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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求助:野蛮拆迁 [打印本页]

作者: 起名字很难    时间: 2009-2-8 00:25     标题: 求助:野蛮拆迁

今天一群不明身份的人冲到我家,还没弄清是怎么回事,爸爸就被六个彪形大汉强拖出了家,妈妈的奋力抵抗,换来的是挥舞的拳头,弟弟吓得失了魂,只知道不停的哭,我想保护他们却势单力薄…..就这么眼睁睁的看着我们家的房子倒在推土机的铁爪下……
去年,我们接到通知,某开发商要买我家所属的这块地方修新房,准备以6000元/米的价格买断我们的房产,我家地处湖北省武汉市集家嘴汉正街,有一座两层楼的私房,家里的生活主要靠出租一楼的房子。前两天,拆迁办派人来粗略量了一下我们的房子,但由于他们测的面积与我们测的不符,未达成共识。没想到还没过两天,野蛮拆迁就落到了我们头上,没有任何正式的谈判,没有签订任何协议,家里的东西都未搬走的情况下,被一群流氓强行拖出自己的家,唯一的住所就这么硬生生被拆了,天理何在?打电话给楚天都市报,记者不来,拨110,派出所派了两个人过来,把那群流氓遣散也没有了下文,连笔录都没有一个,一家四口流离失所,谁来救救我们?
请问我们应该怎么办?在和谐社会的条件下,如何才能生存下去,如何才能讨回我们的房子?找律师还是找政府?

今天拆迁办的叫人传话,拆房子的时候损毁的家具、电器等物品报个清单上来,他们照价赔偿...并且,放话给街坊,说之前和我家谈了六七次,没有谈拢,由于我家是违章建筑,所以才强行拆迁...
只能无语了,从房地产商那里,看到了毛泽东的统一战线的实践。团结同志,拉拢中间分子,打击敌人!我觉得我们的敌人实在过于强大了...

再次声明,我这个帖子不是要揭露社会的黑暗,不是抨击GCD,只是想向大家寻求一些解决问题的办法,看到楼下有人说需要照片证明,我想我就是贴上图片,也不是为了证明这个事情的真实性。有人评论这件事情还不知道谁对谁错,我想这个不是问题的关键,GCD总是强调人权是生存权和发展权,我想我住我自己的破房子,靠自己一楼的房子收房租,供养一家人,应该属于生存权吧。我没有剥削他人,没有破坏和谐社会,我积极拥护GCD、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在学校我积极学习党章,努力成为一个正式的GCD员,无论从哪个角度,我都对政府没有威胁,只希望能够给我一口饭吃,不要让我成为在街上乞讨的人。结果,还是不放过我。退一万步,就算我向拆迁的房地产商要高价,也不能算我的错吧。我家的房子,为什么不能要高价?何况,房地产商根本没有来谈啊~~我家都天真的等待开发商来和我家谈价格的...

我家的概况:我住的地方属于汉正街小商品市场集家嘴段,离江汉路步行街有大概十五分钟的路程。不是临街的门面,临街的门面都是汉正街小商品市场做生意用的,租金可以达到1000元/平方米!所以,一楼的门面没有临街的门面那么大的商业价值。之前租给一个外地人做副食商店,一个月房租2000元。爸爸、妈妈没有工作,爸爸帮别人一个仓库做保卫,一个月800块,妈妈由于身体不好,时不时要去住院,所以没有固定工作。我和弟弟正在读书。实际上,我家的收入不能算是贫穷,可以达到温饱,只要节省用钱,家里的基本生活还可以维持。现在拆了之后,生活就面临很大的困难了。

经过一天的商讨,总结出以下几点,供大家参考:
1. 如果你家面临拆迁,要迅速联络街坊其他居民,统一拆迁的价格,统一立场,避免被房地产商各个击破。
2. 找到政府指定的评估公证单位,对家里目前现有的房产进行价格评估,并拍照留存。
3. 对于家中的贵重物品,要收拾好,避免出现我家这种措手不及的情况,将损失减少到最少。
4. 强行拆迁现场,要偷偷拍照或者摄像。教会年纪大的爸爸妈妈使用数码相机等拍照摄像的设备。
5. 避免和黑社会直接冲突,除非你豁出去不活了。(不过也不建议这样,要死也要拉个重要人物,那些黑社会也是贱命一条,不值得)
6. 强行拆迁时要报警,警察会等拆得差不多的时候来,然后赶走黑社会。一定要让他做笔录,因为笔录是事情发生的证据!不做笔录,什么都没有了。

