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波斯小昭
晓波亲亲如晤:
先给你看一个故事。去年2月5日我因签署零八宪章和接受外媒采访而“喝茶”,当晚将此事告诉了美国哥哥大卫。第二天,他在邮件中写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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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昭妹,当一个普通美国人,我还是很难体会到你的喝茶事。我一辈子只经过一次这类的事。可是,那次是我故意搞的。
1977年,我跟300个史丹福大学的同学示威,反对南非洲的种族隔离政府。我们要求大学不再投资在南非。我们占领一间房子,不肯散。静坐在那边,等警察拘捕我们。有的同学怕学校也会另外惩罚我们,把奖学金解除掉,甚至不给我们继续读书。可是我那天全心的支持我的同志们,不管学校和警察怎么做,我们还是要连在一起,让大家了解到我们的合理的要求。
那天,被拘捕,带着手铐,算是我一辈子最光荣的日子之一。后果?我们案子里,谁都认罪。要付$50罚款,可是不用坐牢。奖学金还是能够有。可是,最重要的后果是每一个报纸,媒体机构都报道这条大新闻——300个大学生被拘捕!到那时候,没有多少人留意到南非的问题。我相信,从那天开始,不少的美国人突然留意到这个很重要,很可恶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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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波,先搁下大卫的陈年旧事。我再讲一个新故事给你听。
去年9月,我在重庆老家(近郊一座小城市)。那天去南坪办完事,乘公交车回家。还有十分钟就到家的时候,堵车了。那条路是新修的宽阔大道,平常基本不堵车的。听说是有人在“堵路”。
我肚子饿得咕咕叫,急于回家吃中饭。堵在路上没奈何,下车去看看。
往前走了一段,见二十多个男女老少排成一线,将公路拦腰截断。来往车辆都被堵住,望不见头尾。边上散着十来个警察。有个三十左右的女人,显然是带头堵路的,正和警察争吵。我凑上去旁听。
事情是这样的:昨晚有个男人骑摩托车,被一家单位的汽车撞死了。当晚,死者家属要求赔偿,那家单位本来答应,“但是直到半夜两点多钟都没送来。我们找交警队,找区政府,都把我们当球一样踢来踢去……”女人愤怒地说。
堵路的地点就在撞人单位的门外。单位大门紧闭,不晓得有没有领导出来。
警察们态度很好,百般劝解,劝家属不要堵在路中间,影响交通。“事情会给你们解决的,”一个年轻警察说,“但你们也要为此买单。”
我心中一动。这警察有水平。
晓波,故事讲到这里,你有什么感想?告诉你吧,我对“买单”二字深有共鸣。
死者家属的遭遇令人同情,这种事在中国的发生率也很高。他们有权抗议。但他们采用了违法的方式——聚众堵塞交通。
围观的乘客,大部分都同情死者家属,但,不满:“跟我们没有关系,为什么要影响我们呢?”
被堵在路上的,总有几千乘客。一不曾作为肇事司机撞死人,二不曾作为肇事者单位拖延支付赔偿金,三不曾作为执法部门互相推诿。何辜?为什么要侵犯我们的通行权,耽误我们的宝贵时间?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死者家属的行为,毫无疑问违犯了《治安处罚法》,应该承担相应的后果,也就是那个警察说的 “买单”。至于是否情节严重到违犯《刑法》,要看堵路时间的长短、被堵车辆的多少、是否并有其它违法行为。
死者家属巴不得闹得越大越好,被堵的车越多越好,要是惊动了市领导,问题更有解决的希望。我们这些受连累的乘客可就惨了。我还好,只是要回家吃饭而已,多饿一阵也罢了;如果谁有急事,或者要去赶火车赶飞机,那真是要急死人的。
我很想看到底。但,肚子饿可以坚持,上厕所可就没法坚持了。那段公路旁边没店铺也没公厕,我只好离开。往前走了一大段路,绕过被堵的车辆,转乘小巴回了家。
晓波,这件事我当时没在网上披露。“堵路”肯定具备新闻性,若是立刻放到网上,会引关注的。但我向来稳妥。事情正在发生过程中,官民双方都比较平静,最好别插手。媒体乃是双刃剑,外界的关注可能促使事情尽快解决,也可能反而扩大事态、难以收场。
其实,警察当场就可将堵路的家属们强制带离车行道。但警察对这种事也头疼,一般不轻易“强制”。如果一直堵下去,那就只好出手。因我没看到底,不知最后“强制”没。
第二天我才听说,死者家属是我一个亲戚的牌友。我问亲戚:“后来这件事怎么解决的?”她回答:“怎么解决的?该怎么解决,就怎么解决!”
由此可知,此事已得到妥善解决。心里只留一个悬念:不知堵路的家属是否“买单”?
