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月9日,日本福冈高等法院对前被掳中国劳工及遗属状告日本政府及三井矿山、三菱材料公司一案做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了原告诉求。
1943年至45年间被强掳至福冈县和熊本县的煤矿,被迫在严酷的条件下从事劳动的45名前中国劳工作为原告,要求总额为10亿3,500万日元(约合7,200万元人民币)的损害赔偿。
在2006年3月做出的一审判决中,福冈地方法院虽然认定日本政府和企业存在不法行为,但以不追究明治宪法下政府行使权力所造成责任的"国家无答责法理",以及20年索赔时效已过为由驳回了原告诉求。
去年4月,审判长曾提出"强掳及强迫劳动是当时的国策,受害人在精神和肉体上遭受了巨大痛苦",希望促成双方和解,寻找救济受害人的方法,但因被告方拒绝而使谈判最终破裂。
在日本各地都有中国人要求战后赔偿的诉讼。2007年4月,日本最高法院做出最终司法解释,认为"在1972年的《日中共同声明》中,中国人个人的索赔权已被放弃",同时也期待被告方的企业能够为救济受害人作出努力。
本次判决也是沿袭了07年最高法院的判断。
据原告辩护团说,目前还有6件类似的诉讼正在日本各地法院进行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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