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法律?在行政干预下法律真的有用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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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heng1213
时间:
2008-10-16 08:19
标题:
法律?在行政干预下法律真的有用么?
现在各地人民法院“执行难”,成了一个突出的政治问题,难就难在各地行政领导,以权代法,有令不行、有法不依、有禁不止,违法不究,他们根本不把法律放在眼里而是作为满足自己私欲的工具,采取打招呼,强令等手段非法干预法院执行,群众无不怨声载道,深恶痛绝。失去监督的权力可怕,有名无实的监督更可怕。法律是防止权力滥用的,也是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个人说了算是在蔑视法律,实际是粗暴践踏法律或是对权力的异化,一位行政领导一次不公正的行为,其恶果可能引发多次犯罪。中纪委,最高人民法院、监察部于07年6月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在办理党员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案件中沟通情况,建立典型案例通报制度,对党员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权力,阻碍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工作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纪检、监察机关应作出严肃处理。而湖南省益阳市委政法副书记谭学军,桃江县委副书记陈顺根及该省怀化市政法委,怀化市政府等党政领导联手抗法,应该说更改法院判决只有他的上级法院,确认其法律程序违法,事实不清,采用法律条文不当,方可发回重审或撤销原判的权力,而作为调解公、检、法、司关系的政法委干预是侵权行为,他们非法干预执法行为的性质是严重的,所以发展到今天并非一桩两起的地步,还是由于平时对这种人打击力度不够,制约失控,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证法院执行工作顺利进行,必须排除干扰,对这些害群之马施以党纪政纪乃至法律惩治。
案例一:益阳市委政法副书记谭学军桃江县委副书纪陈顺根等领导滥用权力阻碍法院执行工程款案为何无人查处?
湖南益阳市委政法副书记谭学军及桃江县党政领导等不顾中纪委等部门通知精神,将手中权力视为满足私欲的工具,进行暗箱操作,对益阳市中级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但为排除案发地行政干扰而交由赫山区法院执行局执行一件工程款纠纷案,采取行政强制手段,以保护县、市政府引进的投资商为借口,强令法院中止决定依法强制执行益阳市桃花江竹海大酒店有限公司偿还益阳市国有住宅建设公司605724元工程款案的执行。进而为桃花江竹海大酒店有限公司侵吞益阳市住宅建设公司60多万元工程款找到了一条法律的理论依据,因而激起民愤。
原益阳市公安局刑警大队负责人因触犯刑律被判刑的龚国良与吴世东、除勇等6股东,于2000年上半年征得桃江县洪山竹海一片林地,筹建面积3400平方米,工程总造价200余万元的桃花江竹海大酒店有限公司一栋三层楼房,法人代表龚国良,同年7月将基建工程发包给了益阳市国有住宅建设公司,双方同时签定了施工合同,由住宅建设公司承建,合同规定,施工方按合同完成主体一楼后收取发包方10万元;主体工程完工后收取发包方40万元;工程竣工后收取发包方50万元,另加10万元进场费计110万元。至2001年2月28日,承包方按质如期并由发包方验收交付使用,余款应在2002年2月全部付清,到2004年9月2日,按合同应付清的工程款日期已超过2年,发包方仍欠承包方工程款65万元。于是,住宅建设公司以龚国良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案向资阳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龚国良四处拖欠债务,同时出现南县等三个单位向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资阳区法院于2007年3月28日,发出了准予原告益阳市住宅建设公司财产保全之申请,冻结了被告益阳市桃花江竹海大酒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额财产的第121—1号民事裁定书。同年4月30日,中级法院根据三件诉讼案作出了由桃江县法院并案受理的和解协议。。同年9月21日,法人代表龚国良为益阳市住宅建设公司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书:即2004年10月20日还13万元;同年12月20日还13万元;2005年6月20日还19.5万元;12月20日还19.5万元计65万元全部还清。可到2007年初,龚国良未兑现分文。
2007年初,龚国良将自己所办的公司以1100万元转让给由益阳市政府副秘书长现因经济犯罪“两规”的罗华理引进的广东客家女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其转让金先打进由罗华理指定的银行帐户再转给龚国良手上(群众怀疑罗在这里存在严重经济问题),2007年2月1日,龚国良在益阳日报向债主们发出了三个月内全部付清债务的公告,同年4月13日,广东客家女公司发出清算公告。桃江县法院根据中院并案审理的指示,于2007年7月27日,就益阳市住宅建设公司工程款纠纷案开庭审理,同年9月18日作出判决:判决益阳市桃花江竹海大酒店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付清拖欠益阳市住宅建设公司工程款691304元的第53号民事判决书,市政府副秘书长罗华理得知后,立即专程桃江以市政府领导名义给桃江县党政领导打招呼,即这家公司是市政府领导引进的投资项目,阻止县法院依法执行,桃江县党政领导依照罗华理指示给桃江县法院施压。