晓波,现在咱们回到大卫哥哥的故事。他是被美国警方正式拘捕,跟我的“喝茶”有本质区别。你有没从大卫的故事联想到六四?告诉你,我当初一听大卫的故事,立刻联想。
1977年史丹福大学的学生们,跟1989年北京的大学生们一样热血涌动。所不同的是,大卫和他的同学有“买单意识”,而北京的大学生没有。
大卫他们知道自己在做什么,也知道这样做的法律后果,并且乖乖地承担后果。
他们有权示威,但 “占领房子”就违法了。史丹福大学是私立高校,房子是校方财产,美国法律咱也略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岂容你想占领就占领;大学是教学场所,有正常的秩序,不是想干啥就可干啥的。
晓波,毕竟我未曾去过美国,也不熟悉美国的法律条文和案例,为谨慎起见,特发邮件请教美国华人寻正:“如果史丹福的学生在校园里示威,占领了一间房子,是否违法?”
寻正回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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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占领什么样的房子,占领了做什么。可能违法,也可能不违法。比如占一间教室,这间教室没有特别用途,那就不违法;但如果破坏了教学秩序,就违法了。违法并不标志警察就会采取行动,在示威性事件中,警察的第一职责是保护公共安全,其次才是执法。美国警察要受民众制约,仅仅执法二字不足以保护他们,他们要考虑政治上的适当性,很多地方的警察局长是公选的,如果暴力使用不当,马上就可能下台,其他由民选官员任命的警察局长也一样。
民众犯罪,政府有公诉部门,而公诉部门并不针对所有的潜在犯罪行为采取行动,因为不是他们来定罪,定罪的人是Peers,同等地位的普通人,在美国,如果杀人犯赢得了陪审团的同情,一样地可以无罪释放,因此,公诉部门只会针对有把握的犯罪行为采取行动。
长话短说,警察有着很有限的临时拘捕权,他们如果滥用这个权力,只会踢掉自己的饭碗,而得到民众同情的示威者几乎不会受到什么损伤——随后的审判中,他们即使犯罪,也很容易被陪审团原谅,因此,警察不会采取过激行动,以免让场面不可收拾。警察在不采取行动会引发公共安全事件时,会毫不犹豫地出手,否则又会因失职而掉饭碗。
寻正的回答我并非完全同意,比如“如果杀人犯赢得了陪审团的同情,一样可以无罪释放”,我就不同意。但与本文无关,以后再说。
他最后这段话,正和我前文所述在重庆“堵路”事件中警察的反应大致相当。我很欣慰堵路事件和平解决,更欣慰重庆警察提醒堵路家属“你们也要为此买单”。
咱们再来看史丹福大学的大卫和同学们。他们选择了用违法的方式来抗议,事先知道会被逮捕。他们坦然接受警察的拘捕,并且全都认罪。初衷就是想以“300个大学生被捕”的新闻来引起公众对南非种族问题的关注,他们的目的达到了。
如果此事发生在中国,啊哟不得了,警察会被大义凛然的正义人士斥为“政府的走狗”,警察的执法行为会被正义人士定性为“镇压学生运动”!……
六四运动前后一个多月,其间发生的违法行为数不胜数。我至今没听到有几个人用法律来衡量当初学生和其他民众的行为,只看到他们形容“这是一场伟大的民主运动”,只看到他们痛骂中共政府的违法镇压和冷酷屠杀。
公权力一方的罪过,人们揭露、批判已多,无需我再赘言。但是一枚硬币有两面。民众这方呢?真的那么理直气壮、正义凛然、合乎法律?
如果摈除对政府的偏见与敌意,以无情的眼光来审视历史,我想很多人都不得不承认,政府并非学运一开始就打算大开杀戒的。最后的血腥结局,是在几十天的时间里,一步一步走过来的——不守法律的官和不守法律的民,双方共同将局势推进到不可收拾的地步。我称之为“合谋”。
定居海外的芦笛,在《三论柴玲是导致大批民众死难的原因之一》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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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让大家看个明白,我把诸事件按时间顺序列出来:
学生占领广场──军委决定武力清场/政府下戒严令──军队入城──市民堵军车──军队开枪
上面诸事件中,我无法准确确定先后顺序的只有“下戒严令”和“武力清场”这两桩,但这对我的论证并无实质影响。
