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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办案如此草率,凄惨良民无辜遭受十年牢狱之苦 [打印本页]

作者: 雨落霜枫    时间: 2009-9-2 20:11     标题: 办案如此草率,凄惨良民无辜遭受十年牢狱之苦

奔波十年,女警帮“杀妻”妹夫平冤

突如其来的死讯1997年11月13日上午9时,在吉林松原市工作的宋金玲(化名)接到电话:“你妹妹死了!”

    当天下午2时,宋金玲赶到长岭县公安局太平川分局。民警告诉她,11月12日晚,局里接到其妹夫冯连文单位领导的报案,说冯连文的媳妇宋晓兰(化名)死在家中。警方初步怀疑凶手是冯连文。


    宋金玲非常清楚妹妹的家庭:妹妹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属于二级残疾,妹夫幼时患脑膜炎后遗症,是个智障者,属六级残疾。妹妹婚后每隔三五年就会犯病住院,15年来,一直是冯连文在照顾妹妹。妹妹在病情好转时总是自责,曾多次想自杀了结生命。


   
身为警察的宋金玲出于职业敏感,觉得妹妹自杀的可能性更大。疑点重重的“杀人案”1998年6月3日,冯连文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刑事拘留,6月12日被批准
逮捕。公安机关逮捕他的主要依据有二:一是冯连文的口供;二是尸检报告结论认为死者系被他人勒颈造成机械性窒息死亡。“冯连文是智障,他的口供能作为定案
依据吗?”宋金玲对此很怀疑。1998年8月25日,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对冯连文做了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结果表明冯系“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为限制责任能
力”。


    随后,宋金玲请律师为冯连文辩护。1998年11月6日,松原市中级法院在长岭法庭审理冯连文一案。法庭上,冯连文一再说:“我媳妇不是我杀的。”但一审法官认定冯连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


    冯连文不服提出上诉。1999年8月10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十年漫漫洗冤之路1999年10月18日,松原市中级法院对该案二审宣判:冯连文犯故意杀人罪,但鉴于其系限定责任能力人,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对于这个判决,宋金玲依然不服,她再次上诉到省高院。2000年1月14日,省高院下达终审裁定,维持了松原市中级法院的判决。


   
宋金玲继续向上申诉,替妹夫申冤。2000年6月13日,她收到了省高院的《驳回申诉通知》。此后,宋金玲走上了上访之路,6年内写了11000多封上访
信。2004年5月,宋金玲又到北京上访,租住一间小破屋,钱花光了,就去做小工,顶着烈日推销车座套。迟到的无罪判决2005年12月12日,宋金玲再
次向吉林省公安厅领导申请,请求对妹妹宋晓兰的死因鉴定结论重新复查。次日,领导批示:同意省公安厅刑警总队组织专家组复查。2006年9月12日,应吉
林省公安厅要求,公安部组成专家组进行复查。专家组经大量翔实的工作,形成复查意见:宋晓兰系颈部受绳索压迫致机械性窒息,呼吸衰竭死亡。宋晓兰颈部伤痕
并非勒颈所能形成,属缢颈所致。这一结果与案发后所作的尸检结论“被他人勒颈造成机械性窒息死亡”存在本质区别。2007年3月15日,吉林省高院决定再
审。2007年3月31日,冯连文被释放。2007年8月15日,吉林省高院作出再审判决:冯连文无罪。【《法制周报》6月3日】文峰;顾然


大家看完了,有什么感触??写出来,让驴子们看看,是不是深有同感


[ 本帖最后由 雨落霜枫 于 2009-9-2 06:07 PM 编辑 ]
作者: mczuo    时间: 2009-9-3 12:14

这年头,这些事已经不稀奇了,别说误判了,就连凶杀不立案的都有。
作者: 雨落霜枫    时间: 2009-9-3 20:30     标题: 回复 2# mczuo 的帖子

兄弟,这报道看着来气啊!!!

别人一挺老实的人,连黑路都不敢走,(男人做成这样,憋气了点)他还敢杀人?

换个人都能想的出,这可能吗?
作者: 老西    时间: 2009-9-3 23:04

看看当年办案的人结果如何吧~~

这种死孩子的混帐事太多了~~~
作者: 自由自在风    时间: 2009-9-4 10:23

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吧。唉。
作者: 66989    时间: 2009-9-4 10:35

吃人的制度 ....违法和维法成本相差惊人的狗屁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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