目前就想到这么多,现在是我为鱼肉,任人宰割了。只能说,看能从房地产商那里拿到多少赔偿是多少,一切的努力和抵抗都是徒劳的。打算考研究生,但是我实在不知道如何解答政治试卷,如何去写下关于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的题目...
只能面对惨淡的人生,继续苟且的活下去。谢谢各位,祝,拆迁愉快~~

作者: webmaster    时间: 2009-2-8 00:34

先拍点现场照片   视频   
人被打,有伤的话,也得拍照,去医院看,留下单据作证。



作者: bbmoz    时间: 2009-2-8 00:39

引用:
原帖由 webmaster 于 2009-2-8 00:34 发表
先拍点现场照片   视频   
人被打,有伤的话,也得拍照,去医院看,留下单据作证。

对对对,医院的诊断病历一类的也得留好了,相关的东西越多越好
作者: xiaoyezi_aa    时间: 2009-2-8 00:39

兄弟 要么以死抗争
要么拿钱走人
政府是不会管的
作者: bbmoz    时间: 2009-2-8 00:53     标题: 回复 #5 xiaoyezi_aa 的帖子

如果给钱合理——大家都会拿钱走人
如果给钱不合理——大家就不会走
大家不走——暴力拆迁
暴力拆迁——住户被伤
住户被伤——发帖求助

所以
楼主发该贴求助是因为给钱不合理,楼上所言无法达成
作者: glim    时间: 2009-2-8 01:12     标题: 现在好像还是按照拆迁管理条例,拆迁法还是草案~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5号

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二00一年六月十三日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九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一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二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三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四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五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七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八条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二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三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四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六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八条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二十九条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三十七条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2001年11月l日起施行。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作者: hdt    时间: 2009-2-8 08:52

你没有先见之明,为什么不把一层的一间房灌满钢筋混凝土,看怎么拆。
看你的情况应该是嫌补偿款不够而不同意拆迁吧,这种事谁对谁错很难说。
作者: 起名字很难    时间: 2009-2-8 10:20

根本不是我们漫天要价,住在那个地方,我们家已经两代人了。如果按照他给的价格拆迁,按照武汉的房价,我们只能搬到比较远的郊区,每天上班得1个半小时。
关键是,他们连你和他们谈价的机会都不给,来试探一下之后,直接动手拆掉!连住破房子的权利都没有吗??!?!
谁对谁错?我不懂楼上怎么想的?你认为我们是那种有了好多套房子,还凭借这个老房子的地理优势,漫天要价?我们家只有这一处地方,是奶奶留下的!如果是那样,也不会求助于这个论坛了。
现在很多人说应该去找律师...
作者: freunmich    时间: 2009-2-8 10:34

找BBC,纽约时报,德国之声之类的国外媒体,一旦有了国际影响.党必定对你家关爱有加.
这些媒体在国内都有办事处,很容易找到,而且他们的记者也乐意这样的猛料.
作者: FUZEYI    时间: 2009-2-8 10:35

拆迁的应该不止你们一户  找个能主事的  联合起来 和他们死磕  事情闹得越大越好解决 。
作者: FUZEYI    时间: 2009-2-8 10:41

最好能把他们雇来的打手弄残一个 , 让他们看看你们不好惹,他们才有可能主动和你们谈;
现在你们打不还手,一看就吃定你们了,和你们谈判岂不是多此一举
作者: bbmoz    时间: 2009-2-8 11:13     标题: 回复 #8 hdt 的帖子

强势用特权的暴力手段侵害弱势的合法权益,怎么可能分不出对错?!
作者: freunmich    时间: 2009-2-8 11:53

BBC联系方式:
北京信箱:
中国北京邮政信箱9082号 邮编:100600
BBC中文部
电邮:[email protected]或用汉语拼音[email protected]

