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曾荫权悍然代表香港人谈六四 [打印本页]
作者: glim 时间: 2009-5-15 09:28 标题: 曾荫权悍然代表香港人谈六四
http://cablenews.i-cable.com/web ... 2/2009/05/14/ce.wsx
附字幕:
议员:行政长官,我想问你一个很简单的问题。在今天的社会里面,市民对政府的信心是很重要的。那负责人有没有良知,讲不讲原则,是非常重要的。今年,是柳
丝的20周年纪念,20年前,你是一个普通政务员时候,你尚且为柳丝民/运动容。今天,你可不可以清清楚楚告诉市民,你是不是支持平反柳丝呢?
权权:香港人对柳丝的感受和看法,我是明白的。但事件发生到现在很多年了,其间,国家在各方面的发展都取得骄人成就,也为香港带来了经济的繁荣。我相信香港人对国家的发展会做出客观的评价。这是我的看法。
议员:主席,我问的是特馊个人的良知和原则。我现在追问:是不是特馊的意思,经济搞得好,就可以不承认杀人呢?香港特别行政区为了分享利益,就可以埋没良心呢?
权权:我所讲的就是说,时间过了,香港人对国家各方面的发展,不单是经济上的发展,其它各方面的发展,得到骄人的成就,已经带给香港不单是经济繁荣,而且社会稳定,我很希望,在这方面,大家可以信赖香港人会做出一个客观的评价。我刚才所说…….
观众席:人家问你有没有良知啊,曾权权!......你怎么负责……(城城噪音太大,听不清。)
主席城城:观众席!!!观众席的人士!!!请工作人员请观众席人士立即离开。
主席城城:行政长官。
特服MM:行政长官,行政长官是不是答完了?
权权发呆ing……
议员:主席,如果特馊答完了,我问一个规程的问题。主席,在我们平时的大会里面,如果是官员没答我们的提问的话,我们可以提出的。那在特馊答问大会里,同一样的规则是不是适用呢?因为特馊是没有答我的问题的。
城城:吴议员,即使在平时质询的环节,我都不止一次提出过,出席我们会议的官员,他们回应的问题,或者是不能符合议员的要求。很多时候,官员认为他回答
了,议员就起来说,刚才官员没答他的问题。我认为呢,我们,包括主持会议,我作为主持会议(城城惯性语无伦次),我是不能够强迫我们的官员按照议员的要求
来回答问题,我们在这一个行政长官答问会,历来的做法都是,每一位议员提问之后,有一个简单的跟进的质询。如果议员不满意行政长官的答问,我相信只能通过
其它的方式表达。
议员:主席,请你澄清,你刚才那个裁决。因为平时呢,第一,我是不是理解你认为,平时大会的规则,是特馊答问大会也适用的?第二,我想问,你平时都分得
清,什么时候官员没答问题,什么时候是答得满不满意。那今天,主席,你是不是也有分清呢?你是不是仍然用你主席的权利,是…权力,是说特馊是答了问题呢?
城城:吴议员,平日质询的那个规则呢,也是适用行政长官答问会。你是不是刚才认为行政长官没答你问题呢?
议员:没错,主席。我问的是他个人的良知,他答的是国家的发展,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主席。
城城:那我再重复一遍,当议员认为出席的官员或行政长官没答问题的时候,我认为,可以给官员或行政长官看有没有补充。如果他认为没有补充,我们也只能这样了。行政长官。
权权:我再多讲一次,我的意见就是代表香港人整体的意见,香港人的意见也会影响我的意见。刚才我所说的就是我感觉到的香港对于现在的体制的看法,也是我现在的看法。
(有议员鼓噪)。
城城:谭伟雄议员!!
梁长毛:我,我觉得,特馊呢,他正在讲的那样东西就是:强奸民意。
城城:梁长毛议员,你这个不是规程。
梁长毛:这是规程问题。
城城:对不起,你这个不是规程问题。请你坐下。
梁长毛:你……你怎么可以代表我呢?人血不是胭脂嘛!
城城:梁长毛议员,请你坐下!!
李卓人:规程问题。要求澄清,我要求特馊澄清,你怎么可以代表我,你怎么可以代表香港人。我觉得这个很反感,完全反感。我希望要求特馊澄清。
城城:李卓人议员,请你坐下。
李卓人:如果是自己我无所谓,但你怎么可以代表香港人呢?我要求特馊收回。
城城:李卓人议员,请你坐下!李卓人议员,请你坐下!!李卓人议员,请你坐下!!!
城城:张文光议员。
张文光:主席,我要求特馊澄清。为什么他认为他对柳丝的看法是代表香港人?而且是所有香港人的意见呢?
权权:我所讲的,我是代表香港人,是一般香港人。当然不能代表全部香港人。……我可以再多讲一次,香港人对柳丝的感受和看法,我说我明白的。事件发生已经
很多年,期间,国家在各方面的发展都得到骄人的成就。也为香港带来经济繁荣和其它的发展。我很相信香港人会对国家的发展做出客观的评价。这个是我现在对现
状的判断。是我,亦都认为……同意这个判断……
梁长毛:主席,我尊敬你,你都讲了你对柳丝的看法。他讲不出,他没资格做我们的特馊。……
你不用赶我走。良知是可以出卖的吗?
