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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天道不在中国 [打印本页]

作者: ytluman    时间: 2008-9-29 20:39     标题: 天道不在中国

天道不在中国,而在希伯来、古希腊那里。中国天道就是王道,因为“天何言哉?”,天之道只有天子——王才知道。所以,古中国就形成了一个跪拜王的王道文化。

在姬昌当政前,周人就对王顶礼膜拜、呼万寿无疆了。姬昌为了表示对纣王的忠诚,吃掉了用自己儿子做的肉羹。表面上看,好象是韬光养晦,其实是“君尊臣卑”的思想使然。姬昌被囚时研究八卦,提倡天尊地卑、君尊臣卑、男尊女卑、父尊子卑、兄尊弟卑。

公元前1046年1月20日(天文学推算的),周武王推翻纣王,心奴化的政策就开始实施。周王称“天子”,“皇天上帝,改厥元子”(《尚书.召诰》);同时“天子作民父母,以为天下王”(《尚书.洪范》)。前1042年后,周公在诰文中给民众规定这规定那,剥夺民众自由生活的权利。周公在商礼的基础上,制定了“周礼”,规定了人们起坐卧行、吃饭上朝、哭丧穿衣以及男女尊卑的秩序,以此维护王权、笼压诸侯。周公还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从此,中国仅有的兄弟平等都被消灭了,人与人之间的等级关系成了社会的主轴关系。

“天王圣明”的尊严,尊卑有序的秩序,必须通过长时间的仪式的熏陶和演练,才能内化为人们的习惯行为。周公让儿子周小公姬伯禽去鲁国主持工作;姬伯禽主张全盘周化、“亲亲尊尊”,具体措施从学习磕头开始。磕头有很多种磕法。姬伯禽教大家说:“第一种磕法是稽首,就是跪下后,两手着地,拜头至地,停留一段时间,这是磕头中的最重者。顿首是引头至地,稍顿即起,停留时间短,是磕头中次重者。空首是两手着地,引头至手而不着地,是较轻的。这三种磕法最流行”。姬伯禽站起来拍拍手上的土说,“臣拜君,子拜父,学生拜老师,新婚夫妇拜天地,都要行最重的那个稽首礼。平辈同级之间,拜迎拜送,拜望,拜谒,行顿首礼,是轻一点的。对于卑者的稽首礼,尊者以最轻的空首礼答拜。”

《周礼.春官宗伯第三》有:一曰稽首,二曰顿首,三曰空首,四曰振拜(两手相击,振动其身而拜),五曰吉拜(先拜而后稽颡,将额头触地),六曰凶拜(先稽颡而后再拜,头触地时表情严肃),七曰奇拜(屈一膝而拜),八曰褒拜(为回报他人的拜礼的再拜),九日肃拜(拱手礼,不下跪,推手为揖)。严格刻板的周礼遂在鲁国流行,后来这里出现了一个大讲亲情礼义的孔丘就是必然的了。等孔教盛行以后,“鲁国模式”又被推广到全国。

按周公的礼仪,不光磕头有礼数,连走路说话都有章法:你在尊贵者或长辈面前经过时要“趋”(急走、小跑)而不能平稳地迈着方步过去。在登上堂的时候,从东阶上先迈右脚,从西阶上先迈左脚,每登一级都要稍停一下,让两足都在同一阶之后再登。登堂以后,要“接武”,“武”是指足迹,“接武”就是后一步要踩在前一步的足迹之半的地方。如果手里拿着贵重的礼玉,那无论是在堂上或在堂下庭院,都不必趋,怕跌坏了宝玉。

孔丘是实践周礼的表率:当孔丘走进宫廷大门时,总是恭敬的弯着身子,好象无容身之地,到处躲躲闪闪,站立时不敢站在门中间,行走时不敢走门槛。孔丘提起衣襟往堂上走的时候,更是恭敬谨慎,好像憋住气不敢放一样。经过国君的座位时,脸色立即庄重起来,脚步也快了起来,说话时声音低微,好象说不出来一样(尽量显得自己渺小,在尊长面前不是人)。这种拘谨的状态直至拜见完毕。孔丘走出宫室降下台阶,面色才开始放松。下完了台阶,孔丘再快快地向前急走几步,犹如鸟儿展翅一般。但是,这也好不了多久,等到回到自己车上,孔子便又摆出恭敬而内心不安的样子了。

