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陈水扁家人伪证案宣判 吴淑珍判刑2年减刑为1年(图) [打印本页]
作者: dp_2006 时间: 2009-9-2 00:26 标题: 陈水扁家人伪证案宣判 吴淑珍判刑2年减刑为1年(图)
台湾媒体报道,台湾检方侦办机要费案衍生伪证案,起诉陈水扁家族4人以及前101董事长陈敏熏,今天下午4时
台北地方法院作出一审宣判:扁妻吴淑珍判刑2年,减刑为1年;扁子陈致中、女儿陈幸妤、女婿赵建铭判刑1年,减刑为6个月;陈敏熏拒不认罪,判刑1年6个
月,不减刑。
台北法院庭长解释为何陈水扁家人为何获减刑
台北地方法院庭长黄俊明表示,吴淑珍教唆伪证,陈幸妤、赵建铭及陈致中伪证罪成立,4人皆因自白表现,符合减刑条例,故获减刑。陈敏熏未获减刑原因是,
其犯罪行为发生于2009年4月2日,不合减刑条例之减刑要件规定(按岛内规定,犯罪行为在2007年4月24日以前者,在某些条件下可获减刑),加上态
度问题,故判刑1年6个月。
扁妻吴淑珍及其儿女、女婿四人涉伪证案
吴淑珍因利用陈水扁任内请领“国务机要费”职务上的机会,搜集陈幸妤、陈致中、赵建铭平日消费所取得的发票,金额分别为新台币十七万五千九百四十六元、八万六千九百四十四元及七万八千四百六十一元。
吴淑珍
高检署查黑中心侦办“国务费案”时,吴淑珍分别于二00六年九月、十月间,在陈幸妤、陈致中、赵建铭接受讯问前涉嫌教唆陈幸妤等人到检方接受讯问时,虚
伪证称相关发票是代父母购物馈赠、或代父宴客而取得,属“因公支出”的项目。陈幸妤、陈致中、赵建铭随后到查黑中心作证时,则分别作虚伪的证述,涉嫌违反
“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伪证罪”。 前一0一大楼董事长陈敏薰在陈水扁夫妇涉嫌收受贿赂安排大华证券董事长、一0一大楼董事长案中“有虚伪证述之情形”,涉犯伪证罪被起诉。
作者: 葉孝禮 时间: 2009-9-2 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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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p_2006 时间: 2009-9-2 03:27
呵呵, 贪污了那么多钱, 就关一年... 不是说阿扁从来没经手过这些钱么, 那岂不是判的还要少...?
引用:
原帖由 葉孝禮 于 2009-9-1 08:31 PM 发表 
那边,作过孽的都被审判关押着。
这边,还在作孽的仍然逍遥法外。
作者: 葉孝禮 时间: 2009-9-2 0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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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p_2006 时间: 2009-9-2 03:41
老叶的意思是, 阿扁贪污的钱的数量还没定下来? 可是人家法院都差不多在911要下判决书了耶...
引用:
原帖由 葉孝禮 于 2009-9-1 11:36 PM 发表 
贪污了多少?得实实在在拿出证据吧,根据证据按照中华民国法律实际量刑也是理所应当的。就怕那种这边十个中有九个贪污受贿腐败不但不被判刑,反而逍遥法外不说,反倒说那边量刑太少。
作者: 葉孝禮 时间: 2009-9-2 0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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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p_2006 时间: 2009-9-2 04:01
阿扁老婆光存在瑞士银行的钱差不多就有7亿新台币... 够了么?
引用:
原帖由 葉孝禮 于 2009-9-1 11:48 PM 发表 
所定下来的实际贪污数量该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在充分的证据面前,依照中华民国法律来实际量刑在法理及情理上具有充分可行性。在质疑人家量刑太少的同时又拿不出改判更重刑期的相关证据,能体现出的便是丑恶嘴脸背后肮 ...
作者: 葉孝禮 时间: 2009-9-2 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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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p_2006 时间: 2009-9-2 04:13
老叶是问俺DP是否拿的出阿扁老婆七亿瑞士存款的证据? 这好象不是俺DP的事情吧, 不过报纸都登了, 阿扁关了那么长时间...
至于台湾法律如何规定的, 是否贪污7亿只判一年这俺咋知道啊, 台湾法律又不是俺DP制订的...
引用:
原帖由 葉孝禮 于 2009-9-2 12:05 AM 发表 
证据在哪?控方有否了解,是否在切实的证据面前检方故意不按法律量刑或者可刻意忽视及轻判?
