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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四天三矿难,血染的煤炭我们还要用多久? [打印本页]

作者: mumu123    时间: 2008-9-11 15:45     标题: 四天三矿难,血染的煤炭我们还要用多久?

9月7日,两名遇险矿工被救出。当日凌晨,鹤煤集团在河南省禹州市苌庄乡的兼并矿仁和煤矿发生透水事故,当时有50多人被困,后有30多人升井,目前6人获救,18人被困。有关部门正在紧急组织救援。(9月7日《新华网》)

9月4日-7日短短四日,我国接二连三地发生三起矿难。阜新“9•4”矿难,四川金河煤业“9•5”事故、鹤煤“9•7”透水事故,如此频繁的安全事故是煤矿生产史上所罕见。一个个鲜活的生命消失;一具具死难者的尸体;一声声死难者亲属的痛哭;是对我们安全监管部门和矿主的血泪控诉。面对一起起恶性事故,我们不禁要问一声,血染的煤炭我们还要用多久?

人的生命是平等的,人的宝贵生命也是不可再生的,矿工的生命并不比矿主和其他人低贱。他们虽然从事艰苦和危险的工作,但并不能代表他们没有自己的生存权力。他们日夜工作在恶劣环境下,冒着生命的危险为矿主和企业“挖金”,为他们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是矿主和企业不可推卸的责任。然而一次又一次的矿难以鲜血告诉我们,相当一部分矿主和企业,为了利润,无视矿工生命安全,明知存在重大隐患,要钱不要命,要求工人继续作业。部分丧尽天良的黑心矿主,甚至逼迫没有经过安全培训,不懂安全常识的农民工冒险下井。还有少数国有大矿,为了企业的经济效益,也把缺乏安全常识的农民工当成了“赚钱机器”,威逼利诱他们下井“挖金”。

在煤矿企业的六个证照中,“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生产资格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煤矿企业取得这些许可证有严格的条件,即只有企业的设施、设备齐全,达到了安全生产规范的要求,生产工艺流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制度规范;工人、特别是与安全有关的重要岗位的人员培训合格;矿长经过培训,具备组织生产的能力,并且经过了政府监管部门的认可,才能取得许可证。有这么多针对安全生产管理而设立的制度,为什么仍遏制不了矿难的频繁发生?

在煤矿行业有句人所共知的“名言”:“煤矿的巷道多深,矿主的关系就有多深”。矿主和地方官员相互勾结狼狈为奸,置国家的安全制度和相关法令于不顾,置矿工的生命安全于不顾,违法开设“杀人”矿井。一些地方官员利用手中的权利个人或他人名义入股办矿或获得“干股”,非法牟取暴利。在煤矿企业办理采矿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许可证等各种证照的过程中大肆收受贿赂。在共同利益的驱使下,安全监管部门和矿主由猫鼠对立关系演变成猫鼠和平同处。

那么,矿主和企业为什么会敢于要钱不要命?敢于把矿工的生命当儿戏?究其根源是现行的法律对其不具足够的震慑力。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对直接肇事者最多判7年,对矿主和企业负责人的量刑更轻。因为冒险的成本太低,使他们宁愿选择冒险而不原投巨资改进安全设施。所以为了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必须建立安全生产问责制,对发生特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官员追究刑事责任,对出事的矿主和企业负责人除高额赔偿外还要处以重刑,使他们倾家荡产牢底坐穿,这样或许能起到未雨绸缪的作用。

作者: CCAV1    时间: 2008-9-11 16:40

血染的GD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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