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大会议政会”刍议
――抗战时期改革中央政治体制的重要尝试
闻 黎 明
设立“国民大会议政会”,是1940年春由国民参政会宪政期成会向国民参政会第一届第五次大会提出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五五宪草)修正案》之核心部分。由于种种原因,长期以来史学界对它还缺乏专门研究,然而,这个方案的制订不仅是中国人民争取政治民主化的一次重要努力,同时也是抗战建国并举时期以西方议会政治对中国政治体制进行改革的首次尝试。有鉴于此,便有必要对“国民大会议政会”设计的形成、内容、目的及夭折,作以初步的介绍与考察。
(一)
1939年9月9日,国民参政会第一届第四次大会在重庆召开。会上,孔庚、陈绍禹、左舜生、江恒源、张申府、王造时、张君劢等分别提出关于制定宪法与开始宪政的七个提案。这些提案的领衔与副署人共达274人次,几乎是出席此次会议141人的两倍。
上述提案合并交付第三审查委员会审查,讨论中虽经唇枪舌战,最终仍拟具出包括“治本”与“治标”两项办法的审查报告。16日下午,第七次全体会议通过此审查意见,随后形成《请政府定期召集国民大会实行宪政决议案》。这个决议获得了朝野的一致称赞,有人认为它表示了“敌忾同仇”和“各方精诚团结的精神”,是“国家之大幸事”[ii];也有人说由于这一决议,使本次大会成为“精神最热烈,进行最顺利,结果最圆满的一次大会”[iii];更有人称它给人一种“春云初展”的感觉[iv]。抗日战争时期的第一次宪政运动由此揭开帷幕,人们殷切期望“中国政治走上一新阶段”。[v]
上述决议的“治本办法”共有两项,一为“请政府明令召集国民大会,制定宪法,实现宪政”;二为“由议长指定参政员若干人,组织国民参政会宪政期成会,协助政府促成宪政”。其中第二项首先实现,蒋介石在参政会大会结束前即指定19人组成“国民参政会宪政期成会”(以下简称“宪政期成会”)。11月17日,国民党五届六中全会通过《定期召集国民大会并限期办竣选举案》,决定1940年11月12日召集国民大会,这样治本办法第一项亦得到落实。在这种形势下,修宪工作正式提上日程。其实,9月20日宪政期成会首次会议上,已准备在双十节后组织各种集会,并着手研究宪法及国民大会组织法、选举法等问题。[vi]现在,国民大会日期业已确定,修宪工作自然更加紧迫。
11月24日,宪政期成会召开第二次会议,决议立即开始“征集各方面对于宪草草案等件之意见”,并要求务必1940年4月前以书面形式提交宪政期成会。同时,推举左舜生、董必武、褚辅成、罗隆基、许孝炎“拟具待研究之问题”。[vii]当时,已扩充至25名的宪政期成会,近四分之一人在昆明,他们是在西南联合大学任教的罗文干、罗隆基、陶孟和、周炳琳、钱端升,和在昆明北郊龙泉镇主持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的傅斯年。会议考虑到他们就近磋商比较方便,便委托他们共同磋商并起草可供宪政期成会讨论的宪草修正案。[viii]
接受委托的这些人,无论从哪方面说都无可挑剔。从政治上说,他们绝大多数与国民党关系很深,张奚若、任鸿隽是同盟会会员,罗文干曾任司法行政部长与外交部长,做过教育部常务次长的周炳琳是现任参政会副秘书长,钱端升也在战争开始时即受政府重托出国争取外援。另外,这些人在学术界教育界均有相当地位与声望,杨振声曾任青岛大学校长,任鸿隽历任东南大学副校长和四川大学校长,陶孟和为中央研究院社会调查所所长,傅斯年为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所长及中研院总干事,其余人也长期在著名大学任教。由此之故,人们相信他们不仅有能力,而且能够冷静地用学者态度,对待国家根本大法的制定工作。
