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阿娇一审被免刑事处罚,人民的节日!!! [打印本页]
作者: glim 时间: 2009-6-16 11:30 标题: 阿娇一审被免刑事处罚,人民的节日!!!
http://www.caijing.com.cn/2009-06-16/110185017.html
【《财经网》巴东专稿/记者 王和岩】6月16日上午11时,备受瞩目的“邓玉娇刺死官员案”在湖北巴东县法院一审结束。合议庭当庭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邓玉娇在法律上由此彻底恢复自由身。
据旁听人员介绍,庭审于上午8时30分在巴东县法院第一法庭开始进行。邓玉娇头扎马尾辫,身着白色T恤、深灰色七分裤,出现在被告席上。她身体略显虚弱,但精神状态还算良好。整个庭审期间,邓玉娇说话不多,声音也比较小,但思路很清晰。
根据出庭公诉的巴东县检察院检察员许雪梅、杨玉莲宣读的起诉书,2009年5月10日晚,巴东县野三关镇招商办主任邓贵大、副主任黄德智等人,
酒后到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城”玩乐。邓、黄等人欲去水疗区做“异性洗浴”。黄德智发现VIP5包房内正在洗衣的邓玉娇后,进入房间,向邓玉娇提
出陪其洗浴的要求。邓玉娇称自己不是水疗区的服务员,并摆脱了黄的拉扯,拒绝了其要求。
随后,邓玉娇离开VIP5包房。在走廊上,邓玉娇遇见了KTV区的服务员唐某,向唐讲客人将她误认为是水疗区的服务员之事,并与唐某一同进入服务员休息室。此时,休息室有罗某某、王某、袁某等三名服务员正在看电视。
黄德智紧跟邓玉娇进入休息室,对其进行辱骂。邓贵大闻声赶到休息室,得知邓玉娇拒绝为黄德智提供“陪浴”服务,便与黄德智一起对邓玉娇进行辱骂,拿出一叠钱炫耀并朝邓玉娇面部、肩部搧击。
邓玉娇称有钱也不陪浴。经服务员罗某某劝解,邓玉娇欲离开休息室,被邓贵大拉回。此时,闻讯赶来的领班阮某某,对邓贵大、黄德智解释邓不是水疗区服务员,并让邓玉娇离开休息室。
邓玉娇欲再次离开,邓贵大又将其拉回并推倒在沙发上。邓玉娇站起来从随身斜跨的包中掏出一把水果刀藏于背后。邓贵大再次用力将邓玉娇推倒在沙发
上。邓玉娇双脚朝邓贵大乱蹬,把邓贵大蹬开,并站起来。邓贵大再次扑向邓玉娇,邓玉娇持水果刀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的左颈部、左小臂、右胸部、右肩部四
处受伤。黄德智上前阻拦,亦被邓玉娇刺伤右臂。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巴东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鉴定:邓贵大系他人用锐器致颈部大血管断裂、右肺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黄德智右臂为轻伤。
公诉人同时称,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
起诉书载明:侦查期间,受公安机关委托,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和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对邓玉娇进行了精神病医学鉴定,结论为:“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公诉人认为,邓玉娇在制止邓贵大、黄德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过程中,致一人死亡,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依照《刑法》第21
条、第234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同时,鉴于邓玉娇属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
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照《刑法》第18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具有主动投案自首的情节,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据旁听庭审的有关人士介绍,邓玉娇的辩护律师汪少鹏、刘钢为邓玉娇做了无罪辩护。他们强调,邓玉娇的防卫行为是适当的、适度的,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邓玉娇的行为同时也符合《刑法》第20条的规定,具有无限防卫权,不应负刑事责任。
经过近一个小时的法庭辩论后,法官于上午10时30分宣布休庭。经过合议庭合议后,法官于上午11时宣布了判决结果: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
该判决对检方的指控基本认可,对律师的辩护意见也部分予以采纳。
据《财经》记者了解,巴东县法院一号法庭能容纳50余名旁听人员,但庭审仅有新华社、人民日报、湖北卫视、恩施电视台、长江巴东网等八家媒体被允许旁听。对其他媒体的旁听申请,巴东县有关当局以旁听证已经发放完毕为由婉拒。
从早晨7时许,巴东县法院门口就开始有人群聚集。至庭审结束,大约有四五百人在法院外围观。巴东县有关部门特意在法院门口及街道两旁,布置了警力维持秩序。
判决后,维持秩序的警察开始劝说大家散去。至《财经网》发稿时,巴东县法院门口仍有群众聚集,但秩序良好。■
作者: LIKUANG 时间: 2009-6-16 11:34
我草,沙發!!!!!!!!!
