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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公益诉讼“抑郁症” [打印本页]

作者: lantting    时间: 2009-8-23 11:53     标题: 公益诉讼“抑郁症”

中国新闻周刊 8月10日,此为未删节版。
文/熊巧
   坐在许志永对面的两个地税制服一脸苦笑。
    从5月份查账以来,许志永和这些人已经很熟了。查账过程中许志永一直主动配合,而这些人始终沉默着,私下表示“我们做不了主”。
   他们身边的一位女科长表情严肃,黎雄兵和彭剑律师正在准备申辩意见,加上主持听证会的税务官白俊,这间大会议室只有7个人,显得空荡荡的。
   这是7月24日的上午九点,北京地税局410房间正在举行对北京公盟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处罚事宜的听证会。由于“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地税局没有同意公开听证的申请。
   地税局大楼的围墙外面三三两两聚集着律师、媒体和访民。
    北京公盟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以法律研究和个案援助为主要内容的非营利组织(简称公盟)。法人代表许志永博士是海淀区第十四届人大代表,北京邮电大学的老师。
   7月14日,公盟同时接到分别来自北京市国税局、北京市地税局下达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两局认为公盟偷税共计24万元,并同时对它处以5倍的最高额度的罚款,罚款总额为142万多元。如不能缴纳税款和罚款,许志永博士将面临最高七年监禁的刑事处罚。
   7月17日,北京民政局做出取缔公盟下属机构“公盟法律研究中心”的决定,并上门查抄,没收包括电脑、办公家具、案件资料、调研报告等在内的所有物品。
   在短短四天之内,公盟受到国税、地税、民政三个部门的执法。

   围墙外的人群也因此而来。
   北京地税和国税分别在24日和30日分别举行了不公开的听证会,之后地税宣布维持原定处罚,国税于8月4日电话告知公盟,有可能将减少补缴税款及罚款数额。
   目前,公盟法人代表许志永博士和财务人员庄璐被限制人身自由接受刑事司法调查,公盟于8月4日通过各种渠道发表公告,宣布接受社会捐款用于缴纳巨额罚款,但仅限于境内。
   “此笔捐赠仍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接受捐款的目的是为了减轻或免除对许志永和庄璐的刑事处罚。”公盟行政主管田奇庄说。
    网友在转发该公告时,号召“向公盟支付个人性质的超长期限(最低一百年)无息借款”,这样“债权人和公司都没有纳税义务”。

事发
    7月17日上午9点,20名民政执法大队的人来到公盟位于华杰大厦6A2的办公室。他们扛着摄像机,对惊愕不已的工作人员宣读了《取缔决定书》,然后把他们带到楼下物业,每人一个房间进行问讯,最后让他们  “收拾好私人物品迅速离开”。
   两名志愿者小姑娘当场吓哭了。
    不久,许志永、滕彪等负责人赶到。
    “会议室所在的房间被扫荡一空,办公室的全部设施都被抄走,只剩下四张桌子、一个书架。
   我们最心痛的是各种材料:诉讼案卷、上访信、网友来函、会议记录,每一张纸都是凝结了我们的心血。一些上访者只能捡菜叶子吃,却花钱复印自己的冤案材料,如今都落入虎口。”滕彪当晚在日记中写道。
   公盟的个案助理林峥恳求正在把毒奶粉受害者的资料装进编织袋的执法人员:“留个联系方式吧!也许以后我还能要回来!”
   近一年来林峥介入了大量毒奶粉诉讼,一直在与受害者家长联系,办理委托,收集材料,解释法律,在石家庄和北京之间往来奔波了十几趟,每天电话不停,同样的话跟各地的家长一一重复数百遍。
    最终,民政部门留下了有关毒奶粉的诉讼材料。
    下午2点民政执法大队离开的时候,公盟的两间办公室里只余下4张的桌子。存放其他志愿者私人物品的保险箱也被收走。

