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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食品危机的“经典”重演 [打印本页]

作者: 21002    时间: 2008-9-25 15:26     标题: 食品危机的“经典”重演

郭凯

从世界范围看,中国三鹿奶粉在大陆以及伊利雪糕在香港面临的撤柜以及“召回”命运,并不是中国企业独有的情况。世界上最知名的食品药品品牌之一美国强生(Johnson&Johnson),在其历史上也曾经历过因为质量安全事故而导致产品全面撤柜、全部召回的惨痛教训。但是当时的强生,迅速公开承认错误、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在之后的产品生产销售过程中,如实透明的向消费者公告产品原料来源和其可能导致的正、负作用,并且该公司对产品危机的诚实处理方法,成为世界商业史上最经典的危机公关案例之一。
在当前,除了中国的奶业企业要向强生这样的世界一流企业学习“诚实自检”的品格外,中国的消费者也需要有宽容和耐心,允许不慎失足的企业有“重新来过”的机会,这是今后中国的民族品牌企业能够直面自己的错误、并且有信心重新振作的心理后盾。要在中国培养一个像“强生”那样最终在世界各个民族国家所向披靡的民族品牌,需要本国的宽容文化土壤。
对企业可以宽容,对政府则只能严格。对政府的办事人员可以宽容,对政府机构负全责的首脑则只能严格。纳税人的劳动所得被政府“征收”成为政府的税收,同时就意味着政府要履行守护民生与正义的责任。不能够承担责任的首脑,就应该主动走开,让那些大众可以托付、可以信任的人,来承担首脑要承担的“重担”。



在三鹿毒奶粉事件中,无论是政府中的腐败分子责任人还是企业中的投毒责任人,都必须承担刑事责任,需要启动国家公诉制度,而且按照刑法,所有依法量刑需要被判处死刑的政府或者企业责任人,就必须以死刑严惩。法不严无以警戒后人,没有严酷的刑法,今后这样的政府和企业杀人行为会层出不穷,会有更多的孩子成为牺牲品。

但对于企业,作为一个公司法人,政府没有任何权力关闭公司。而且在这个时候如果以关闭公司的政府行政越权(越过民法和刑法法律)行为来结束事件,而不是进入民法赔偿和国家行政法赔偿程序、不是启动刑法严惩具体政府和企业责任人的话,那么政府就是在拿企业的其他无辜工人为有刑事罪责的犯罪责任人作替罪羊。

最后对于任何一个公司法人,公司整体上,在法律层面只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刑事责任(比如死刑)依法只能针对具体责任人,也就是法律意义上的个人。如果企业的财务和资产赔偿不起毒奶粉产品造成的民事赔偿责任,那么公司进入法律上的破产程序,而不是政府行政部门可以以行政越权的方式关闭它。

如果公司的财务和资产履行了民事赔偿责任、具体公司责任人承担了刑事责任后,如果公司的其他人还有继续经营的财力和意愿,他们就有民事权利继续生产。至于新的产品是否能重获信任、是否能被消费者接受,就要看余下的人有没有真诚和能力,做到当年的强生那样。所谓的宽容、允许失足的企业重新来过,就是这个意思:如果公司里的不是毒奶粉产品的责任人的员工愿意重新振作这个品牌,政府没有权力直接禁止这些员工继续从事经营,而消费者对企业的宽容,就是指对企业里面不是毒奶粉事件责任人的员工希望让企业重新来过的意愿的宽容。对直接的政府和企业中的杀人罪犯个人,则必须用“刑法”“严酷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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