作者: qsc12345 时间: 2009-6-16 11:35
还以为是钟欣桐艳照门爆发了呢
哦也,的确是个好消息啊!!
作者: loser 时间: 2009-6-16 11:36
作为底层屁民进来顶,阿娇虽说是无罪,俺们屁民还有个担心,就是会不会被报复
作者: 66989 时间: 2009-6-16 11:48
万辜..娇娇好样的.看来民意也不可小看...那些特权分子以后可否会夹起点尾巴呢...观忘中
作者: gz_ss 时间: 2009-6-16 12:07
谁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注意还有两个没有死的,是否应该人肉一下!还有,洗浴中心的老板和当地的派出所所长的问题
作者: webmaster 时间: 2009-6-16 12:08
罪犯还是逍遥法外啊。 警方第一版本的故事,阿娇精神病,就是为了让真罪犯逃跑,结局也是如警方所设计的一模一样。
不知有何可高兴的啊?
作者: somewhere 时间: 2009-6-16 12:11 标题: 回复 7# webmaster 的帖子
老大这是何解?请教!
作者: plag 时间: 2009-6-16 12:13
较为合情理,但事实我们无法知道了
作者: webmaster 时间: 2009-6-16 12:18 标题: 回复 8# somewhere 的帖子
起码有4个罪犯没伏法啊。 黄德智, 洗浴城老板,镇招商办主任,还有就是周矿长(这个是首犯)。
这个案子,就是一伙人侵犯阿娇。阿娇无罪,并不等于那伙人无罪。
作者: somewhere 时间: 2009-6-16 12:21 标题: 回复 10# webmaster 的帖子
是从这个角度看的,呵呵,原来是场戏
作者: zhfl_ok 时间: 2009-6-16 12:27
阿娇无罪,邓黄三人才是真正的罪犯!罪犯必须得到严惩,才是我等P们的真正胜利!!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
作者: ittgx 时间: 2009-6-16 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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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oyoleoyoyo 时间: 2009-6-16 13:35
确实是个好消息
但是大家有考虑过阿娇以后的生活么? 法院说阿娇有精神病,试问:哪个老板会请一个有精神病的服务员?
GCD的力量之大不能不为之咂舌,好人被说成精神病,或许这个判决只是为了掩人耳目,愚弄屁民呢?
再说那些官员,会得到公正的处罚么? 官员的自身素质会因为这个事提高么?
哎... ...医生难医命终之人,佛陀难渡无缘众生... ...希望GCD能管好自家的狗,毕竟中国有13亿人民,而你们只有7000万的狗腿子,什么时候想弄死你们,还是人民说了算!
作者: linux07 时间: 2009-6-16 13:59
中国的屁民的确是世界上最好被忽悠的。你要在伊朗伊拉克那种国家强奸一个女的试试,不管你什么地位的人早被石头砸死了,而在我天朝居然关心的是受害人该不该被判刑的问题,真可算世界奇观。要不说中国现在的法律还不如封建时代的王法管用
作者: jky25024 时间: 2009-6-16 14:02
法院这么做就是为了给那些当官下台阶,给那些人开脱。还找什么?都结束了,检察院也不可能上诉,就是个过程都知道的。
作者: taiyang321 时间: 2009-6-16 14:14
折腾了半天,是这么个结果,对玉娇这个个案是应经不错了。但是,制度上没有改变,如果再发生此类事件,无非两种结果:1,没有玉娇这么好运,没有人关注;2,从头折腾一遍,人力物力财力,继续个案处理
作者: 老西 时间: 2009-6-16 14:53
就看阿娇以后了!!为她捏把汗!
作者: borissong 时间: 2009-6-16 15:43
以前看过一个帖子还是报道,说人最惨就是被说精神病,你要是反驳了,得,你精神有问题,你要是不吭声,得,那你已经是那种病入膏肓的精神病了
把邓玉娇说成是精神病,GCD这招高,高招啊
作者: tlshengtang 时间: 2009-6-16 15:44
支持!!!这样的败类多死几个就清静了!!