明眼人一眼就能看出来,以上诸事件不但在时间上有先后关系,而且前事是后事的原因。只要把其中任何一个事件拿去,则最后那件事就不会发生。最主要的是,如果把“学生占领广场”这件事一拿去,则后面的一系列事件根本就不会发生了。因此,无庸讳言,学生顽固占据广场,就是最后军队开枪射杀民众的初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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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笛当时已移民海外,是在电视上全程旁观的。他写过很多六四相关文章,见解深刻。我真希望六四参与者们也能像芦笛那样静下心来反思历史,可惜,太少。
六四学生“占领广场”,和美国学生占领史丹福大学一间房子,非常相似,只是规模迥异。我打赌,中国学生们不会想到占领天安门广场是违法的,他们只想到“我们是正义的”、“我们是在要求民主”、“我们没有使用暴力”。
史丹福的学生们也没使用暴力,却被警察拘捕了,乖乖戴上手铐,乖乖交出50美元罚款。六四的学生们会这么乖吗?他们向往美国的民主,但他们不知道,民主是靠法治来维持的,法律既是用来约束政府的,也是用来约束民众的。
从占领广场开始,学生就没撤过,视公共场所为私宅,扰乱了公共秩序,侵犯了其他人的通行权和休闲权,甚至自建“纠察队”盘查路人、私设层层关卡……至于“号召市民堵军车”,我只能说这些学生太卑鄙无耻,自己做事却要别人去担危险。
学生似乎从没想过法律问题,只想到“爱国有理,爱国无罪”。
这期间,政府的每一项决定,几乎都没有人遵守。连戈尔巴乔夫访华,中国政府想在天安门广场举行欢迎仪式,都无法办到。常言道“远来是客”,做主人的总该礼貌些,但这些年轻的主人们视天安门为自己的地盘,怕的是一旦丢弃就夺不回来。
晓波,我当时在重庆郊区一所中学读书,完全不曾参与六四,仅仅从报纸和周末回家的电视上看到一点点。最初我同情学生,后来看局势太乱,转而站在政府一边。我跟同学说:
“如果我是国家领导人,我也会——”当时我伸出右臂,做了个用力往下压的动作,“我会使用铁腕,先把事情平息下去。其它的以后再来慢慢商量。”
当年我不明真相,年纪尚幼。如今我年也不小,真相已明。无数次想过这问题,最后,我这个民主人士、异议人士、零八宪章签署人,冷冷地在心里说:我会使用铁腕,先把事情平息下去,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其它的以后再慢慢商量。
当学生们最初占领了广场,无论如何劝不退,我将下令拘捕他们。
晓波,我想很多人会大吃一惊:
——唐小昭,你比李鹏还要狠!
——当然。
——李鹏最初也没下令拘捕学生。
——我知道。
——那你为什么要抓他们?
——他们违了法。
我的“铁腕”就是法律。执法如山,令出必行。该抓就抓,岂会手软。
我“狠”吗?不。你看看美国警察拘捕我的大卫哥哥,就知道为什么我不狠了。依法执法,何“狠”之有?
再看看芦笛所列的那个公式,“学生占领广场”乃是其后所有事情的起因。我铁腕一出,先从这一点截断,“前因”之不存,“后果”之焉附?出手越早,越容易控制事态,不致恶化扩大化。我以法律来震慑,先声夺人。其后学生们若要继续“运动”,行为自会收敛,不敢逾越法律雷池。
李鹏错就错在起初手太软,最后心太狠。
李鹏的六四日记我当然得到了,还没看(他文学水平太差,通篇“党式语言”,我翻了几页就不耐烦,先搁着),不知他如何为自己辩解。
其实我对李鹏也充满同情。所谓“4.26社论”糟糕之极。李鹏这20后的脑子,哪能跟我这70后相比?他们从小浸淫的就是这一套,只会这一套。
而学生们也拿不出新的一套。一看“政府定性”就吓个半死、怒火冲天,全然不知“法律”,不知道若要定自己的罪须凭法律作依据,不是一个“社论”就可以秋后算账的。结果越闹越大。
晓波,我前面说到我会一开始就下令拘捕占领广场的学生,由此促使局势好转,其实是大话。就算以今日之我,去做二十一年前的总理,也无法控制局势。违法的学生太多了,又不肯像大卫哥哥那样束手就擒,北京警力能有多少,哪里抓得过来?若是他们再向我喊几句响彻云霄的口号:“爱国无罪!民主无罪!”“正义在我们这边!”“妈妈,我们没错!”我只好气个半死。——想到这点,我也对李鹏充满同情。
学生们正义在身,理直气壮、气壮山河。李鹏的426社论把他们吓不住,赵紫阳和阎明复的好言相劝把他们劝不住,简直软硬不吃。非得答应他们的要求不可。政府若是专制皇帝,学生便如太上皇。
政府偏偏又不想答应。一来利益冲突太激烈,学生要谁下台就下台,谁能甘心?二来么,这种局势下答应了,真如胁迫,政府以后实难做。
正是这样的局势下,开始调集军队……后面的我就不说了,众所周知。
晓波,说起六四我就情绪不稳,但总是忍不住思考它。我觉得,把所有责任推到政府头上,是不公正的,最后的结果是双方“合谋”而致。若说政府不知道反省,那么,当年参与的学生和非学生们,有几个人反省过?
