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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各位来说说,药家鑫该不该留? [打印本页]

作者: akimoto    时间: 2011-3-25 13:26     标题: 各位来说说,药家鑫该不该留?

今天看CCAV的新闻,在药家鑫这个案件上,明明知道此人是故意杀人的,没有理由在有生的希望,在找不到理由偏袒情况下,居然在播放时间上玩起了猫腻,为药家鑫辩护的时间上比为原告的时间上要长很多,
真受不了,你以为是脑白金广告啊,连续放好几遍人民就接受你所谓的“激情杀人”吗?真可笑
这种案件居然还在拿出来公审,是不是还做最后的“投石问路”,看看人民啥反应?如果反应不大,就不了了之了。
假如,这个药家鑫是一个开货车或出租车的,那个被杀的是官二代或者富二代,你还会公审不?你还会为激情杀人辩论不……

作者: laoduan6608    时间: 2011-3-25 14:03

凌迟!
作者: 多难兴邦    时间: 2011-3-25 14:05

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杀,让以牙还牙的嗜血性又一次得到肯定.
个人感觉如果是在民智开化的应该给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毕竟多一人与死者陪葬无太多益处,只会多增加一个生活于痛苦之中的家庭.
当前天朝这样的社会,社会本来就极其不公,法律往往偏袒强权,强势之人.

个人暂时也不知如何决断.

望基地高人现身说法.
作者: langduan    时间: 2011-3-25 14:29

杀人偿命 欠债还钱
作者: stwmail    时间: 2011-3-25 15:06

关键是这个。。。这个么。。。这个。。。主要是这个药佳鑫,他这个问题吗。。。主要是这个。。这个问题。。。。怎么说呢?他除了成绩好,还有小车以外。。。还主要是怕被人纠缠。。。其实他主要还是那个问题。。他没把多次在学校里获得康师傅“再来一瓶”的殊荣材料整理出来。。。所以这个呢,这个。。就被。。。
作者: stwmail    时间: 2011-3-25 15:08

首先。交通肇事,再来个故意杀人。这样的顶级人渣还想通过什么成绩好,对同学和家人不错,一时冲动什么乱七八糟闻所未闻的借口来轻判,我就不信我们十几亿人就没有一个笑脸男人。
作者: 星河123399743    时间: 2011-3-25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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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tony123guo123    时间: 2011-3-25 15:14

药家鑫,1989年11月7日出生,西安音乐学院大三的学生,高干二代,家住在西安市新城区公园南路20街坊,2010年10月20日晚去会见女友,驾驶私家车在西安大学城学府大道上撞到骑着电动自行车张萌(化名),后发现被撞者在记他的车号,他便掏出刀子捅了8刀导致张萌(化名)死亡。
作者: armstrong001    时间: 2011-3-25 15:47

中国的死刑真的对罪犯没有什么惩罚意义,不如废除。要不这样也不错:取消那个什么死缓的刑罚,判个死刑,拖个5年8年的再某天突然执刑。
作者: 温柔的慈悲1    时间: 2011-3-25 16:07

这个嘛是要杀滴,至于死不死滴,不过呀不是你我屁民说了算滴。天朝就这样子滴。
作者: tonynb    时间: 2011-3-25 16:54

此案如果被定为"激情杀人"可以免死, 那么我们的法制和文明讲后退一大步. 南京的那个判决就是现在老人跌死街头无人敢理的佐证. 难道还要让我等P民感觉在军阀时代吗?
作者: wss1630    时间: 2011-3-25 17:54

他爹是李刚吗
作者: devymex    时间: 2011-3-25 18:06

按照法律,应该执行死刑。

但是中国应该废除死刑!
作者: ntm123    时间: 2011-3-25 18:20

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作者: az660x00    时间: 2011-3-25 18:28

天朝从来不是什么法制国家。
作者: wusb168    时间: 2011-3-25 18:48

一级杀人罪,死刑。
作者: jiujin91100    时间: 2011-3-25 18:54

撞人是个罪,拿刀捅人是个罪,这两个罪都不轻吧,最后被害人死了,你拿砖头把我拍晕,我也找不出不判死刑的理由
作者: zcb    时间: 2011-3-25 19:00

党在自身利益与群众反应中权衡 ,党说咋办就咋办!
作者: stwmail    时间: 2011-3-25 19:55

强烈CCAV报道一下,找热爱河蟹一群人到广场站,写一横幅“强烈谴责陷害文艺青年药家鑫背后推手”,然后当地法院就干脆证据不足放了算了。还得整得老百姓火冒三丈。小车把人撞倒地了,还他妈的捅了好几刀给捅死了。。。
作者: 市委副书记    时间: 2011-3-25 19:55

看趋势 应该是个死缓吧
作者: armstrong001    时间: 2011-3-25 19:58

引用:
原帖由 jiujin91100 于 2011-3-25 18:54 发表 撞人是个罪,拿刀捅人是个罪,这两个罪都不轻吧,最后被害人死了,你拿砖头把我拍晕,我也找不出不判死刑的理由


拿砖头把你拍晕,这罪不重


作者: SZW186    时间: 2011-3-25 20:22

死不死刑关键看他爸是谁。
作者: jzh0520    时间: 2011-3-25 20:41

这事搁在任何一个有死刑的国家都必死无疑,当然现下的中国不好说,虽然我们每年判死刑的人最多!
作者: 海边的红树林    时间: 2011-3-25 21:01

这种败类当场就该打死
作者: ms008    时间: 2011-3-25 21:16

没资格活着~~~~~~~~~~~~
作者: langzizh    时间: 2011-3-25 21:26

杀!!!!!!!
作者: livesm    时间: 2011-3-25 21:26

必须要死。还有李刚的崽子。
作者: jimmyzjg    时间: 2011-3-25 21:33

毙掉,以后就没有人再敢这么干了
作者: imco    时间: 2011-3-25 21:40

玛丽隔壁的,看风向最多也就死缓了
什么世道
作者: leiytleiyt    时间: 2011-3-25 22:15

这片神奇的土地上任由人渣和宵小上演令人作呕的龌龊下三滥的交易

”读圣贤之书,行禽兽之事“

这是当下这个“优越“的体制,全民被幸福的时代的副标题
作者: fyujk2009    时间: 2011-3-25 22:29     标题: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我所想讲的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不管你是官二代富二代也好,在现有的这个法律面前必须人人平等,否则法律就会失去公信力。
不要拿全球都在流行去极刑化,废除死刑。因为这个与这次的事件有本质区别。我们面对的是个案,而不是制度上的问题。所以必须是死极,这事件就是放在最开化的西方也是终生不得出获。
但是在中国死缓虽然是属于法义上的死刑,但是事实上的有期监禁。
如果特权的运作,那人出来时可能还会很年青。
作者: gzq0831    时间: 2011-3-25 22:38

在中国的民情和法律系统框架下 这个人渣是不可活的 但我实际上也倾向判大几十年但终生不得假释 只是中国的后门太强大了 法律面前人人都不平等
作者: 迈克    时间: 2011-3-26 01:05

