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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言获罪”,一定要追究构陷者的罪责!》,假冒的《人民日报》时评/思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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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oogleboy
时间:
2009-5-4 20:06
标题:
《“因言获罪”,一定要追究构陷者的罪责!》,假冒的《人民日报》时评/思宁
思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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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日、5月3日,许多网站出现一篇所谓《人民日报:“因言获罪”,一定要追究构陷者的罪责!》的时评。许多网站和网友把该时评视为《人民日报》5月2日发表的时评。
根据思宁对该时评内容的分析,其中的观点似乎在胡耀邦掌管官方舆论部门(由于现在的官方舆论部门的网络过滤控制,此处无法写出该舆论部门的正式名称,否则在网页上将出现空格、星号之类的避讳符号)的时候才有可能出现在《人民日报》上,而退化许久的《人民日报》现在则不可能发表该时评。但是,在人民网网友的评论中,还是可能的。思宁也有观点有点尖锐的个别时评在人民网可以发出,甚至被网站编辑推荐到首页“人民时评”栏。但别说《人民日报》发表,即使大陆其他报纸,也没有一家敢于发表。
经查,《“因言获罪”,一定要追究构陷者的罪责!》只是网友建达被人民网观点频道选载的一篇“人民时评”,见http://opinion.people.com.cn/GB/70240/9226619.html网页,根本不是5月2日《人民日报》发表的。5月2日的《人民日报》电子版见http://paper.people.com.cn/rmrb/html/2009-05/02/node_1922.htm网页,当天的《人民日报》根本没有《“因言获罪”,一定要追究构陷者的罪责!》这篇时评。
有些网友天真地以为《“因言获罪”,一定要追究构陷者的罪责!》时评是官方真的要反对“因言获罪”,要保障公民表达权的最新信号。这未免太幼稚了。其实官方最新发出的信号恰恰相反,5月1日起施行的《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就是“因言获罪”“法制化”,剥夺和限制公民表达权的一个危险信号。建达要是人在杭州发表该时评,倒是有被杭州警方认定“鼓动公众恶意评论他人”,从而予以警告、罚款,甚至认定“危害国家安全”而“由国家安全机关”“查处”的风险。
遗憾的是,转登转贴该时评且注明“人民日报”的网站和网友,以讹传讹,不懂得人民网网友发表的文章不代表《人民日报》,更不是在《人民日报》上发表。而且,根据人民网的规定,网友发帖只代表网友的个人观点,不代表人民网观点。连人民网观点都不代表,怎么能理解为代表《人民日报》的时评呢?
这些年,常有人把人民网网友的某些好文章伪装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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