妖精妖怪一个妈。官民双方极其相似。
对比1977年史丹福学生抗议事件,我只能感叹,中国政府遇到的不是美国学生,中国学生遇到的也不是美国政府。蛮横的中国政府遇到蛮横的中国学生,冲突一再升级。这哪里是政治斗争,分明“斗气”。终在枪声中落幕,成为双方永恒的痛。
“谁料到爱国会爱成这样?”一个六四幸存者说。
我在网上看到这句话时,心中无限悲悯。
晓波,我没有见过六四。从网上看来的言语,诸如:“甚至北京的小偷们也发起了罢工,以停止盗窃来支持我们的运动。事实真相是,‘六四’镇压之前,表面上看,人很多,好像很乱,实则学生和市民都很平和,民事纠纷比平常还少,交通事故也极少,连小偷都比平常的少。”简直一个黄金时代。
但我不相信。并非我不相信小偷罢工、纠纷和事故减少,而是我不相信它的美好。就我所了解的而言,当时的北京,已陷入了无政府状态,除了狂热的参与者之外,其他人的生活、工作、学习,都是大受影响的。
去年十二月,我在上海与一位朋友吃饭。她六十多岁,越剧迷,与政治无涉。上海1989年也闹得很厉害,她旁观过,持同情态度。我问她:
“那时候的社会秩序怎么样?乱不乱?”
她侧头想了一下,肯定地说:“没有文革乱!”
我大为惊讶。完全没想到,她会将六四与文革作类比。那么,社会秩序之“乱”,看来超过我的想象,不然她不会联想到文革。
没有文革乱。这真是一个讽刺。
晓波,在智商、情商、财商之外,我要不遗余力提倡另一个:法商。中国人的法商普遍偏低,可是我们正在进行争取民主的政治斗争,以后要建设民主制度的中国,缺乏法商怎么行?
再给你讲一个故事。唉,你在牢里风平浪静,外边的世界却故事多多。
赵连海你知道吗?他是结石宝宝的家长,创办“结石宝宝之家”网站,带头维权。去年参与李蕊蕊强奸案的抗议,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逮捕。纯属冤案一桩,对他的维权打击报复而已。
今年3月30日上午,赵连海案在北京大兴法院开庭,很多网友去抗议。我当然没去。以下是从网上收集的,网友在现场用手机发的推,描述庭审结束后的情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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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夫吴淦:“估计庭审要结束,门内外加强聚集警力和穿迷彩服不明身份人员。”
老虎庙:“警戒突然升级,突然增加十几个迷彩服帮法警,场面再次紧蹦。”
老虎庙:“赵连海乘坐的警车正准备离开法院。”
滕彪:“载赵连海的警车要从大门出,众喊口号。”
hz0497:“囚车在法院内绕圈,网友们狂奔在西、北两个大门间,围追堵截。人们高喊:赵连海无罪!释放赵连海!”
滕彪:“警车从正门,西门没有出去。群情激愤。”
june197433:“大家堵住门口,喊赵连海无罪,警车无法出来。”
Mayachina:“围观对峙中,虽然无法改变审判结果,但我们让他们看到了我们不怕,我们是正义的。”
杨立才:“警察在正门左侧人群中间拉起一道警戒线。法院的车被吓得在围墙内两个门之间徘徊,已经20多分钟了。”
杨立才:“法院的车忽然冲向西门,大家飞奔过去。”
杨立才:“西门没人,车一溜烟跑掉了,象贼一样。”
屠夫吴淦:“大家看到赵连海坐警车离开法院,大喊:释放赵连海,赵连海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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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波,我不知道你看到这些话有何感想。而我,看到网友对囚车“围追堵截”时,不由大惊:你们疯了?
第一,围追堵截正在行驶的车辆,对车上的人、车下的人,都非常危险,一不小心就是车祸。
第二,莫非他们不知道这行为是违法的?如果其他人不知道,至少滕彪该知道,滕彪是法学博士、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师。
说起滕彪,我先讲点题外话。某次滕彪在推特上说:“胡佳是我见过的最纯洁、最勇敢的中国人(而不是之一)……”我说:“此言忒也夸张,不该出自律师之口。”他说:“我除了是一个律师,还是一个诗人。”
我坐在电脑前忍不住笑。滕彪不知道,就这么两句对话,我便将他从“民主中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候选人”名单中剔除掉了。
我认为律师和医生都应该“冷血”,这是他们的职业所要求的。冷静、理性,不动感情。任何病人躺到手术台上,在医生眼中都只是一个生物体,倘若生爱憎,极易出事故。西方国家的法院门口常有正义女神雕塑,正义女神为啥蒙着双眼?只有这样才能坚持正义,不受任何先入为住的偏见左右。
OK,回到赵连海案。我很想问问那些网友:你们想劫囚车么?如果不想,那就让开,让囚车出门。
判决赵连海有罪无罪、该不该释放,那是本案法官的事情,跟押送犯罪嫌疑人的警察无关。车上的警察此时只有一个职责:将犯罪嫌疑人迅速平安送回看守所。无论他们多么同情赵连海,他们都无权释放赵连海,或者停下车来让网友跟赵连海握手言欢。何必为难警察?为甚阻挠执行公务?
刘晓原是我的“法师”(法律方面的老师,哈哈)。为写此信,在QQ上向他请教:
“庭审完毕,囚车带着犯罪嫌疑人要离开法院,一些人在法院院子里‘围追堵截’囚车不让离开,警察可以怎么做?”