德国之声 电邮: [email protected]
作者: blank001    时间: 2009-2-8 13:17

我们这里“三年大变样”,野蛮拆迁,冲突不断,天天都有人上访!
因为土地是“公有”的,政府就可以“依法”拆掉“公有”土地上面的“私有”的房子,
政府不给钱,只许愿给你不知具体地点、不知何时才能建好的房子。安置费要等建好新房再补,现在你得自己掏钱去租房。
我的房子也快要拆了,工作这么多年,辛辛苦苦,买下了建在公有土地上的私有的房子,现在,快要变成无家可归了!
我草它马勒戈壁!
作者: Cindys    时间: 2009-2-8 13:59

LZ发点图片或视屏、医药单啥的,将来打官司也有证据。
作者: bbmoz    时间: 2009-2-8 14:13

引用:
原帖由 blank001 于 2009-2-8 13:17 发表
我们这里“三年大变样”,野蛮拆迁,冲突不断,天天都有人上访!
因为土地是“公有”的,政府就可以“依法”拆掉“公有”土地上面的“私有”的房子,
政府不给钱,只许愿给你不知具体地点、不知何时才能建好的 ...

我去石家庄的时候就看见过硕大的广告牌子,上面写着什么“三年大变样……新河北”云云,楼上不幸居住在那?


我想起了“三年赶英,五年超美”……


作者: zetarrie    时间: 2009-2-8 14:20

國之將亡 必有妖孽
作者: blank001    时间: 2009-2-8 14:58

引用:
原帖由 bbmoz 于 2009-2-8 10:13 AM 发表

我去石家庄的时候就看见过硕大的广告牌子,上面写着什么“三年大变样……新河北”云云,楼上不幸居住在那?

我想起了“三年赶英,五年超美”……  


河北省承德市。
原承德市委书记艾文礼,大力推行“三年大变样”政策,2009年1月当选)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市长


作者: ashoftime    时间: 2009-2-8 15:07

千万别和他们搞武斗,吃亏的只能是你,要斗智,要斗法,要善于利用网络的优势
作者: xhltoo    时间: 2009-2-8 15:44

看了楼上的种种说法,我心里也没底了,
我家这也要动迁了,评估的人也只是粗糙的看看,
是不是意味着我也要成为无家可归的流浪人了....
作者: cqxinxin    时间: 2009-2-8 15:46

不管是什么地方都有坏人,也有好人
作者: FUZEYI    时间: 2009-2-8 15:49

你和他们讲法?!  法院是他们家开的,你还没进法院门 就应该晓得结果,上告!漫漫上访路你走到头也不会给你解决
作者: FUZEYI    时间: 2009-2-8 15:52

武汉我呆过段日子 你们位置比较繁华 ,动用媒体 是比较好的办法,你们离汉口步行街多远?
作者: bbmoz    时间: 2009-2-8 15:52

引用:
原帖由 blank001 于 2009-2-8 14:58 发表
河北省承德市。原承德市委书记艾文礼,大力推行“三年大变样”政策,2009年1月当选(?)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市长

wow~真是庙小妖风大,水浅王八多啊,他们干的这种事只有一个词能形容——幺蛾子
作者: pm_henry    时间: 2009-2-8 16:09

找ZF有个P用,可悲啊。。。。中国人真可怜
作者: adfujie    时间: 2009-2-8 16:51

向温家宝扔个鞋便有几十页的奴才愤愤然,现在有同胞财产甚至人身被威胁,爱国青年不见来几个
作者: dafengdier    时间: 2009-2-8 17:03

楼主没有详细经经过和具体人、事、情节,很难让人相信。而且,最好有照片等证据。
作者: 起名字很难    时间: 2009-2-8 20:04

引用:
原帖由 dafengdier 于 2009-2-8 01:03 PM 发表

楼主没有详细经经过和具体人、事、情节,很难让人相信。而且,最好有照片等证据。

我发这个帖子,不是要证明什么,是希望论坛上有这种经验的人能够给我们提供一些办法,一些能够解决问题的办法。
当时拆迁由于来的突然,没有拍照,拍了一些拆完房子之后的照片。
稍后传上来,和大家以往看到的大同小异。

作者: 88414    时间: 2009-2-8 20:16

草,6000了,知足吧——我知您靠补偿买不起新房,可能要到很远的地方去,生活受到影响,但是我也没有办法。

因为我们都是独裁下的屁民。

我同事安徽滁州的,就给1500,想来硬的?当釘子户的直接被打残,大家怕了。这种事,官商勾结,不好办。

现在想起温屄家宝了?他还在做秀呢,麻烦您换个时间吧

再一次支持并同情楼主,希望事件得到有利于您家的解决。同时,我们发愿祝共匪早亡!