孔丘在担任鲁国的中都宰、司空、司寇期间,一听见鲁定公叫他,总是不等车马备好,就急忙地向鲁宫奔去,进门就连连磕头。照“周礼”规定,臣子去见国君,必须先在堂下磕头,然后升堂入室,再磕一次头。春秋末期的鲁国,由于季氏掌权,早就减去了堂下那一次,只在室内磕头了。但孔丘与众不同,每回总要磕两次头,以此来显示他对国君的忠顺。且一边磕头,一边咒骂那些只磕一次头的人傲慢自大,违背了神圣的“周礼”。愿意当忠心耿耿奴隶的孔丘恳求奴隶主残酷制裁不愿当奴隶的人,“是可忍,孰不可忍?”看孔丘跪王的样子,就知道中华民族是个无骨民族,只能过屈辱的奴隶生活。



中国天和王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这就是所谓的“天人合一”,由于天人不分,所以没有天道。真正的天道在古希腊人那里,这首先表现为自然法思想,可以参见《人权正义论》。

古希腊人率先提出了自然状态理论以及自然法理论。在荷马史诗中,神虽然是城邦的立法者和城邦命运的主宰者,但神的命运却不由神来主宰,而是由更高的必然性来主宰,这必然性以自然法的形式出现。根据古希腊、古罗马和基督教的自然法思想,自然法被认为是普遍存在的根本性的法则。孟德斯鸠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说,(自然)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自然法,就一般意义而言,它指全人类所共同维护的一整套权利或正义。由政府制订的法律不过是人类对这些自然法则的发现,因而是次要性的法律。所以,法治承认人类所制订的法律必须服从于更高的自然法,而且不因时间和场合而转移。

安提戈涅的天条

古希腊,让我们惊叹,令我们着迷,也促使我们思考。辉煌的戏剧艺术是古希腊文明的杰出代表。欧洲最早有关剧场的确实资料,以及世界上最早的伟大剧本,都来自古希腊。早在2400多年前,为了感谢伟大的酒神狄奥尼索斯,那里的戏剧表演活动就十分盛行。为了尽量方便公民观看戏剧演出,在酒神节期间,政府机关放假,商店停止营业,甚至连囚犯也获得假释。雅典城邦鼓励公民观剧,只收取低廉的入场费,还动用财政资金,设立专项基金,人们可申请观剧补助。政府还给剧作家支付薪水、演出的服装和排练场地。

雅典歌剧一般在雅典卫城山麓下的那座著名的“狄奥尼索斯”大剧场上演,这座以酒神的名字命名的剧场像一把巨大的折扇,沿着围成的山势展开。高达20层的观众席顶上连着一片环状的丛林,这丛林一直延伸到一座巨大的峭壁,百尺峭壁之上,就是气势高贵的巴特农神庙。聪明的雅典人把石块嵌进山坡地上,就成了运动场般的观众区(theatron)。观众区呈半圆形,可容纳14000人。观众席前面,像一个巨大的圆形被切掉四分之一的平地当时称为舞蹈场(orchestra),即舞台。雅典建筑师设计的这座舞台相当讲究,音效优异绝伦,就是放在今天也不算过时。据说如果有人在舞池中央划根火柴,在观众区顶端的人可以清楚听见;随便往地上扔一枚硬币,坐在最后一排的观众也能清楚地听到硬币落地清脆的声音。即使观众在万数以上,演员不必藉助任何扩音器具,就可将声音传入所观众的耳膜。

古希腊戏剧的杰出代表作集中于它的悲剧创作。公元前四世纪时的亚里士多德说,悲剧是经由狄神颂的引导者发展而出的。古希腊伟大的戏剧家索福克勒斯(Sophocles)是同埃斯库罗斯、欧里庇得斯并称的古希腊三大悲剧家之一。他一生写了130部悲剧,留传至今的完整剧本只有七部。他的《俄狄浦斯王》和《安提戈涅》可以称得上古希腊悲剧中的代表作。他是个语言大师,剧本中有许多名言警句,如:“真实的话永远是最好的”;“暴君所生的一族人却爱卑鄙的利益。”他曾被古罗马演说家西塞罗称为“悲剧界的荷马”。

