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阿中 于 2011-4-6 15:19 发表 我认为这篇文章转移论题 1、激情杀人,与预谋杀人相对应,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 疑犯有律师以激情杀人作为辩护理由没有错,有人认为辩护理由不成立,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