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准确和完整”?“执政为民”固然是一个准确的表述,但仅仅是它,肯定不完整。政府和人民的关系,在民主体制下,有三个维度,它的完整的表述,用当年美国总统林肯在葛底斯堡演说中的阐释,是“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 by the people for the people”,孙中山当时提供的翻译是“民有、民治、民享”。只有这三个方面的集合,才称得上完整。至于“执政为民”,是上述三个方面中的“for the people”,它的意思是“权为民所用”。但比它更重要的是“by the people”,即“权为民所授”。我们经常说的民主,指的就是它。如果离开民主,孤立地谈为民执政;那么,连皇权统治都不会反对。至少它也懂得,立君为民,且民之如水,可以载舟,亦可覆舟。刘氏抓住一点谈完整,不谙民主体制的政治常识不说,而且很低级地犯了个形式逻辑的错误。
还权于民,居然会有歧义?作者再次得衡量一下自己有关民主政治的知识。其实,提出者说得很清楚:“提高人民群众参政的积极性;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这里例举了四项公民政治权利,并无歧义。但,没有歧义有不足,正如我前此指出,在这四项权利之前,还缺了一项更重要的政治权利,即公民选举权利。民主体制,公民政治权利多多,但在排序上,选举权利第一。没有这个权利,其他权利未必能得到保证;另外,没有民主选举,该权力也没有它的存在合法性。这正如后来作者所说:世界上有各式各样的政治制度,但是都标榜行政权力来于人民。是的,古代社会,君权神授;现代社会,政权民授。但,作者用的词是“标榜”,问题在于,权力标榜它来自人民,就来自人民了吗?这里只有一种检验方法,就看它是否经过“by the people”,这是一个通过人民的票选程序。权力如果自觉缺乏这一点,它就需要补。所谓“还权于民”的“还”,也就在此点睛。这里不存在任何歧义。至于作者认为政府“没有把施政权还给人民的问题”,这如果不是淆题,就是对民主知识的理解,尚在水平线以下。人民从不要求施政的权力,但要求选举施政者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