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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刘昌松:“强奸”变“嫖幼”,严打还是放纵 [打印本页]

作者: legend_teng    时间: 2009-4-7 13:57     标题: 刘昌松:“强奸”变“嫖幼”,严打还是放纵

贵州省习水县检察院陈姓检察长在回答记者“为何不以强奸罪而以嫖宿幼女罪起诉”的问题时说,那是为了更严厉打击犯罪,因为嫖宿幼女罪的量刑起点是5年,强奸罪的起点为3年。(4月6日《新京报》)其意思是,嫖宿幼女罪比强奸罪重。据报道,2007年10月到2008年8月期间,习水县辍学学生刘某、袁某将11名女学生带往袁某某家中,再由袁某某联系嫖客。受害者中,未满14岁的幼女有3名,其余均未满18岁。警方已控制犯罪嫌疑人21人,多人为公职人员。


一般民众定会认为陈检察长的说法没有问题,甚至认为当地司法机关是下了严打公职人员奸淫幼女犯罪的决心。但是,笔者认为陈检察长的说法带有一定的迷惑性,原因在于他只向民众介绍了最低刑,而闭口不谈最高刑。


按法律规定,强奸罪是一个远远重于嫖宿幼女罪的罪种,它的法定刑有两档:一档为3年至10年有期徒刑,一档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即法定最高刑为死刑;而嫖宿幼女罪的法定刑只有一档,即5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刑为有期徒刑15年。司法机关若将罪名定性为嫖宿幼女罪后,就完全不存在判无期徒刑或死刑的可能,由基层法院而不由中级法院来审判顺理成章。


从陈检察长的说法中知道,那些人的强奸罪是构成的。但是,有必要追问的是,他们奸淫幼女的情节算不算恶劣(当地政法委书记说“比杀死几个人还严重”)?再者,从2007年10月到2008年8月整整10个月间,有没有人奸淫多名幼女?还有,有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倘若这些情节属实,则完全有无期徒刑、死刑的适用余地,认定为嫖宿幼女罪,就有放纵犯罪之嫌了。


况且,《刑法》规定,奸淫幼女的,应当以强奸罪从重处罚,即使很一般的情节,也可判处接近10年有期徒刑的刑罚;而嫖宿幼女罪的一般情节应在5、6年有期徒刑之间判处。试举一例:假使某人奸淫幼女多名(也付了所谓的“嫖资”),即以嫖宿幼女罪按严重情节判处,最高也只能判有期徒刑15年,而依强奸罪中奸淫多名幼女的情节,最高则可处死刑。


此外,当地之所以将强奸罪认定为嫖宿幼女罪,可能与一些司法人员的潜在观念有关:嫖娼幼女也是嫖娼嘛,而嫖娼算不上什么大事,这样就可以在面子上好看得多。


值得一提的是,37岁的社会无业人员袁某某利用14岁的辍学女孩刘某及其15岁的男友袁某控制多人卖淫的行为,完全可以认定为组织卖淫罪,至少可认定为强迫卖淫罪(该两罪的法定刑一样,都有死刑)。而检察机关却说,“很难认定袁某某强迫他人卖淫,因为强迫学生卖淫的是未成年人刘某和袁某”,而刘某和袁某年仅14岁和15岁,未达到强迫卖淫罪的刑事法定年龄。刑法理论认为,成年人利用未达到刑事法定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成年人的单独犯罪(理论上间接正犯),而不是共同犯罪,未成年人只是他们犯罪的工具。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对袁某某不认定为强迫卖淫罪(或组织卖淫罪),而以引诱、容留卖淫罪(最高刑只有有期徒刑)起诉,也是为了达到不由中级法院审理和最终没有死刑的刑事责任的结果,从而达到降低该案社会影响的目的。 (本文来源:新京报 )


作者: laoduan6608    时间: 2009-4-7 22:58

看麻木了,习惯了
一群无恶不作的畜生在压榨着我们屁民老百姓
美国的月亮当然比中国的圆
作者: 棍哥    时间: 2009-4-7 23:11

当局真多此一举,直接判被幼嫖不结了吗!
怕屁啊?!
作者: well530    时间: 2009-4-8 11:20

共党还要把中国折腾成什么样儿?真是难以想象了!
作者: ling870118    时间: 2009-4-8 12:13

还好没说幼女QJ他
作者: 81252259    时间: 2009-4-8 19:50     标题: 没话说

都太年轻啊 哎
作者: gdfszyy    时间: 2009-4-8 21:22

天打雷劈,这帮流氓,
作者: taoliu    时间: 2009-4-8 22:45

明显是被幼女强奸这都看不出来?
作者: mgltgjy    时间: 2009-4-14 13:57

应该阉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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