作者: njinji007 时间: 2009-6-16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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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zllmm1 时间: 2009-6-16 16:05
10楼的言之有理。为阿娇以后的生活担忧——谁还敢雇佣一名精神病人。
作者: qhzhaoyingyan 时间: 2009-6-16 16:21
同意10楼的观点
双相型障碍bipolar mood disorder:躁狂症典型的心境是情绪高涨,但是激惹性较高,具有敌意、脾气暴戾和难驾驭等现象也很常见。病人的整个体验和行为都带上这种病态心境色彩,使他们相信自己正处在最佳精神状态。此时病人显得不耐烦,爱管闲事,频频打搅他人,如果遭到反对,便大吵大闹。结果便与他人产生摩擦,可能由此产生继发性的偏执性妄想,认为自己正被人迫害。精神运动功能的加速,使患者体验到思想像在赛跑一样,可以称为意念飘忽,如果很严重的话,很难与精神分裂症的思维散漫相区别。注意很容易随境转移,患者常常会从一个主题转向另一个主题。思想与活动的境界都很开阔,进而发展成为妄想性夸大。有时在躁狂极期会出现一时性的幻听或幻视,但均与病态心境具有可以理解的联系。睡眠需要明显减少。躁狂症病人各种活动中都显得不会疲倦,活动过度,凭感情冲动行事,并且不顾有无危险。在病情达到极端时,可能显得十分疯狂,以致在情绪与行为之间没有什么可以理解的联系,呈现为一种无意义的激越状态,称为谵妄性躁狂。
作者: nogoogle 时间: 2009-6-16 17:06
宣布P民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以此来为党的好儿女邓大贵等逃脱罪刑
作者: glim 时间: 2009-6-16 17:09
引用:
原帖由 webmaster 于 2009-6-16 08:18 AM 发表
起码有4个罪犯没伏法啊。 黄德智, 洗浴城老板,镇招商办主任,还有就是周矿长(这个是首犯)。 这个案子,就是一伙人侵犯阿娇。阿娇无罪,并不等于那伙人无罪。
要是收拾了这伙人,组织的公信力就真的歇逼了;故此…暂且为阿娇暂时的平安OLE一下吧
作者: 夺命较剪脚 时间: 2009-6-16 17:33
引用:
原帖由 yoyoleoyoyo 于 2009-6-16 09:35 AM 发表
确实是个好消息 但是大家有考虑过阿娇以后的生活么? 法院说阿娇有精神病,试问:哪个老板会请一个有精神病的服务员? GCD的力量之大不能不为之咂舌,好人被说成精神病,或许这个判决只是为了掩人耳目,愚弄 ...
强烈要求有能力的人为阿娇的未来铺一下路~~~!!!!!!!!!
作者: 棍哥 时间: 2009-6-16 17:38
如果邓玉娇免刑事处罚能最终确立,也是值得为玉娇高兴、庆幸了!
整个案子真相被设计,程序正义被践踏是显而易见的!最终的结果虽是暗斗妥协的结果,但玉娇最终平安就是大佳了!
中国社会黑暗污秽已久,伸张正义确非一蹴而就!但在玉娇一案中无数国民看到了自己的力量所在、力量所现,并借由此汇集冲击专制不公得到一个不算理想的好结果,这就是胜利!此后玉娇一案的余波荡开,期望变革的无数国民得见社会公义力量的塑造生殖展现出新曙光就是最大的胜利!
[ 本帖最后由 棍哥 于 2009-6-16 04:42 PM 编辑 ]
作者: njinji007 时间: 2009-6-16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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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遇女心惊 时间: 2009-6-16 18:13
一开始就是无罪的 ,共匪把一个无辜受害者关押了这么久,那又该怎么算?
同时那些犯罪的官员又改如何处理呢 ?妈的共匪越来越不得人心了
作者: libaji 时间: 2009-6-16 18:15
这个结果会让很多人满意。但满意的背后令人深思。那些违纪的干部呢
作者: 棍哥 时间: 2009-6-16 18:15 标题: 回复 29# sunmoon8888 的帖子
兄弟别生气,这事这样判对玉娇还算是有利的,但对当局来说结果却是尾大不掉,余波不止!当局自以为机关算尽,长远看反误了卿卿性命!这事的影响完不了。。。。黑暗不公势力既在黑暗不公之事就不止!无数为玉娇一案牵挂的国民今日见民意进一尺,他日就需民意进一丈,力量在对比在尺度,国民和专制抗争没得完!!