没有共产党,才有新中国!!!欢迎爱国大粪来继续指点和唱颂,我相信那是无法帮助楼主的!

[ 本帖最后由 88414 于 2009-2-8 04:18 PM 编辑 ]
作者: 宇宙沉淀    时间: 2009-2-8 20:33

主要来基地发帖,楼主说明那个人的电话,地址或者其他的信息,说了我们大家一起....
作者: 宇宙沉淀    时间: 2009-2-8 20:35

应该发扬杨佳精神
作者: volitation    时间: 2009-2-8 20:50

同情


我家是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附近(二三环中间)的93年被强制拆迁的,一个200多平方米的私家小院没给几个钱,很多居民一起告到法院,法院不管,到市政府去找说法,要么不见要么说两句话搪塞了,有一次把他们弄烦了一位领导拍桌子冲着去的老人嚷 说:“您们早干嘛去了”等等,后来才弄明白原来是开放商上头有人才这么嚣张,到现在了被拆的一片平地还在那荒废着呢。既没建楼,又没使用,现在也只能租住在别人的宿舍楼中的,再也没有精力去讨论这事了,到最后也是,老百姓倒霉,黑白难分,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摘自电影“浪潮”中的话


独裁的特征:意识形态(领袖)、控制、监视、专制、纪律性。


独裁形成的条件:高失业率、社会不公、高通货膨胀、政治信任破产、民族意识、有利于专制制度的诞生。


 


 


荒废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西里(现在有了栅栏围墙)



[ 本帖最后由 volitation 于 2009-2-8 04:52 PM 编辑 ]
作者: blank001    时间: 2009-2-8 21:00

引用:
原帖由 yeyeabc 于 2009-2-8 04:36 PM 发表

不说具体的搬迁条件和你们的要求,不拿出房产证、土地证等影印件和出照片,不说清自己家的房究竟是不是违章建筑,就说自己权益受侵害了,真的假的?大家又如何给你们出主意?你认为大家能给你出什么主意?

我们 ...


在这个回复里,可以看到以偏盖全、混淆是非、偷换概念。更可以看到狼心狗肺!

作者: 起名字很难    时间: 2009-2-8 21:03

引用:
原帖由 yeyeabc 于 2009-2-8 04:36 PM 发表

不说具体的搬迁条件和你们的要求,不拿出房产证、土地证等影印件和出照片,不说清自己家的房究竟是不是违章建筑,就说自己权益受侵害了,真的假的?大家又如何给你们出主意?你认为大家能给你出什么主意?

我们 ...

搬迁条件:另外一条街,是8000元/平方米。我家是这条街的第二家。隔壁的已经以8000的条件搬家了。我们还想观望一下,因为8000的价位在相同的位置很难买到房子。
房产证是55平方米,由于28年来,往路边搭了一个小的棚子,屋顶改为阳台,然后在阳台上搭了棚子,目前面积在105平方左右。增加的面积包括阳台都被定义为违章建筑。但是没有城管的来进行拆除。房屋地基本身,不是违章的。也不像你说的挡住了某银行或者政府的门面,咱没那个运气。不知道你是哪个城市的,你的城市有没有这种老城区比较混乱的小商品市场。
我家就是汉正街的背后的一栋私房,周围都是私房,主要出租给汉正街的经营商户居住。属于老城区,武汉的最初的起源就是在集家嘴。
您的看法比较专业,也比较全面,不知道我这样解释你明白没有?如有进一步需要,我从google上把地图给你看,房产证的扫描件我想没必要在这里给你看吧?照片暂时不在手边,是拆除之后的断壁残垣,我方便的话会传上来给大家看看。

作者: nbydh    时间: 2009-2-8 21:06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pig927    时间: 2009-2-8 21:08

扯皮的事的确多,大多是赔偿谈不拢,双方都只为自己想,那是很正常的嘛。
很气人的是官商匪三方勾结。我一个朋友也是这样,家人也被黑社会打了。
估计楼主家里也就是一般的老百姓,有遭强拆的邻居吗,可以一起活动下-----找律师,找媒体,境外的也找,总是现在是病急多投医,如果政府里有关系,也可以找一找。
遇到这种事情,学杨佳当然值得敬佩,但你不是孤身一人,还得考虑下家人。
总之是很难的,看你运气怎么样了。
作者: 起名字很难    时间: 2009-2-8 21:11

引用:
原帖由 yeyeabc 于 2009-2-8 04:36 PM 发表

不说具体的搬迁条件和你们的要求,不拿出房产证、土地证等影印件和出照片,不说清自己家的房究竟是不是违章建筑,就说自己权益受侵害了,真的假的?大家又如何给你们出主意?你认为大家能给你出什么主意?