我没告诉他这是赵连海案,怕他产生先入为主的同情。
刘晓原回答:“涉嫌妨害公务罪。”
OK,《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建议网友以后行动时,随身携带法律小册子。
另外,友情提示:警察押送犯罪嫌疑人,好像是带枪的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
我猜,这些网友没胆子、也没意愿劫囚车。但警察未必能猜到。
警察是个危险性很高的职业,随时准备应付各种突发事件,随时可能有生命危险,压力大,精神高度紧张。当他们开动囚车,要将犯罪嫌疑人押送回看守所,忽见一群人跑过来围追堵截,因此判断这群人是要劫囚车,你不能不说他们的判断没有道理。至于围追堵截囚车算不算“暴力行为”,我真的不晓得,你们还是去问滕彪吧,他可能晓得。
大家都觉得美国的民主好,恐怕网友们没想过,在美国,谁敢“围追堵截”囚车?叫你让开你不让,说开枪就是真开枪。
切不可视法律为儿戏。囚车不是堵着玩儿的。
唉,晓波,这些网友其实都是聪明人,也知道斗争中须有法律意识。单独一个时绝对脑子灵清,坏就坏在人太多。人多势众,往往就忘了法律。
倘若忘了法律,第一自己要“买单”,第二跟民主诉求相背离。
咱们与专制作斗争,依仗的是什么?无非法律与正义。前述围追堵截中,有个网友说:“我们是正义的。”我心里想:未必!——如果你离开了法律,正义同时也离开了你。
我非常喜欢那个重庆警察说的话:
“但你们也要为此买单。”
在这个case中,因为警察也知道赵连海是冤案,官方违法在先,所以在网友面前气不壮。但,毕竟,“围追堵截”是相当危险的行为,可一而不可再。
算网友们运气好,没遇到我这个比李鹏还狠的唐小昭。倘若我是现场的警察头子,一声令下,将围追堵截囚车的人通通拘捕,戴上手铐,拉到警署,一个一个录口供,末了每人罚款50美元,我还做好事,跟学校说别扣你们奖学金了。你们当然会骂我镇压维权人士的正义行为,我就扮个鬼脸:
“嘘!你们要向我的大卫哥哥学习,向史丹福大学的学生们看齐。”
中国的现实是,公权力缺乏约束,公职人员的违法率远远超过普通民众。咱们要逼迫他们守法。如果我们自己也不守,可怎么去逼官方呢?那不成了“大哥不说二哥,大家都差不多”?
好了晓波,这封信已太长,不写了。
其实这种内容不是写给你看的,是给在监狱之外、正在维权或争取民主的网友们看的。有“法商”并不保证不进监狱(如你,如赵连海),但可以减少进监狱的风险。咱们的中国不仅需要民主体制,还需要与民主体制相符合的“人”。
信又超重了,我又得多贴一张邮票。虽然明知此信不能到晓波手,我还是会寄出。
在此向拦截我信件的狱警提两个要求:
第一,希望你们将我所有信件保存好,待晓波出狱时交给他。信一旦寄出,便属刘晓波的私人财产,你们不可以侵犯人家财产权的哦。(物质信件的所有权属晓波,文字内容的版权属我。我的“法商”可高了,嘻嘻。)
第二,狱警先生既然要拆我的信件,就请好好阅读,若能对你有所启迪,也不枉我辛苦写一场。(私心盼望将狱警先生争取为我的忠实读者。给我个面子行不行啊?)
