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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两个贪官,为何反差如此之大 [打印本页]

作者: 苏州小书生    时间: 2008-9-21 11:33     标题: 两个贪官,为何反差如此之大

两个贪官,为何反差如此之大  

 


   贪污2.6亿不被判死刑需要一个理由


 时间:09-17


   核心提示:近日,被称为“中国金融第一案”的石雪案,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落槌。石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海南特区报》9月16日) 


   原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负责人、辽宁大连证券公司董事长石雪,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2.6亿元,挪用公款近1.2亿元,另外伪造金融凭证企图诈骗央行14亿元、非法集资24亿元,此案被人们称为“中国金融第一案”。同时,贪污2.6亿元获死缓,创造了“贪官不死”与司法量刑“通货膨胀”的最新纪录。


   贪污数额是贪污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如果贪污2.6亿元都判不了死罪,那么今后还能有多少贪官有死罪的“资格”呢?如果说贪污2.6亿元也有不死的理由,那么请告诉公众究竟是什么理由,以至于检察院都不能接受这一判决提出抗诉。有重大立功表现吗?没有;有明显的从轻情节吗?两级法院的判决书中并没有提及。海南高院的终审裁定说,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这种高度原则性概括,可以适用于任何一张判决书中,但还是没告诉公众2.6亿元为何不判死罪的理由。古时曾用“莫须有”的理由惩治无罪之人,难道今天我们能够以疑似“莫须有”的理由,对一个、以及大批犯有大罪的贪官实施“宽严相济”?难道不需要告诉人民,“定罪准确”,“准确”在哪里?“量刑适当”,“适当”在何处?


   我们老百姓不如司法人员更懂得法理,对于某些匪夷所思的司法现象也许只能以常理提出质疑。所以,“法理”面对“常理”时才更应该说出所以然来,更应该以“理”服人,而不是仅仅以“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或“宽严相济”简单地阐述一下。贪污几百万元、几千万元可以“宽严相济”,贪污2.6亿元仍能“宽严相济”——“法理”说贪污数额不是唯一的量刑依据,刑法中对于贪污罪量刑的规定也是“上不封顶”;那么,由此推及的话,明天、后天如有十亿元、数十亿元、上百亿元的贪官现身,是不是仍可依照“上不封顶”原则、仍可实行“宽严相济”呢?既然贪污数额不是唯一的量刑依据,2.6亿元的贪污犯罪可以“宽严相济”,那么超出2.6亿元的贪污犯罪为何就不可以呢?


   假如我是贪官,既然贪污几百万元是死缓,贪污几千万元、上亿元也是死缓,那我就一不做二不休——少贪几笔与多贪几笔既然都是一种结局,何乐而不为呢?


一方面是反腐败的形势十分严峻,贪官们就像割不掉根的韭菜一样“前腐后继”;另一方面,司法对贪污贿赂犯罪无限度地“宽严相济”,这究竟是什么道理?是有利于惩治腐败,还是纵容着腐败?


   《检察日报》的一篇题为《“中国金融第一案”何以发生》评论文章说,“一切贪欲熏心之徒在目空一切地非法肆意攫取不义之财的同时,等于一砖一石地给自己建造一个地狱。年仅45岁的石雪贪婪可悲的人生,不正应验了这一真理吗?”呵呵,“可悲”是确实,但谁也说不准石雪们这会儿是不是坐在“地狱”里正偷着乐呢。(马涤明)


 



 


 


贫困县小小交通局局长


     晏大彬受贿2226万元


       被判死刑  


    三峡传媒网讯(三峡都市报记者 程建勇 通讯员 赵华)  巫山交通局原局长晏大彬利用职务之便受贿2226万元!昨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以被告人晏大彬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受贿所得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晏妻即被告人付尚芳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 