身在天朝还人人平等?
你们啊!to young!识得唔识得啊
作者: etu    时间: 2011-3-26 01:27

如果说交通肇事可以有原谅的余地,那么捅向死者的那8刀是罪无可赦!内心是多么的残忍。
作者: badbadbad    时间: 2011-3-26 01:52

从任何角度看,他都没有生的希望。


最重要的一条是:从维稳的角度看,他非死不可,这是共党的必然选择。


所以,他死定了。我很怀疑现在的风向是共党的欲擒故纵之计,先叫民众看够热闹猜够迷,再一枪毙掉,好更加震撼地显示“我党威武、法律还是存在的”,挽回一点姜大妈屄嘴胡吣“法律不是挡箭牌”的信誉损失。
作者: badbadbad    时间: 2011-3-26 02:00

注意,“激情杀人”仅仅是律师的辩护词而已,这个律师也算很尽责,这个可以从法律角度上理解他一下。


如果法官宣判时以“激情杀人”来开脱,改为死缓,那中国的法律就不仅滑稽,而且等于坠入了地狱的深渊。


不过放心,在当前情势下,这一幕铁定不会出现。
作者: wension    时间: 2011-3-26 02:13

一个正常人会随身带那么一把管制刀具?
作者: 扯鸡巴擦屁股    时间: 2011-3-26 06:56

应该判药是自卫.是张撞了药的车,还要记车牌诬陷..并且自己撞在了刀刃之上.哈哈哈哈
作者: ken999liumhnet    时间: 2011-3-26 10:08

应该是故意杀人,不过现在中国故意杀人也不一定是死刑,期望值不要太高
作者: bohaizhengquan    时间: 2011-3-26 10:18     标题: 凌迟处死!

此畜不除,天朝不在!
作者: 561354085    时间: 2011-3-26 10:24     标题: 是杀是留关键看他爸是谁

十分钟让你懂得中国经济——绝对经典



  1、 什么是经济发展?

  简单的讲经济发展就是有钱,但钱从何来?钱只能印出来。那么到底是什么使印钞机不停的运转?

  假设一个岛上有1000口人,与世隔绝,人与人之间交换物品过活,但有时候你手里用来交换的东西不一定就是对方想要的,怎么办?于是人们就用都喜欢的金银作为交换的东西,于是交换方便了。但金银要磨损,携带也不方便,当交换活动频繁时,发现这个东西太繁琐,限制了交换活动,于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想了一个办法,就是由岛上的管理者发行一种符号,用它来代替金银,于是钞票出现了。

  刚开始这种钞票可以随时得兑换金银。大家都很放心,因为钞票就是金银。可是岛上金银的产量太小,当人们的交换活动更加频繁时,钞票不够用了,只能暂停交换。暂停交换的后果就是大家不生产别人想要的东西了,因为虽然别人用,但交换不出去,套用现在的话说就是经济发展减速了。

  于是大家想了一个办法,成立一家钱庄,这个钱庄是大家的,由钱庄来发行钞票,印出的钞票借给想用钱的人,然后这个人有钱了再还给钱庄。于是银行就出现了。

  银行的出现,能保证交换活动更持续的进行,大家都拼命的生产,岛上的东西越来越多,银行根据产品的生产数量,不停的印制钞票,以保证交换能更深入的进行。

  后来人们的交换活动更频繁了,一家钱庄太少了,于是出现了很多钱庄,总要有个管钱庄的吧,于是指定一家钱庄管理其他钱庄,并且钞票只能由这家钱庄印刷,然后通过其他钱庄借给用钱的人,政府银行就这么也出现了。      

  2、什么是对外贸易?

  有一天岛上的人发明了船,于是就到处划船跑,发现了另一个岛屿,那上面也有人,也有钞票,也像自己岛上这么活动。但自己岛上生产的东西多,那个岛上生产的东西少,1元钱在自己的岛上能买1斤大米,那个岛上的一元钱只能买半斤大米,于是另外岛上的钱来这个岛上买东西时只能2元换1元才行。于是汇率出现了。算好汇率后,他们开始互相买卖东西到对方岛上,这就是对外贸易。对外贸易丰富了人们的生活生产需要,使交换活动到了一个空前的高潮。

 

  3、什么是通货膨胀?

  由于岛上生产的产品太多了,以至于没法准确估计到底该发行多少钞票,发行多了的时候,因为没有那么多产品可买,产品就开始涨价,发行少了呢就开始降价,为了保证价格稳定,央行要求各钱庄要把一部分钱放在央行里面用来调节产品的价格,根据价格情况多放和少放。这就是存款准备金率。

  可是有一部分聪明人开始怎么才能把钱弄到自己手上,他在海边捡了一颗石子,说这个石子值100万快钱,把它卖给了一个人,这个人觉得整个岛上的钱加一起也没有100万啊,怎么办,于是向钱庄借,钱庄也没有这么多钱,于是把印钞机打开,印了这100万,借给了他买了这个石子。

  然后这个人开始卖这个石子,100万卖给了第二个人,由于第一个卖石子的人把钱花了,所以岛上的钱多了,所以这一百万可以筹集到,多买些产品就有了。但当把这个石子以200万转让的时候,钱庄只能又印了100万钞票,就这样钞票越印越多,可是当这个石子不停的流动转让时,大家并不觉得岛上的钱多,产品价格还是原来的那样。可是当这个石子不流通或流通的慢时,大家觉得钱多了,可是如果当持有石子的人把它扔到大海里,那就等于岛上凭空多出N多个100 万来,怎么办,央行最害怕的就是这颗石子没了。它没了岛上产品的价格就会飞涨,就会通货膨胀。那么持有石子的人就绑架了岛上的经济。

  4、房价能绑架中国经济吗?

  中国的房地产已经使中国央行发行了太多的人民币,如果房价下降,等于把那颗石子投进了海里,那么多印出来的钱会使中国产品价格飞涨,会发生严重的通货膨胀。

  看似房价与石子毫无相干,可是他们的属性是一样的,就是价格和价值严重的背离。实际上房地产的崩盘受害最大的并不是中国的商业银行,而是整个中国经济体系。为什么政府迟迟没有把房价降下来,不是降不下来,如果真想降房价,只需要一道政令,房地产价格会在一夜之间土崩瓦解。可是后果谁能承担,严重通货膨胀谁来负责?

  房地产业已经绑架了中国的经济,是无可置疑的,是客观实在的,没有人能改变。

  不管谁是总理,廉洁也好,贪污也好,都希望社会和谐,可这是一个棘手的问题。

  5、房价和通货膨胀有关系吗?

  可更棘手的问题还不仅仅在这里。如果降房价,面对的是马上的通货膨胀,可不降房价,那么面对的就是更严重的通货膨胀,何去何从?