公元前五世纪,在索福克勒斯的悲剧《安提戈涅》里,安提戈涅的哥哥波吕涅克斯为了抢夺哥哥忒拜王的王位,率外邦军队前来攻打自己的祖国忒拜城。两军交战时两兄弟自相残杀而死。其舅父克瑞翁被长老们推为新国王后,为惩罚波吕涅克斯反叛祖国,命令不许任何人将波吕涅克斯埋葬,任鸟兽吞食;违令者将在大街上被乱石砸死。

在古希腊,埋葬死者并为之举行葬礼是人们的神圣义务,人们不仅有权利而且有义务埋葬其亲人,这是神的命令。如此就出现了国法与神谕、国家法律与宗教伦理之间的冲突。

古希腊人认为,在人间的法律之上,还有天条(神律),神律才是真正至高无上的。他们把埋葬死者视为神圣的义务,特别是死者亲人的义务。死者得不到埋葬,便不能渡过冥间,前往冥土,就无法得到下界鬼魂的尊敬。在这里,埋葬死者就是神圣的天条(神律)。

在这部剧中,安提戈涅一出场就面临着生死抉择:是遵守人间的国王的命令,还是信守神律?遵守国王命令是生,信守神律,等待着她的将是死亡。为了遵守神律,安提戈涅毫不犹豫地选择了死亡之路,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以维护天条的神圣地位。剧中当她决定冒死出去埋葬她的哥哥时,曾经和她的小妹伊斯墨涅之间有这样一段对话:

伊斯墨涅:“你真的要去埋葬我们的哥哥吗?”安提戈涅:“我要对哥哥尽我的义务,也是替你尽你的义务,我不愿意让人们看到我背弃我的哥哥。”

伊斯墨涅:“可克端翁的禁令已经颁布了啊!”

安提戈涅:“他没有权利阻止我埋葬我的亲人。”

伊斯墨涅:“姐姐啊,现在只剩下我们两个人了,如果我们触犯法律,违抗国王的命令,就将被人们乱石砸死,会死得比哥哥更凄惨。我们处在强权的控制下,只好服从这道命令,甚至更严厉的命令。因此我祈求鬼神原谅我,既然受压迫,我只好服从当权的人。”

安提戈涅:“我不求你也这样做,你打算做什么人就做什么人吧,我却要去埋葬哥哥。我遵守神圣的天条而赴死,我将同我们亲爱的哥哥在一起,亲爱的人陪伴着亲爱的人,我将永远躺在那里。至于你,只要你愿意,你就藐视天神,藐视天条吧。”

伊斯墨涅:“我并不藐视天条,只是没有力量和城邦对抗。”

安提戈涅:“你可以这样推托。不说了,我现在要去埋葬我最亲爱的哥哥!”

于是,安提戈涅从人群中站出来了。她拨开众士兵的阻拦,来到兄长遗体前,跪在哥哥身边,抚摸着他,无助地哭泣着,“她大声哭喊,像鸟儿看见窝儿空了,雏儿丢了,在悲痛中发出尖锐声音。她也是这样:她看见尸体露了出来,就放声大哭,对那些拂去沙子的人发出凶恶的诅咒,她立即捧了些干沙,高高举起一只精制的铜壶,奠了三次酒水敬礼死者。”

就这样,安提戈涅在众目睽睽之下,按照古老的习俗,祭奠和安葬了她的哥哥。可以想见,这部剧作演到这一幕时会是多么凄惨!会有多少人一掬同情的泪水!

看守尸体的士兵们可能也对国王的命令心怀不满,没有人认真地阻止安提戈涅这样做,也没有按照国王指令乱石砸死她,只是职责所在,拘捕了小姑娘,把她带到国王的面前。

安提戈涅胆敢藐视人间的法令,“以身试法”,国王自然非常愤怒。剧本是这样描写的:克瑞翁低头望转她,问:“承认不承认这件事是你做的?”安提戈涅:“我承认是我做的,并不否认。”克瑞翁:“你知道有禁葬的命令吗?”安提戈涅:“当然知道,怎么会不知道呢?这是公布了的。”克瑞翁:“你敢违背我的法令吗?”