作者: 雨落霜枫 时间: 2009-6-16 18:44 标题: 回复 4# libaji 的帖子
从机密渠道来说,死的算工伤,活着没JJ的也算工伤
作者: rovers 时间: 2009-6-16 21:23
不会这么简单,这个消息只是忽悠一下咱们屁民的
作者: LeeZ 时间: 2009-6-16 21:33
这个东西会随着时间慢慢淡忘,唉,就这样结束吧~
作者: 思考驴 时间: 2009-6-16 22:19
错!,判决是阿娇故意伤害罪成立,考虑到“防卫过当”情节和“自首”及“精神障碍”,免予起诉。
也就是有故意伤害罪,即使免予起诉,也是罪犯身份。随时可以再次提起起诉。
这样做的目的大家都明白了,就是保护了政府公务员的面子,具体效果就是黄德智逍遥法外,阿娇从此担上一个罪名。
这叫自由了么?
作者: 玉刀 时间: 2009-6-16 22:43
应该是无罪释放,严惩强奸犯
作者: xcmule 时间: 2009-6-16 22:59
可惜,恶棍没被判刑
作者: FUZEYI 时间: 2009-6-16 23:27
公愤 传的哪都知道了 不免罪 难道为了一个屁官 影响自己么 弃卒保帅
作者: xuer 时间: 2009-6-16 23:54
邓大贵是不是过几天又要追认烈士了.........
作者: kuyuxin 时间: 2009-6-17 02:30
这是人民得节日吗?这是法律得悲哀
作者: jack008286 时间: 2009-6-17 03:54
这是人民的节日吗?这是法律的悲哀————此话不假。
作者: a981234 时间: 2009-6-17 05:39
在团结一致的民众面前,再强大再NB的暴政也会在发抖的。
众志成城!
作者: xpysfsf 时间: 2009-6-17 09:42
愚民主义,欺负老百姓上面没人
作者: glim 时间: 2009-6-17 09:43 标题: 果然,黄德智和某员工遭殃而已
新华网武汉5月31日电 近日,中共巴东县纪委、县监察局对“邓玉娇案”中涉案人员黄德智、邓中佳作出严肃处理。
黄德智,男,现年41岁,系巴东县野三关镇农业服务中心聘用员工。2009年2月至案发前借用在野三关镇项目招商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并被任命为招商办副主任。
邓中佳,男,现年45岁,系巴东县野三关镇财经所公共服务岗位聘用员工。2008年6月至案发前借用在野三关镇项目招商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并被任命为招商办副主任。
中共巴东县纪委、县监察局调查后认为:黄德智身为共产党员,接受服务对象吃请,已构成违反廉洁自律规定错误;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玩乐,并强迫要求女服务员陪其洗浴,在遭到拒绝后又对该女服务员实施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严重违纪,影响极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经巴东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黄德智开除党籍处分。中共野三关镇党委于5月29日撤销黄德智的镇招商办副主任职务,同日,野三关镇农业服务中心与黄德智解除了农业技术服务岗位聘用合同,予以辞退。因黄德智的不法侵害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已对其予以治安拘留。
邓中佳虽经查证无违法行为,但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中共野三关镇党委已于5月29日撤销邓中佳的镇招商办副主任职务,同日,野三关镇财经所与邓中佳解除了公共服务岗位聘用合同,予以辞退。
此前,“梦幻娱乐城”已被依法查封,其相关责任人正在被依法查处之中。
作者: creativetree 时间: 2009-6-17 10:07
真正的罪犯仍在逍遥法外
作者: 海龟酒徒 时间: 2009-6-17 10:16
发贴支持一下。
作者: jinluobo 时间: 2009-6-17 11:28
支持阿娇,支持继续严惩其他涉案人
作者: zgzhif 时间: 2009-6-17 11:53
明知阿娇有精神病? 那宾馆管事还招聘她 脑子是不是进水了? 明知阿娇有精神病? 那些色胆包天的所谓共产党官员还去调戏非礼她 该死!!!
作者: nirvana 时间: 2009-6-17 13:19
还算公平!
作者: rzjhp 时间: 2009-6-17 20:18
还是判的有罪,只不过免于刑事处罚。
作者: after.sun 时间: 2009-6-18 01:11
不喜欢用“阿娇”的简称代邓玉娇。
作者: av_man_no_1 时间: 2009-6-18 08:13
说实话没用好高兴的。罪犯还是逍遥法外。
作者: fantasist 时间: 2009-6-18 10:15
唉,只能无奈地接受这种结果了。至少邓玉娇本人没事,我们在心中为她树个碑好了
作者: 唐人儿 时间: 2009-6-19 02:51
如果连一个本应是正常的公正判决都成为了人民的节日,那只能说明这个“国”,已经奄奄一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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