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张耀杰 :假如小女生的处女膜并不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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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s59
时间:
2009-6-10 08:23
标题:
张耀杰 :假如小女生的处女膜并不完整
2009年6月2日,人民网转载源自《新闻晨报》及《云南信息报》的一篇新闻报道,标题为《小学女生被警方以卖淫罪名拘捕 均遭刑讯逼供》。其中介绍说,13岁的刘莉莉和15岁的刘芳芳,是昆明博华小学六年级的学生,3月16日晚8点,她们在自家门口被警方制服,跟她们一起被制服的还有父母亲以及父亲好友普恩富。警方暴力执法和刑讯逼供的结果,导致普恩富头面部、躯体多处软组织挫伤,左侧第7、8肋骨骨折,构成轻伤;刘芳芳、刘莉莉构成轻微伤。3月17日上午,他们被集体释放。
昆明市王家桥派出所所长聂天杰给出的解释是,派出所巡防李加权和两名学员警外出吃饭时路遇刘芳芳,刘问他们“要不要耍一下”,随后李加权等人就对疑似卖淫的刘芳芳及其家人亲友采取了暴力执法行动。“没有发生实质的性关系,缺乏直接证据。经过询问和调查后,第二天就让他们回家了。”
在掌握公共权力的聂天杰、李加权一方,面对“缺乏直接证据”的疑似卖淫就可以暴力抓人;而在置身弱势情境的刘仕华和他的两名女儿一方,为了自证清白,只好借钱到昆明法医院进行妇科检查,法医院出具的证明书证明两名小女生的处女膜完整,未现裂伤。刘仕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出了令人既熟悉又悲哀的一句话:不希望这是唯一的、最后的渠道。
然而,对于刘仕华和他的两名女儿来说,除了自证清白的处女膜检查之外,他们还有别的既切实可行又行之有效的救济渠道吗?假如两名小女生的处女膜并不完整,岂不坐实了她们的卖淫罪名吗?再退一步说,即使她们确实在自家租住的出租房里违法卖淫,警察就可以暴力执法,并且抓到派出所之后还要刑讯逼供吗?即使是犯罪嫌疑人,她们最为基本的人身权、生命权,难道就不需要公安机关依法保障吗?!
新闻界有一句颇为经典的行话:狗咬人不是新闻,人咬狗才是新闻。好在随着网络信息的普及扩张和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这种长期存在并且被人为屏蔽的人咬狗性质的新闻事件,终于可以在媒体报道中层出不穷地披露出来。
2001年2月,陕西省泾阳县19岁的农村姑娘麻旦旦,先被当地公安人员认定为嫖娼,后被认定为卖淫,由于相关媒体特别是网络媒体的及时跟进,上演了一出持续10个月之久的“处女卖淫案”。麻旦旦最后所获得的精神赔偿只有74.66元。
2003年3月8日晚,盐城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几名干警将美发店23岁打工妹金磊带到派出所殴打刑讯,逼其承认卖淫。金磊“被打得实在受不了了”,只好招认,并被迫做了4次处女检查,结果都是处女膜完好,确系处女,在这种情况下,当地公安部门竟然声称“处女也可卖淫”。
据介绍,近年来诸如此类的处女卖淫案在河南固始县、辽宁海城市、山东东营市、湖北随州市等地都出现过。这些冤案几乎如出一辙,其统一的模式就是:枉抓无辜——刑讯逼供——屈打成招——检查鉴定为处女。自贵州省习水县多名公职人员嫖奸幼女案曝光后,中小学女生的卖淫与疑似卖淫现象,也开始进入公众视野,并且表现出比人咬狗更加悖离情理的怪现状:与成都市新都区李姓男青年上树偷窥邻家妇女刘某被判处强奸罪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同为四川省的宜宾县国税局白花分局长卢玉敏,以6000元价格向年仅13岁的初一女生小红“买处”,该县公安局以卢玉敏当时确实不知道小红是不满14周岁幼女为由,以嫖娼罪作出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金5000元的顶格处理。与弱势小女生刘莉莉和刘芳芳不得不通过检查处女膜来自证清白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发生在湖北省巴东县的邓玉娇案中,当地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对于公款嫖妓且强奸未遂的公职人员邓贵大、黄德智等人的极力辩护和曲意包庇。
应该说,公民权益的依法维护,不仅体现在社会成员之间相互尊重、互不侵犯方面,更应该体现在国家公共权力及其执行者对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公民权利的充分尊重与切实保障方面。作为一名公民,笔者真诚希望诸如此类的小女生疑似卖淫案不再发生,即使不幸再次出现,小女生也不再需要通过检查处女膜来自证清白,并且能够通过合法渠道获得最大限度的国家赔偿;与此同时,执法犯法的“公仆”必须受到最为严厉的惩戒!
2009年6月2日。
作者惠寄 转载请注明出处
Tuesday, June 09,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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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totem7
时间:
2009-6-10 10:22
标题:
中国的传统“开苞见喜”的文化
终于被我裆干部和某些红顶商人继承了,可喜可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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