现在撇开狱警,回到晓波身上。
晓波,我爱你。
你未曾犯法而入狱,买了不该买的单。这个单我切切记下了,将来要去找应该买的人来买,且,加上利息。
等你出牢笼。我相信你不用坐满11年的牢。将来无论他们以何种理由将你提前释放,你都要立刻出来,不要斗气。
风物长宜放眼量。来日方长。
(签名)小昭
2010年7月27日 上海
芦贤兄关于64的观点我是基本同意的。但是小昭似乎走的远了点。说违法,也是共产党先违法,不知道小昭如何对待“公民抗命”。依我之见,香港23条之所以没有通过,台湾民主的实现,都和“公民抗命”分不开。
另外,美国大卫哥哥的那段话,我的理解和小昭完全不一样啊。
第一,大卫的口气是自豪的---为他自己的“违法”行为,也为他的政府。他没有为自己的“违法”行为而忏悔。而你要人向他学习,不知道学的是什么。
第二,中国是个什么样的社会,美国是个什么样的社会。美国大学生那么搞不会丢学籍,甚至不会丢奖学金,中国大学生只要作出比“大卫”轻微十倍的行为,他这辈子就完了(至少在20年前是这样)。在一个基本没有法制的国家(至少在20年前)要求公民100%严格遵守模糊的法律,我很怀疑你知不知道自己在说什么。(按小昭的逻辑,严格的来说,从送胡耀邦的灵车开始,市民和学生就已经在阻碍交通了,按你的话说,从那个时候起,他们就得为自己的行为买单。)
何况,法律也不是像你说的那样,完全是铁板一块,没有任何变通。“铁板一块”是理想状态,是一个参考系。但是具体实施起来,就必须考虑具体的情况。即使在美国社会也是这样。例子我就不举了。
我觉得,中国现在很多人,尤其是年轻人,太理想化了,太矫枉过正了。中国以前是没有法制,没有规则。但是如果按小昭这个做法,中国只能比现在更糟糕。
总之,我觉得芦贤兄所说的与小昭所说的,有细微的,但是极其重要的差别。
芦贤兄完全是在当时那个情况下,当时那个国情下,做利害分析,讨论一条双方都能下台,和平解决之道。至少是将损害降至最低之道,一个完全有可能,也完全可以实施的方案。
而小昭完全是在一个空想出来的环境中,作不切实际,更不符合国情的,貌似客观,其实根本不可行的议论。
公民抗命(Civil Disobedience)涵义是守法的公民发现某一条或某部分法律、行政命令是不合理时,所处的态度和行动。
公民抗命的行动都以己身去违抗不合理法律的不合法处理方法。
由于“违法”理由众多,有些其实涉及个人道德信念、政治理念、宗教信仰或者法律价值等等问题,而以违法的方式表达立场或引起注意,则是“犯罪”行为中极为特殊的行动形式。
在专制极权的政体,较为容易看到违抗非正义法律(非由民意依照自由表意程序制订的法律)的公民行动,消极者如“非法”罢工、示威、请愿、游行等等。但是即使是在所谓法制具备一定基础的资产阶级民主或社会主义民主国家,仍旧存在各种的问题,可能使公民采取特殊而激切的方式表达立场。表面上而言,在法制成熟的社会,以“违法”方式表达意见,可能违反了公民的政治义务,亦即公民在民主国度里应当没有权利进行违法的不服从。因为法制已经提供了救济的管道与途径。然而,尽管现存法制确实提供公民申诉权益被侵害之渠道,若干公民在国家里的权益,仍旧无法受到制度的保障,国家机器的程序机制,仍旧无法充分实现人的自主地位。认为“合法管道是唯一的诉求途径,除此之外便是违背守法义务”,这种看法是过于简化与肤浅的。公民抗命,是公民表达自主存在的严正方式,只要政治参与不充分,人民即有权以现行法制以外的方式捍卫自身之正当权益。
例如印度领袖甘地使用在英国看来“非法”的方法发动绝食抗争,其实就是“合法”手段已经穷尽,非实行“公民抗命”不能保障印度普罗大众之应有权利。1960年代美国学生反对越战,主张黑人民权,实行占领学校等“非法”的强烈手段,也是在“合法”诉求无效后采取的“公民抗命”,其结果确实争得了更广泛的妇女与黑人权利,激发大众反省越战是否正当。
“公民抗命”可能有消极或积极的区别。消极者虽然违法,但仍坚持和平原则,如示威游行、罢市罢工。积极者则主张公民有回复洛克或卢梭“自然状态”的权利,取消与统治者的政治契约。一旦回到政治哲学上的“自然状态”,则政府的正当性不再存在,公民抗命可以诉诸一切手段,包括以暴力进行政府变更。
上面关于“公民抗命”的内容来自维基百科。
小昭的情书与“法治教条主义”
芦笛
适才看见小昭写给刘晓波的第三封情书,谈到六四问题,明显误读了我的旧作,但我被封出局,无法跟帖辨正,心里很着急,幸亏小衲网友跟了个非常精彩的好帖,这才算松了口气。歪耳蛋,小衲!