我们 ...

对于银行碍眼就可以拆除,您的逻辑很GCD啊!
不知道您说的那个房子,是银行先建成的还是房子先建成的?
如果是银行先建的,那我就不明白银行这么大的势力,怎么允许那家的民居建在他的门口。
如果是那家民房先做的,我就知道了。原来这块风水宝地,银行是有优先选择权的啊~
我们老百姓贱命一条,银行给钱你叫你走,已经是很给面子了,搞烦了,老子杀你全家,罪名扰乱社会主义金融秩序!
您是这个逻辑吧?
你很GCD,很黄很暴力!
但愿您家一辈子都能和政权在一条阵线上,否则以后,不要到阎王那里哭~~

作者: 起名字很难    时间: 2009-2-8 22:18

引用:
原帖由 yeyeabc 于 2009-2-8 05:54 PM 发表

你觉得我没说清可以问,说话那么酸溜溜的难听干吗?动不动就是GCD思维,恐怕你是狗腿子思维吧,希望您能保持这种思维,家人见了阎王爷也可以满脸骄傲的说我“粪斗过”。

平房在先,银行在后;平房是违法建筑, ...

你看你自己的话吧...好歹你讲一点有用的东西,单纯的骂街不太管用的。我说你是GCD思维,你回击我狗腿子思维,请问我是谁的狗腿子?
我就是狗腿子,我是中国这些无权无势的老百姓的狗腿子!我想我甚至还不够资格是这样的狗腿子!你自己很适合当银行和政府的狗腿子,恭喜了!
呵呵,平房是违法建筑,违的什么法,怎么违法了?依你的逻辑,你最好发个图让我们评价一下^_^
银行出钱请拆,很客气,很守法,我也相信。由于这个可恶的贪财的房主坐地起价,漫天要价,无理取闹,不顾全大局,后来暂时没有拆掉,但是最后用的什么方法让这个“可恶”的房主拆迁,我们不得而知。
我承认我的话比较难听,那是因为你的逻辑。也许你和我们不是同一阶层,咱们的利益不同。我们只是无知的老百姓,我们只是一群想苟且的活下去的人,饶了我们吧!
你问候我的家人,谢谢。不好意思,我们从来不和“粪”斗,我们也从来不和你的食物斗。您还是自个儿留着慢慢享用吧。



[ 本帖最后由 起名字很难 于 2009-2-8 06:24 PM 编辑 ]
作者: 起名字很难    时间: 2009-2-8 22:29

引用:
原帖由 yeyeabc 于 2009-2-8 06:20 PM 发表

真他妈晦气,本来想问问具体情况出出主意,反倒被反咬一口,真他妈当了一回吕洞宾。

我还很黄很暴力,妈的,这好像除了五毛就是民粪,就没点闲人了,什么玩意,还整天说文革种种不好,现在全成了文革思维了。

...

别生气,骂街归骂街,看毛片还是要注意身体,有空有钱的话最好找个真的玩玩,那玩意儿,看看吧,别当真了。
祝,身体健康,合家欢乐


[ 本帖最后由 起名字很难 于 2009-2-8 06:30 PM 编辑 ]
作者: joybobo    时间: 2009-2-8 22:42

引用:
原帖由 起名字很难 于 2009-2-8 06:20 AM 发表
根本不是我们漫天要价,住在那个地方,我们家已经两代人了。如果按照他给的价格拆迁,按照武汉的房价,我们只能搬到比较远的郊区,每天上班得1个半小时。
关键是,他们连你和他们谈价的机会都不给,来试探一下 ...