  所以最可靠的办法就是稳定房价,然后在社会产品增加时,减少货币的投放量,加上其他政策如加息、增加商业银行准备金率、缩小信贷规模等辅助手段,来使中国经济软着陆,这是最好的办法,我们看到的一切政令也是这个逻辑。不信的话,可以查阅一下近年来政府发布的一系列调控房地产业的措施。

  可是为什么房价不稳定而且更加的疯长呢?难道是开发商与政府在博弈吗?告诉你在中国没有人能和党叫板,几个肚子大点的开发商是没有这个实力的。实际上是幕后的另一只黑手在和中国政府博弈,这支黑手就是外资,以美国为代表的帝国主义攫取中国人民血汗的黑手。    

  6、房价高涨的原动力是什么?

  使房价上涨的动力很多,房价上涨对其有利的人就是动力之一,比如:为了GDP和个人利益的地方政府、为了赚钱的开发商、炒房族、以至于买了房的所谓“房奴”都是是房价上涨的动力,可是最大的原动力不是这些,是外资,是美国的以攫取超额利润的各大财团。

  开发商作为商人,为了赚取高额利润不是什么伤天害理的事情,可是各行各业都有商人,难道想赚就有吗?那除非是神话。房地产业的开发商也一样,不是他们想赚多少就有多少的。根据价值规律,当商品的价格和价值严重背离时,会有一种趋向正常价格回归的力量钳制价格的上涨,可是在中国的房地产业,这种规律似乎不起作用,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忽视了一个参考范围的原因,如果以中国经济本身而言确实打破了这个规律,可是目前的情况是有一股力量在维持着房地产业的价格,即托市,那么谁在托市呢?

  谁能在房地产业失控能得到巨额利润的人就是托市的人。          

  讨论这个问题前,现看一下中国的外汇储备情况。中国的外汇储备在近几年迅速由1、2千亿突破万亿,并且还在迅速的增长,难道是中国人民奋发图强,挣来的吗?这个不需要证明,看中国的GDP增幅就知道,外汇储备的增长速度明显大于GDP的增幅。显然不是挣来的,那么除了挣来的一部分,那么就是所谓的 “国际热钱”的涌入,而国际热钱的涌入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要取得高额的回报。

  国际热钱进入中国市场后,首先要兑换成人民币,那么一下子哪有这么多人民币呢?只有一个办法就是让印钞机没日没夜的工作,然后这笔钱用来托住已是烫手山芋的房地产市场,就是拼命的投资房地产业,当房地产价格因背离价值而向下波动时,通过托市再把它抬高,反复如此,给人的表象就是房产价格决没有偏离价值。导致房价越涨越高。

  而开发商呢,他们一到房子将要卖不出去的时候,就有人出高价买下来,他们怎么会降价,如果没有这部分资金在运作,别说是开发商联盟,就是全国只有一个开发商,价格也会降下来,没有人买了,难道等房子发霉吗?

  那么外资持有这么多高价房产做什么?不怕砸到手里吗?

  不怕!为什么呢?在这个资本运作的过程中,有一个冤大头在最底下接着呢,是谁呢?就是中国的商业银行,由于火爆的房地产市场,一流的流通性,近年来没有看到任何萎缩的迹象,放了贷款就盈利,为什么不贷款呢?没有理由不放贷款。

  加之中国老百姓买房的心情,外资可以轻易的把高价房转嫁到中国的银行和消费者身上,连炒房的农民都能赚到一杯羹,职业的外资会赔钱吗?

  那么房价一直涨下去,会怎样呢?请看下一节:“7、房价一直涨下去,开发商会笑还是会哭?什么情况下会笑?什么情况下会哭?”

  7、房价一直涨下去,开发商会笑还是会哭?什么情况下会笑?什么情况下会哭?

  在中国近几年来密集的几十道金牌的调控下,房价还是如脱了缰的野马一样狂奔不止。暂且不论何时能停止上涨的势头,毕竟房价在目前还是上涨的,所以我们就看看房价上涨不止会带来什么。

  首先:由于GDP上涨,中国为了维持上文说的“保持产品交换的继续”要不断地投放人民币,即开动印钞机。只要房地产这个石子还没有投入到大海里去,还有一定的流通性,那么就不会有通货膨胀的发生。

  其次:开发商会在这个过程中也赚取巨大的利润。

  再次:能看到的是,炒房族会赚钱、所谓的买房的“房奴”会增值。

  都赚钱!可是在这个过程中到底谁亏了呢?钱从哪里来呢?如果你是有炒股的经验就会知道,如果投资价格和价值背离的商品,你赚的钱就是别人赔的钱,那么套用到房地产上,就是买房自住的人,现在看似增值,那是镜中月、水中花,你不变现就不是你的。再有就是当价格完全回归真实价值的时候,有时甚至会到真实价值一下,被高价房套住的投资者。还有一个就是开发商!

  为什么说开发商也有赔钱呢?大家知道商人的本性是赚钱,赚取利润。如果一个商人投机一次就永远都不做这个生意了,他是赚钱了,可他不是商人,这种商业行为没有意义。由于商人的本性,所以赚来的钱会继续扩大再生产,在能赚钱的领域不断的加大投资。这个道理从生活中就可看出来,越是做大生意的人总喊没钱,因为要更大的流动资金来维持其扩大再生产的需要。

  所以一旦房价回归真实的价值之时,就是有一大批开发商崩溃之日。这个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和任何行为为转移的。如果现在有开发商逃离房地产业的角斗场,那么跑得慢的就是最后的输家。如果都不跑,就像击鼓传花一样,最后拿到接力棒的就是接盘者。有句话叫:“出来混迟早是要还的”。也许只不过是方式不一样,看谁的运气好而已。

  可是现在却没有任何的开发商赔钱的迹象,有的是开发商不断的赚钱,老百姓送钱都来不及。只是因为目前房价还在上涨,房产还在不断的流动。

 一个巨大的问题来了,这样不断上涨的房价何时是个头啊,请看下一节:“8、坐在华尔街办公室的财团们是如何吸干中国山区一个农民的血汗的”      

  

  8、坐在华尔街办公室的财团们是如何吸干中国山区一个农民的血汗的

  毛主席说过:“帝国主义没有睡大觉,而是天天在蠢蠢欲动,在图谋不轨,想达到他们的罪恶目的。诚然他们的气焰的确没有以前那么嚣张,但他们确实在活动着。”是不是冷战结束就代表着人类的和平得以实现呢?“一句上帝面前人人平等”就能掩盖帝国主义噬血的本质吗?人人平等的理念是对的,但它只不过是帝国主义用来欺骗人们的伎俩罢了,说到和做到永远是两码事。

  国际财团通过国际热钱涌入中国,使人民币加大发行量,然后通过房地产炒作,把中国的国内价格水平无限制的提高,GDP的增长又一次使人民币的发行量被迫提高。国际财团心黑手狠,双管齐下,目的就是使中国经济热到烫手,热到让每个中国人为之疯狂。

  我们暂不去关心这个过程,我们放眼未来,看看这一过程的结果是什么样呢?换句话说财团的目的是什么呢?

