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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金华市中元化工有限公司(原金华市合成氨厂) 职工要求维护正当权益的调查报告 [打印本页]

作者: vnjoop    时间: 2009-10-27 17:58     标题: 关于金华市中元化工有限公司(原金华市合成氨厂) 职工要求维护正当权益的调查报告

2009年10月22日,应公司广大职工的要求,我们曾报送了《金中化公司职工要求维护正当权益的简要情况》,连日来,职工们对此仍群情激奋,我们在争取做好稳定工作中更进一步了解到事情的原委。现根据职工反映的真实情况形成调查报告。特提供给市政府详察。以利妥善解决好金中化职工的在“安置分流”过程中正当权益遭到侵害和存在的实际问题。
一、公司关停的职工分流的过程
我公司与市大黄山化工这几家企业应于2005年底前整体关停均源于金政发[2005]81号文件精神,属政府调控的政策性关停安置。而需整体关停的八家企业中唯我公司与环球化工华森化工是原因企改制,存在有历史遗留问题,更应由政府出台专项政策安置调换给予妥善解决的,实际上,市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也是能体恤下情,在不断调查了解的基础上逐步着手办理的。但由于我公司关停所处的时机与环球化工、华森化工略有不同,以致产生了现在的问题。
2005年8月,当金政发[2005]81号文件下发时,我公司已停产多日(公司按计划于7月25日开始年度设备大检修)职工们正在紧张的大修工作中,整体关停虽显突然,但出于理解构建和谐社会大局的重要性,公司,尤其是广大职工还是比较理智地接受了严峻的现实。8月9日便开始了第一次的分流:部分职工放假,部分职工组建护厂队,部分职工参与资产清理评估工作。9月30日公司下文与签订短期劳动合同的部分职工办理离厂手续。随着资产清理评估工作的基本完成,而环球化工和华森工仍在正常生产中,市政府的整体关停职工安置分流的相关政府文件也无法出台。鉴于当时的各种具体情况,10月8日公司再次进行职工分流,除“45、55”年龄档的职工外,均先行办理离厂手续,2005年底前职工工资照发。以后的工资视情而定(等待市政府出台相关安置分流政策)。
二、政府部门和横集公司均承诺会享受到政府的相关安置政策的
自2005年8月初奉令关停至2006年3月中旬,我公司的各项工作,尤其是职工分流工作是平稳的。这除了广大职工识大体,顾大局,能支持理解政府、企业的工作,是有良好的综合素质之外,很大程序上是基于对政府对企业的信任。而政府和企业在整体关停的职工安置分流问题也一再明确答复:会考虑化工企业的特殊性和国企遗留问题出台相关的政策,三家国企改制公司一视同仁,中元化工比照环球化工的办理等等。现根据职工提供的事实经过:自2005年8月下旬至10月下旬,公司职工多批次地到市大黄山化工企业关停整治办进行职工安置分流的政策咨询,陈主任均一再表态:“待政府出台相关政策,你们是会同环球化工一样。”与此同时公司各领导更是多次在不同场合与职工谈话表示:“先办理离厂手续,反正办也办,不办也办的,办了可以先领经济补偿金、失业金,可以先去找工作,又不影响享受市里的以后出台的相关政策的。”10月18日下午3点公司临时召开中层干部专题会(根据公司安排10月18日至20日为职工办理离厂手续期,但一直无职工去公司办理)着重表明:“政府关停、平稳分流、有情操作是大局,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正在做制订专项政策的工作。市府与集团都希望我公司带个头,先关停,先分流。以后只要相关安置分流政策出台,公司照样执行,大家照样享受,是会同化工厂他们一样的。”并要求各部门把会议精神贯彻下去,通知到人。于是次日起职工们才陆续开始先办理离厂手续,也就是说,中元化工的职工是同意先提前办手续,但并未放弃得到优惠政策的权益。这是得到政府和企业的双重承诺的,因此,我公司职工分流的前期工作是平稳的,这已得到市政府的肯定。确实,中元化工的职工是支持政府工作的。相信政府、横集都是说话算数的。政府在打造诚信政府、企业靠诚信发展壮大。几个月来,我公司的职工在期盼市政府出台正式的职工安置分流政策,等待公司制订出相应的职工安置分流办法会正式提供职工选择与确定。
三、公司职工的质疑和强烈要求
2006年3月下旬起,我公司职工陆续得到环球化工职工安置分流的消息,纷纷找市整治办和公司要求解答,兑现承诺。但其相互推诿、搪塞、拖延无果。4月3日部分职工向市信访办反映情况,4月6日得到市劳动保障局市大黄山整治办的联署答复,即《关于张斌等“4.3”上访问题的答复》,现就广大职工对该答复的意见归纳如下:
1、大黄山化工区周边企业及职工认为在短短几年时间里就遭受到了化工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和废弃物侵害,严重影响了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以致化工企业必须整体关停,以绝后患。那么,在这样有毒有害的环境中工作生活了十几年、几十年的我们这些化工企业职工,在作出失去了工作的牺牲的同时,还要就这样失去享受仅有的少的可怜的一点优惠政策的正当权益吗?真如此,试问政府与企业:与心何忍,天理何在?!
2、我公司的关停与职工的先期分流,是切合《劳动法》的第26条规定的场境的,但现在看来在实际操作却有意识地作了回避,却假借套用了第24条来办理。这在本报告第二部分已表述清楚:政府部门和横集公司是有承诺的,决不能忽视这个客观存在的大前提。
3、我公司职工根本没有见到根据《关于浙江金华环球化工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职工安置分流指导性意见》制订的所谓《职工安置分流实施方案》(在此之前,也根本不知市政府已出台《关于浙江金华环球化工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职工安置分流指导性意见》)。虽然,答复中“在政府上与原合成氨破产政府相衔接,是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的,目前已经实施到位”,实在不知从何提起。
4、答复中“根据《劳动法》和市区企业破产的有关政策规定,原合成氨厂破产中,职工本人在破产之前的经济补偿金已按规定计算,并已履行产生法律效力。”这与事实有根本性的出入,因为,合成氨厂选留职工破产前的经济补偿金自99年10月起一直被中元化工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占用,并没有发还给职工,怎能说是在本次关停前已履行产生法律效力?
5、正因为中元化工公司的关停和金华合成氨厂的破产有其相关性,职工的工龄是连续计算的。而破产时的经济补偿金实际成了生产资金。以及几十年的化工企业所固有的有毒有害性是严酷的事实。这就是市政府出台职工安置分流优惠政策的基础,也是中元化工职工理应得到其优惠政策的正当权益。这不可能放弃,也决不容许被随意剥夺!
6、在企业关停,职工安置问题上,政府出台政策,企业安置落实,职工理解工作,是三位一体的,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上,更是市政府的关于职工安置分流的优惠政策。政府相关部门完全有责任有义务监督和检查,我公司的职工安置分流工作的落实情况,唯有如此,职工才会安居乐业,社会才会稳定和谐。

浙江金华中元化工有限公司全体职工  
2009年10月27日
作者: v1230123    时间: 2009-10-27 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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