兄弟,我同情你,但是你的信息放错地方了,虽然这里的兄弟在帖子上都支持你,但你看不见实际行动的,这里的哥们都是神龙见首不见尾,还不如拍下照片放在天涯网易新浪等国内浏览人多的网站哪天炒作成门户头条你的问题也就解决了!放在这里屁事不管,只能得到些许的心理安慰!
作者: yao_917    时间: 2009-2-8 22:45

lz也用不着搭理那些要求出示证据的人,即使出示了证据他们也帮不上忙,最多绕道而行,到别的地方爱国去。基地这块,虽然热闹了一些,毕竟人少水浅,想找到有实质帮助了估计是玄了,建议lz去猫眼,天涯碰碰运气,那边人多水深,没准能有高人相助。
作者: yao_917    时间: 2009-2-8 22:47

还有俺觉得上面有个筒子说的实在 , 家里能在政府里找到关系,就尽快,这年头社会就这B样,
作者: pig927    时间: 2009-2-8 22:48

有道理,这里的人确实不够多,也确实神出鬼没。
去天涯之类的论坛,受关注的程度会大些,或者遇到同样状况的人,会有更好的经验。
作者: 起名字很难    时间: 2009-2-8 22:52

嗯,谢谢大家的支持和鼓励。
正在找人,舅舅叫我暂时不要发帖了,免得别人很被动。
还是要按照和谐社会的规则办事。
作者: blank001    时间: 2009-2-8 22:54

引用:
原帖由 joybobo 于 2009-2-8 06:42 PM 发表

兄弟,我同情你,但是你的信息放错地方了,虽然这里的兄弟在帖子上都支持你,但你看不见实际行动的,这里的哥们都是神龙见首不见尾,还不如拍下照片放在天涯网易新浪等国内浏览人多的网站哪天炒作成门户头条你的 ...

这些网站,野蛮拆迁的帖子多得数不过来,死了人都不一定能炒作成门户头条。

难道只有这一条路吗?

作者: joybobo    时间: 2009-2-8 22:54

引用:
原帖由 yeyeabc 于 2009-2-8 06:39 PM 发表
违章建筑违的什么法?没有任何手续,就在十字路口的角上盖个平房,你说算不算违章?起码违反《土地法》,要是不算全国人民都圈地盖房去吧。后来拆迁也给钱了,没办法,这政府稍微比你们那好点,违章建筑也给点补 ...

说实话我们这地方虽不大,大街上闲着的地方多的是,我要是盖那么两间房。能出租几天我就心满意足了,更别提赔偿!


是非难辨啊!


作者: joybobo    时间: 2009-2-8 22:57

引用:
原帖由 blank001 于 2009-2-8 06:54 PM 发表
这些网站,野蛮拆迁的帖子多得数不过来,死了人都不一定能炒作成门户头条。难道只有这一条路吗?

那要凭运气,可以肯定的是几率比这里大!例子已经不少了!


再说这个事实根本没有弄清楚,一面之词不足以信!要说小县城这样的事情可能很多,在武汉而且是汉正街,相当于北京王府井整出这事情来人家手里还是有根据的!


作者: 起名字很难    时间: 2009-2-8 22:59

引用:
原帖由 yeyeabc 于 2009-2-8 06:39 PM 发表

违章建筑违的什么法?没有任何手续,就在十字路口的角上盖个平房,你说算不算违章?起码违反《土地法》,要是不算全国人民都圈地盖房去吧。后来拆迁也给钱了,没办法,这政府稍微比你们那好点,违章建筑也给点补 ...

我不知道你多大年纪,也不知道你的家庭是怎么样的环境。收回刚才和你互相讽刺的话,大家没必要这样对骂。
从你的话可以看出来,你是一个很讲法治的人。如果中国都是你这样的思维,其实社会将会很和谐的。
但是,你要知道。如果有能力在十字路口盖房子的人,而且房子能够存在下去,我想肯定不是一般人。你盖个试试?你的建筑材料才堆起来,就被城管拖走了。
我家的房子,违章建筑,我已经讲得很清楚了。就算是违建,难道就可以这样冲进来拆房子?
你过马路不按照红绿灯走,难道我开车的就应该把你撞死,然后拍拍屁股走人?
你呀,国内的新闻看太多了,建议多接受一些其他方面的消息,比如bbc,或者voa。不是要你相信他们,只是可以让你多视角的看问题,免得被洗脑。
客观的讲,房产证上是20多年前的面积,到现在能够算吗?
你也许会说,你当初怎么不去申请房产证的数据更新?
对于你这个问题,我只能无言以对,你实在太相信政府的职能部门了。


