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於February 5, 2009 (Thursday) 9:30 am正式開庭,法官三人 Judge Karen L Henderson(坐左邊), Judge Janice R Brown(坐中間), Judge Thomas B Griffith(坐右邊),原告律師Charles H. Camp &Peter Hansen代表林志昇等,被告美政府律師Melissa Patterson代表美白宮、國務院、國防部等。
法官問:「中華民國是否為美國的代理?」律師解釋中華民國是台灣島的管理者。至於法官提議說,其他的人權保障像Miranda right(警察逮捕人後必須唸一段被捕人的權利和義務),律師回答:「不(這不是基本人權保障,不是大法官所說的適用在列島區人民的基本人權;憲法的 Miranda right不是給海外領土人民適用的)」法官對美國憲法賦予台灣人的人權保障令人感嘆,令人無法呼吸,律師回答說:「有人或許有如此反應,但是法律上可以理解」,法庭結束對原告之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