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个网络平台、一家红帽子公司、两份文件,让中国众多防伪企业陷入了生存绝境。8月1日反垄断法的正式实施,给它们带来了求生的希望
8月11日,对38岁的龙刚而言,这一天如此漫长。整日的等待后,他和同事依然没有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立案通知书。
10天前,在反垄断法开始施行的第一天,他联合另外3家防伪技术同行,联合起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称其推广“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强制要求企业对产品赋码交费加入“电子监管网”的行政行为违法。这起官司也由此被人们称为“反垄断第一案”,备受瞩目。
8月11日,应是法院决定受理此案与否的最后期限。法院方面没有任何信息传来,龙刚焦虑不安——相当意义上,这次诉讼成功与否关乎他所在公司的存亡。
现实种种
3年前,龙刚加盟北京兆信技术有限公司,出任副总经理。这是一家专营防伪技术的公司,从1996年创立开始,它就致力于数字核验技术在防伪领域的应用,迄今已经有了两千多家商业用户,年营业额2亿元,是这个行业的领头羊。
然而,2005年,看起来一切顺利的兆信公司突遭危机。一个网络平台的建立、一家公司的成立,几乎威胁到了全国所有防伪公司。
这一年年初,国家质检总局设立了“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同时,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作为三个股东之一,在北京发起成立了“中信国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即“中信国检”),占其中30%股权。
中信国检的大股东是中信21世纪电讯有限公司,其母公司中信21世纪有限公司是一家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公司。据该公司的公告显示,2005年初,中信21世纪电讯有限公司、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中国华信邮电经济开发中心三方达成协议,通过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从中国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中国制成品数据库取得资料,为商品提供验证真伪服务,其营利模式为:在质量监管平台中,每件产品均有一个独有编码,消费者如对产品有怀疑,可通过电话、短信、互联网等渠道验证真伪,同时向厂商、消费者收取服务费用。
根据协议,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有责任就行业政策及业务方向为合资公司提供决策咨询,并支持“中信国检”的发展。
公告同时显示,在合资公司“中信国检”6000万元的注册资金中,应由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以现金出资的人民币1800万元由中信21世纪公司垫付,垫付款以日后从“中信国检”收取的股息进行偿还。而中信21世纪之所以给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垫款成立合资公司,是“由于中国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持有数据库之拥有权,且鉴于其行业政策之顾问角色,故董事相信营运合资公司乃绝对需要中国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之参与”。
提起诉讼的防伪企业指责,中信国检“这家戴着红帽子出身的公司,成立伊始就涉嫌利用行政权利排挤对手,垄断市场”。
2005年4月,国家质检总局下发183号文件,特别指出“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是由国家质检总局与中信集团、中国电信联合建立的”,要求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积极做好已获中国名牌、免检、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的入网工作。
183号文的出台引起了防伪企业的极大震动与不满,包括北京兆信在内的二十多家防伪企业联名上书抗议,率先对国家质检总局和“中信国检”发难。
2005年5月20日下午2点,国家质检总局召集北京兆信、中社网盟等5家防伪企业代表展开对话磋商。
这是一次没有对媒体开放的秘密对话,由时任国家质检总局党组成员的宋明昌亲自主持。其级别之高,已经足见官方对此事的重视。
对话会上,企业代表就总局发文推广中信国检业务的行为提出了强烈抗议,他们认为质检总局发文推广一家与自己有利益关联关系的企业的防伪产品并将它的推广与中国名牌、免检、生产许可证的评选和认证相挂钩,是一种典型的官商行为,会造成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要求总局停止这种违法违规行为,给企业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他们同时认为,即使总局认为利用数码防伪方式进行产品流通监管很有必要,也应该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选取适合的防伪公司来提供服务,而不应该是直接指定一家与自己有利益关联关系的企业来提供服务。
宋明昌作出了如下答复:“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是由中信国检公司出资建设并免费提供给总局使用的,并不是由政府出资,因此也用不着进行招标。宋明昌还表示,防伪行业发展了十多年,中国的假冒产品没见减少,反而越来越多,因此有必要通过大力推广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来加大防伪力度,重塑行业形象。