城城:梁国雄议员!李卓人议员,你坐下!
梁长毛:有没有搞错啊!曾权权!……你怎么可以代表我呢?你不可以代表我的嘛!……说别的你可以代表我,死人啊!人血不是胭脂啊!……有没有搞错啊,怎么容忍啊!。。。。。。。
城城:梁长毛议员,请你离开议事厅。梁长毛议员,请你立即离开议事厅!李卓人议员,请你坐下!
李卓人:主席,不是,我先说说,我在给特馊最后一个机会,请特馊收回他的言论,要不,我离席抗议。因为,我觉得特馊是强奸民意。
城城:李卓人议员坐下。张文光议员!我们的议事规则,如果有官员或议员发言的时候,其他议员要求澄清,是这个官员或正在发言的议员决定时候要澄清和如何澄清。我们这个答问大会是不应该成为一个辩论会。所以,张文光议员、李卓人议员,请你们坐下,不要影响其他议员提问。
议员:主席!我们要离场抗议。因为,特搜说他要代表我们香港人,挺离谱的……
。。。。。。
另一议员:这个不是辩不辩论的问题,因为基本法之下,回答议员的质询是宪制的责任。宪制上的责任不是轻描淡写......
。。。。。。
城城:我宣布暂停会议。
作者: 00000789 时间: 2009-5-15 10:51
建议给出可以下载的连接
作者: ggnarsil 时间: 2009-5-15 10:52
又見長毛。。。。吃蕉
作者: 黑总统 时间: 2009-5-15 11:06 标题: 恶法
曾荫权就是给北京擦鞋的。
他的前任董建华是给江泽民提鞋的,老江搞了一个23条,香港人不干,大游行,把董建华逼下台了。
于是北京就找来曾荫权来代言北京。
以下是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叛国
叛国罪规限于:(1)加入与我国交战的外来武装部队,意图推翻或恐吓中央人民政府,或胁逼中央人民政府改变其政策或措施;(2)鼓动外来武装部队以武力入侵我国;或(3)协助与我国交战的公敌,意图损害国家在战争中的形势。
叛国罪行将不适用于非中国国民。为清晰起见,有关的概念都已清楚界定,例如有关战争状态的释义,只指武装部队之间的公开武装冲突或公开的宣战。一般示威、冲突和暴乱等,不列为战争。
为了消除公众疑虑,普通法中的隐匿叛国罪将会废除,而我们亦不会加入新的法定罪行。
分裂国家
分裂国家罪的定义是藉使用严重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完整的武力或严重犯罪手段,或藉进行战争,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某部分自其主权分离出去。“抗拒行使主权”的提述将在分裂国家罪中删除。
颠覆
颠覆罪是指藉使用严重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定的武力或严重犯罪手段,或藉进行战争(1)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确立的国家根本制度;(2)推翻中央人民政府;或(3)恐吓中央人民政府。
分裂国家罪和颠覆罪中,“威胁使用武力”的提述将会被删除,只有真正涉及战争、武力或类似恐怖活动的严重犯罪手段才会被涵盖。
煽动叛乱煽动叛乱罪是指:(1)煽惑他人犯叛国、颠覆或分裂国家的罪行;或(2)煽惑他人进行严重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定的公众暴乱。
有关处理煽动刊物的罪行,控方将须毫无合理疑点地证明有关人士的确具有煽惑他人干犯叛国、分裂国家或颠覆罪的意图。
现行法例中有关管有煽动性刊物的罪行会被废除。言论、出版及学术研究自由均充份受到保障。
窃取国家机密
只会对现行的《官方机密条例》进行两项轻微修订。
对于有关保护“中央与特区关系”的资料方面,受保护的资料只限于与香港特区有关并且根据《基本法》是由中央负责的事务的资料。此外,如披露该等资料会或相当可能会危害“国家安全”,有关人士才会被惩处。“国家安全”在现行的法例中的定义为“保卫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完整及独立自主”。经济资料的自由流通,将不会受影响。
第二项修订是为了堵塞有关以非法手段取得受保护资料并作出损害性披露的漏洞。
“违法取览”限于藉电讯而在未获授权下取用电脑资料、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而取用电脑、盗窃、抢劫、入屋犯法或贿赂这些在香港法律下的刑事行为。
外国政治组织
现行《社团条例》的条文禁止外国的政治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区进行政治活动,及禁止香港特区的政治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条例草案不对有关条文作出修订。