  很明显,中国人最不愿意看到的事情,就是财团们最乐见的结果。先做个假设,比如国际热钱在投资的中国房地产领域里上演最后的疯狂后,然后把房产成功解套全部变现,如果此时人民币兑美元的汇率达到美国预期最高时,汇率是热钱逃离时需要相乘的那个倍数,会发生什么谁都能想到,所有热钱会一夜之间全部兑换美元逃离。财团们会赚得沟满壕平,中国市场上除了钱就是钱,能遮住天的大把人民币将成为中国人民的噩梦。

  这是中国人最不愿意看到的事情,也是财团最乐见的结果。近期美国不断的通过政治、贸易等手段逼迫人民币升值,而中国迟迟不升值或小范围的升值,远远没有达到美国政府的预期,这是在出口处的中美之间的博弈。美国逼迫人民币升值的狼子野心昭然若揭!

  顺便提一句,如果真的这个升值预期达到了,中国楼市将重演日本上世纪90年代崩盘的历史。只是那时中国经济也会像日本一样进入一个连续低迷不振的不归路。

  9、在有关这场围绕房价和通货膨胀之间的各方博弈中可能选择的中庸路线

  我一直相信:物极必反,中庸,是老祖宗留给后人解决棘手问题的杀手锏!

  既然是中国房地产“绑架”了中国的经济,那么我们就从“绑架”说起。何为“绑架”,应该是相对弱的一方,拿着相对强的一方的“要害”,使相对强的一方即便有能力对付弱的一方,但碍于投鼠忌器,无力可施。

  我们先来看看绑架双方的阵容和各自手上的筹码。房地产业的主体是开发商,所以开发商算一方,它绑架的要害是中国经济,那中国经济是谁的要害呢?是中国人民的要害,代表中国人民的,目前只能是中国政府。中国政府算一方。外资呢?它是煽风点火者,划到开发商一方。中国政府一方有公权力,可以通过税收、财政、经济政策、行政手段对开发商阵营施力,开发商阵营通过源源不断的后备资金来绑架中国经济,且不断的提高赎金。

  问题已经摆在这里,怎么办呢?冲上去一枪击毙,那歹徒非撕票不可,太极端不可行。所以有为政府开出药方,只要实现了某某一条既可降低房价的主意,就犹如这一枪击毙一样是不可行的。我们想象如何解救绑架事件的,首先要稳定住对方的情绪,再一步步地靠近,但这种靠近虽会引起歹徒的敌意,但不会导致他撕票,然后再进一步稳定情绪,再靠近,然后条件成熟时,再稳准狠,即保证人质的安全,又要保证歹徒一举拿下。这才是真正的营救。

  所以中庸才是解决棘手问题的杀手锏。极端、盲目、冒进是要不得的。

  针对如何解决中国房地产市场的绑架问题,就要围绕问题的关键部分一步步地施加反作用力,然后一举成功,才是正道。

  第一个关键的部分就是汇率,中国会严把汇率关,我们可以预期的是,人民币兑美元的汇率决不会过快升值,但会小幅升值,就是要稳定对方的情绪,如果一点不升,对方会狗急跳墙,如果升的过快,是给自己掘墓,所以为什么中国汇率升幅总是犹抱琵琶半遮面,看看美国的态度跟一个绑匪是多么的贴切,我要一瓶果汁,为什么拿来半瓶水。可又说不出什么来,毕竟还能暂时解渴。

  第二个关键是限制资产流动性,既然房地产能绑架中国经济,说明它举足轻重,限制房产的流通性,就可以限制资产的流动性,注意这里是两个概念,“资产流动性”和“房产流通性”。两者完全不同,但又息息相关。房产流通性减弱,资产流动性减弱,那么需要印刷的人民币就减少。就像那个石子,不流通马上通胀,不涨价流通没问题,可是行不通,外资也不同意。既然是不断的上涨价格,只能一步步地限制房产流通,只要房产流通性少一点,通胀就会显现一点,然后再通过上调准备金率和加息等柔性政策来调整一点,用柳叶棉丝掌来化解泰森的一记重拳,以绵柔克强刚、化千钧于无形,这就是中国的策略(这好像是中国人最擅长的事情)。我们从官方媒体就能看到相关的消息,楼市签约率在下降,即流通性在下降,然后物价开始有所涨幅,如猪肉等副食产品,但央行马上上调准备金率和加息,来稳定物价。不知各位看官是否也看出些端倪。可预期的是,到完全化解危机之前,会不断地加息和调高准备金率,同时房产流通性会越来越弱,这个预言是否准确可在以后的央行政策上验证。等完全消除了由于经济过热导致的通货膨胀预期,那么就是房地产价格回归真实价值之时。

  不管你看到没看到,这已是最后的疯狂,我们从两方面来分析:

  第一,如果这场博弈以外资胜利而告终,那么中国经济将步日本90年代持续下滑的深渊,由于外资撤走,房市赖以生存的支柱坍塌,房价会一落千丈,可到时候不管是开发商还是老百姓都将承受经济下滑之苦,持有的货币迅速贬值,即便房价落下,也不一定买的起。这是中国和中国人民不可接受的,也是无法接受的。

  第二,如果外资以失败而告终,即在汇率上把住出口,让房价回归真实价值,把外资同样套在中国,这才是胜利的前提。那么以美国财团为首的帝国主义噬血者必将疯狂政府报复,会在投资、出口等各方面对中国施加压力。我们今天人民币升值没有达到美国预期,已经导致中国出口到美国的产品受打压,进而引起了众多的贸易摩擦,由此可见一斑。我们知道,经济发展的三套马车是,投资、出口和消费,在投资、出口领域遭到报复会影响中国经济的发展,但我相信不会影响我们的发展速度,别忘了还有一套马车是“消费”,房价下降后,如果你是爱国者,请现在保护好你的钱包,到时千万别羞羞答答,要果断地出手买房,中国经济会在消费领域异军突起,继续独占世界经济引擎的鳌头。
作者: hehehehehe    时间: 2011-3-26 14:03

还没看到一个从结合法理,从刑法角度分析的高手出现,光说“该杀”不足以服人啊
作者: nkpoper    时间: 2011-3-26 17:41     标题: 回复 43# hehehehehe 的帖子

别说这些中国没有的东西啊。
作者: 当然海飞丝    时间: 2011-3-26 20:03

引用:
原帖由 badbadbad 于 2011-3-26 01:52 发表
从任何角度看,他都没有生的希望。


最重要的一条是:从维稳的角度看,他非死不可,这是共党的必然选择。


所以,他死定了。我很怀疑现在的风向是共党的欲擒故纵之计,先叫民众看够热闹猜够迷,再一枪毙掉, ...

 

靠谱!!!!