作者: pwct    时间: 2009-2-8 23:02

兄弟,五号的大火对你没影响吧?保重…
作者: 起名字很难    时间: 2009-2-8 23:05

整个事件,我家的反映过于迟缓,没有及时的采取行动,结果别人拆迁的人更加专业,所以,我们是输定了。
现在找人,也出不起那个钱。只能尽人事,听天命吧...
各位兄弟,之所以在这里发帖,是因为这里不会被和谐。给大家看看,也是提个醒,万一各位遇见这种事情,事先做个准备。将自己的损失降到最低。
我家的好多家具和电器都毁了
作者: 起名字很难    时间: 2009-2-8 23:06

引用:
原帖由 pwct 于 2009-2-8 07:02 PM 发表

兄弟,五号的大火对你没影响吧?保重…

五号的大火在多福路附近,我家在集家嘴,隔了好几公里。汉正街是一条非常长的街道,我家和大火的地方很远。
谢谢关心

作者: jiangandxu    时间: 2009-2-8 23:15

禀夫人,
小人本住在苏州的城边,
家中有屋又有田,生活乐无边.
谁知那唐伯虎,他蛮横不留情面,
勾结官府目无天,占我大屋夺我田.
我爷爷跟他来翻脸,反被他一棍来打扁,
我奶奶骂他欺善民,反被他抓进唐府院,
强奸了一百遍啊,一百遍!
啊~最后她悬梁自尽,遗恨人间……

他还将我夫子,逐出了家园,流落到江边,
我为酬养老爹,只有独自行乞在庙前.
谁知那唐伯虎,他实在太阴险,
知道此情景,竟派人来暗算,把我父子狂殴在市前!

小人尚健壮,残命得留存,
可怜老父他,魂归天!
为求葬老爹,唯有卖身为奴,自作践.
一面勤赚钱,一面读书艰,
发誓把功名显,手刃仇人意志坚啊,
从此唐寅诗集在身边,
我铭记这仇不共戴天.


作者: joybobo    时间: 2009-2-8 23:45

引用:
原帖由 jiangandxu 于 2009-2-8 07:15 PM 发表
禀夫人, 小人本住在苏州的城边, 家中有屋又有田,生活乐无边. 谁知那唐伯虎,他蛮横不留情面, 勾结官府目无天,占我大屋夺我田. 我爷爷跟他来翻脸,反被他一棍来打扁, 我奶奶骂他欺善民,反被他抓进唐府院, 强奸了一 ...

武林外传听过此片段!江小道
作者: Lily_pzd    时间: 2009-2-9 00:40     标题: 回复 #1 起名字很难 的帖子

楼主先要发点图片或者相关的证据,不能只听你的一面之词啊,让事实说话。
作者: Davil.L    时间: 2009-2-9 02:13     标题: 回复 #11 FUZEYI 的帖子

你教的不像解决方法,倒像教他们被人解决掉的方法
作者: Davil.L    时间: 2009-2-9 02:21     标题: 回复 #62 Lily_pzd 的帖子

其实就算在广州,这样的事也是有的,可以说,LZ不贴相也不怕,这是的确存在的社会现像,盖楼的都是有权有势的,不走难道还请你喝茶等谈拢?开发商是不会和你这样耗的,他几千万的投资秒秒都是钱,为富不仁在中国可以说是司空见惯
作者: fantasist    时间: 2009-2-9 13:42     标题: 回复 #64 Davil.L 的帖子

找到开发商直接把老板砍了
作者: dafengdier    时间: 2009-2-9 14:27

我建议论坛能放开图片本地上传,楼主将包括图片等证据传在这里,这样图片等证据就不容易被删除了。

而文字内容,楼主大可以四处在网上发。
作者: dafengdier    时间: 2009-2-9 14:29

引用:
原帖由 起名字很难 于 2009-2-8 04:04 PM 发表

我发这个帖子,不是要证明什么,是希望论坛上有这种经验的人能够给我们提供一些办法,一些能够解决问题的办法。当时拆迁由于来的突然,没有拍照,拍了一些拆完房子之后的照片。稍后传上来,和大家以往看到的大同 ...