安提戈涅:“我敢!我敢!宙斯从没有宣布过这样的法律,正义之神也没有制定这样的法令让人们遵守,一个凡人的命令就能废除天神制定的永恒不变的律条吗?公道并不来自于人间的法律,在天地之间,有一种比任何人间的法律更高的法律;这种更高的法律,它是正义的来源,是人间任何法律所不能违背的和抗拒的。上天法律的存在非一天两天,它们是永久的。当这两者发生冲突的时候,我一定遵照上天的法律,按照它来指引我的行动,宁愿违背人世间的法律。我知道我会死的,我遭遇这命运并不感到痛苦;但是,如果哥哥死后得不到埋葬,我却会痛苦到极点!”她大声讥问克瑞翁王:“你说的话也算是法律吗?”

戏剧表演至此处,古希腊的观众都会满含热泪,激动非常,掌声如潮。

克瑞翁反问道:“你埋葬一个兄弟,是否就在背弃另一个被他杀死的兄弟?”

安提戈涅道:“我的天性不喜欢跟着人恨,而喜欢跟着人爱”。

随后,安提戈涅被暴怒的国王囚于石窟。在“忒拜城的先知”忒瑞西阿斯和由忒拜城长老15人组成的“歌队”的劝说之下,克瑞翁王终于觉醒,决定“先葬尸体,后赦死囚”。可惜悲剧已经发生,安提戈涅“站在祭坛前面,用锋利的祭刀自杀”,克瑞翁的儿子是安提戈涅的情人,站出来批评克瑞翁后自杀,克瑞翁的妻子听说儿子已死,也在责备克瑞翁后自杀。克瑞翁追悔莫及,这位终于良心发现的君主不得不懊悔而孤独地活在世上……。

在《安提戈涅》中,所谓的法律其实只是克瑞翁一人的命令,克瑞翁的行动并非政治德行,而是一种人神共愤的政治罪行(爱克曼《歌德谈话录》)。安提戈涅完全可以像她的姐姐伊斯墨涅那样,忍气吞声,把国法之威慑当作自己不履行神圣义务的借口;但安提戈涅没那么做。她是捍卫神律的希腊英雄,也是勇敢的违“法”者。她向世人显露的是不畏强权、不惧死亡的凛然大义。这是人类代代传承的高贵品质。别林斯基在评价安提戈涅时指出:“高贵的自由的希腊人没有屈服,没有跌倒在可怕的幻影(指命运)前,而是通过与命运勇敢地斗争找到了出路,用这种斗争的凄美的壮伟照亮了生命的阴暗的一面,命运可以剥夺他们的幸福和生命,却不能贬低他们的精神,可以把他打倒,但不能把他征服”。

《安提戈涅》昭示了这样的真理:人间的法律必须符合“神律”,而神律不过就是天性和公理。国王制定的法律如果违反天性和公理,它就是恶法,甚至连恶法都算不上,而伤天害理的恶法人民没有必要去服从。在安提戈涅看来,死,已经是对人的最大的惩罚。克瑞翁让波吕涅刻斯暴尸荒野,不许收尸,就是违反了神律,也就是违反了人们公认的“天理良心”。人纵有千般恶、万般罪,只要罪不当死,剥夺其生命就是不正义的,即使你说的天花乱坠也是不正义的。而任意侵犯人的尊严,包括人死后遗体的尊严,哪怕此人是罪大恶极的囚犯,也是不正义的。不正义的恶法人民是可以不服从的。这就在统治者的法令之上放上了一个比他更高的神律,在统治者和人民之间放上了一个第三者,一个无所不能的统治者也不得不顾忌的天条。这就是古希腊的自然法精神,也是西方法学和政治学中所一再阐述的公民的一项极为重要的权利:“公民不服从”(civil disobedience)。

古希腊的自然法精神只出现于西方社会,它深刻地影响了后世的法律和政治制度。即使在黑暗的中世纪,这种精神在西方也是源源不断地流动着的、承袭着的。中世纪神学大师托马斯.阿奎纳就在他的著作里深刻地阐述了“安提戈涅式的”神法高于实在法、对世俗权力加以强有力制约的思想。他指出,人民有反抗政府的权利,政府的权力或统治者的权力在获得的过程中不能有瑕疵。正如要惩罚伪造货币的罪犯一样,也要惩罚那些通过不正当途径获得权力的人。对于这种人,人民有权不服从他,甚至可以反抗他、推翻他!