作者: 葉孝禮 时间: 2009-9-2 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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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p_2006 时间: 2009-9-2 04:39
呵呵, 老叶挺能护扁的么... 不过老叶是说阿扁贪污这件事情上, 纯粹是一场闹剧? 
人家财务都招了, 成堆成堆的现金往扁府里搬, 难道也是闹剧?
引用:
原帖由 葉孝禮 于 2009-9-2 12:27 AM 发表 
既然报纸都有登过,相信控方也会努力寻找相关证据。证据不可信,那7亿不过也只是场闹剧。证据可信,相关刑期检方会加上这7亿。既然不懂台湾法律,也拿不出贪污7亿的相关证据,有出于何种原因大嚷判刑过少?
作者: 葉孝禮 时间: 2009-9-2 0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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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p_2006 时间: 2009-9-2 05:07
老叶, 刚说你记性好, 怎么自己说的闹剧就没了? 闹剧一说, 可是你老叶自己说的哦. 别说这也是俺DP胡搅蛮缠哦...
引用:
原帖由 葉孝禮 于 2009-9-2 12:55 AM 发表 
护没护扁,看客自有公断。理短之后胡搅蛮缠也一向是你的嘴脸!财务所招的,呈堂之上自有证供,法律和证据面前,又何来闹剧?
作者: 葉孝禮 时间: 2009-9-2 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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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p_2006 时间: 2009-9-2 05:29
难道还要我说"你自己去看自己在7楼写的东西"?
现在阿扁贪污的案情基本上已经没什么大的出入了, 最后判决也只有十天. 当然挺阿扁的人可以说在这十天之内什么都可能发生, 如果老叶你说的是这个情况, 我支持你的观点. 不过恐怕这个观点也支持不了几天了...
引用:
原帖由 葉孝禮 于 2009-9-2 01:16 AM 发表 
闹不闹剧在于证据充不充分而言,如果我有说阿扁案是闹剧,不妨引出我的原话,在事实面前胡搅蛮缠可耻得令人害怕。最后,送你个“引用”,我期待着我的闹剧!
作者: 葉孝禮 时间: 2009-9-2 0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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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p_2006 时间: 2009-9-2 05:47
阿扁贪污的事情恐怕已经没有人能翻案的了, 如果老叶觉得这几亿还存在是闹剧的可能性的话, 那我只能说在法官最后判决之前, 我是支持你的观点的. 
P.S. 老叶自己说的都这么快忘啦, 真的还要去翻...
引用:
原帖由 葉孝禮 于 2009-9-2 01:38 AM 发表 
奶奶的,我还真去看了一遍,不过7楼是你自己在说也~我都忘了我什么观点能让你来支持了?莫非是我曾经或是现在说过阿扁案是闹剧?或者台湾法律是闹剧?
最后,你不敢引用,还得我自己来引用。敢问这是什么闹剧?
作者: 葉孝禮 时间: 2009-9-2 0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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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p_2006 时间: 2009-9-2 06:04
至于阿扁和老婆儿子贪污已经基本定案的情况下, 老叶还抱着基本没人相信可能翻案的假设, 你说这是不是闹剧呢?
引用:
原帖由 葉孝禮 于 2009-9-2 01:58 AM 发表 
阿扁及家人贪污能不能翻案已成定数,这里没人有任何质疑。扁老婆的7亿是不是闹剧也必须基于证据的充分与否,7亿在,法律在,7亿不在,法律无视,7亿之外的其他证据,法律自有断定。用不着你拿报纸消息当真理。具体刑 ...
作者: pitifuldog 时间: 2009-9-2 06:08
引用:
原帖由 dp_2006 于 2009-9-1 11:27 PM 发表
呵呵, 贪污了那么多钱, 就关一年... 不是说阿扁从来没经手过这些钱么, 那岂不是判的还要少...?
DP你懂是不懂?伪證罪被判1年還輕啊!
法律上犯人有說謊的權利,這些人是被檢查官故意不以犯人起訴,而用
證人(沒說謊權利)傳喚做證,追加入罪的,搞清楚吧!
伪證罪是追加之罪,與其貪污本罪無關!
[ 本帖最后由 pitifuldog 于 2009-9-2 02:12 AM 编辑 ]
作者: 葉孝禮 时间: 2009-9-2 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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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p_2006 时间: 2009-9-2 06:13
"证据不可信,那7亿不过也只是场闹剧。证据可信,相关刑期检方会加上这7亿"
这是不是假设性观点?
引用:
原帖由 葉孝禮 于 2009-9-2 02:11 AM 发表 
我什么时候又说过要翻案了?这次认真的找了一遍,还是没看见,再送你个“引用”,贴来看看!