鉴于材料不足,难以窥知昆明诸人的工作细节。不过,罗文干说:“留昆期成会会员陶孟和、周炳琳、傅斯年、罗隆基诸先生及文干等,自渝返昆后,即集会研究。并推罗隆基先生主稿。稿成后,讨论数月,几经修正。留昆参政员张奚若、杨振声、任鸿隽三先生,于讨论时,均肯惠然参加。留昆期成会会员钱端升先生于 3月从美返国,阅览全稿,亦表赞同。兹将定稿付印。”[ix]文中所说的“定稿”,即1940年3月以罗隆基、罗文干、陶孟和、周炳琳、傅斯年、钱端升、张奚若、杨振声、任鸿隽9参政员之名,向宪政期成会正式提出之《五五宪草修正案》(以下简称“昆明宪草”)。[x]
(二)
“昆明宪草”共7章120条,与五五宪草相比有不少修改。不过,最为关键的修正,是增设了国民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关--“国民议政会”。设立“国民议政会”的基本理由,是认为五五宪草存在着“人民政权运用不灵”这一最大缺陷,以至使人民政权难以得到有效的行使。这些,明显地表现在国民大会和立法院两个方面。
我们知道,国民大会是孙中山设计的运用民权主义之主要形式,它既是三民主义的核心,也是建设“全民政治”国家的理想所在。孙中山为了防止像西方国家那样往往出现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冲突,提出“权与能分开”的主张,即把国家的政治权力分成“政权”与“治权”两个部分,“治权”由政府行使,“政权”则交给人民。而人民掌握政权的形式,就是由各县选举代表一人组成国民大会,行使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权。换句话说,孙中山的宪政理想是通过四种直接民权来实现人民对国家的政治管理,因此只有国民大会才是国家最高政权的行使者。
然而,直接民权作为政治理想是一回事,操作运转却势必受到主客观条件限制。“昆明宪草”起草者承认中国宪政的目的是完成孙中山宪政理想,但是制定宪法却必须“审度国家当前实际情形”与“斟酎近若干年来之政治经验”。从世界行宪史来看,英法等国虽有久远宪政历史,却尚未做到直接民权,美国西部各州虽有偶采行者,也鲜有良好成绩。即便行使直接民权最早的瑞士,尽管人口土地不及中国百分之一,行使复决权与创制权各有300余年及将近100年的历史,但“迄今两权之行使,无论在联邦或在各邦,依然有高度之限制”。何况,瑞士以选民大会形式直接选举官吏和直接参与立法,在“22邦中亦只限于两个全邦,四个半邦”。这些,既证明“瑞士各邦人民对普通法律行使复决与创制两权,成绩依然未臻尽善尽美之境”,也证明“人民行使直接民权,绝非一蹴可至之事”。[xi]
西方国家在直接民权上的经验如此,而五五宪草与其相比距离更远。按照五五宪草规定,国民大会代表在2000人左右,代表任期六年,每三年由总统召集一次大会,每次会期一个月;国民大会的职权为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及修正宪法各项;总统及各院向国民大会负责。但是,仔细分析,存在很多问题。其一,是“以如此众多的代表人数,以如此短少之会期,所谓行使最高统治权者,此统治权如何能期其发生宏大之效用”呢?其次,所谓国民大会的统治权只有四权与修正宪法,然而“修改宪法事属非常,勿谓六年任期,即十次任期中,亦可无一机会”。至于四权,创制与复决两权,宪草中缺乏详细规定,而“无限制之创制与复决权,虽在瑞士亦未能做到”。加之这两权须三年一次集会时才能行使,显然“于理固不适合,于事恐亦无补”。说到罢免权,一则宪法已规定总统及各院院长的任期,二则此行使亦属偶然而非常态。况且由总统召集国民大会罢免总统本人,也“不近情理”。如果由国民大会自行召集临时大会讨论罢免总统事,则需有五分之二代表之同意,困难可想而知。罢免院长副院长不仅会遇到同样困难,而且若不开临时大会而待三年一次的例会讨论罢免院长副院长,那时他们已到退职改选之期,何罢免之有。这样说来,国民大会只剩下一个选举权,也就是说它“唯一重要工作只有选举”,“只有按期选举此少数重要官吏”。再次,虽然五五宪草有总统及各院向国民大会负责有规定,可是国民大会三年一次例会中,除了选举罢免创制复决数者,“对政府既不能决定政纲政策,复不能通过预算决算”,这样“负责者何从负起,问责者何从问起?”根据这些理由,“昆明宪草”起草者尖锐批评五五宪草关于国民大会的规定不能保证直接民权的运用,所以称不上“行使最高统治权之机关”。