法院判决偿还期过后,龚国良公司拒绝执行法院判决。2007年11月27日,益阳市住宅建设公司向桃江县法院执行局发出申请强制执行报告(附件7),桃江县法院受理执行期间,根据2007年4月13日,两家公司在益阳日报联合公告精神,于2007年12月30日向广东客家女旅游集团公司发出了协助执行益阳市桃桃竹海大酒店有限公司转让款780000元的第73—2号通知书2008年元旦过后,益阳市住宅建设公司催问桃江县法院执行局执行情况,桃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于2008年2月22日,向益阳中级法院出示案件情况的书面汇报材料,自有苦哀提出了执行益阳市住宅建设公司与益阳市桃花江竹海大酒店有限公司工程款一案中,因桃江县党政领导以保护招商引资成果为由向县法院打过招呼,故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偿还工程款案难于执行。
益阳市住宅建设公司于2008年6月9日,向益阳市优办发出请求督促桃江县法院执行局迅即执行判决生效的工程款的报告(。市优办从益阳市中级法院得知桃江县法院执行局在执行该案中,难在桃江县政府领导坚持广东客家女公司系益阳市、桃江县两级招商引资单位应在保护之例,由于行政干预,桃江县法院执行局难以采取强制措施执行。
益阳市中级法院处于案发地法院执行受阻的情况,为排除行政干预,决定将桃花江竹海大酒店有限公司与益阳市住宅建设公司工程款执行案,从桃江县法院执行局移交赫山区法院执行局执行,赫山法院执行局受理后,决定对此案采取强制执行。
桃江县党政领导得知后,似热锅上的蚂蚁心情不安,便指定县委党群的书记陈顺根赶在赫山区法院执行局行动前,专程来益阳找到益阳市委政法副书记谭学军,要求抢在赫山法院前将已移送给赫山法院的桃花江竹海大酒店有限公司工程款偿还案卷退回桃江县法院执行,便于在县党政领导控制下全方位操作。谭学军应桃江县领导之求,责成益阳市中级法院照桃江县党政领导意见执行。进而为龚国良公司侵吞住宅公司70余万元工程款找到了一条法律的理论依据。两位愤愤不平的法官说:这那里体现了我们法院在独立办案?我们根本失去了办案权,仅只是在执行长官意志,一旦出问题他们一个个都成了缩头乌龟,最后背黑锅的是法院,在长官意志捉弄下的法律成了一个苍白无力的名词了,还谈得上什么司法公证?这种权大于法的行为,若不能引起中央、省级相关部门领导重视而刹住这股歪风,今后我们法院执行更是寸步难行。
由于行政干预导致法院无法执行的这起案件,给益阳市住宅建设公司蒙受的经济损失,全公司400多位职工群情激怒,决定群体去北京上访以求得中央相关部门支持严惩违法者,保证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法讨回工程血汗钱,不达目的绝不罢休。
案例二:行政干预致使二审海狸鼠养殖回收纠纷案终审民事裁定书在执行中形同废纸一张
1994年10月,湖南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窖湾村民段国勋等十户村民从民间借贷资金,组成的养殖场与本省怀化市肉类联合加工厂签订了一份价值70万元,为对方养殖能达到产仔的100对海狸鼠,货到付款的合同。养殖场按合同交货时,怀化肉联厂借故拒收货物,养殖场以肉联厂毁合同纠纷向益阳市资阳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资阳区法院于1995年10月认定双方合同为有效合同,判怀化肉联厂赔养殖场经济损失费17多万元,肉联厂不服,向益阳市中级法律提出异议,1996年5月21日,益阳中院作出了驳回异议维持原判,判肉联厂赔偿养殖场损失99430元的10号民事终审判决。
判决生效后,资阳区法院根据养殖场的申请,于1996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肉联厂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中未发现肉联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03年5月14日向养殖场发放债权凭证,并终结了该次执行程序。后查明,怀化市城建投公司应支付怀化肉联厂土地拆迁补偿款1000余万元,资阳区法院向城建投公司送达了(1996)资执字第83号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冻结城建投公司应支付肉联厂的土地补偿金283100元,此款支付之前,不得向肉联厂支付款项。城建投公司分别于2007年8月7日、15日,通过怀化市财政局专项资金专户,怀化市国库集中支付核算局向肉联厂支付5289299元。核算局的“对外结算单摘要载明该款系拨市肉联厂工作组清理兑现职工工资款”。2007年11月22日,资阳区法院通知怀化市城建投公司天星项目部负责人廖佳男,限令该公司在3日内追回法院冻结的款项,并作出对城建投公司罚款3万元的决定。执行人员于当日通过怀化市邮政局红星支局向城建投公司邮寄送达了(2000)资执字第11号罚款决定书。因城建投公司逾期未追回冻结款项,资阳区法院于2008年3月17日,作出(2000)资执字第11—1号裁定,扣划了城建投公司在怀化市建设银行存款的执行款和罚款313100元。怀化市建设银行已将313100元回执交给了资阳区法院执行局。怀化市政府领导得知后,当即责令建设银行将这笔款扣了下来,致使资阳区法院执行陷于僵局。
资阳区法院据此,视怀化市建设银行违法行为,作出对建设银行罚款20万元的决定,并责令怀化市建设银行继续追回原执行的313100元。怀化市建设银行不服,向益阳中院提出异议。益阳中院未作出答复前,怀化市政法委进行干预,找到湖南省政法委要求将益阳法院终审裁定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由政法委进入协商程序解决。湖南省政法委不是支持地方法院行使独立办案权,维持益阳法院的终审判决。而是通知益阳市政法委指定怀化市政法委来益阳市政法委由两家协商解决,益阳市政法委据此通知法院中止执行。可怀化政法委却迟迟不出面,无限期的拖着导致法院执行局无法行使执行权从而给10户农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这里法官认为,行政机关应保证法院正当行使独立办案的权力,收回非法干预,保证法院执行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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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zheng1213 于 2008-10-16 08:24 AM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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