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重庆法官解读工伤新规:因公醉死可算工伤 [打印本页]
作者: big_jackass 时间: 2009-12-11 13:35 标题: 重庆法官解读工伤新规:因公醉死可算工伤
(2009-12-11 11:46:34)
因公喝酒醉死了可以算工伤?(资料图片)
重庆晚报12月11日报道 昨日,市高院出台修订后的《关于审理工伤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下简 称《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涉及到多方面的内容,如醉酒伤亡是否算工伤的问题,私车挂靠到公司,司机受伤算不算工伤的问题,职工无证驾车上下班伤亡 算不算工伤的问题,职工参加本单位活动受伤算不算工伤的问题等。
市高院行政审判庭庭长樊非称,《暂行规定》已经下发各级法院,即日起实施。
因公喝酒伤亡 可能特殊对待
《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职工在工作中或工作前饮用酒类食品,工作中受酒精作用影响,行为处于非正常状态,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伤亡的,可视为醉酒,用人单位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这是否意味着职工受领导指派或任务安排喝“招待酒”,造成伤亡的行为算工伤?市高院行政庭几位资深法官进行了延伸解读,《暂行规定》主要是针对职工 饮酒后工作产生的行为后果作出了一个暂行规定,和工作有密切联系。如果因为工作而喝酒醉死了,或者受伤了,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特殊对待,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 或者用人单位内部的管理部门指派行为而引起的醉酒伤亡,用人单位应该算工伤,这和《工伤保险条例》所暂行规定的内容有一定的差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醉酒导致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而如果喝酒不是因为单位的行为,而是个人行为,因为酒精作用,发生如摔伤等行为就不应算工伤。
作者: big_jackass 时间: 2009-12-11 13:36
要有多么强的党性,才能弄出这样的规定?
作者: 春秋不爽 时间: 2009-12-11 18:52
好有中国特色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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