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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刑事加害人亲属该得到“国家救助”吗 [打印本页]

作者: 七叶一枝花    时间: 2009-2-16 10:15     标题: 刑事加害人亲属该得到“国家救助”吗

日前召开的政协云南省十届二次会议上,云南政协委员王中指出:刑事伤害救助制度的缺失造成了救助的不规范,形成一种“个人犯罪、国家买单”的不正常现象。而救助对象除了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有扶(抚)养关系的亲属,还应该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统称“加害人”)有扶(抚)养关系的亲属。



应当说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刑事被害人的国家救助是近年来社会关注的焦点,但正如王中委员所说,由于国家层面的统一救助制度缺失,各地自行实践的司法救助在救助范围和救助标准上随意性强,救助资金也多无稳定的保障。尽管我们不时看到某地法院又将成立“被害人救助基金”这样的新闻,但救助成果却寥寥。“被害人国家救助”实则处于“雷声大雨点小”的尴尬境地。



至于第二个问题,正如王中委员所言,“救助目的是以人为本,保障公民的生命权、生存权、健康权,不应该根据身份的不同而区别对待”。加害人的家属并非加害人,在通常情况下也无须承担因加害人的犯罪行为而产生的侵权损害。加害人家属更不应其与加害人的亲属关系而被国家所歧视。当加害人的家属出现了家庭困顿的情况时,国家理应给予救助———只是,这种救助得建立在现行社会保障机制之上,而并非刑事司法中的“国家救助”。之所以被害人或其家属需要国家救助,这是因为被害人或其家属受到了加害人的人身或财产侵害,加害人在法律上本就有赔偿义务。而刑事案件中许多加害人并无赔偿能力,所以在法理上将这种责任转嫁给国家。



“刑事被害人的国家救助”源于国家责任,所以未得到或未充分得到加害人赔偿的被害人,都有权要求国家救助。而加害人家属的“国家救助”实则是社会保障的一部分,因而对加害人的“国家救助”也不能脱离社会保障的现实。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全民社会保障体系的整体推进。将“刑事被害人的国家救助”与“刑事加害人亲属的国家救助”并列,实则是将“刑事加害人亲属的国家救助”从社会保障中单独抽出,这种优先解决论恐怕并不利于犯罪预防。若没有社会保障的整体改善,而先行实现了“刑事加害人亲属的国家救助”,恐怕又会引发不少无力养老抚幼的家庭中坚,为得到这份“国家救助”而不惜犯罪。



从社会现实来看,也是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国家救助更为紧迫。以轰动一时的邱兴华故意杀人案为例,死于邱兴华白刃下的10位遇害者所属的9个家庭几乎都家境贫寒。然而来自社会的捐助却一度集中在邱兴华家属身上。某些自诩为“理性”的法律人总是担忧犯罪人的家属被社会歧视,但恰恰被社会歧视的却是被害人。刑事诉讼通常被称为“一个孤立个体与国家之间的战争”,在个人与国家之间,公众的同情心往往易倒向个体。日益进步的社会并未冷落犯罪人及其家属,对加害人家属,我们所要做的,只是尊重其普通公民的身份。而对被害人来说,我们的制度欠缺的还太多,优先考虑被害人的国家救助已是刻不容缓,也不失为国家救助的理性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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