办法??唉,中国解决这类问题的办法是:
1、告御状,赌运气能不能遇哪个高官真正管这个事了。
2、学杨佳。
作者: dafengdier    时间: 2009-2-9 14:31

希望楼主能成为推动中国民主化的一员。
作者: jhmz    时间: 2009-2-9 22:57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mrfeng321    时间: 2009-2-10 11:58

兄弟,准备100个装满液化气的钢瓶,与房屋共存亡,只有你的壮举才换来法制的觉醒,为了新中国拼了吧!!
作者: micheal    时间: 2009-2-10 13:20

你家的房产证是20多年前的面积,但不一定说你后来建的房子就可以被非法拆掉。拿我在的城市来说,我们这边棚户区的拆迁很多老房子都没房产证,依据的好象是95年做的一次航拍作为补偿测算面积的依据,航拍图内存在的建筑物无论其是否有房产征,都承认其面积和产权,拆迁中予以补偿。所以你所说的违法建筑是有合法补偿的依据的。

既然事情已经发生,只有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开发商向来都是黑白通吃的,黑道你玩不过他,还有可能把你玩残,白道我们这些普通老百姓还有机会,联系有同样遭遇的被拆迁户,找一个好点的律师,收集证据,联系一下外地的媒体,如果境外媒体能关注更好,争取一点是一点。等,只能让自己越来越被动。

不管结局如何,都去争取,但一家人的健康和安全是最重要的。
作者: Gary_lu    时间: 2009-2-10 17:10

支持,學楊佳!
作者: hdt    时间: 2009-2-11 11:44     标题: 回复 #8 hdt 的帖子

我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我曾经配合过甲方拆迁。政府为民办事(具体工程不便透漏),但很多居民就是不搬,我们的工程推迟了3年多开工,附近居民要求的索赔款听说3年翻了一倍多。最后几个钉子户都是强制执行的,(拆迁队干这种事很熟练,所有东西都清点装车,井井有条。所以建议你打一屋子钢筋混凝土,或者装满大理石,就是强拆也得累死他们 )。貌似补偿款一点没给,早走的能拿上。
个人观点:如果不是杨佳类型的,条件差不多就应该同意搬迁,如果是政府工程就更应该积极一点,除非你后台很硬,没人敢动你。
作者: wension    时间: 2009-2-11 12:13

要么您守着这冤屈活一辈子,要么跟开发商要些钱,研究下面的活路问题。社会就是这样,如果你没办法抗争,你就得想办法活着。没法改变就要适应。


 


 


我们这附近也有很多强迁的,也有很多顺顺当当的走的,强迁的后来招来殴打,而顺顺当当的签字的,用房子的钱去年扔股市里和养蚂蚁(辽宁蚁力神)却也赚个盆满钵满,虽然没有太多的可复制性,但是可以参考。两条路,要么你就带起头,改变这个事情的结果,要么您把能拿到的钱拿到然后谋划未来。


 


想必您还很年轻,这个委屈虽然很冤,但是你将来的路很长,这个事是你人生的一小部分。过去了,就过去吧。把自己放在牛角尖里很不爽的。没准您拿着开发商给的钱创业将来也变成了开发商。毕竟事情还没到绝路。历史的很多事件都能证明跟政府作对,对自己都是很不利的。记得上学时,有一位老师,就是因为他参加过“六。四”一生不得重用,到我毕业时,他把自己喝成了肝硬化和高血压。。想改变社会很难,首先你得想想自己有没有那个能力,赞同自己的人又有多少。如果力量有限委屈一点又何妨,大丈夫能屈能伸将来没准就有这个能力,有能力改变的时候来得及。


 


 


ps:并不是为政府的无能和黑暗辨解,并不是gcd的托。只是为了楼主的将来考虑。多想想将来,或许做事想事的方式会改变。



[ 本帖最后由 wension 于 2009-2-11 08:23 AM 编辑 ]
作者: xhltoo    时间: 2009-2-11 20:28     标题: 征地款,官们可都红了眼!!!!!!!!

我在北京京顺路路边有一片地,现在要修城铁十五号线,国家要征地,
前几天来了两拨评估人员来资产评估,目前还没有评估完
今天下午一张氏领导,就给我们(同样包地的)开了个会要谈谈怎么分这个钱,
并大言不惭地张口就要四六分账,他要四成.
你们大家说说现在的国度的当领导有多黑暗,成天都在想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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