作者: hdmd2009    时间: 2011-3-26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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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67127    时间: 2011-3-26 22:37     标题: 回复 15# ntm123 的帖子

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不杀,不足以平平民愤
作者: woood    时间: 2011-3-26 23:04

看他爸花了多少钱,目前法院那边应该是已经满意了,不知道检察院这边喂饱了没有。就我的直觉20年,无期都不会判的。
作者: miracle.cn    时间: 2011-3-26 23:33

国产的法院,变数太大,受害者家属可以用这孙子补偿的五十多万买它的狗命,只有自己为自己执法了!
作者: hehehehehe    时间: 2011-3-27 00:57     标题: 回复 44# nkpoper 的帖子

茶馆也没有么,坐等高人
作者: hong.hong    时间: 2011-3-28 19:55

引用:
原帖由 badbadbad 于 2011-3-26 01:52 发表
从任何角度看,他都没有生的希望。


最重要的一条是:从维稳的角度看,他非死不可,这是共党的必然选择。


所以,他死定了。我很怀疑现在的风向是共党的欲擒故纵之计,先叫民众看够热闹猜够迷,再一枪毙掉, ...


哥们精明!!!!他必死

作者: 乐以忘忧    时间: 2011-3-28 23:24

当年杀6个手无寸铁的警察的那个人算不算激情杀人
作者: CasperJ    时间: 2011-3-28 23:25

MD跟人权什么关系,没有死刑的国家有判几百年刑的。这是法律面前平等与否的问题
作者: 沧海伤心客    时间: 2011-3-29 09:06

 1、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如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民愤极大如犯罪人恶贯满盈,群众强烈要求处死的故意杀人;等等。

药xx是交通肇事加故意杀人,考虑到自首情节,应该不会判死刑(激情杀人这个幌子比俯卧撑还赤裸裸,除了南山和鼓楼哪家法院敢背这骂名)
而且药家的力量摆在那里

个人推测实判为十年有期徒刑
作者: nkpoper    时间: 2011-3-29 09:40     标题: 回复 55# 沧海伤心客 的帖子

你这段话自相矛盾啊,汗,可能敲错字了吧。
他这个,如果不算激情杀人(当然不算,激情杀人,刀子哪儿变出来的?),自然是属于“杀人灭口”,属于情节恶劣,应该判死刑的。
作者: wwb007001    时间: 2011-3-29 10:39

我觉得没什么可说的,明眼的事
作者: 自由自在风    时间: 2011-3-29 11:33

8刀,还认为是激情杀人。兲朝的法律都是给没钱没权没势的屁民预备的。CCAV的智商都让狗给吃了。
作者: 法老    时间: 2011-3-29 12:42

放下屠刀,立地成佛
作者: gfw999    时间: 2011-3-29 13:20

应该杀, 没道理不杀.
作者: ttinfo209    时间: 2011-3-29 20:04

开什么玩笑,交通肇事撞人,不仅撞人,还携带管制刀具故意杀人,杀人还不够,还逃逸!
我不知道现在到底还有没有法律的底线,要这么玩下去,我这辈子是不相信任何所谓的法律不法律了,这样的人能不判死刑,我相信我们一定会迎来末日,就在不久的将来!
现在买车的这么多,贫富差距这么大,都这么撞人有理还杀人,那好,一定有大戏开启!
死刑,必死,国外的动乱让gd感受到了来自民间的怒火,等着瞧,重典治乱,死!!!
李刚的事还没完呢,看新闻了吗,已经要拿李刚开刀了,立帖为证!!!
作者: john2218    时间: 2011-3-29 20:27

我相信法律不是挡箭牌.
作者: akimoto    时间: 2011-3-30 11:44

引用:
原帖由 miracle.cn 于 2011-3-26 23:33 发表
国产的法院,变数太大,受害者家属可以用这孙子补偿的五十多万买它的狗命,只有自己为自己执法了!
五十多万只能买一个普通农民的命,这个狗比的命,你花200w也不一定就买得来。因为做这个行业的也要分人要价的。对吧
作者: akimoto    时间: 2011-3-30 11:46

引用:
原帖由 ttinfo209 于 2011-3-29 20:04 发表
开什么玩笑,交通肇事撞人,不仅撞人,还携带管制刀具故意杀人,杀人还不够,还逃逸!
我不知道现在到底还有没有法律的底线,要这么玩下去,我这辈子是不相信任何所谓的法律不法律了,这样的人能不判死刑,我相信我 ...
李刚的事情一直在托着,时间一长了,家属被搞定撤诉了,网上的事情花些钱删删帖子,这个事情基本就不存在了。
作者: akimoto    时间: 2011-3-30 11:47

引用:
原帖由 乐以忘忧 于 2011-3-28 23:24 发表
当年杀6个手无寸铁的警察的那个人算不算激情杀人
这个让我回忆起了他,你不给我说法,我就给你一个说法……
作者: ohpay    时间: 2011-3-30 12:17

等待看怎么收场
作者: 311PM    时间: 2011-3-30 14:23

最低死缓。死刑立即执行的可能性大,考虑到维稳。
作者: love6699    时间: 2011-3-30 15:18

败类就该啥,还说啥说
作者: hapyman01    时间: 2011-3-30 20:14

杀。废除死刑的国家都是生育能力太差、将要被淘汰的劣等民族。
作者: zwxzladsl    时间: 2011-3-30 21:27

支持药家鑫,要求赦免,多大个事呀,不就是弄死个农民吗,对于富二代来说这算什么事呀,我党内部消息,死缓,别讨论了
作者: 2007zzz    时间: 2011-3-31 18:05

杀人偿命,妈的,曾经我骑摩托车没牌照、没交养路费被交警扣车,但看到交警的熟人同样没牌照没养路费照常通行,当时有个念头,晚上拿刀去堵那个交警,捅他几刀,后来还是冷静下来没作。但是如果我有至亲被这样杀了,一定杀光凶手和法官。
作者: linda4587    时间: 2011-3-31 18:34

在猫扑看的一篇


 药家鑫案如何量刑,舆论一片沸腾,网民及社会公众大都一片必杀声讨之声。但是,在传出的各种声音中,还夹杂着另一些声音,显得特别不和谐,那就是认为药家鑫平时表现良好、家属愿意赔偿,甚至还认为药家鑫有自首情节,综合认为应当从轻判刑,呼吁不判决死刑。这种观点让我感到愤怒,特撰文藉此批驳此荒谬的观点,口诛笔伐此不辨是非之谬论。

  沸沸扬扬的报道,在网络上就从来没有寂寞过,继李刚之子案之后,现在又轮到了药家鑫案。可能是李刚痛哭流涕的“优秀表演”给了社会上某些人一个启示:犯了再大的错,只要悔过,哪怕是表现出悔过的作秀样子,就会赢得一部分人的同情,就会给某些机关重罪轻判留出可操作的空间。可是社会公众明白,这些都是面对血淋淋的现实,犯罪分子想要达到减轻法律责任或者逃脱法律制裁的手段和伎俩而已。他在残忍的将刀刺向被害人时,他有没有感到痛心?看着被害人中刀后痛苦的状况,他有没有痛心?有没有丝毫的怜悯之心?有没有停手?没有,他继续残忍的连刺八刀,然后夺路而逃。