既然国民大会难于行使最高统治权,那么哪个机关代表人民行使此种权力呢?在西方国家,这种权力均赋予国会,而且五五宪草规定立法院有决议法律、预算、戒严、宣战、媾和等案及其他关于国际事项之权,其职权与各国国会并无差异,故有人认为立法院似乎具有国会性质。对此,“昆明宪草”起草者指出:五五宪草已经规定立法院为政府组成部分,按照孙中山遗教,政府只能行使治权,所以立法院不应是人民代议机关,绝对不应行使政权。“昆明宪草”起草者还从是否具有制裁权这一问题上,说明立法院与西方国家国会的区别。在西方国家,无论政体是内阁制还是总统制,宪法都赋予国会制裁权力。如英法等内阁制国家,内阁虽向国会负责并有权解散国会,国会不信任内阁时同样也有权推翻内阁。总统制的美国虽然没有规定总统或内阁向国会负责,国会亦无倒阁之权,但是美国国会有权弹劾总统之权,总统提出的政府及其他官吏人选或缔结条约时,亦需征求参议院同意。可见,“制裁权之有无,即为吾国立法院与普通国会之分别”。反观五五宪草中的立法院,“既无不信任或弹劾政府权,其本身又非行使政权的代议机关”,所以它的无论如何“不能与世界任何民主国家之国会相提并论”。
根据上述分析,“昆明宪草”起草者认定:五五宪草关于国民大会与立法院的规定,证明人民缺乏行使主权的有效方法,最终都会导致“人民政权运用不灵”,使孙中山的“主权在民”主张“实近于有名无实”。显然,这里对国民大会难以行使政权的批评,和立法院非国会性质的阐释,目的都是为增设“国民议政会”做铺垫。“昆明宪草”起草者自信:只要有一个国民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政权职能的常设机构,就能以弥补“政权的失落”。[xii]
其实,国民大会闭会期间设立常设机关的构想,早在1933年宪法起草之际即有人提出。最初立法院宪法起草委员会副委员长张知本草拟的一案便设计有“国民大会执行委员会”;宪法起草委员会1934年2月通过之《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初稿》,亦有“国民委员会”;1934年6月宪法草案初稿审查委员会完成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初稿审查修正案》,仍保存着“国民大会委员会”。但是,后来有人以孙中山“权能分开”主张为由,顾虑这种性质的机构会造成少数委员代行国民大会职权,且易为政府利用,最后被删除。这样,国民大会闭会期间人民权力如何行使这一问题,始终未能得到解决。可见,“昆明宪草”在这里只是旧话重提,并欲赋以新的内容。
(五)
综观议政会方案,不难看出它打算以“间接政权”来履行监督政府的功能,因此带有明显的西方议会政治模式。国民党人批评设计者“心目中先有一个‘代议制’的成见”,“以为任何宪政机构,必当有一经常监制政府的民意机关”。张君劢在参政会上提出议政会是“经常执行民意”的机关,也被指摘为“仍不脱代议制度的旧观念”。[lii]后来,国民党人在评论议政会设计时,亦称它“放弃了权能分治的原则,而复归于议会制度”。[liii]
议政会方案之所以类似西方代议制,与设计者之经历、学识和思维方式有重要联系。参与“昆明宪草”的九参政员皆为早期欧美留学生,罗文干、陶孟和、傅斯年留学欧洲,张奚若、杨振声、周炳琳、任鸿隽则留学美国。可以想像,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政治制度的重要理论基础自由主义思潮,不能不对他们产生一定影响。以“昆明宪草”主稿者罗隆基为例,他从小就在美国式的清华学校读书,赴美后专攻政治学,后以《英国的议会选举》获得哥伦比亚大学哲学博士学位。回国后,与胡适、梁实秋等以《新月》为阵地反对一党独裁专 zhi,表现出鲜明的西方民主意识。毕业于哈佛大学的钱端升,为撰写博士论文《议会委员会--比较政府研究》,特向美国参众两院书记长和若干委员会主席请教了国会的权力与开展工作的具体情况。[liv]钱端升与王世杰合著的《比较宪法》,迄今仍是国内研究世界宪法史的重要读本,书中对自由主义伦理道德观念十分推崇。[lv]。了解这些,便不会奇怪他们不什么会设计出一个类似西方议会政治的方案。