   罪行极其严重被判死刑   现年45岁的被告人晏大彬,从2001年10月起担任巫山县交通局局长,同时兼任巫山县长江公路大桥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兼建设办公室主任。2001年至2008年初,被告人晏大彬利用主管巫山县交通建设和长江公路大桥建设的职务之便,在巫山县公路、桥梁等工程的发包、修建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送的人民币2218.4万元以及1万美元,共计折合人民币222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晏大彬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庭审中,其辩护人曾提出,晏具有自首情节。但法院认为,被告人晏大彬是在被有关部门已经掌握涉嫌犯罪的部分线索、并在受到审查之后才如实供述了受贿事实,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晏大彬及其辩护人提出晏能认罪悔罪、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晏大彬身为一名国家级贫困县以及三峡库区移民县的交通局局长,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长期收受他人巨额贿赂,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虽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受贿犯罪事实以及被追缴全部赃款,但根据本案具体情况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因此,法院一审以被告人晏大彬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妻子构成洗钱罪获缓刑   同时,法院查明被告人晏大彬将受贿所得人民币中的2165万余元先后交给其妻即被告人付尚芳。付明知该款系被告人晏大彬受贿所得,而将其中的943万余元以本人或他人之名先后用于购买房屋、投资金融理财产品以及存入银行资金账户。因此,法院认为被告人付尚芳的行为构成洗钱罪。   关于被告人付尚芳及其辩护人提出付尚芳认罪悔罪、主观恶性小、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追缴全部赃款、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法院认为与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采纳。故以被告人付尚芳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是否上诉晏称还需考虑   一审被判处死刑,晏大彬显得非常冷静。正如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自己犯下的罪行最终需要自己来承担。问及是否上诉,晏称还需考虑。   在被押解回看守所的瞬间,晏大彬和自己的亲属有一个简短的对话。“希望你们多关照我女儿,还要多去看望我父亲,毕竟他已年过8旬。”   晏说到家人不仅潸然泪下。同时,他告诫亲属,一定要自立自强,靠自己的辛勤劳动赚钱。同时,他希望亲朋好友不要为他的事情操心。   


   《相关新闻》   开新闻通报会 公开幕后故事   


    宣判之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即召开新闻通报会,由本案审判长、市二中院副院长王子伟向各路媒体记者详细通报幕后故事。   


    准备充分 庭审仅用6小时   6月26日,重庆市检察二分院以被告人晏大彬犯受贿罪、被告人付尚芳犯洗钱罪,向市二中院提起公诉。由于本案案情重大,社会各界十分关注,市二中院党组高度重视,党组书记、院长王中伟亲自部署审判的相关事项,组成了以副院长王子伟为审判长的合议庭,并于7月16日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而当天的庭审,仅仅耗时6个小时。王子伟透露,如此复杂的案件,在这样短的时间内进行是因为此前进行了充分的准备。据悉,在开庭前合议庭就主持控辩双方进行了庭前证据展示,确保了这一诉讼卷宗达45册、指控受贿事实达17笔的案件,得以在6小时内完成了法庭调查、辩论及最后陈述等法庭审理程序,有效的维护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宽严相济 晏妻被判缓刑   被告人晏大彬被判处死刑,而被告人付尚芳却被处以缓刑。付为何会被处以缓刑呢?王子伟称,被告人付尚芳与被告人晏大彬系夫妻关系,其为掩饰、隐瞒受贿款的来源和性质构成洗钱罪,但所犯罪行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小,犯罪后能认罪、悔罪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追缴全部赃款,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同时,法院还了解到晏、付二人家中还有一13岁小孩正在读初中,如果对付也判处监禁刑,其子女得不到照顾,亦不利于其子女的健康成长。因此,法院在对被告人决定刑罚时,不仅要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还要从社会和谐的大局出发,在依法的前提下体现刑罚人性化的一面。“本院对二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念。”王子伟称,区别对待不同罪责的犯罪,充分体现了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罚当其罪。


 


