001 的帖子

哎~~~你以为会正好血型相同,还没排斥反应?移植然后排斥反应死了的多了去了
作者: armstrong001    时间: 2011-5-15 01:32     标题: 回复 14# 事前喝红牛 的帖子

那也比俩瞎子强撒
作者: QINGFENGJIAN    时间: 2011-5-15 01:45

快意恩仇
作者: 开车要稳    时间: 2011-5-16 19:00

伊朗法官在最后一刻否决了这项判定,

LZ的几个主张报复的TX,你们失望了,你们还不如伊朗的法官
作者: nkpoper    时间: 2011-5-16 19:05     标题: 回复 17# 开车要稳 的帖子

嘿嘿。其实以眼还眼也没错,只是法律不能这么规定。这么规定就乱套了。
法律自身的一致性是至高无上的,既然没规定,就不应该这么判。
不过,法律也必须考虑受害者报复的意愿(用适当的方法执行,比如徒刑或死刑),否则就是恶法。
作者: 开车要稳    时间: 2011-5-16 19:19

对待魔鬼是驯服后宽恕?还是直接消灭?

我看这是判定一种宗教是否是邪教的标准。
作者: TMT    时间: 2011-5-16 19:26

引用:
原帖由 typee 于 2011-5-14 23:21 发表 “我很高兴。6年了,正义终于来到。但我们都是输家,因为我们都遭受了巨大的痛苦。” 真是愚蠢,既然知道会是大家都是输家,为什么不少输一点,应该要求法院判决将那人的眼睛移植过来才对。
盲人移植眼睛没有用。
作者: typee    时间: 2011-5-16 19:33     标题: 回复 20# TMT 的帖子

只有视神经(在眼球后面)和先天性盲人(大脑视觉部分有问题)移植眼睛没有用,当然移植都有风险,即使血型相同都是有排斥性的,只是排斥性很小而已(理论上的),所以如果有机会就应该这么做。
作者: nkpoper    时间: 2011-5-17 10:53     标题: 回复 19# 开车要稳 的帖子

刑法有两面,伪善的一面,和实际的一面。
“改造罪犯”这种布尔什维克特别喜欢的概念,其实是完全无效的。在里根上台以前,美国的统计数据已经证实了这一点。
(为什么我们有时候看到,个别地方的改造是有效的呢?比方说某个老大姐,能让一大批囚犯释放以后改邪归正呢?那是因为这些人本来就打算改邪归正,所以才跟她合作。)
而绝对可靠的统计事实则是:释放年龄越大,重新犯罪率越低;永远不放出来,则不可能出来重新犯罪。
所以,正确的措施就是:能关多关多久。里根上台以后,共和党依据此思路大建监狱,尽可能不减刑,结果美国犯罪率一路下降。

那么,为什么刑法要剔除肉刑和凌迟处死之类的条款呢?表面上看,是人道,其实不然。
比死刑威慑力更大的刑法,没有可实施性。因为人很容易自杀,真正狡猾凶狠的罪犯,完全可能逃脱;惩罚到的,往往是些倒霉蛋。更重要的是,这种鼓励自杀的法律体系,会导致证据收集困难:大案要案的罪犯都自杀了,很多事就永远也不清楚了。
至于肉刑,如果特别恶劣的罪犯,大可以处以死刑,没必要用特别残忍的肉刑;而一般性的犯罪,用肉刑必然要抵消一部分或全部徒刑,还不如多关他几年,社会上更清净一些。
作者: typee    时间: 2011-5-17 13:50     标题: 回复 22# nkpoper 的帖子

你第二段说“死刑威慑力更大的刑法”我不知道你说的刑法是什么?但是一个国家法律的本身是没有任何威胁性的,威胁性来自这个国家的政体构成,也就是说某个人在这个国家能够逃脱法律,不管有没有死刑,他始终能逃脱。所以你说的威慑力根本不存在,而那些自杀的就是因为知道自己犯了法才会自杀,如果自己什么都没做那还怕什么?
作者: nkpoper    时间: 2011-5-17 14:30     标题: 回复 23# typee 的帖子

敲错了,应该是:比死刑威慑力更大的刑罚。就是凌迟处死什么的。不好意思。
我的意思是说:如果你规定犯了某项重罪,凌迟处死;那么罪犯看到风头不妙,肯定会自杀,而不会被你抓走审判。
作者: typee    时间: 2011-5-17 15:05     标题: 回复 24# nkpoper 的帖子

看明白了,但如果是那样就算一般的死刑,我想罪犯也会自杀或是拼命才对。
作者: 当然海飞丝    时间: 2011-5-17 15:32

以血还血,以牙还牙!
作者: nkpoper    时间: 2011-5-17 17:01

引用:
原帖由 typee 于 2011-5-17 15:05 发表
看明白了,但如果是那样就算一般的死刑,我想罪犯也会自杀或是拼命才对。
拼命当然是很常见的事情吧。不过那也没办法啊,很多人之所以杀人灭口,其实也不是因为他有可能判死刑,只是因为他可能被判徒刑;拼了抓住就判死刑也要杀人灭口,等于就是拼命。所以拼命是没办法预防的,除非免除一切刑罚。
自杀意义就不大了,为了防止处决而自杀,逻辑上并不通顺。当然肯定也有人想不开,但那终究是例外。实际上,废除死刑,而代之以真正的终身监禁,从逻辑上反而更容易诱使罪犯自杀:因为如果有些人宁死也不肯一辈子被关押的话,那么自杀得趁早,一旦被抓获,失去了人身自由,自杀就很难了。

作者: typee    时间: 2011-5-17 21:43

“废除死刑,而代之以真正的终身监禁,从逻辑上反而更容易诱使罪犯自杀:因为如果有些人宁死也不肯一辈子被关押的话,那么自杀得趁早,一旦被抓获,失去了人身自由,自杀就很难了。”

没错,所以废除死刑的真正目的并不是对真正的罪犯产生作用而做出的法律,而是给那些没犯罪的人留下的机会。
作者: 若人淡    时间: 2011-10-26 20:30

当地法庭按照“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古老司法规定,同意了阿米娜的请求。
古老司法规定?!!法律不会过期吗?
作者: hazelsmart    时间: 2011-10-26 22:03

哈哈,快意恩仇,痛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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