议会制度或代议制度,是一种以议会行使国家最重要职权的政体,实行议会政治,是相当一部分中国自由主义者的政治梦想。众所周知,由于西方资产阶级国家承认“主权在民”和“一切公民在法律上平等”的原则,因此在政体上无论采取君主制还是民主制,均以议会制度为其主体。孙中山早年在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中央政府这一问题上的民主意识,集中表现在主张中国实行议会制度方面,即便是发展到五权宪法,实际上也是对议会制度的改造与补充。诚然,孙中山鉴于民国初年国会被政治野心家利用的教训,曾对代议政体大加鞭斥,进而提出权能分开的重要原则。但是,权能分开只是为了避免人民与政府的对立,孙中山并未从根本上抹杀议会形式。“昆明宪草”提出者一再说明建立议会制度并不违背孙中山的精神,理由就是孙中山“想像中的立法院是西方的国会”,而且认为遗教中一再提到“人民选举代议士组织议会”并非五五宪草中的立法院。“昆明宪草”还认为孙中山关于五权宪法、政权治权划分,及“人民有权政府有能”等主张,具有两个含意,即首先是“不主张国会万能”,以造成“立法牵制行政”和“人民有权”却“政府无能”;同时也“绝未主张废除国会”,以导致“政府万能”而“人民无权”。[lvi]
同时,“昆明宪草”起草者还认为:孙中山的遗教也并非不可改变,如五五宪草已对遗教多有变通,如孙中山主张“由人民选举总统以组织行政院”、“人民选举代议士以组织立法院”与“组织国会”、司法与监察院长“由总统得立法院之同意而委任之”、“由国民代表会得选举省长,为本省自治之监督”、“各省自定省宪,自选省长”、“中央与地方采均权制度”等,在五五宪草里则改为总统与立法院委员由国民大会选举、司法与长监察院长由总统任命、省政府设省长一人由中央政府任命之、省无省宪、中央与省未采均权制度等。其中最突出的例子是建国大纲规定宪政程序是自下而上,由县宪政而省宪政,而全国宪政,五五宪草规定的程序,“即令不是由上而下,亦可说上下同时并进”,这些都是对遗教的变通。[lvii]
这种认识得到宪政期成会的接受,故尔“期成宪草”认为“国民大会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实包括直接与间接政权”。既然“间接政权事实上既不宜由2000人以上之国民大会行使”,那么属之议政会就不能看成是权力大小问题,也不能以闭会或开会为标准来定是非。何况“期成宪草”赋予议政会牵制政府的具体办法(包括“复决立法院之法律案预算决算案”、“受理国民大会闭会期中监察院所提之弹劾案”、“对于行政院长及各部会长之不信任案”,及“质询行政方针”等权),在欧美各国均视为政权,理应赋予议政会。[lviii]
议政会设计从长远的建国方略意义看,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lix],但是,它在40年代初则无法避免失败的命运。首先,它缺乏有力的理论武器,设计者既热衷西方议会政治,又碍于孙中山遗教,一时在两者之间寻找不到融合的桥梁,始终背着沉重的十字架。再之,当时国际形势也不利于民主制度的传播,法西斯主义横行世界,英美式的民主制度面临着严峻考验;德意日等国家虽然采取议会制度,却无法阻止其走上法西斯道路。议会政治的这种虚伪性,使集权论者理直气壮,倒使民主论者有所顾虑。还有,就40年代初期的国内政治斗争目标而言,作为党派争取的是合法地位,人民争取的是言论集会结社出版信仰等自由权利,连这些初步民主都未解决之前,要使国家体制民主化是不能想像的。