公盟
   许志永第一次走进公众视野,是因为一个叫孙志刚的年轻人。公盟的成立,也与此不无关系。
   2003年3月20日,大学毕业2年刚刚找到新工作的孙志刚在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护站遭毒打后死亡。
    这一天刚好是许志永30岁生日。
   2003年5月13日,许志永联合他的读博时的同窗好友滕彪和俞江,以公民名义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对《收容遣送办法》进行法律审查的建议书”,要求废除收容,并建立违宪审查制度。
   一个月后,《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废除。
     被媒体大量曝光之后,很多访民都慕名来向他们寻求帮助,而他们却感到无力又无奈,因为能力和精力都有限。这个时候他们便想到成立一个机构,“找志同道合的人组成一个团队,可以更专业,帮助更多的人。”
   2003年7月的一天,公益律师张星水给许志永打电话,提议成立一个公民组织。
    10月28日,他们注册了“北京阳光宪道社会科学研究中心”,张星水、滕彪、俞江和许志永是理事,网站的名字叫“阳光宪政”。像很多无法在民政合法注册的民间组织一样,他们到工商局注册备案。约一年后民政局规定民间的机构不能叫研究中心,2005年6月,公司更名为“北京公盟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同年7月,许志永和张星水一同为河北民营企业家孙大午领导的大午集团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进行辩护。
    他们通过组织专家研讨会、进行媒体推广等各种活动给地方试图干预司法的势力施加压力,最终孙大午被判缓刑,免除牢狱之灾。这次实践为他们以后的公益行动确定了行动模式。

   几年来,他们起草了宪法人权修订条款建议,参与了南方都市报案、陕北民营石油案,起草人权发展报告和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关注打工子弟学校被取缔问题,代理黑砖窑受害者国家赔偿,等等。
   2008年,公盟为援助毒奶粉的受害者,组建了律师援助团提公益诉讼;发起了北京律师协会直选活动,促进行业协会民(zhu)选举。
   2009年,公盟为邓玉娇、黑监狱受害者、上访者提供援助;召开了居委会选举、绿坝、精神病等多个研讨会。在重大公共事件,都可以听到公盟的声音,看到他们的行动。
    2003年11月,许志永以独立候选人身份竞选海淀区第十三届人大代表。正式候选人之一的北邮信息学院院长郭军告诉他的研究生,不要选他自己,要选许志永,因为许比他更能够做一些社会正义的事情。最后许志永高票当选,成为北京市第一位以独立候选人身份当选的区人大代表,并于4年后成功连任。
    他的权力果然更大了。在2004年1月的海淀区人代会上,海淀区的财政预算中有个“其他”项目是12.6亿元,而当年海淀区的总财政收入才50多亿元,不少代表在讨论中提出了这个问题,许志永在大会上正式要求对“其他”详细解释,他同时把这个情况提交给媒体进行监督。区财政局于是很认真地解释,详细列明了该项目用于扶持一些科技企业等。
     在这次被税务民政联手彻底扼杀之前,公盟虽然一直顽强地向着自己的目标前进,并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但他们面临着种种制度上的困境与无形的压力。
    滕彪在最近一年中接连遭遇护照被没收、律师执照无法通过年检和被所执教的中国政法大学停课。
   他们一直都没有放弃尝试民政注册,今年2月份还在民政部网站上申请了一次,5月份又邮寄了一份申请材料给民政局,都没有回音。由于是工商注册,他们一直都要把所得捐赠作为法定企业收入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在2008年新税法颁布以前是33%)。
   7月21日下午,许志永同时接到公盟公司的房东和他在蓟门里小区租住的房东的电话,被要求马上搬走。
    23日,公司的房东胡女士送来了解除租赁合同的通知,旁边跟着物业管理员。随后她在电话里对许志永说:“我帮你们想了个主意,你们起诉我吧。”
   7月29日凌晨5点,许志永被警方从他的住处带走,与外界失去联系。他所执教的北京邮电大学于当天接到通知称许志永涉嫌偷税被刑事拘留。同时失去联系的还有公盟的财务主管庄璐,没有人接到关于她的去向的通知。
    7月30日,许志永没有出席国税听证会。同时公盟接到地税的听证决定:维持原定处罚。
    7月31日上午10点,公盟网站被关闭。