作者: dp_2006 时间: 2009-9-2 06:16
呵呵, 这个说的好. 
也许台湾的法律和大陆有点不一样. 类似贪污案件在大陆, 阿扁老婆儿子媳妇通常还会被判窝赃罪或者协同犯罪之类的. 决不是伪证那么简单的.
引用:
原帖由 pitifuldog 于 2009-9-2 02:08 AM 发表 
DP你懂是不懂?伪證罪被判1年還輕啊!
法律上犯人有說謊的權利,這些人是被檢查官故意不以犯人起訴,而用
證人(沒說謊權利)傳喚做證,追加入罪的,搞清楚吧!
伪證罪是追加之罪,與其貪污本罪無關!
作者: pitifuldog 时间: 2009-9-2 06:22
引用:
原帖由 dp_2006 于 2009-9-2 02:16 AM 发表
呵呵, 这个说的好.
也许台湾的法律和大陆有点不一样. 类似贪污案件在大陆, 阿扁老婆儿子媳妇通常还会被判窝赃罪或者协同犯罪之类的. 决不是伪证那么简单的.
你還是不懂!我說直接一點好了,就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詞!".
也就是多加了你一條罪名,如果911判決阿珍7年,加上偽證罪就成了8年了.
作者: 葉孝禮 时间: 2009-9-2 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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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p_2006 时间: 2009-9-2 06:28
难道你是说在台湾法官想判阿扁什么罪就能判什么罪? 还是说这此判决只是一部分, 还没完?
引用:
原帖由 pitifuldog 于 2009-9-2 02:22 AM 发表 
你還是不懂!我說直接一點好了,就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詞!".
也就是多加了你一條罪名,如果911判決阿珍7年,加上偽證罪就成了8年了.
作者: pitifuldog 时间: 2009-9-2 06:32 标题: 回复 26# dp_2006 的帖子
沒錯!這是五罪其中最小的一罪,是大概1個月前被追加之罪!
作者: dp_2006 时间: 2009-9-2 06:39
呵呵, 已经有人回答了. 这只是五项罪名之一...
引用:
原帖由 葉孝禮 于 2009-9-2 02:24 AM 发表 
在主观臆断刑期过少的同时,拿出报纸消息的7亿当着呈堂证据,而具体是否有7亿一事,又拿不出可信证据,假设性的观点自然留给看客们评论。敢问7亿一事的刑期你说加还是不加?另外,这个假设性观点被刻意被引用跟上贴翻 ...
作者: dp_2006 时间: 2009-9-2 06:41
如果这么说的话, 阿扁老婆在911还会被追加刑期咯...
这有点奇怪, 难道不能放在一起判决么?
引用:
原帖由 pitifuldog 于 2009-9-2 02:32 AM 发表 
沒錯!這是五罪其中最小的一罪,是大概1個月前被追加之罪!
作者: 葉孝禮 时间: 2009-9-2 0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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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itifuldog 时间: 2009-9-2 06:43 标题: 回复 28# dp_2006 的帖子
一般犯人如果事後態度良好,通常法官
會對此罪視而不見.
作者: pitifuldog 时间: 2009-9-2 06:47 标题: 回复 29# dp_2006 的帖子
不同的性質的罪,有不同專業的法官審理,沒有萬能的法官!
檢查官可以集體查案,法官只能獨立審案.
作者: dp_2006 时间: 2009-9-2 06:47
呵呵, 谁让你提什么假设这7亿贪污不存在的话, 如何如何的. 搞的现在阿扁好象贪污的事情都还没定论似的.
引用:
原帖由 葉孝禮 于 2009-9-2 02:41 AM 发表 
既然人家已经回答,又何来刑期太少?胡搅蛮缠的搅屎棒搅不动了吧。
作者: dp_2006 时间: 2009-9-2 06:52
这和大陆不太一样, 相对于贪污罪来说, 伪证罪其实是很简单的罪名. 在大陆可能伪证都没有专门的罪名只是作为衡量你的罪行是从重处罚还是从轻处罚的依据. 除非你没有参与主罪当中, 才会有做伪证的判决.
引用:
原帖由 pitifuldog 于 2009-9-2 02:47 AM 发表 
不同的性質的罪,有不同專業的法官審理,沒有萬能的法官!
檢查官可以集體查案,法官只能獨立審案.
作者: pitifuldog 时间: 2009-9-2 06:57 标题: 回复 34# dp_2006 的帖子
意義上差不多,犯後態度良好的犯人,
通常偽證罪會被法官忽略不計!
作者: 葉孝禮 时间: 2009-9-2 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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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天下无驴 时间: 2009-9-2 0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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