每当自由人士读到这些铿锵有力的话语时,内心深处不由得为之颤动!安提戈涅早就远离我们而去了,但“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恶法非法”、“公民不服从”的观念却在希腊人、罗马人和所有欧洲人的心目中留下了深刻的烙印,孕育出一代又一代反抗王权专制的思想家和革命家,孕育出现代法学、政治学,孕育出具有普世价值的民主宪政制度。将《安提戈涅》与中国古典戏剧《窦娥冤》、《赵氏孤儿》等对照着读一读,我们可以得到更多的启示。就是在2000年后的今天,如果现存的法律不能保障人民的权利,甚至肆意剥夺人民的权利,我们能不遵守这样的法律,不把它作为正义的标准、合法性的来源吗?我们能像安提戈涅那样指着统治者的鼻子质问他们:“你说的话也能算是法律吗?”我们敢吗?

安提戈涅慨然赴死的悲剧回答了当时雅典关于自然法的争议。赫拉克利特(前530年~前470年)把法律分为人的法律和神的法律,他说:“人类的所有法律都以惟一的神的法律为生”。伯里克利在演讲时说,不履行自然法将招致公认的耻辱。因此,悲剧认同了当时雅典人的世界观——对神虔诚,顺从神的意志。悲剧阐发的原则首先被希腊哲学家继承和发扬。

苏格拉底认为:整个宇宙都服从一种目的——“好”(“善”)。为什么这样呢?因为神使它这样。“神有这样权力,有这样的本性,能一下看见一切、听见一切,无处不在,并且同时照顾到一切事物。”自然法是神的意志并具有普遍性;而人法是国家颁布的法令,具有易变性;自然法高于人法。神代表着最高理性,神使宇宙服从善的原则,善就是自然法,就是绝对道德价值。因此,一个不信神的人不可能有德。而一个品行高尚的信神的人,就达到了善的境界,就掌握了正义原则,也就是掌握了知识。只有这样的人才能掌握治理国家的技艺。

摘自《人权正义论》第97节  神、理性与自然法

中国文化是史官文化,商代已然,至周已凝固到不可更易的程度了。有了史官文化,先王之道才会昭然若揭;所谓“道高于君”者,先王之道也;而先王之道意味着至高无上的权力。《今文尚书.洪范》:“无偏无陂,遵王之义;无有作好,遵王之道;无有作恶,遵王之道。无偏无党,王道荡荡;无党无偏,王道平平;无反无侧,王道正直。”在古中国,道是“王道”,法是“王法”,义是“王义”(“义”在《墨子》中有两种含义,一是普通人或弱者的“一人一义”,这是人类群体瓦解的因素;二是圣王“立义”之义,这是“兼相爱”、“交相利”之义,是社会安定的基础),土是“王土”,离开了王,中国人难以自立于世界,所以,韩愈把圣人(即圣王)视为人类生存的前提,他说:“如古之无圣人,人之类灭久矣”!



与此相反,西方发展了拜神的神道文化,摆脱了对“王”的精神依附!即使在今天,宗教影响依然巨大。20世纪末《华盛顿邮报》谈到:“科学在这个世纪之初的时候以为不需要信仰了,科学可以代替一切。可是,随着宇宙大爆炸理论的发现和确立,还有微观物理学和宏观天文学等各方面的进展,人们越来越多地发现科学的有限性。以至于当代理论物理学的泰斗霍金都说:科学的最高定律实际上是无知定律”。20世纪末的科学,实际上已接近信仰。

霍金说,创造者并没有被开除宇宙,因为祂是所有原因(包括大爆炸)的第一原因。科学和神学从不同的方向上维系了一个基本共识:科学和宗教不仅不是互相反对的,而且可以共存。信仰为科学提供动机和目标包括谦逊的科学精神和不折不挠的探求勇气——科学只是对上帝计划的部分揭示,而且是不断开辟新领域的延续过程(所谓“科学的革命”)。

几何学里说:体由面构成,面由线构成,线由点构成;那么“点是什么?”答案是:点是没有大小的,或者说要多小就多小,没有长宽高,等于零或等于“没有”。可见,点是一个唯心的抽象。那唯物主义者会说:你弄一个没有大小的“点”给我看看。答复:无法弄出来。然而,这个无法弄出来“点”就是几何学的根本。同样的道理:“神”就相当于几何学的“点”,相当于宇宙学的“奇点”,它是人权民主学的根本!几何学需要一、二条公理作基础,而这些公理却是无法证明的。无论是归纳法,还是演绎法,那个最初的知识根据是理性无法证明的。实际上许多推理和许多判断,追根溯源找那个第一原理的话,只能是上帝。