身陷财税囹圄
      北京税务两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公盟偷税款项来自于耶鲁大学法学院自2006年以来的四笔资助以及公盟研究员王功权于2009年4月的资助,共计人民币110余万人民币。
    北京地税局认为,这些“捐赠”没有按规定申报纳税,没有交纳5%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和教育费附加和印花税,偷税达6万余元。
  北京国税局则同样认定,这些“捐赠”属于法定企业收入,公盟没有交纳25%的企业所得税,共计18万元。
   按照相关法律,偷税行为可施以50%至5倍的罚款。在对公盟的处罚中,两局同时执行了5倍的最高上限,罚款总额达到142万元。
   目前公盟和税务局的分歧主要在于应缴税款的时间上。据公盟发表的申辩意见,税务两局所认定的五项偷税款项中,对于前四项来自耶鲁大学法学院的资助,公盟均是在收到款项时记作“预收帐款”,待对应资助的法律研究项目和法律援助案件结束时,结算收支并将“预收帐款”结转营业收入计缴税款。而第五项来自公盟研究员王功权的资助,由于公盟所委托的北京春雪会计服务公司的工作程序是4月的财税事项是在2009年5月及此后才进行记帐报税,因此还未来得及记帐,地税局就已开始稽查并将财会帐薄拿走。
   而税务两局认为,前四项资助不应在收款时作“预收帐款”记帐而是应该直接记入“营业收入”,及时计缴营业税、城建税款,并在各自所属的会计年度计缴企业所得税;第五项资助没有在收到款当月及时记入帐薄,因而认定公盟构成偷税。
    一些税务工作人员也表示,不少企业都是采用“预收账款”的方式逃税。
   许志永对于采用“预收账款”的理由是:税收的征管法律和会计的不一致,我们按照会计的记账准则,这笔钱的性质是专项资助,不是营业收入,这种合作项目还没有完成,这笔钱有可能会退回去,如果报了税,怎么往回退呢?所以我们这样做没有任何违规的地方。
   “有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对于耶鲁法学院同一笔捐款,国税局认为是捐赠,地税局认为是营业收入。如果是捐赠,就只需交所得税,不交营业税和地税。但是,我们还是都按照营业收入交了,该交不该交的我们都交了。”
   许志永简称公盟绝无偷税的主观故意,“我从来主张应该依法纳税,哪怕法律不合理。”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注册税务师对罚款额度表示不解:“税务机关的一般做法是督促企业尽可能把查补税款交上,企业申述纳税有困难的,可以分期缴纳,一般不罚款。即使罚款,也是下限50%,企业还大呼小叫‘50%的罚款?要这样执行,没有几个企业能存活下来!’”
    这位注册税务师还注意到北京市国税局的罚款告知书编号是5号,也就是说2009年1月1日至7月14日,北京国税局一共只对5家单位进行了罚款的行政处罚。“大多数企业都存在(有意无意的)偷漏税问题,为什么特别关爱公盟——这个名为企业而实为公益的小单位,而且处以重罚呢?”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NGO研究所副所长贾西津也持同样的质疑,她在她的文章《从“公盟”被取缔再看结社的法律危机》中指出:如果是例行工作流程,税务局随机对纳税单位进行抽查,国税、地税为什么同时并一致地抽查了一个组织的问题?如果是有人向多部门举报,三个部门几乎在同一时间完成各自程序不同、内容不同的查处过程,也是一件小概率事件。
  北京地税和国税分别在24日和30日分别举行了不公开的听证会,但没有给与答复。面对高额处罚,公盟表示无力支付,目前该机构账面余额仅剩8万元。滕彪表示自己对结果并不乐观,可能会考虑破产,否则公司法人代表许志永可能将面临最高7年的牢狱之灾。[删掉]
  
民政取缔之争

   北京民政局于税务处罚下达三天后宣布了对公盟下属机构“公盟法律研究中心”的《取缔通知书》:“经查,‘公盟法律研究中心”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之规定,现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取缔民间非法组织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公盟法律研究中心”予以取缔。此决定自宣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公盟遭到了查抄。”
   公盟在7月23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认为民政局的行政取缔决定和行政没收处罚两项行为均属违法,要求撤销《取缔通知书》、确认民政局没收公盟财物的行政处罚行为违法,以及归还所有被没收财物和文件。

