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举报有风险 鼓励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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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5MAO
时间:
2008-9-7 12:56
标题:
举报有风险 鼓励须谨慎
举报有风险 鼓励须谨慎
长平 2008-9-7 2:26:03
“把人民群众的安全放在首位”,这是公安机关官员在发言中的惯常用语。看了最近几起举报证人受到安全威胁和打击报复的新闻,我觉得真要对人民群众的安全负责,就要谨慎地鼓励他们去举报。
网络上流传的刑警队长逃亡日记,是一个中国式的越狱故事,惊心动魄却又悲惨壮烈。根据一些媒体的报道,这位实名发帖的刑警队长身份已得到确认。在有关部门给出调查结论之前,我们可以对他所讲的因举报上司而构陷被拘的具体事实存疑;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这本身是他的又一个举报行为,而且因其非同寻常而备受关注,有关部门对这个举报却漠然处之——于是它又成为一个举报现状的证明,以此可以推想更多默默无闻的举报的遭遇。
另一个故事已被证实:贵州人肖敬明本来在浙江宁波做点小生意,在得到警方的保护承诺之后挺身作证,协助警方破获了一起命案,证言泄露之后遭到报复,警方却无所作为,他只得携全家逃亡他乡,在恐惧的阴影中艰难度日。办案警察还算良知未泯,对他充满同情却又无力救助,更多的相关人士则只有一句冷漠的“我们按照相关规定办事”。
媒体正在欣欣然报道江苏徐州 “一夫二妻”区委书记董锋的荒唐故事,也为网络实名举报的成效而沾沾自喜,却少有人关心举报者的安全。勇敢的举报者王培荣对记者说,董锋在当地的势力盘根错节,他因为举报曾遭殴打,生活和事业均承受压力;受他鼓励揭发“禽兽丈夫”的睢传侠女士也有同样的担心。
“按照相关规定办事”就必然对举报人的安全保护无处着手,因为相关规定就无所用心。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在这个原则性的规定之下并无具体措施,于是讽刺性地,它反倒成为这几个机构之间互相推诿的法律依据了。
这是中国现实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为了打击犯罪,有关部门一直在鼓励举报和作证。刑诉法还规定了:“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不仅要举报,而且最好是实名。今年6月26日,全国纪检监察机关12388统一举报电话正式开通,中纪委监察部有关负责人说,要“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在7月9日的全国检察长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提出,要“健全鼓励群众实名举报的制度”。 但是怎么健全呢?恐怕只强调“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还远远不够。至少,肖敬明的不幸遭遇被媒体报道已经多日,还没听到任何严肃追究的消息。
另一个广为传播的新闻是,湖南株洲纪委大搞“网络反腐”,建立了“反腐倡廉网络信息中心”,承诺不放过每一个举报帖。该市纪委书记杨平因实名上网接受举报而成为网络红人,他也安排了专人实名登录,收集网民意见。最新的消息说,湖南省纪委也将通过互联网等渠道接受群众举报和投诉。纪委官员实名上网当然是好事,“让腐败分子无处遁形”也是一句振奋人心的口号,但是我觉得他们心里还应该多想想举报者“无处遁形”的事情,如果暂时没有更具体的保护措施,那就要在网页上醒目的地方提示“举报有风险,行动须谨慎”,并列出具体的注意事项。如今再也没有人天真地认为,“在网络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只要你上网几乎就等于实名了。如果没有特殊的保护措施,你的IP地址及其他信息很容易被查出来。
举报者和证人遭到打击报复,乃至亡命天涯,这些鼓励他们的官员应该感到良心不安,因为他们的协助而顺利完成侦查和审判任务的警察、法官们的功劳也应该大打折扣。如果举报者和证人得不到保护,无辜者既受到不应有的伤害,法律本身也会受到牵连——案件中的证据质量必然下降,这就会导致两种可能性的增加:要么犯罪分子逍遥法外,要么案子办得糊里糊涂。
作者:
lglgllgg
时间:
2008-9-7 18:58
善良的心离幸福最近
作者:
天天烦贡狗
时间:
2008-9-7 19:14
要特别小心,其实举报没多少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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