如果“看得见、摸得着的”就叫存在,这种唯物主义的存在观否定精神存在,同时也否定了“太初有道”,因为宇宙“太初”的时候,不存在人类,“看得见、摸得着的”是完全无意义的。上帝的原称是耶和华,在圣经中耶和华是一个非常抽象的词,它的原意是自有永有,犹太人甚至不愿意或不敢把这个词的音说出来,因为他们觉得无论怎样称呼这个自有永有者都会将它的本质加以曲解或限制。圣经中谈到:“太初有道,道就是上帝”,这个道就是希腊哲学中的“logos”,运行并支配宇宙自然界的一切逻辑与规律。



中国文人起源于宫廷史官,他们一开始就是一个务实的、以知识求俸禄的、自觉充当奴才、完全丧失文化想象力的群体。春秋战国时代的“百家争鸣”是君主专制下奴才们的呻吟,是继续推动中国更加专制的运动。诸子用臆造的道德高标准(圣人)来胁持人民的精神,诸子根本不是思想家,而是教人如何做个好奴才的处世家。诸子学说是一种君王本位的国家至上的处世学,其间充满了事君匡时、驭臣愚民、窃国掠地、审时度势、察颜观色、诤谏策议、尔虞我诈、争权夺利之术;至于生命存在的精神依据、人生价值和正义,是不予关注的。

拒绝讨论“怪力乱神”孔子,也不探讨生命本体,他讨论得最多的是侍君、处世、驭民诸事,表现出君王本位和国家至上的色彩。孟子的民本说一直备受赞誉,其立场依然是君王本位主义。孟子劝君王勿嗜杀时,也没有神圣天道或人道作为依据,而是非常实用主义地诱导之:“如有不嗜杀人者,则天下之民皆引领而望之矣!”

儒家文人缺乏基本逻辑与形上学的知识能力,擅长察言观色与明哲保身的哲学,喜欢说一套做一套。形容儒家性格最贴切的名词,就是孔子惯常骂人的话,即“巧言、令色、足恭、乡愿、耻恶衣恶食者”。所谓足恭,是指文人擅长于察言观色,并表现出奴仆般毕恭毕敬;所谓令色,是指文人为了讨好统治者,尽量表现出迎合统治者的嘴脸;所谓巧言,是指文人在统治者的规定与容忍的范围内,尽量表现出自己的才学与两面派技巧;所谓乡愿,是指文人经常漠视统治者的腐败与社会不公不义,不敢挺身支持公理正义,只会保持高度的沉默与装聋作哑;所谓耻恶衣恶食,是指文人不愿意忍受恶衣恶食,喜好追求功名利禄。

诸子百家都是拥护专制政治的文人谏臣或谋士,是知识的贩卖与治国术的兜售者,他们的目的在于把自己高价卖给君王,以便取得俗世的荣华、富贵与权力。张仪本倡合纵抗秦,可不被六国所用,乃改主连横之说,投奔秦国,协力剿灭六国,可见他所持学说并无天地大道或精神信仰作为内在依据,其目的仅在于持某说以求显达。这种依势弄权、谋私利己,而将正义、天良、道德、生民等弃置一旁的现实选择,构成了一个巨大的奴才文化传统。

诸子为什么放弃对自然界的探索和对正义的关注呢?原因很简单,因为中国知识分子为强权所“养”,那他就必须提供强权所需要的东西,这种东西不是科学,也不是经济学,而是君王们需要的“帝王术”。他们认为“上智与下愚不移”;因此不想像乔达摩和耶稣那样,成为“普渡众生”的殉道者。他们走的是另一条路,一条有中国特色的“救世”之路:寻找“内圣外王”的现世“明君”,积极用“知识”靠拢“强权”,幻想以“帝王师”的身份,借明君之手,还“乱世”一个太平。以老子的“人君南面之术”和孔子的“德政仁治”始,直到战国时代的杨墨、孟荀、黄老、申韩等学派,尽管彼此形同水火,但反本归宗,都搞的是帝王术。等而下之的如孟尝君等四公子豢养的门客们则表现的是助君之技。这条由老子、孔子奠定的、用知识与强权调情的“救世”之路,一直被后世的文人沿着走下去。

附录:老子的“人君南面之术”