尽管如此,议政会设计毕竟是对国民党一党专 zhi政治体制的一次挑战。后来国民党人也承认:“所以有这种修正,自然是因为五五宪草乃立法院秉承国民党的指示所拟定,而宪政期成会的修正案,乃国民党、CCP、民主同盟及社会贤达共同参与而产生”,“修正案所以有国大议政会之设置,主要是国民党以外的参政员认为国民大会之职权,限于选举罢免创制复决,不足以尽国民应行使之政权。盖国民所以监督政府者,在乎通过预算、决算、质询行政方针、参预和战大计,与提出对行政当局之信任或不信任。”。[lx]这一说法基本符合实际,可见议政会设计是对国民党一党专政的有力挑战。正是由于这次修宪,国民党后来再也不敢掉以轻心。1943年11月,第二次宪政运动中成立的宪政实施协进会,大部分成员由国防最高委员会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监委员中指定,结果除了1945年年底提出枝枝节节的32项意见外,均维持五五宪草原则。[lxi]。
人们从来不以成败论英雄,国民大会议政会方案虽然未能避免具文命运,但它在半封建社会里仍不失进步意义,而其体现的民主精神亦融入了发展中的中国近代政治思想。
(本文发表于《抗日战争研究》,1995年第1期)
《国民参政会第四次大会开会经过》称:“此次大会,除因事因病向大会请假外,来渝与会者,达141人之多,几达全额四分之三。”见《国民参政会第四次大会纪录》第2页,国民参政会秘书处1939年11月编印。
[ii] 张君劢:《中国战时宪政实施及其步骤--昆明西南联大讲演辞》,《再生》第32期,1939年11月20日。
[iii] 张志让:《扩大宪政运动》,转引自《宪政运动论文选集》,生活书店1940年2月版,第146页。
[iv] 黄炎培:《怎样欢迎我二十九年抗战最后胜利》,1940年1月14日《大公报》“星期论文”。
[v] 《四届参政会的收获》,1939年9月19日《新蜀报》社论。
[vi] 左舜生在宪政座谈会第一次会议上的发言,转引自方直:《怎样推进宪政运动》,《全民抗战》第91号,1939年10月7日。
[vii] 《宪政期成会报告书》,《国民参政会第五次大会纪录》,国民参政会秘书处1940年8月编印,第63页。
[viii] 梁漱溟:《论当宪政问题》,《民宪》(东南版)第1期,1945年9月1日。
[ix] 罗文干为罗隆基等《五五宪草之修正》所做序言,《再生》第45期,1940年4月10日。
[x] 《宪政期成会报告书》,《国民参政会第五次大会纪录》,第63页。又,“昆明宪草”提出者除罗文干等9人外,张君劢应该也贡献过意见。梁漱溟在《论当前宪政问题》中回忆该宪草起草经过时说:正因“张君劢、罗隆基等,及周炳琳、钱端升等多人均居滇,比较集中”,方“受会中委托研究五五宪草”。笔者认为,张君劢当时正为创办民族文化学院而奔走于昆明、大理之间,他身为宪政期成会三召集人之一,又是在滇唯一国民参政会驻会委员,加之他与主稿者罗隆基同为国家社会党核心人物,因此向张征询意见乃在情理之中。
[xi] 罗隆基等:《五五宪草之修正》,《再生》,第45期。
[xii] 本节引文,均录自罗隆基等:《五五宪草之修正》,《再生》,第45期。
[xiii] 张友渔执笔:《关于国民大会》,载邹韬奋等:《我们对于“五五宪草”的意见》,生活书店1940年5月版,第28页。
[xiv] 陈绍禹:《促进宪政运动努力的方向》,1939年12月9日《新中华报》。
[xv] 韬奋:《对宪政的最后挣扎》,《抗战以来》,生活书店1946年10月版,第154页。
[xvi] 《宪政期成会报告书》,《国民参政会第五次大会纪录》,第63页。
[xvii] 香港《大公报》“社评”,转引自萧敏颂:《一年来的国内政治和今后的展望》,《国民公论》,第4卷第11号,1941年1月1日。
[xviii] 邹韬奋:《我们对于“五五宪草”的意见·弁言》,邹韬奋等:《我们对于“五五宪草” 的意见》,生活书店1940年5月版,第1页。
[xix] 《黄炎培日记摘录》,1940年3月28日,中华书局1979年1月版。
[xx] 《王世杰日记》,1940年3月29日,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0年3月影印本。
[xxi] 《黄炎培日记摘录》,1940年3月30日。