   申请书中详细阐述了理由:
    一是认为民政局的行政取缔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公盟法律研究中心不是独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而是依据公司法由公盟依法设立的内部管理和工作机构,与公盟个案法律援助部、公盟信息公开部等内部机构一样,具有相同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即并不具备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其设立、废止以及职能划分等事宜依法由公盟决定,其一切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公盟承担。认定公盟法律研究中心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法律依据;进而援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对公盟作出行政取缔决定,适用法律错误。
    二是认为民政局的行政取缔决定超越法定职权。公盟作为合法登记注册的公司法人,其自主管理、自主开展业务活动的行为依法受工商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如果违反法律规定超越法律许可范围开展业务活动,依法应当由工商行政部门实施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其它相应的行政处罚,而不是由民政局作出取缔的行政决定。
   申请书中还指出,行政机关的职责和权限依法应当由法律法规授权设定,而不能是自行授权。民政局在《取缔决定书》中所依据援引的行政规章《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属民政管理部门自行制定并颁布实施,依法不能作为法律依据。
    三是认为民政局没收财物的行政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法定程序,包括未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未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未听取申请人陈述申辩等,因此行政处罚不能成立。
    北京民政局发言人周立标表示,因为尚未结案,不便接受采访,“至于为什么取缔公盟,你去问执法大队吧。”截至发稿前,民政执法大队尚未回应本刊的采访申请。
  
专家:自由裁量权造成的法律陷阱
    公盟遭到罚款与取缔暴露出现在公益组织面临的共同困境。公盟一直努力通过典型个案的解决来推动中国法制的进步,而如今它也成为了一个公益组织面临法律生存困境的典型案例。
   《公司法》的起草人、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王保树教授表示,法律并不禁止公司从事公益活动或接受捐款,但是公司需要纳税,如果能在民政注册成公益组织,可以免税。
    那么,这样一个实质从事公益活动的非营利组织,为什么不去民政部门注册成公益组织,而要去工商注册成公司呢?
    依据现行法律,非营利组织必须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三者之一,才能获得组织的合法性。而按照现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在民政部门注册为社团或民办非企业的非营利组织,都必须找到一个托管的业务主管单位。
   而与企业注册条件明确的法律流程不同,非营利组织的审批——所谓“业务主管单位”是没有明确责任主体和法定程序的,完全取决于主观的“部门意愿”,从而大多数民间自发的组织不具有被批准的路径。
    有了业务主管单位之后,还要过民政局这一关。
    民间组织由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管理的制度,自产生之日就一直广受争议。这导致了全国各级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民间组织约40万,其中70%是如妇联、残联、青基会、红十字会等这些有政府背景的半官方半民间机构,而中国实际民间组织数量,在100万到800万左右。
    这些民间组织,包括很多著名的NGO,比如红枫妇女热线、农家女、惠泽人,在民政登记无门的情况下,被迫选择了工商注册,以“公司”的面貌出现。
    公盟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于 2003年工商注册而成。外部是公司,内部是NGO,两套章程。
   然而根据民间组织的三个管理条例和2000年民政部《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未经民政部门登记开展活动或未经批准开展筹备活动的,均属于“非法民间组织”,应予以取缔。这意味着法律的逻辑是:只有经过政府批准,才能从事非营利性的事业。如何认定一家工商注册的公司是“以社团或民非的名义”进行活动,没有具体的办法,则最终解释权在政府。
   “这些工商注册的公司NGO确实就是以社团、民非的名义在活动。很显然,你的目的不是盈利,你做的一些事情也不盈利,这是民非做的事情。但是他可以认定你违法,也可以认定你不违法,因为那条例就是模糊的,没有细则。总之理论上随时可以取缔你。”清华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邓国胜简单地解释道,“这就是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包括偷税的罚款额度,50%至5倍,可以只罚50%,也可以罚5倍,没有具体细则。”
   无论民政部门还是工商部门,都非常理解这种法律现状,也意识到民间组织登记管理体制的问题,很少带着“非法组织”的眼镜去面对中国民间组织的工作。不过,由于法律陷阱的存在,“人人都可能是违法的”,从而谁都可能成为被执法的对象。最后的执法事实几乎可以是任意选择性的。
   “就跟一个绞索一样,平时松着不管你,什么时候想把你绞死了,就勒紧了。”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萧瀚打了个形象的比喻。
    “法之所以被称为法,最基本具有可预期性、普遍性。法律监查可以是抽查式的,但必须遵循人人平等的原则,违法事实是经过法律程序之后的判断,而不是依据其他的原因定下结论,再去找法律证据。法律不是捕鱼网,期待越多鱼套入网中越好;法律也不是猫捉老鼠,暗藏在后面,突然扑上去抓住猎物。法律是灯塔、是地平线,可见地、水平地、具有持续性的,帮助人们判断方向,避免可能的危险。”贾西津衷心地表达她的期望。
  
