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对于当时的教会应该有一个清醒的认识,那就是他并不是一种单纯的宗教组织,而是有着相当强烈的政治色彩的。以罗马教皇为首的梵蒂冈教廷,向全球各国传播天主教,并领导各地的教会。在向亚非各国传播天主教的过程中,教廷往往借助于强国和它的政治权势,这就无疑地给传教事业带来了复杂性和危险性。天主教的海外传教史,从来就和国际上强国扩张政策相关联,从早期的殖民主义,直到后来的资本主义、帝国主义,都是如此。当时的传教活动是受到这些西方强国的资助的,这些宗教活动从一开始就被渲染上鲜明的政治色彩。外国传教士是以着特殊的身份闯进中国的。他们都是一身而二任:一方面是宗教团体的宣教师,另一方面又是战胜中国的外国侨民,他们享有着很大的特殊权利。有人这样形容外国的某些传教士:“右手拿着宝剑,左手拿着十字架,而在他们道袍里面却藏着武士的全副盔甲。”(Forsyth,Robert Coventry, Shantung, The Sacred Province of China. PP.161—167。)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些不平等条约中,清政府还允许保护传教士和教民。“且将滥行查拿者,予以应当处分。”(1860年《中法续增条约》第六款。)中国教民的保护权,反而由外国的要求订在条约里,这是直接干涉中国内政的行为,严重破坏中国的主权。更有甚者,1896年5月清政府颁布的教案处分办法,凡教堂被毁,“将该地方官照防范不严,降一级留任例议处。”“其保护未能得力,自属办理不善,应查照历办成案,以不应重公罪降二级留任例定议。”“教案赔偿之款议结后,由该督抚藩臬道及府厅州县分年按成偿还归公。”(1896年总署奏遵议教案处分折。)清政府赔偿教民所受的损失,这笔款要交给传教士,由传教士发放。这无异于将教民置于外国管辖之下。从以上各项规定来看,我们就不难理解,地方官为什么“畏教如虎”同时又“视之如仇了”。
而且,更为有害的是,教会为了所谓的发展传教事业,盲目扩大自己的教徒数量与规模,他们是怎么发展教徒的呢?大致说来有两种:一是靠物质上的援助,二是靠外国特权的保护,而尤以后者为主要形式。当时的广大农民处在封建压迫和剥削之下,生活十分艰难,一但遇到水旱灾荒,便面临绝境。在这种情况下接受了一些教会的援助,因而信教受洗,这是可以理解的。根据巨野农民提供的情况:“也有很多穷人参加,他们并不是真信教,而是生活没出路,为穷困饥寒所逼。入教只是为吃教堂供给的馍馍,或用教堂两吊钱。”(《山东义和团调查资料选编》第36页。)也有的是为了逃避当时的政府迫害,如鸦片战争以后,沂水、蒙阴、单县、巨野、汶上、嘉祥、即墨、乐陵等地,大批的白莲教及其支派皈依了天主教和耶稣教,为的是逃避清政府的迫害,有的甚至于是整个村庄的居民投入了教会。(参考连警斋《郭显德牧师行传全集》,上海广学会出版,第343一351页。The Chinese Recorder and Missionarv Journal vol12,no.6.PP.245—266,King,Clifford J, A Man of God,PP.73—74,Stenz,George,Twenty-five years’in China(1893—1918)。)但是,这些人并不是真正的信教,其往往的结果也是一但外部环境改变了,如自然灾害一旦结束了,就又离开了教会,过起了普通人的生活,当然也有少部分人的加入是真的出于对基督教的信奉而成为基督徒的,比如后来的宋氏家族的开创者宋耀如等人,就成为了忏诚的基督信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