[xxii] 《国民参政会宪政期成会提: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五五宪草)修正草案》“附记”,《国民参政会第五次大会纪录》,第65页。
[xxiii] 《国民参政会宪政期成会提出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修正草案说明书》,《国民参政会第五次大会纪录》,第70页。
[xxiv] 张友渔执笔:《关于国民大会》,邹韬奋等:《我们对于“五五宪草”的意见》,第28页。
[xxv] 《国民参政会宪政期成会提出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修正草案说明书》,《国民参政会第五次大会纪录》,第71页。
[xxvi] 《国民参政会宪政期成会提: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五五宪草)修正草案》“附记”,《国民参政会第五次大会纪录》,第65页。
[xxvii] 本文凡引《国民参政会宪政期成会提: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五五宪草)修正草案》,均录自《国民参政会第五次大会纪录》第63至70页,以下不再注出。
[xxviii] 《国民参政会宪政期成会提出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修正草案说明书》,《国民参政会第五次大会纪录》,第72页。
[xxix] 沙千里:《关于中央政府》,邹韬奋等:《我们对于“五五宪草”的意见》,第39至40页。
[xxx] 《国民参政会宪政期成会提出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修正草案说明书》在解释总统与议政会关系时,也称“在总统制国家,议政会对行政院可通过不信任案,但不能弹劾总统”,所以议政会不过是“人民对行政有限度之监督制裁”。另外,它还表示“总统不以议政会之所为为然”时, “可召集临时国民大会为最后之决定,如国民大会不赞成议政会之表示,总统可解散议政会,另举行新议政会之选举”。这些都表明总统权力的加强。
[xxxi] “期成宪草”几乎没有对国民大会议政会做出有力的约束,仅规定:“总统对于国民大会议政会对行政院长或副院长通过之不信任案如不同意,应召集临时国民大会为最后之决定”,“如国民大会否决国民大会议政会之决议,则应另选国民大会议政会议政员,改组国民大会议政会”。
[xxxii] 当时,有人强调,议政会设计是“对于整个宪草的重大改变”,“是一切谈宪政的人所不应忽视的”(陈体强:《论设置国民大会议政会问题》,《今日评论》,第3卷第22期,1940年6月2日)。也有人指出:“国内人士对于宪草内容的讨论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的起劲”,至于讨论的中心“大多数集中于国民大会方面”,而“关于国民大会方面的意见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所谓关于国民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关的设置问题”(邓公玄:《国民大会中岂容有太上国民大会乎》,《时事类编特刊》,第53期。)
[xxxiii] 楼桐孙:《评驳“议政宪草”“系统论”》,《时事类编特刊》,第53期,1940年6月10日。
[xxxiv] 《参政会第五次会议,讨论宪草修正案》,1940年4月6日重庆《中央日报》;《宪草经过及其内容的说明--孙院长在参政会报告》(续),1940年4月8日《大公报》。
[xxxv] 徐盈:《制宪的现阶段--参政会旁听记之三》,1940年4月6日《大公报》。
[xxxvi] 韬奋:《对宪政的最后挣扎》,《抗战以来》,第154页。
