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河南新乡市红旗法院主管执行院长李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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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j0308
时间:
2008-9-21 09:06
标题:
河南新乡市红旗法院主管执行院长李新生
河南新乡市
红旗
法院主管执行院长李新生
违法事实情况说明
2006年5月16日红旗
法院
执行局承办人已将执行款冻结(39万元,不久又冻结近10万元),但李新生不让划转,直到5月19日在家属的强烈要求下,他才同意将执行款划转到法院帐户,拒不付给申请人于虹。
2006年5月19日上午,李新生对于虹及家属说:“保证星期六之前让你拿到一万元先去北京看病”。下午于虹的爱人到法院后,李却告知:"...需找担保单位."问及法律依据,李又拿不出来.
对一个言而无信的法院院长,受害人无可奈何!
5月20日,省高级法院大接访,省高级法院执行局李光局长在详细询问并仔细查看了有关材料(三轮判决等)后,批示:十五日内由
市中院
督办.并告知于虹的家属,周一去市中院找程更良(执行局)局长尽快配合中院......
5月22日,于虹家属到
中院
,被告知:程局长去省里开执行会.由王富军局长接待.……
5月23日,再到中院,程局长交由省里拿案卷归来的刘副局长具体落实.并告知:对方(被执行人)有异议可以走申诉等司法
程序
,不能影响执行,尽快把钱(执行款)给申请人去看病!"
刘副局长给省高级法院执行局李光局长打电话汇报:"...那个拿氧气瓶的就在办公室.我们中院的意见是和省高院一致的,就是马上把钱(执行款)给
病人
看病..."
而后,刘副局长给红旗法院主管执行的李新生反复打了多次电话,内容如下:
1 于虹的执
行款
省高院和市中院的意见是一致的,请尽快给于虹。刚才程局长告诉我,和李光局长已通过话了......刚才程局长和你说过.好吧,我再去请示程局长.
2 程局长最新指示和刚才一样......你可以亲自请示.
3 省高院和中院的意见非常明确:下午把钱(执行款)给人家,让于虹赶快去看病.
下午2:40分于虹及家人到红旗法院,李说:"我要去中院开会,要亲自请示程局长."--法院墙上的“廉洁高效”之“效”该如何体现?
手机
、电话为什么不用?为什么上午不请示!!!
于虹及家人打的跟随李去中院,中院召集各基层法院领导召开关于落实执行问题会议,程局长主持会议。
会议结束,程局长告诉于虹家人:“我又给他(李)布置了”。奇怪的是李并没有从此门出来,而且一不留神,该院尾号288的车也不知开哪去了。
于虹一行打的往红旗法院赶,到法院门口刚下车。后面288号车也到了,车头已拐向法院大门,看到于虹一行,该车掉头而去。半小时以后车回来了,不见李。
5月24日于虹上午8点30分及家人又到红旗法院,李说:“程局长根本没给我说,是我去问的。现在承办人没在,等承办人拿手续再批。”然后院里开会,开完会承办人找他,直到中午12点30分也没办成,家属无奈而回。
该院门口有俩个警示牌,一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一个是“最高法院五条禁令”其中“拖延办案、消极不作为者要先免去职务后纪律处分”。
该院电子显示牌上显示:法院作风整顿进入自查自纠阶段,法官要向主管院长汇报思想……。敢于公然违抗省高法和中院督办意见、视当事人生命如草芥!
请问:这样的违法院长归谁管?!!
该谁把“最高法五条禁令”落到实处?!!!
5月24日下午最新消息:新乡市中院研究,通知红旗区法院领导,限三日内解决于虹问题。
5月25日于虹家属找李问情况,李回答:没消息,还不到三天,第三天我们会给中院一个答复。
5月26日于虹家属找李问情况,李回答:今天才第二天,还不到三天,你急啥!明天下午才到三天,明天下午你再来。
5月27日下午15;37时李让我们领到一份裁定书:(裁定书日期是5月26日即中院限定三天的第二天)中止执行。
6月2日市中院党组会(会上,红旗法院说:判决中,程序有错,实体没错)王院长明确表态:谁的过错谁承担,院方的程序过错不能影响原告的合法权益;红旗法院必须把钱(执行款)给原告!省政法委督察组领导及中院领导双方同时强调:再审必须尽快审结,不要按原来的时间拖延……。
6月5日是省高院大接访时让基层法院解决执行问题的最后一天(5月20日省高院大接访时批示:15日内解决于虹的执行问题)。
6月5日下午再审主审法官宋通知原告去看证据。
6月6日红旗法院无任何消息。
事实作证,5月16日至5月27日12天的时间里,红旗法院副院长李新生的违法行为已成事实(即:执行款到法院后,无故拒不给申请人):践踏国法,视政令如儿戏,视民生无睹;公然违反高法禁令,偏袒被告,拖延办案,消极不作为。直接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40余万元)。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印制发放的《当事人须知》(以下简称《须知》)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摘自民法通则)一项中第十七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红旗法院的做法与此规定公然对立,是铁定的、
严重
的违法事实。是红旗法院偏袒被告的有力事实证据。
面对受到目前世界上最严重伤害—“已令西医理论走入尽头”的工伤者,从富足生活阶层跌入贫困深渊的
优秀
知识分子,八年没有工资、没有治疗费用的事实,在审判过程中,原告提出的“先予执行申请”无人理睬;主管院长坚拒不理;“缺席判决”不完全支持原告诉求……。为了得到治病的救命钱,原告也曾一再忍耐,希望尽快得到救命的执行款。但被告的一句“异议”,却被该院视为“圣旨”,立即停止执行,这一违法行为不仅直接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更是亚啤与该院某些权要有非常关系的有力的证明!诉讼之初亚啤曾扬言:“一年四百万吃喝送请……,有本事告到法院,得有本事从法院拿到钱!…….. ”。
另:该副院长另一示范行为是:当律师的爹代理方的案子,在其法院败诉后,执行结果和本案一样。该副院长的行为是否该晒晒太阳了,谁能把他晒一晒!!!
反映人:于虹
联系电话:0373—2227828
2008年9月21日
作者:
FUZEYI
时间:
2008-9-21 10:41
这些在我们这 我已经领教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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