不过小衲写的毕竟不够全面,所以还是有必要再作点补充说明。这些话其实都在我谈论六四的旧作里说过,无非是再吹轱辘笛罢了。
吹笛之先,评论一下那“情书”的用语。恕我直言,无论是谈论国事,还是表示对刘晓波的声援,似都不宜用这种方式。或许是我心理阴暗,我觉得这么做有点“show”的味道。它固然吸引读者眼球,但或许会给刘晓波及其家人带来不必要的困扰。刘晓波现在成了在朝的土匪(中共)与在野的土匪(“民运”垃圾)的夹击对象,体谅他的人不宜再在无意中增加他的个人烦恼。而且,使用这种方式似乎冲淡了文章严肃性,转移了读者的注意,成了个毫无意义的distraction。当然这也只是我的个人感觉,未必正确,仅供小昭参考。
现在来看那文章的主题。小衲说得很对,小昭割断了六四的context,把它拎到美国或其他成熟法治国家的大环境下去审视,而且把注意力集中在检视百姓一方的过错上,这就有堕入为六四屠杀辩护的“法理派”窠臼之嫌。小昭忽略了以下几个重大问题:
1)当时的中国根本不是法治国家。当然现在也不是,但那阵更不是。那阵中国刚从文革中挣扎出来不久。而所谓文革,就是毛泽东对人民进行的长达十年之久的土匪训练,所谓“造反精神”就是“无法无天”,六四不过是文革的惯性运动罢了。人民目无法纪,是前任政府长达十年的制度性教唆逼迫的结果。要追究责任,首先是中共的责任。用西方成熟法治国家的公民行为规范去苛责人民,未免谬以万里。我在驳斥“法理派”的旧作中已经反复指出了:那些新时代的法家只敢用西方的公民义务与责任去要求中国民众,却从来不敢用西方政府的责任去要求中国政府。他们的“法”,就是中国古代法家的法,亦即统治者单向行使意志,而不是旨在保护公民基本权利不受侵犯的统治者与人民都必须信守的社会契约。
2)89学运当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众秩序与人民生活,但远远没有到迫使政府必须以铁腕镇压的地步。事实上,除了违反戒严令占据广场和堵军车外,无论是市民还是学生都严格约束自己,毫无暴力行为,从头到尾都是和平抗议。与西方法治国家相比,规模这么大的群众运动,竟然没有出现打砸抢,堪称奇迹了。
90年代,英国人民在伦敦集会抗议人头税,打砸抢劫焚烧附近的商店,造成巨额损失;洛杉矶发生的种族暴乱,造成58人死亡,2300多人受伤,11900多人被捕,5000多座建筑物被毁,财产损失达10亿美元。在这两次事件中,政府虽然出动警力弹压,但也没有出动大军,杀到血流漂杵。无论是参与人数还是延续时间,89学运都不是这两次事件可比的(人头税暴乱只是一天,洛杉矶暴乱持续了三天),但毫无暴力行为,从头到尾百姓都严格约束自己,毫未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政府毫无宣布戒严的理由,更无理由动用大军杀到血流漂杵。
3)中共之所以要屠城,并不是如你设想的,是为了维护公众秩序、保障公民的权利不受暴民侵犯,而是出于病态恐惧,生怕党分裂,失去对国民的铁腕控制,丢掉政权,因此必须用“有组织的恐怖”(捷尓任斯基语),杀得百姓魂飞胆落,以此重建政权不容挑战的权威,同时在党内造成“破釜沉舟”的困境,用“投名状”战略防止党内分裂。这是共产党人的一贯思路与实践,不能以正常人尤其是西方政治家的心理去类推。
4)学运完全可以用和平手段化解,屠杀人民非但毫无必要,而且使得双方都受了难以修复的重创,是共党“零和博弈”思维方式造成的典型的“双输”。为六四屠杀辩护的人被中共的受迫害妄想疯病传染,竟然以为若不用屠杀结束学运,中共政权就会被推翻,可笑到了极点。论政府对人民的控制力,英美政府恐怕不如中共极权政府的万分之一。如果这些人的“逻辑”成立,那杀人越货的人头税暴乱与洛杉矶暴乱早就推翻了英美政府,使得全国大乱了。
5)因此,学运的错误,不能简单地视为犯法问题。若是如党朋那样,援引西方的法律去妄加裁判,只会造出无穷的混沌来。这问题在文革中最突出:那阵子国家连部刑法都没有,当然在理论上举国就无一人犯罪——法都没有,从何犯之?类似地,中共在学运中犯了政变罪(非法囚禁党总书记,非法阻止人大常委会召开紧急会议,非法罢免人大常委等等)、欺骗人民罪(谎称“首都发生了反革命暴乱”)、无据执法罪(没有戒严法便乱下戒严令)、屠杀人民罪,等等。但中国到现在也没有惩罚政府犯罪的刑法规定,你说这悖论谁有本事钻出来?