老子的思想无法超过侯王、士的范围。《老子》全书,决不是一个在野的圣人探索自然的奥秘,或者人怎样达于至善的哲学,它是不折不扣的统治术。他的“道”,似乎很玄妙,涉及天地宇宙。然而主体既已确定,天地宇宙不过是统治术的隐喻,本身并无独立的意义,所以也不求逻辑上的完整。老子说,天下有四大:“道大、天大、地大、王亦大。”四大并列,尊君昭然。《老子》一书,正是教育统治者成为“圣人”(比较好的统治者)的教科书。《老子》云:“是以圣人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国之利器不可以示人”、“知者不言,言者不知”(反对言论自由),“圣人之治,虚其心,实其腹,弱其志,强其骨。常使民无知无欲。使夫智者不敢为也。为无为,则无不治。”“故圣人云: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显然,他的圣人就是帝王。“若使民常畏死,而为奇者,吾得执而杀之,孰敢?”为使人民失去有为的条件和志气,是无为政治的基本内容之一。为达到这一目的,笑容可掬的无为变成了严酷的专制主义,真可谓相反而相成!

钱钟书指出:所谓圣人“法自然”一语脱胎于《老子》第五章,王弼注“圣人与天地合其德,以百姓为刍狗。”而王弼此注本来是对《老子》第五章中有关“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圣人不仁,以百姓为刍狗”的阐释与发挥。其含义就是说圣人对待普通百姓与天地对待世间万物一样,可生杀予夺,任其摆布,或者进一步说,圣人的这种为所欲为就是在师法自然、师法天地的名义下进行的,因而有着合乎天道的合理性。事实上,“天地不仁”并非出于有意,与诸如“圣人”之类的种种“狂人”、“超人”或曰“伟人”在“法自然”的名义下的冷漠、冷酷乃至残忍行为相比,“天地不仁”只是一种自然现象或自然灾害,“故刍狗万物,乃天地无心而‘不相关’、‘不省记’,而非天地忍心、‘异心’而不悯惜。”因此,“法自然”不过是把自己专制暴行合理化合法化而已,是一种巧饰。

老子还献上了一套愚民驭民之术。这分明是一个心系朝廷的谏客,他的清静无为是常保富贵的手段,他全书中绝无半句隐世遁世的话。老子认为,文明是动乱和罪恶的根源,不识字才是盛世。他主张返朴归真,设计了一个“小国寡民”的理想社会,津津乐道。“小国寡民……使民复结绳而用之。……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80章)。



中国形成奴才文化的原因有:①中国的广大、分散的农业经济产生了上层与底层的巨大阶差,这种差距就是社会分工上的劳心者与劳力者,其中劳心者成了依附于君主威权的奴才阶层。②东周士人面对杀人掠地、血流成河的乱世,忙于炮制救民于倒悬的急功近利之学,而无暇抱持玄远之思。③中国君主过于暴戾,所有士人都不得不或虚或实地采用君王本位主义的立场,否则无法发声。天下的中心是君王,而君王在现实中的存在方式就是权和势。“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体现了权的无限膨胀,士人的思想言行老是绕着君王转则体现了势的无限膨胀。三者并作,使得中国知识者从一开始就是一个屈势媚时老成俗气的群体。他们用来批判现实的常常只是过去时代小国寡民、明君圣主的和谐图景,这个图景依然以君王为中心。



自焚书坑儒后,中国的士人吓破了胆,从此闭上了鸟嘴。中国的儒、道、墨、释等思想,所有的价值理念,都必须对皇帝低头与让步,否则就会被剿灭,绝对没有自由发展的空间。中国社会一切以维护统治者一人的利益为宗旨,完全泯灭了个人的独立思考。在这种扼杀人性的文化里,任何具有自由精神的人都遭到扼杀,默默地窒息而死;能存活下来的是那些具备这个邪恶文化全部特征的卑劣者,即信奉奴才哲学、太监哲学的一类人。几千年来,没有人对太监这种非人的制度表示反抗;相反,更多的是精神上的自我阉割。明末,当利马窦向那些儒学大师们描述:“教宗的尊严比天主教国家所有的国王都要高”时,他们几乎被吓得半死,唯恐皇上发怒,“焚书坑儒”的恶梦又要变成现实。其实,“焚书坑儒”的事几乎每天都在进行。汉武帝只不过变换了手法,独尊极度推崇等级制度的儒奴教;“独尊儒术”本身就已把“儒”视作一种“术”,跟街头的补锅术并无多大区别,他用这种“儒术”麻木奴隶们的头脑而已。区别仅在于:秦始皇整批地坑掉儒演变成后世皇帝有选择地每次只坑掉某一些儒,恰如屠夫依据市场需求选某几头猪来杀一样。那些还没被杀掉的猪于是山呼万岁,除了赶紧编造许多理由论述那些被杀掉的猪该杀之外,还得表白自己随时愿意被杀,是“君叫臣死臣不得不死”。更可鄙的是,儒师们世代相传地不断丰富“杀猪有理”的学问,以备皇上可以随心所欲地用来杀别人或者杀自己。士子们的最大的追求是为皇帝们当差,去帮皇帝治国平天下。中国 文人们从未进行过理论创新,在人民起义的循环中,只是伺机寻找新主人,寻找一位心仪的皇帝,从未想出如何走出这个周期性崩溃的专制制度。他们的知识结构决定了他们只会吟诗作画,没有能力提出对国家、对政治、对经济的新见解。