  我感觉,用愤怒、震惊、发指等人类能表达强烈情绪的词语,都已经无法表达我的感受了。尤其是,看了一些关于事后药家鑫如何悔罪、平时表现如何之好、如何钢琴十级高材生、是第一次犯罪、家属已经委托律师开始接触被害人…….看了这些系列报道,我的心情更加不能平静,我明白,这些都是被告人药家鑫方在为药家鑫如何逃脱死刑的法律制裁在铺平道路,在做舆论的铺垫。但是,我想告诉这些人,你们的行为是徒劳的,你们太小瞧天下人了,无论你准备把药家鑫包装成什么样的天使一样的优秀青年,都改变不了案发时,他凶残杀人恶魔的罪恶本质,他必定不会逃过法律的制裁的,天下还是会有基本的公平与正义的,正义在人们心中,国家机器也不会无视这种灭绝人性的罪行而轻易放过、纵容这种罪行的,药家鑫死有余辜,必将会被判处死刑。

  需要说明的是,我不是仇恨药家鑫,相反,我为他走到今天而感到痛心,他也是爹生父母养的孩子,他的父母为他的成长注入了多少辛酸和爱是不言而喻,本来期望他能成才、成龙、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但是没想到,他成长到今天,他的心理竟然扭曲到这种地步,自私到为了自己的利益可以残忍的杀人,他的结局,不能不说是教育的失败,既是家庭对他的教育失败,也是学校对他的教育失败,同时还是社会对他的教育失败。这些社会问题,我们不得不反思,我们的传统德育教育、素质教育究竟怎么了?家长只关心孩子的学业,在成长过程中关心过孩子的心理了吗?子不教父之过!

  当然了,这是另一个层面思考的问题,我们还是回到本案,来从法律上具体理性的分析一下,为什么我的观点是药家鑫的罪行要判处死刑才算是罪刑相适用,也就是才算罪有应得的理由。因为我不是诉讼参与人,没有代理任何一方,所以,对于案件事实并不全面了解,下面我进行的分析,是根据媒体众多的报道总结的,是在假设媒体报道的一些事实成立的前提下,从理论上进行的法理分析,这些与案件的法律事实之间可能存在出入,真正的法律事实只有等到开庭后我们才能看到,所以,在此声明,这只是在假设条件成立下所作的法理分析,仅代表个人的法律观点。

  一、药家鑫的行为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其手段相当残忍、性质特别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依法应当判处死刑。

  根据我国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药家鑫应判处死刑。

  我国刑法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要具备四个犯罪构成要件,即:

  1、主体方面规定为一般主体,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本罪的,也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2、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有杀死被害人的主观故意。

  3、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

  4、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那么,结合法律关于故意杀人罪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来看,

  药家鑫的行为完全符合,理由如下:

  1、主体方面,药家鑫是大三学生,年满18周岁以上了,

  符合条件。

  2、主观方面有故意杀人的故意。

  其在撞伤被害人后,下车查看发现被害人还没死还在准备记

  他的车号,他便立即拔刀连刺被害人身上八刀致被害人死亡,问其为什么这么做时?他的回答是:“怕农村人难缠”,结合他的行为,他明知道用刀刺人的前胸后背等要害部位是会使人死亡的,还故意用刀连刺上述要害部位多刀,我们可以看出,其主观上明显地具有杀人灭口的故意。

  3、他杀死了被害人,侵犯了被害人的生命,符合构成侵害

  他人生命权利的客体要件。

  4、客观方面,他实施了用刀猛刺被害人身体要害部位多刀,

  其中前胸一刀、后背三刀、腹部一刀,还刺了被害人两只手上三刀,被害人成了他疯狂实施杀戮行为的对象,完全具备客观方面构成要件。因此,被告人药家鑫的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关于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其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判罪量刑。

  二、本案中,被告人药家鑫不具有自首情节,自首的观点不能成立。

  据报道称:10月22日下午,在郭杜派出所里,公共安全专家长安分局召集刑侦、交警以及韦曲、郭杜、兴隆、细柳派出所等单位召开案情分析通报会。专案组通报案情和前期侦查情况。

  通过郭杜车祸现场痕迹鉴定和“1020”杀人案现场遗留的被撞电动车比对,警方认定,郭杜南村村口的此辆肇事车和杀人案现场车辆相符,而雪佛兰科鲁兹车主有重大作案嫌疑。

  10月22日,专案组将犯罪嫌疑人药家鑫抓获。专案组民警透露,经审讯,药家鑫起初没有供述自己撞伤人持刀杀人的犯罪事实。直到10月23日,当其父母再次带他到专案组后,经进一步审查,药家鑫这才交待了自己于10月20日晚将受害人张萌撞倒后又杀害的犯罪事实。

  那么根据媒体报道的上述情节,结合法律关于认定自首的规定来分析,则可以得出明确的结论,那就是药家鑫的行为不具备自首的情节,不能认为自首,具体分析如下:

  目前我国现行有效的关于自首的法律规定有:《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附条文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是:“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共安全专家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共安全专家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共安全专家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结合本案相关报道,我们比照一下药家鑫的行为看一下,他的行为究竟算不算自首:

  首先,我们看一下本案案发后的基本事实

  1、本案2010年10月20日晚上11点案发后,警方到现场作了勘察,发现了药家鑫的犯罪事实,并予以立案,这就证明被告人的罪行已经被发现。

  2、根据报道:“10月22日下午,在郭杜派出所里,公共安全专家长安分局召集刑侦、交警以及韦曲、郭杜、兴隆、细柳派出所等单位召开案情分析通报会。专案组通报案情和前期侦查情况。

  通过郭杜车祸现场痕迹鉴定和“1020”杀人案现场遗留的被撞电动车比对,警方认定,郭杜南村村口的此辆肇事车和杀人案现场车辆相符,而雪佛兰科鲁兹车主有重大作案嫌疑。”

  这些报道反映的基本事实是,10月22日下午,经过成立的专案组分析案情,结合警方立案后侦查,结合已经掌握的现场勘察、被撞车辆和肇事车辆痕迹对比等物证,已经将犯罪嫌疑人锁定为被告人药家鑫,这也就是说明,这时候公共安全专家机关已经掌握了药家鑫的主要犯罪事实和重要证据,只是有待于进一步的审讯,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讯问,进一步将证据完善。

  3、报道称:“10月22日,专案组将犯罪嫌疑人药家鑫抓获。专案组民警透露,经审讯,药家鑫起初没有供述自己撞伤人持刀杀人的犯罪事实。直到10月23日,当其父母再次带他到专案组后,经进一步审查,药家鑫这才交待了自己于10月20日晚将受害人张萌撞倒后又杀害的犯罪事实”,表明的基本事实是,公共安全专家机关已经对被告人药家鑫采取了强制措施,将药家鑫拘传到公共安全专家机关并进行了讯问,也就是报道所称的“专案组将犯罪嫌疑人药家鑫抓获”。

  这里要说明一下的是,我国刑法对于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的种类,规定有拘传、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留、逮捕五种形式。在这里,10月22日对药家鑫采取的就属于拘传的强制措施,那么,在采取这次强制措施时,药家鑫仍然没有交代自己杀人的罪行,此时,仍未涉及到是否自首的问题。