[xxxvii] 蒋介石:《对于宪草与实施宪政之意见》,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4编第2册,中国国民党中央党史委员会1988年10月版,第1683页;《参政会昨开始讨论会,制宪问题成辩论中心》,1940年4月6日《大公报》引中央社讯。
[xxxviii] 徐盈:《制宪的现阶段--参政会旁听记之三》,1940年4月6日《大公报》。
[xxxix] 《参政会昨第六次会,宪草辩论结束》,1940年4月7日《大公报》引中央社讯。
[xl] 金鸣盛:《政权与治权》,《时事类编特刊》,第53期。
[xli] 楼桐孙:《评驳“议政宪草”“系统论”》,《时事类编特刊》,第53期。
[xlii] 《王世杰日记》,1940年4月6日。
[xliii] 梁漱溟:《论当前宪政问题》,《民宪》(东南版)第1期。
[xliv] 这两项决议是:“一,本会宪政期成会草拟之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修正案暨其附带建议,及反对设置国民大会议政会者之意见,并送政府。前项反对意见,由秘书处征询发言人意见后予以整理。二,参政员对于宪政期成会修正案其他部分持异议者,如有40人以上之连署,并于5月15日以前送本会秘书处,应由秘书处移送政府。”(《国民参政会第五次大会议事纪·第六次会议》,《国民参政会第五次大会纪录》,第25页)。
[xlv] 韬奋:《对宪政的最后挣扎》,《抗战以来》,第155页。
[xlvi] 孙科:《宪政问题--5月8日在新运妇女高级干部训练演讲》,《时事类编特刊》第53期。
[xlvii] 林彬:《五权宪草中之国民大会》,《时事类编特刊》,第53期。
[xlviii] 陈体强:《论设置国民大会议政会问题》,《今日评论》,第3卷第22期,1940年6月2日。
[xlix] 罗隆基:《期成宪政的我见》,原载《今日评论》,第2卷第22期。
[l] 这次会上通过的《定期召集国民大会并限期办竣选举案》,决定对难以选出的国民大会代表由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妥筹补救办法。这说明国民党所谓实施宪政,仍是召集一个形式上的国民大会,与战前由其一手包办的国民大会没有区别。
孙科:《宪政问题--5月8日在新运妇女高级干部训练演讲》,《时事类编特刊》,第53期。
[lii] 金鸣盛:《政权与治权》,《时事类编特刊》,第53期。
[liii] 雷震:《制宪述要》,《雷震全集》,第23卷,第5页。
[liv] 钱端升:《我的自述》,《钱端升学术论著自选集》,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91年1月版,第695至697页。
[lv] 黎澍说:“《比较宪法》一书,大体上说,还算一部好书”,“还保持着若干自由主义观点”(《言化自由古史辨》,《中国建设》,第3卷第3期,1946年12月1日)
[lvi] 罗隆基等:《五五宪草之修正》,《再生》,第45期。
[lvii] 罗隆基等:《五五宪草之修正》,《再生》,第45期。
[lviii] 《国民参政会宪政期成会提出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修正草案说明书》,《国民参政会第五次大会纪录》,第71页。
[lix] 今天,我国实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度,便非常接受国民大会议政会设计。
[lx] 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政治发展史》,第三册,台湾近代中国出版社1985年12月25日版,第1337至1338页。
[lxi] 王云五:《岫庐论国是》,台湾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21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