几千年来正统知识分子几乎全是御用的,不但失去了思考的能力,而且拒绝接受外界一切先进的思想。直到现在,这种局面也没有改变。结果,民族的思维能力越来越孱弱,气质越来越阴郁,思想越来越实用,内心越来越机伪,而当权者越来越残暴了。

胡星斗说:中国的历史就是知识分子为了专制政治而牺牲独立人格和自由的历史。中国知识分子的最高人格是为统治者服务,其使用价值就是吹鼓手。此即所谓的“士为知己者死”,“报得君王知遇恩”,“文以载道”,“文应时而作”,“孔子作春秋,乱臣贼子惧”,“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致君尧舜上”之意。而且,中国的统治者从来不把知识分子当人看,仅看作自己的门下食客、乞讨者一般;如汉高祖刘邦“轻士善骂”,看不起读书人,经常戏虐学士,甚至往士之帽中撒尿,其流氓本性可见一斑;明太祖朱元璋也是一流氓皇帝,他大肆诛杀学者士子,各地“府学”少有存活的。尽管知识分子这样受尽凌辱,现在还有人说中国古代是“士人政府”,士人通过科举进入政府,充斥衙门。其实,士人不过是最高统治者的工具而已,不但没有独立的人格,还随时可能被廷杖、诛杀。这样的士人政府,莫若称之“奴才政府”、“猪狗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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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和意识形态“捆绑销售”的时间太长,中国的文人学士喜欢把一切问题都“泛道德化”。一座诺大的城市十里不见厕所,市民忍耻到墙角排泄,论者归结为“素质低”,而全然不管市政当局的不作为;一个乡村教师三十年如一日,省吃节用,自费买砖,亲自手提肩背,将一座学校背上山,媒体高度赞扬“刘老汉”的“主人翁精神”,而只字不提教育部门的失职对一个老人的身心摧残;一个云南乡村的女邮电员工资不够坐车,步行穿山,独自往返数百公里,好多地方要靠溜索穿越,记者采访完毕,只是一个劲地称赞她的任劳任怨……这种冷血文化培养出的冷血道德鲁迅称之为“瞒和骗”。“瞒和骗”的要诀在于,闭上眼睛,绕开真实人生,把一切需要改良的现实问题转化成一个无私奉献的道德自律问题,然后用形而上的空洞抒情代替形而下的技术改进。苦难和苦难的制造者就这样一起消失。“亡国一次,即添加几个殉难的忠臣,后来每不想光复旧物,而只去赞美那几个忠臣;遭劫一次,即造成一群不辱的烈女,事过之后,也每每不思惩凶,自卫,却只顾歌咏那一群烈女。”(鲁迅《论睁了眼看》)看来这种“乾坤大转移”的法术自古有之,于今为烈。
链接: http://www.heinigo.cn/blog/1824233/blog81.htm
作者: T850    时间: 2008-9-30 13:53

天道,自然之道;王道,王者之道。二者本非同路,只是历代帝王为巩固统治地位,假借天道愚民罢了。历史中所说的那种王者顺应天道的,其实也是在实行王道。
作者: balulala    时间: 2008-9-30 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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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badpig    时间: 2008-10-1 09:23

天道既不在中国,亦不在希伯莱、不在古希腊,不在今西方。
中国自有天道,西方亦有天道。何必定要屈膝于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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