  接下来,10月23日,当其父母再次带他到专案组后,经进一步审查,药家鑫这才交待了自己于10月20日晚杀人的犯罪事实,这一事实表明的本案基本事实是,在采取拘传措施后,药家鑫在其父母的陪同下来到专案组,再次接受讯问时,也就是报道称的进一步审查时,才交代了自己的罪行,此时,公共安全专家机关已经掌握了其罪行,并且已经对其进行了讯问、采取了强制措施,被告人才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而不是主动的、直接的坦白供述自己的罪行。

  结合以上几点,可以看出,本案的基本事实是以下几点:

  1、药家鑫供述罪行前,其犯罪事实已经被公共安全专家机关发现并立案侦查。

  2、公共安全专家安机关在对药家鑫采取强制措施(抓获)他之前,已经掌握了药家鑫的犯罪事实和主要证据,并且据此认定定了肇事车主与杀人的犯罪嫌疑人为同一人,并锁定了被告人药家鑫,此时,公共安全专家机关已经认定并启动了刑事侦查程序,掌握了主要证据,并随后对其进行了第一次讯问,但此时,药家鑫仍未如实供述。

  3、药家鑫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在被公共安全专家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后的第二次审讯中,此时公共安全专家机关已经掌握了其犯罪事实和主要证据,并且在此之前就已经认定了其为犯罪嫌疑人,那么这种情况下,药家鑫才对自己的罪行作了供述。

  上述层面的本案的事实,我们结合法律关于自首的规定逐一分析一下,会发现,药家鑫的行为根本不能构成自首情节:因为药家鑫的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不属于自动投案,不具备自首情节认定的条件,所以,其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

  首先,药家鑫没有自动投案的行为。

  自动投案,根据上述最高院关于自首的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必须具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共安全专家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的条件,而本案的事实很明显,药家鑫供述前,其犯罪事实已经被公共安全专家机关发现、其本人也已经被锁定为犯罪嫌疑人,并且其已经被采取了强制措施、被公共安全专家机关讯问了,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对自己的罪行做的供述,显然不符合条款关于自动投案的情节的规定,不能认定为自首。

  其次,药家鑫的行为不具备视为自动投案的情节。

  根据上述自首认定的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中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共安全专家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结合本案中的基本事实来看,药家鑫的行为也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这里,法律规定的罪行主要指的是犯罪事实,包括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

  本案中,其犯罪事实已经被发现,他就不属于罪行尚未被发现的状态,他也不属于罪行尚未被发现,仅因形迹可疑,被有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情形,至于其他的情形更是一目了然,药家鑫根本不符合。

  再次,本案中药家鑫在父母陪同下做供述的情节,不属于视为自动投案的法定认定情节。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规定的:“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共安全专家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情形,药家鑫的行为也不符合其中任何一种情形。

  他父母陪同他来到公共安全专家机关时的客观事实情况是,其在此之前罪行已经被发现、已经被立案、已经被采取过强制措施被进行了讯问,而此次,是在第二次被询问时,在家长的陪同下到公共安全专家局接受继续讯问的,不属于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行为,其在此之前已经在案了,不存在投案的问题了。

  那么,不具备主动投案的情节,也就不能认定为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必须是同时具备主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两个条件缺一不可,而本案中很明显,不能认定自动投案,其供述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情节。

  因此,综合以上全部客观事实,结合刑法以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关于自首情形认定的规定,我们可以明确的得出结论,药家鑫的供述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只是在审讯中作出供述的认罪行为,只能作为认罪态度这一酌定情节来看待,他不具备认定自首的条件。

  三、家属的赔偿、事后的悔罪态度、案发前的优良表现,只能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予以考虑,但均不能抵销、改变药家鑫案件的犯罪手段残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影响十分重大、罪行后果极其严重的的性质,应对其判处死刑,方为罪刑相适应,才能正国法、平民愤。

  对于罪行较轻的案件来讲,如果案发后有被告人能够真诚的认罪、积极的对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家属做出赔偿,并且其为初犯、造成的后果不严重,或者虽然后果严重,但是其主观恶性不大、取得了被害人方的原谅、社会危害后果不大等等情节,则其平时表现、认罪态度、赔偿程度、谅解程度、社会影响程度等等这一些情节,都能作为法律规定的量刑时的酌定从轻情节予以考虑,并可能最终被法官采信,从而对其从轻处罚。

  本案的这些情节,显然不能起到抵销或者改变被告人杀人手段极其残忍、性质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客观事实,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本无法通过这些酌定情节抵销乃至消除,即便假设被害人家属得到了巨额赔偿、原谅了其罪行,也不能消除他所造成的严重的恶劣社会影响后果,从法律上、从伦理上、从我国传统道德观念上,其均无法得到支持,而且,如果对其从轻处罚,势必可能造成更坏的影响和导向,给社会一种罪行再大,只要花钱就能摆平就能逃避最严厉的法律制裁的印象,那么今后那?有可能会让人们觉得只要有钱就可以漠视法律,杀人都不用偿命,一切皆可用钱来摆平,会对法律无所顾忌,会肆无忌惮的做各种违法行为,反正出了事儿花钱就能买命。那样,对青少年和社会公众将会是一个多么可怕的暗示和诱导啊。那样的话,就违背了刑法对故意杀人罪设立死刑的立法意图了,破坏了刑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正义与公平的宗旨了,会对和谐社会造成极其不良的影响。因此,只有对其处以死刑,才能罪刑相适应。

  另外,大家不要被事后的所谓悔罪态度、积极赔偿所迷惑,我不否认,事后身陷囹圄的被告人药家鑫的悔罪态度当然是真的,他一夜愁白了头发,并不都是代表了其全是因为悔罪,还有相当一大部分是其对法律责任承担的恐惧造成,害怕法律的制裁,想着自己完蛋了,恐惧、苦闷、加后悔,这些复杂的感情都有,不会像有些善良的人们想象的那样,一夜愁白了头全部代表了他是多么的悔恨啊,代表了他心里只剩下了悔恨、其悔罪的态度是多么的诚恳啊。

  换个角度我们想想,被告人药家鑫在撞倒被害人时,下车看到被害人还活着,并且要记自己的车牌号码,他做出的反应是马上拔出刀来猛刺被害人八刀,明显的要置其于死地,被害人前胸后背和手上都有伤,反映了被告人多么惨无人性的疯狂杀戮行为:前胸一刀、腹部一刀、后背三刀,这说明在刺了被害人腹部和前胸后,被害人出于疼痛、出于本能的恐惧转身背对被告人,而这时,被告人并没有丝毫的慈悲之心,没有住手,而是继续向被害人背部要害猛刺三刀。至于为什么要刺被害人的手,而且是两只手都刺,其原因很明显,是让被害人不能记下车号。被告人的手段多么残忍可见一斑了。

  作为一个执业十几年的刑事辩护律师,看到过无数刑事案件中法医鉴定的受害人的鉴定照片,我更是实在不忍心去想象那残酷的杀戮场景,可这又是在公众心中根本无法挥去、无法抹掉的血淋淋的现实,它无比真实的存在过。我们有谁能够感同身受地体谅过善良的被害人在面对凶残的被告人用刀猛刺自己身体时那一刻的无比的痛苦与恐惧?以及被刺后濒死时,被害人所能想到的自己孩子、家人时的无比苍凉的悲惨心理?她那时是那么的无助、痛苦与恐惧……,我们谁又能体谅被害人死后,其家属精神上的无比的伤痛,被害人那可怜的孩子仅仅两岁多,就永远没了作为人一辈子只能有一个的无可替代的妈妈,孩子的一生会是怎样的痛苦?难道这些痛苦是可以用被告人悔恨的几滴眼泪、家属所谓的多赔偿金钱能够抵销的吗?