附:
    据贾西津文中介绍,很多国家为非营利组织在法律上界定出一类特定的资格,其名称各异,但本质只有一个,即:(减)免税组织。换言之,公民结社是自由的;如果这种结社贡献于公共利益,根据其公共性程度予以相应的税收优惠作为激励。免税组织的资格需要经过审批,并有一系列监管政策,审批的不是结社或组织存在的合法性,而是特定优惠的享有资格;监管的也不是组织行为是否符合政府意愿,而是保障优惠资格没有被误用或滥用。这类审批的对象可视为“特定法定权利的结社”,监管的指向也是其特定法权的对应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朱江明也证明她的说法:
   社团以公司法人名义注册并非罕见的事情,事实上在英美法体系中,以公司主体注册的社团是非常常见的事情。甚至有些国家连政党都是公司主体注册而成的。
    以中国香港为例,当地可以依据社团主体在警署备案申请社团法人资格,也可以采用公司注册的方式注册名为某某协会的有限或无限责任公司。现在大多数香港社团都是以公司法人形式注册的,因为在警署注册受到很多限制。首先警署注册的社团如果社团举办人退出或者新加入,则必须重新申请。而公司社团只需要内部开立董事会,并且签署相关决议即可生效。除此以外,社团收费及支出也以公司处理方式行事更为方便。实际上在英美法系中,所谓非盈利社团的概念并非不得从事经营活动,而是不得将经营活动所获之利益进行自然人古董分红。象国际童子军总会、基督教青年会一类的跨国社团,在全球都有大量的经营性产业存在。要想管理这些产业,必须以公司法人实体方可行事。
   有关公益社团税收问题,在英美法系国家中普遍是以慈善团体认证方式来解决的。有关的管理部门通过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社团进行审查,确定其宗旨及行为符合慈善团体的资格,即可批核成为慈善团体,据此该团体的收入可以根据相关法律减免税收。对此类经过认证的慈善团体进行捐助也可以凭捐助证明减免个人所得税。

   (录音整理:实习生张昕 邓翔)

   群体困境
   公益诉讼旨在对不平等的资源予以调整,关注着社会中处境最差、最边缘化的群体,而限于当前环境,公益律师实际是艰难地在夹缝中生存。
   与公盟一同在公益诉讼的道路上比肩而行的,还有许多大大小小的组织和个体。
   有致力于在公共卫生领域开展疾病防治健康教育、病患者救助及消除艾滋、乙肝等歧视的北京益仁平中心,有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而四处奔走的北大(fa)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有专为农民工争取合法权益的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有为证券市场中小股东维权的上海律师严义明,有为春运火车票涨价而状告铁道部的郝劲松,还有著名法律博客作者刘晓原律师。

   他们同样面临恐吓殴打和不为公众知晓的无形施压。
   7月28日,许志永被带走的同一天,益仁平中心遭执法机关以“涉嫌出版”为由入室搜查,其所印制的近百份《反歧视法律通讯》,被扣押。
   7月28日,刘晓原的搜狐博客被关闭。
   2月16日,刘晓原所在的忆通律师事务所因“为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违法执业提供便利的行为”被停业整顿六个月。
   4月12日,严义明律师在自己的律师事务所遭遇3名不明身份的歹徒袭击,右肩胛骨骨折,身上另有多处受伤。

   2008年4月,周义太律师事务所在深圳的分所遭黑社会围堵。
   北大(fa)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的创办人郭建梅律师,一直因其“官方支持”备受同行们羡慕。她在1995年就顺利地成立了这个挂靠在北大(fa)学院的 NGO,一直由美国福特基金会资助,全部资金由北京大学专门管理,一步到位地解决了中国NGO最头疼的注册、资金和财务三大问题。
   14年来她的中心提供免费法律咨询8万多人次,代理案件2600余起,提交法律提案70多份。她认为这都要归功于自己一直深谙“打开通道”这一“狭缝生存原则”,积极主动地与政府部门和国际社会创建合作关系,达成绩效包括六次受到希拉里接见,以及与联合国建立合作项目。而不久前获得全国妇联资助的1.8万美金所带来的“政治意义”,才是最让她欢欣鼓舞的,“这相当于受到了政府的肯定!”

