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建 |
日前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将此前的一条规定删去,即“党校学历可以享受同等国民教育的有关待遇”。这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如果我们没有忘记,还是去年初夏,《南方周末》有过《搬起石头砸天》的报道,主人公黄志佳因其党校函授的本科文凭不被当地司法考试承认,因而将他曾就读的湖北省党校和中央党校一并告上法庭。因为按照国家教育法,只有经过国家批准的教育机构才能进行学历教育,而党校函授不属于国民教育序列,未获国家教育部批准,因而没有发放本科文凭的资格和权力。然而,中央党校20多年来在全国已拥有300多万的函授学员,因为它在《招生简章》中宣称党校文凭“可以享受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待遇”,这种宣称的依据是1983年以来的中央文件。于是,党的文件和国家法规就形成了冲突。 黄志佳的案子去年自然没有结果,但,这是一个十分难得的个案,它牵涉的问题是政党和国家之间的关系。一边是党的文件,一边是国家法律,当两者不一致时,谁应该调整自己。从20世纪的世界历史来看,现代形态上的国家治理有两种类型:法治和党治。前者以英美为代表,后者以苏俄为首要。中国改革开放之前,走的是苏俄道路。改革开放以后,我们提出的口号是“依法治国”,这表明我们的社会正在向“法治国”的方向转型。现在,我们就处在这个艰难的转型中。因此,党校招生的案例,并非仅仅是招生的问题;通过它正可以考量“法治国”到底是可以落实的举措,还是姿态。 阻力无疑是存在的。在《南方周末》的报道中,某位省党校领导认为:当事人告错了对象,“为什么有些部门始终不执行党中央的文件,不服从党的领导”。显然,这位领导的看法还停留在尚未终结的过去,他无形中把“党的领导”和“党治”相提并论了。这里不妨有两种“党的领导”,一种是以往苏俄党治性质上的党的领导,这样的领导不需要法律,或者,法律形同虚设,它就是一切法,一切以它的意志为转移。另外一种党的领导是法治性质的,法治本身并不排斥党的领导,就像党的领导并不必然走向党治一样。在“政党政治”的现代,任何一个民主国家在两党竞争中都会胜出一个执政党,所谓党的领导不妨指的就是执政党执政时的状态,比如刻下执政的共和党在美国就是一个领导性质的党。但,党的领导是执政事务的领导,不是法的领导。相反,它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并按照法律授予的权力行使其职权。当它的权力举措和法律不一致时,不是让法律迁就自己,而是调整、改正自己并使其合乎法律。 至于那位党校领导,强调的是“文件”,却闭口不提“法律”。在任何意义上,文件和法律这两个词的分量都不一样,任何性质(包括来自最高层)的文件在地位上都不可能和法律相提并论,更无论把文件凌驾法律之上。难道那位领导不知道,在现在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的相关条文里,很明确地写着“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是执政党对宪法和法律的尊重,前所未有。因此,这次党校工作条例中那条有违国家教育法条例的删除,是一次必要的以“法治”为准绳的党务工作自律,也是对党章的具体落实。 不妨回头看拖到现在还尚无结果的黄志佳的官司,实际上是一场利益官司。黄志佳交纳学费,获得文凭,但文凭不管用,他的利益没有合理兑现,自然要找党校打官司。党校在不合国家法规的情况下本科办学,并收取众多黄志佳们的学费,它当然要为它发出去却又不管用的文凭负责。多年来,是红头文件保证了各地党校财源滚滚,这个财路对其它办学机构来说显然不公正,它终究是一种特权的表现。法治国家讲公正、反特权,因此这次出台的“工作条例”删除其本科办学规定,是自觉往法治上靠。只是,以往发出去而又不管用的那些文凭怎么办?这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而且涉众甚多。我不知道从专业角度,黄志佳们可以获得什么样的司法救济或相应赔偿。但我认为,事已至此,即使法不溯往,党校也需要向黄志佳们郑重地道个歉。 ──《观察》首发 转载请注明出处 Thursday, October 16, 2008 本站网址:http://www.observechina.ne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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