6)我对学运的批判,首先是谴责中共丧心病狂的“屠民治国”的土匪理论与实践,其次才是对学领的道德批判以及对学运的功利批判。诚然,学领多是信奉毛共斗争哲学的党的好儿女,其中有的人如柴玲辈更是以万民为刍狗的野心家与阴谋家。学运是类似文革的大而无当的政治斗争,毫无民主斗争的起码内容,根本不能称为“民主运动”。所谓民主运动,就是百姓争取权利的斗争,请问学运在这方面有过什么诉求?它完全是一场反改革示威,与“解放前”的“逼蒋抗日”、“反饥饿、反内战”一样,是对中国进步的一种反动,是国人百年蠢动的继续。但这不能构成政府屠杀百姓有理的论据。柴玲那种垃圾政客也是毛共党文化制造出来的,最终要负责的还是中共。
7)因此,用89学运那种蠢动类比今日中国的民主维权运动是极不适当的。两者的区别就在于,89学运根本不是什么百姓争利运动,没有任何“铜臭气息”。我已经在旧作中反复说过了,所谓民主斗争,就是百姓与政府(或是弱势集团与强势集团)争吃打闹。民主斗争首先必须是经济斗争,必须落实在公民的钱包上,而不是为了什么大而无当的“天理大义”。英、美、法历史上的民主革命,无一不是政府增税引发的。而中国的“民主运动”却总是用一种大而无当的模糊道义口号把愚民煽动起来,去和当局过不去,乃是只有弱智之邦才会出现的愚民运动。
因此,无论是文革中的“刮经济主义妖风”(工人要求涨工资,临时工合同工要求享受与正式工的同工同酬,复员转业退伍军人要求经济补偿等等),70年代老知青争取回城的斗争,还是如今的富士康与本田工人要求增加工资、改善工作条件的罢工、冯正虎争取回国、乃至钉子户自焚抗议,统统都是货真价实的民主斗争,而无论是五四运动,是“逼蒋抗日”,“反饥饿,反内战”,还是文革“反修防修打倒走资派”,直至89学运,都是百姓什么好处都得不到的愚民大抽风。
8)小昭的最大误区,是没有分清中国的“法”与西方的法,没有看到现在的中国与过去的南非十分相似。如所周知,曼德拉是诺贝尔和平奖获得者,是推进了南非民主化过程的伟人,然而不是所有的人都知道,曼德拉青年时代是个恐怖分子,不是哈维尔那样的良心犯,坐牢并不是因为政见,而是因为恐怖活动。而且,前南非从来不是中国那种极权政体,而是标准的民主法治国家,只是只有白人能享受公民权利罢了。前南非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彻底剥夺了黑人依法抗议的可能,这才逼得曼德拉去武装训练平民,策划发动游击战,搞爆炸事件,颠覆南非政府。很明显,如果要请小昭去裁判曼德拉的行为,她也肯定只会照搬英美法律,认定南非政府对曼德拉的惩罚是应该的。
中国与前南非的相似处也就在这里,只是人家搞的是针对异族的种族歧视,咱们搞的是针对同族的权势歧视;人家的统治等级(请注意,是等级而不是阶级。中国和前南非一样,主要特征是等级社会而非阶级社会)严格实行民主法治,而咱们的统治等级则是个连起码规矩都没有的土匪山寨。但两者的统治等级单向制定的法,都剥夺了被统治等级以合法手段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可能,都人为制造了人权的“天赋”与“合法”的不兼容关系——行使天赋人权必然要犯法,您说到底是“天”大还是“法”大?这完全是逼良为匪。
我不是主张百姓起来武力抗争。相反,我历来反对这么做。但这不是出于道义而是功利考虑。理由也反复说过了:第一,在现代条件下,百姓武力抗争是“自杀”的同义语。第二,暴力革命只会越搞越烂,使得社会持续倒退,让人民把原有的有限自由都丧失了。但这不是说,咱们可以不分青红皂白地一律谴责“刁民”。咱们不能像何清涟那样歌颂滥杀无辜的“我们的大泽乡英雄”杨佳,但也不能如岳武那样出来欢呼“赵紫阳一怒斩刁民”,歌颂解放大军在汕尾英勇“镇暴”。在我看来,两者都毫无心肝、丧心病狂。
中国需要的,首先是一个公民可以通过合法手段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环境。当然,公民应该尽一切努力让自己的抗争严格限于合法轨道,但若公民因为官方剥夺了一切合法抗争的可能而被迫犯法时,独知的谴责对象首先是政府。这在逻辑上是显而易见的:官逼民反,不得不反,官家的逼迫是公民被迫犯法的原因。不消除这原因,公民违法行为就永远不可能根除。
因此,冯正虎违反了日本的有关法规(恐怕也是国际法规吧),赖在两国之间的no-man’s land 拒绝入关,那不是因为他缺乏法治观念,而是中国政府居然下滥到不许公民回国逼出来的。四川某妇女(忘记姓名了)以自焚抗议强制拆迁,也不是因为她把钱看得比性命还重,而是叫天天不应、呼地地不灵,而又实在咽不下那口气的绝望之举。这里面或许确实反映了“刁民”素质,但此类“刁民”完全是那不合理的社会环境大批量生产出来的。这些维权斗争都与89学运不同,后者既非官逼民反,也不是为了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抗争。以89学运的疯蠢攻心大抽风来类推这些案例,窃以为并不恰当。
令我失望的是,小昭这种“法治教条主义者”在国内异议人士中似乎并非绝无仅有。前段国内工人罢工,刘荻女士撰文论述罢工不是天赋人权,而是毁约行为,令我废然长叹。诚然,西方国家的工会几乎堕落成了蛮不讲理的恶霸,鄙人颇有腹诽,然而中国是西方么?中国工人是西方国家那种“领导阶级”吗?他们能有什么权利?逼得人家接二连三去跳楼了,咱们的“知识份子”还一点同情心都没有,还要搬出一知半解、食而不化的“人权”和“法治”教条来妄加非议,这算什么“民主派”?一般而言,专制国家争民主的知识份子和知青们多是liberals,而中国的这种人却成了conservatives,这到底是何缘故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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