被漏水“意外”“滴”出来的贪官    


重庆第一贪晏大彬


   国家级贫困县——重庆巫山县交通局原局长晏大彬因涉嫌受贿2226万元,昨日在该市第二中级法院上堂受审。晏大彬因受贿金额巨大而成为“重庆第一贪”。


  这个“重庆第一贪”的诞生,也颇有些戏剧性:今年1月14日晚,重庆一派出所接到某小区住户报警求助,称楼上房屋严重漏水,而该业主不在家。两名民警随后赶往这处小区,协同保安打开大门进入漏水的房屋后,发现这户并未住人,其卫生间有8个被水浸泡的纸箱,被泡烂的一角露出了一扎一扎的红色纸张。“好像是钱!”民警打开箱子,发现里面果然全是百元大钞,总计为939万元——一起官员涉嫌受贿大案由此浮出水面。


        此前知道有被小偷“偷”出来的贪官,有被情妇


“醋”出来的贪官,有被同僚“咬”出来的贪官,有被拾荒者“检”出来的贪官——今天终于又开了回眼界,原来,贪官还可以被漏水“滴”出来。


    不过,与其说晏大彬是“重庆第一贪”, 照我看,倒不如说他是“重庆第一冤”。


   作为主管全县路桥建设的交通局局长,晏大彬所受贿的2226万元,都是通过工程项目从建筑承包商身上捞来的。而我们知道,工程项目历来都是滋生腐败和职务犯罪的重灾区,为预防“工程上马、干部下马”现象,各地都加强了对建设工程这个高危环节的监督防范,要求严肃招投标制度,加强权力制约,防止暗箱操作。可以说,如果相关制度措施能真正落实到位,权力寻租基本上就失去了市场,工程承包商也没有必要拧着“钱袋子”去走“上层路线”。而晏大彬这个处于高危环节中的高危对象,却能在刚性的监管机制下游刃有余,收受贿赂总计达63次,且无一失手,最终只是因邻居家漏水这点区区小事而“殃及池鱼”,你说他冤不冤?


    晏大彬与其妻联手,用非法敛取的钱财购置了7处产房,并投资多种金融理财产品和存入其妻本人的银行资金账户。按说,晏大彬的这7处房产摆在那里,本身就是一封很能说明问题的检举信,一个靠薪水过日子的普通干部,如果没有灰色收入,怎么可能积聚起这么大的家当?更何况,在我国,存款实名制已实施多年,当初推出这一举措的目的之一,就是要防范腐败,给试图收受贿赂或得不义之财的人一个客观的约束。近年来,一些地方总在三令五申,要加强对领导干部包括生活圈、人际关系圈在内的全方位监督,然事实上,哪怕雷声再大,晏大彬还是毫发无损,照旧拿受贿款肆无忌惮地置办房产,照旧大大咧咧地将国有银行当自家的保险柜,只是没有料想到,监督之眼没能盯上他,制度之绳没能束缚他,明摆着的“线索”没能绊倒他,却在一个绝对意想不到的地方阴沟里翻船,你说他冤不冤?


   换句话说,要不是住房漏水而偏偏主人又不在家这个发生几率接近于零的意外因素,今天的晏大彬恐怕还是官照当,令照发,钱照捞,手头上的那二千多万,自然也还要水涨船高。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要求,对领导干部,尤其是各级、各部门的“一把手”,要实行全方位、动态化的监督,做到行使权力开始,监督也就开始,权力到达那里,监督就到那里。而从晏大彬的案例中我们看到,一些地方仍然是在搞以事后惩治为主,对领导干部的权力缺乏事前、事中的制约和制衡。这也说明,尽管《条例》对党内监督工作进入规范化、制度化提供了制度保障,但要真正落实,真正收到实效,显然还有很多漏洞要堵,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作者: 47255405    时间: 2008-9-21 13:35

背后没过硬的后台 权大于法,这个道理你不知道吗?
作者: FUZEYI    时间: 2008-9-21 13:45

这个社会只有两种人  一个就是有权  一个就是没权   根本没有法律, 法律只是有权者给没权群体施加压制的工具。不要相信这个社会是法治社会
作者: caimingbai    时间: 2008-9-21 14:25

吃人和被吃。永远的矛盾,永远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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