   可是这位著名作家刘震云的妻子,却在九年前患上了抑郁症。
   “被恐吓、被打,是家常便饭,可最受不了的是三天两头被找谈话,手机还被监听。”郭建梅一个月前又换了一个号码。

   最大的困扰,当然还是工作受到各方面的阻碍。
    “办案非常难,”她说,“往往对手不是有权有势的人,就是黑社会,要么就是村霸、地痞流氓,总之都是有社会关系的人。有时对手甚至是强大的经济利益集团,甚至是国家政府机关。”
    “现有体制下司法难以独立,司法权在一定程度上依附于行政权,而行政权力的强制干预是我们律师所无法左右的。”
    业内人士指出,公益诉讼的结果往往是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鲜有胜诉。原因还是出在法律规定上。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诉讼法》也同样规定相对人或相关人必须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排除了侵害公共利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抽象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法上是根本不可诉的。所以,即使违法行为引起了重大公益损害还是有可能无法通过诉讼解决。
    另一个问题就是缺乏证据。法院对案件的审理主要依靠证据,如何有效快速及时地收集案件本身所需要的证据,已经成为困扰公益律师的一大难题。因为许多公益案件、维权案件,一方面涉及侵权的时间跨度非常大,另一方面当事人也没用及时收集证据的意识。而在一些突发事件中则更加显示出收集证据的可贵,往往由于这一点,能够成为许多案件的突破口。
   证据上常常出现无法控制的情况,比如邓玉娇案中,夏霖律师在看守所会见完邓玉娇后,认为应起诉黄德智涉嫌强奸,而关键证据——邓玉娇的内衣内裤还在离看守所三个半小时路程的家中。当得知邓母已经在回家的路上,由于害怕证据被毁,夏霖立刻去找当地县委书记、县长、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最后找到刑警队队长,要求立刻封存邓玉娇的内衣内裤作为证据,却遭到拒绝。无奈之下夏霖向媒体公布,并寄望守在邓家的媒体能保护好证据。“从我的职业经验来判断,当天如果不封存证据的话,这个证据就会灰飞烟灭掉。”结果如夏霖所料,这份证据被洗掉了,“还是她母亲说是自己洗的,这实在是让人难以想象。”

   钱,仍然是绕不开的问题。
   “公益律师也得发工资,也要吃饭呀。”郭建梅说。
   公益诉讼的当事人多是挣扎在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用刘晓原的话说,“你要钱,他也没有啊。”因此大部分的公益诉讼都是免费代理,而公益律师的经济状况也绝对处于律师群体的最下游。
   危机最严重的是周立太的律所,至今还有上百位农民工拖欠500万元律师费讨要未果,而他们累积的外债已有150万元之巨。至今只能勉力维持。所里年轻律师收入微薄,“一个月就两千多块钱”。而先后离开的年轻律师,“刚好走了108人”。(我打电话到他律所,工作人员接的,他现在人在香港,晚上会给我回电话确认数目。)
   郭建梅的情况稍好,她自己是中心主任,每月固定工资六千元,其他律师平均四千五百元。
   而公盟,除了三个全职的行政人员外,所有人都是不拿工资的。许志永唯一的收入来源就是在北京邮电大学任教的每月四千元工资,他把自己买的房出租给别人,租金还不抵房贷,再加上另外租房的租金,每月只剩1800元。
   可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他们仍然谨小慎微地谢绝了大部分国外捐助,仅接受美国福特基金会、耶鲁大学等“安全”的捐助者。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萧瀚指出,这样的经济条件很难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加入。“我们不能给人一个印象说做正义的事情是像苦行僧,是苦哈哈的,一定要让正义的事业是有吸引力的。过上一个幸福的日子,这是每个人一种非常自然的追求。这没有什么不对。”他认为公益律师都是公民英雄,“让公民英雄都做成穷人这种想法不对。”
   “让公益律师体面起来,无论是经济上还是政治上。”这是郭建梅的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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