  其实我并不痛恨药家鑫这个孩子,也不怀疑这孩子平时表现比较优秀的报道的真实性,甚至对这孩子的结局表示惋惜、同情,但是,我痛恨的是这种犯罪行为,这种丑恶的、凶残的,拿别人生命不当回事儿的罪恶行为,永远都会是被世人共同痛恨、谴谪和无法原谅的。

  疯狂过后,被告人药家鑫恢复了平静,陷入了悔恨,但这些都无法抵销他疯狂杀人时的残忍,他是个成年人,精神没有问题,他完全知道自己行为的后果是会剥夺他人生命,但是,仅仅为了:“怕被农村人缠上”,便对被自己撞伤的被害人痛下杀手,连刺八刀,凶残的将被害人杀死,药家鑫事后再平静、他之前再是个无比优秀的好孩子,他也必须对自己的凶残行为承担后果,即便没文化的人也都知道一句最常说的俗话:杀人偿命……,只要不是作为军人在战场上合法杀敌、不是行刑人员依法执行死刑或者不是正当防卫,那么,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就需要承担责任,更何况本案中手段是这样的残忍,令人发指!!!

  如果对药家鑫从轻处罚,轻易地就原谅了其罪行,仅仅是因为其平时表现好,又是第一次犯罪,那么,我们不仅要问,马//加//爵平时表现也没有劣迹,也是咱们百姓家的孩子,也是优秀的大学生,他残忍的用锤子杀死四名同学时,手段也是那么残忍、疯狂,事后他也表示悔意,难道,对他处以极刑是不正确的?之所以处以极刑,难道是因为他没有钱对受害人家属做出赔偿?没钱就得拿命赔?有钱就能买命?

  还有,北京小伙杨////佳在上/海杀害六名pol.ice的案子,杨//佳平时也不B社会痞子啊,也是普通老百姓家的孩子,平时也没有什么恶劣的表现,那么,他作案时,手段也是非常残忍、疯狂、凶残,事后也处以了极刑,我们认为法律对其判决还是罪刑相适应的,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再回过头来看本案药家鑫,跟上述两位如出一辙,在本案中,被告人撞伤了人不但不去救人,反而对被害人痛下杀手杀人灭口,对被害人痛下杀手时毫不手软,连刺八刀,杀人后仓皇逃窜时,其又撞到了两名路人,并且又企图夺路而逃,被抓获后(媒体词语)其也没有主动、直接的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作为一名从事刑事辩护十几年的律师,我根本没有看出来他哪里有什么从轻情节啊?他的社会影响不够恶劣?他的手段不够残忍?他还有什么可以让人同情、原谅的?不要被外表所迷惑。我们真正痛恨的是凶残的杀人罪行,这种罪行我们是绝对不会原谅的,也无法原谅。

  四、药家鑫案的死刑判决将会具有一定的里程碑意义,也是刑法对预防犯罪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作用本身属性所要求的必然结果。

  如上论述,药家鑫没有任何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也没有任何能够足以抵消或者减轻其罪行的、影响其判死刑的量刑酌定情节,那么,他的罪行又是如此之深重,社会影响如此之恶劣,如果对其轻判不判处死刑,则肯定会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会使今后类似案件出来后,继续有后来人肆无忌惮的效仿药家鑫杀人犯罪,更把杀人都不当回事儿,人们生命的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起不到警示社会、教育社会的作用,也会给今后的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对类似案件的量刑带来不良的影响,因此,从刑法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作用角度来看,药家鑫案一定要判处死刑,才能起到良好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作用,才会起到对社会进行良好的教育和正确的导向作用。所以,从这个意义和作用上来看,药家鑫案判处死刑,也会起到一定的里程碑的作用。

  综上所述,被告人的凶残罪行史上实属罕见,之前闻所未闻,性质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完全符合处以极刑的条件,而其所谓的悔罪表现、认罪态度、赔偿程度、平时表现等等酌定情节,均不足以抵销其罪行的残忍、恶劣、严重程度,不足以消除其造成的严重恶劣社会影响,

  我认为,应对其处以极刑,方能以正国法。套用一句历史陈词不为过,那就是:不杀无以正国法!!!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对此案的判决结果,我们拭目以待。同时,仍希望药家鑫的父母能够正确理解自己孩子的罪有应得,并积极履行向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的法定义务,接受这个残酷的现实。说心里话,我们也很痛心,对药家鑫的父母也表示同情,但是,没有办法,法律就是法律,最终结果假设能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那么,从量刑上仍为死刑,但是,却给了药家鑫一次重生的机会。不过,我个人认为,就其案件的性质来言,这种结果的可能性不大,毕竟其社会影响摆在那里那。无论什么结果,眼下只能接受。即便判处极刑,那也是罪有应得,是其为自己罪行付出的应有代价,因为:毕竟不管是什么理由,任何人都无权随意非法剥夺别人的生命权利!!!杀人者,等于也同时把自己杀死了,杀人是最严重的罪行。珍惜生命,包括珍惜自己的生命,同时,还包括珍惜他人的生命,生命是平等的。

  我们相信法律是公平的!!!社会的基本正义与公平就靠我们社会公众一起来维护的。

  再次说明,本文所有观点,是作者本人根据新闻报道的事实假设为成立的情况下,对本案所做的法律观点分析,只代表个人观点。

  再次重申我的观点:赔偿不是救命稻草,金钱不是万能的。药家鑫要为自己的罪行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
http://dzh.mop.com/topic/main/readSubMain_13916439_0.html
作者: legend_teng    时间: 2011-3-31 19:55

看着吧 ,待会组织万人大会请愿赦免药某
作者: hdmd2009    时间: 2011-3-31 20:49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weiqyu    时间: 2011-4-1 15:26     标题: 如下 ZT:

撞人不救,反而杀害,这算自首?再次肇事,准备逃逸,这也算自首?就算是自首,又能抵得了多少罪过?活生生一条人命啊!我也是法律工作者,请不要玷污法律,更不要玷污自己的人格和良心!
作者: weiqyu    时间: 2011-4-1 15:29     标题: 回复 53# CasperJ 的帖子

我赞同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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