对话双方均不愿妥协,这次对话的结果,除了国家质检总局被迫同意对183号文进行部分修改,删去了“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是由国家质检总局与中信集团、中国电信联合建立的”等部分文字描述,并重新添加了“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充分认识运用电子监管网及其他类似网络对履行产品质量监管和从源头打假职责的辅助作用”,“支持电子监管网及其他类似网络的建设”等新内容。此外,双方未能达成其他任何共识。
北京兆信向法院提交的《起诉状》称,此后,国家质检总局还专门成立了由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蒲长城任组长、中信21世纪公司董事局执行主席、“中信国检”董事长陈晓颖任领导组成员的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电子监管推进领导小组”和国家质检总局党组成员宋明昌任主任、陈晓颖任副主任的“产品质量电子监管推进工作办公室”,以大力推广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的经营业务。
对“北京兆信”们打击最大的,是国家质检总局于2007年12月发布的582号文(《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实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的通知》),该通知要求家用电器、人造板、电线电缆、农资、燃气用具、劳动防护用品、电热毯、食品、化妆品等九类69种重点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加入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在产品包装上使用统一标识的电子监管码后,方可出厂销售。
按照中国电子监管网每家企业600元/年的入网收费标准,电子监管网仅企业入网收费一项就十分可观。如果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产品生产企业全面入网,那他们从企业收取的入网费将是一个天文数字。
而其他防伪企业几乎已没有太多市场空间。在今天看来,582号文的出台,几乎把“北京兆信们”逼入绝境。“582号文件出台后半年,我们的客户就已经流失了数十家,还有更多的客户正处于徘徊和观望之中,随时可能流失。公司的员工更是人心惶惶,几乎隔几天就有人离职。”8月11日,龙刚对南方周末记者说,“质检总局就是防伪企业的太上皇,这几年我们一直在忍,不到无路可走,我们不会走到今天这一步。”
求 生
随着电子监管网的进展,国家质检总局与中信国检的利益关系受到越来越多的检视和杯葛,压力下,国家质检总局在今年4月17日宣布,将从中信国检退股。但据《新京报》披露,该公司的注册资料中,股东及股权比例至今未见更改。
如何能活下去,成为“北京兆信”日夜萦绕心头的“天问”。反垄断法的出台,其中对行政垄断的定义和限制让它们看到了求生的希望。
通过法律保护自己的生存空间,这是一个自然而然的选择。四家北京的防伪企业决定提出诉讼。
媒体将之视为中国反垄断第一案,对诉讼进行了广泛报道。《法制日报》率先详尽披露了案件详情,其后,新华网、人民网、《21世纪经济报道》、《南方都市报》、《新京报》、《每日经济新闻》等众多媒体纷纷跟进。
8月1日,就在起诉状送达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同一天,质检总局知获遭诉后,紧急商讨对策。8月2日,国家质检总局通过下属的防伪协会的负责人约见起诉企业代表,试图“灭火扑救”。
据参与会谈的企业代表透露,在会谈中,质检总局明确表示希望企业撤诉,并承认推广电子监管网对各家数码防伪企业确实有一定冲击,防伪企业可以提出自己的解决办法,总局一定认真考虑,并表示可以把各家防伪企业的技术和资源与“中信国检”进行整合、兼容,“大家一起搞”。
8月6日,双方举行第二轮私下磋商,这次磋商会由中国防伪协会秘书长柯振权亲自主持,国家质检总局执法督查司副司长严冯敏则代表国家质检总局与诉讼企业直接对话。恒信数码、北京兆信、东方惠科、中社网盟等多家业内企业悉数与会。
企业代表透露,在这次会谈中,严冯敏表示,国家质检总局将对中国电子监管网的经营作出调整,不再像过去那样由“中信国检”直接面对企业,要求生产企业将产品赋码交费后接受监管,而是由国家质检总局直接面对企业,由国家质检总局条码中心直接受理,不再向企业收费。
同时,电子监管网向所有防伪企业开放,只要技术可靠,有能力的防伪企业都可以加入到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的建设中来,大家都能搞。然而,对于防伪企业提出的国家质检总局今后是否将继续推广中国产品质量电子信息网这一关键问题,严冯敏却一直未给予明确回复。“如果质检总局今后还要坚持继续推广中国产品质量电子信息网,那会谈就没有任何意义。”代理此案的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会后对本报记者说。
8月7日下午5点,东方惠科、中社网盟、恒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3家上诉企业代表再次齐聚北京兆信的会议室,就是否与国家质检总局继续对话的问题,商讨对策。
商会上,北京兆信主张与质检总局继续谈判,在法院正式立案后,通过媒体公开发表声明,将此前与质检总局的谈判立场公之于众。而恒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永杰则主张应该以更强硬的立场对待国家质检总局。
“从3年前就开始与质检总局谈,但是对方的立场并没有多大改变,反而暴露了我们自己的意图。再谈下去已经没有任何意义。”王永杰对本报记者说。
此前,对于媒体的大规模报道,国家质检总局一直三缄其口。本报记者也曾多次致电国家质检总局,未果。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8月11日和17日,上海、江苏、深圳、贵阳的四家防伪企业分别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起诉国家质检总局,并将诉状递交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8月20日下午,这三起诉公案的共同代理律师周泽告诉南方周末:法院尚未做出是否受理此案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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