取缔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社团条例》已经赋权保安局局长取缔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在行使该项权力时,须按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有关保护国家安全的准则属必须和相称的标准,条例草案赋予保安局局长有相类的权力禁制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但该新增权力只可在符合下列其中一项先决条件下方可行使─(1)有关组织的宗旨或其中一项宗旨是从事叛国、颠覆、分裂国家、煽动叛乱或谍报活动;(2)有关组织已作出或正企图作出叛国、颠覆、分裂国家、煽动叛乱或谍报活动;或(3)有关组织从属于某内地组织,而该内地组织已被中央人民政府藉明文禁令并按照国家法律,以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为理由禁止运作。
某本地组织被视为“从属”于一内地组织,是指前者接受后者可观的财政资助、前者受后者指示或控制,或前者的政策由后者厘定。
即使有本地组织从属于被中央明令禁制的内地组织,该本地组织也不会自动被禁制。保安局局长的决定,必须符合国际人权公约的标准。
任何对保安局局长取缔某组织的决定不满意的人士,无论是关于事实或法律观点,均可向原讼法庭提出上诉。而有关特设上诉审裁处的建议会被删除。
取缔决定本身并不会引起刑事罪行;除非任何人士在保安局局长作出取缔决定后,仍继续支持该组织的运作,才构成刑事罪行。
紧急调查权力
条例草案将会订明只有职级在总警司或以上的警务人员方可授权行使紧急调查权力。只有在警务人员合理地相信有人已干犯或正在干犯有关罪行,而必须立即采取行动,否则调查该罪行的重要证据将会丧失,并因而会对该罪行的调查造成严重影响,方可行使紧急权力。
条例草案并订明不论在任何情况下,执法人员必须向法院申请手令,方可搜查或检取新闻材料。新闻自由将不会受到影响。
正如我们早前曾公开承诺,我们不会要求扩大警方的财务调查权力。
由陪审团审讯
条例草案将订明被指控干犯叛国、分裂国家、颠覆、或煽动叛乱中煽惑他人干犯叛国、颠覆、分裂国家等罪行的人士,将由陪审员审讯。而被控煽动叛乱中煽惑他人进行严重危害国家稳定的公众暴乱及非法披露罪行的人士,亦可以选择由陪审员审讯。
符合《基本法》第39条
条例草案明文规定所有《基本法》第23条罪行条文的解释、适用及执行,必须符合《基本法》第39条适用于香港的国际人权公约的标准。
PS: 这23条恶法就是共产党在大陆搞的,想在香港推广。人家不干!
共匪想独裁,人家不理,所以共产党才天天动用政治资源在立法会施压。
7.1 大游行每年都有,都在骂:恶党!
香港就是一个小地方,靠的是自由度来生存,共产党整天折腾香港,不知道没有自由,香港什么都不是。
[ 本帖最后由 yahoog 于 2009-5-15 07:15 AM 编辑 ]
作者: starking 时间: 2009-5-15 12:16
权权表带的很好
作者: LIKUANG 时间: 2009-5-15 12:36
看得我很雞凍啊。
要是512也能這樣質詢四川官員就爽了
作者: chengxz 时间: 2009-5-15 13:14
捣乱的人什么时候都是气势汹汹
作者: popo2009 时间: 2009-5-15 14:26
曾特首在共党淫威下有口难言,又不能象大陆的狗官可以只手遮天,为所欲为,无奈。
作者: xuer 时间: 2009-5-15 17:19
香港正在沦陷!!!专制正在蔓延!!!起来!不愿做奴隶的人们!!
作者: xfbsmmy 时间: 2009-5-15 18:09
了解一下香港人的说法。要是能提供下载最好
作者: 葉孝禮 时间: 2009-5-15 18:36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zzllmm1 时间: 2009-5-16 12:05
人在江湖,身不由己!!
作者: T_abc 时间: 2009-5-16 18:12
引用:
原帖由 LIKUANG 于 2009-5-15 08:36 AM 发表
看得我很雞凍啊。要是512也能這樣質詢四川官員就爽了
是这么个理。。。。。。。。
作者: T_abc 时间: 2009-5-16 18:14
曾特首比大陆一个省长书记难当多了
到了北京要当媳妇
回到香港要当孙子
作者: hbunny 时间: 2009-5-16 21:08
权权也戴表了
作者: 几何 时间: 2009-5-16 21:18
http://www.youtube.com/watch?v=p4RGBSg3Iy4
作者: fantasist 时间: 2009-5-17 00:41
一不留神把喜欢代表别人的共匪本质暴露了
作者: kingvip6 时间: 2009-5-17 09:01
有视频就最好
作者: phranksun 时间: 2009-5-17 09:31
引用:
原帖由 fantasist 于 2009-5-16 08:41 PM 发表
一不留神把喜欢代表别人的共匪本质暴露了
支持。
作者: 大音无声 时间: 2009-5-17 13:38
从视频上看,香港政人比台湾政人要有修养得多
作者: feifei24 时间: 2009-5-18 10:48
中共要的是独裁,香港人民要的是民主,曾荫权一面怕得罪中共,一面又怕得罪香港人民,夹在中间难受啊!这个特首真是不好干啊!
作者: j_bf 时间: 2009-5-18 20:27
权权--夹屁虫。
呵呵,看质问他,和他答非所问的样子。
作者: wxlab 时间: 2009-5-21 12:41
要撒谎也不容易
欢迎光临 ::电驴基地:: (https://www.cmule.com/) |
Powered by Discuz! 6.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