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官方在奥运期间设立了三个公园以便民众游行示威,表达自己的意见,渲泄不满,虽然这从宪法来看是缩减了游行的区域和自由,但这样做还是值得谨慎欢迎的。但可笑的是,七十七起游行申请,无一例外都被拒。荒唐可笑的是,这三个辟为示威的公园最终成了抓人和处罚的诱饵,引得海外舆论大哗。虽然国内传统传媒噤口不敢言,但在网络上还是有一些民众表达对当局以此诱饵,“请君入瓮”的不满。一些因申请去三个公园游行的访民被截,至今不知其下落,而民意表达渠道又不畅通,始终像洪水处于被围堵的状态,这样下去冲对双方均无好处。不过,官方暂时的强横使得他们缺乏依法办事和妥协诚意,以至于将错就错,甚至一错到底,但昨天到底有新闻传达了一点善意的信息,官方撤销了12天前在奥运期间因申请示威而遭受劳动教养处罚的两位老人的处份决定。
这个处份决定的撤销,并不表明官方就直接认错。他们的面子观点和强横状态,使得他们不屑且不善于向公众传达他们做错事后的纠错能力,只是宣布撤销对两位老人进行劳动教养的处罚而已。我粗粗浏览国内一些大网站,这条消息都没有公开的报道,而传统传媒更不知有否报道。按我的常识来判断,国内网站都没有公开报道的事,传统传媒报道的可能性相对较低。当然传统传媒也偶发了不能上网的文章,这是因为这种文章在官方看来是事前审查机制的漏网之鱼,得用事后追究机制来惩处媒体,并让这种文章不能以电子文本公布到网上(比如该媒体的电子网站和一些著名的门户网站均不能刊登),以最大限度地限制公民的知情权,哪怕是违背才颁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在所不惜。但尽管国内似乎暂无公开报道,且官方也不可能有正面公开的回应并承认错误,但他们撤销这种荒谬的处份,还是值得欢迎的。这种相对说来比较隐瞒信息的撤销处分,固然于我们的知情权有损,但对于两位老人重获自由却是件暂时值得高兴的事。
吴殿元老人79岁,而王秀英老人77岁,他们以正当之渠道申请游行,却被处罚一年的劳动教养,真可谓比窦娥还冤。值此望八之龄,却受这样的屈辱,这不仅是他们两位老人及其家属的耻辱,也是这个共守一些基本价值观的国民们的耻辱。因为臭名昭著的劳动教养制度不仅违法而且违宪,用这样的方式来惩处正规而和平的示威表达,实足以激起民愤,同时也是对尊老爱幼的中国传统的一种损伤。我不知世界上有无对老人违法豁免权的年龄界限,或者说有取保候审的权利,单是不依法行事却拘捕如此高龄的老人,亦令人愤慨。同为人子,谁无父母,谁不会年老,年老了不能安度晚年,还要为自己权益四处斗争,更要屡受无妄之灾,此情何以堪!我们常在说老有所养,但谁在养?本该是政府养,但政府做了什么得当的养老措施,以供其福利保障和看病吃药?可以这样说,政府对民众的管制和收赋能力的确无处不在,十分强横;但对于收了税后该对民众该尽相应的保护责任,做得十分的差。两相对照,当然会引起民众的不满。要言之,对两位老人的惩处,于法违法,于理不通,于情有碍,实在是荒唐之至,因此我们欢迎官方撤销对他们的处分。如果做得更为得体一些,应该公开道歉,并力保下次不再出现如此荒唐之惩处。
官方的劳教制度,从1952年开始,经过几十年的变化,不仅没有减轻的趋势。反在2004年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的规定》里将其严苛程度、所涉广度、涵盖范围上更上层楼,而且还出现第九条第4款和第10款这种给官方不经法律限制的无限胡乱惩处的兜底性条款。关于此点李方平律师在《关于批准和履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研究报告》里有极好之阐释,大家可以通过公盟法律中心(www.gongmeng.cn)找来看看。劳动教养制度对整个社会和民众带来的无尽伤害,对国家形象所带来的负面影响,都是不可估量的。当然,这种荒唐残忍的制度展示了政府在违法方面的强横。一个负责任的国家和政府不应该在现代政治文明成为主流趋势的今天,依旧抱守着如此违宪和违背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的胡乱惩罚横行于世。劳动教养最不可忍受的就是给惩处方以无限的裁量权和不经法律限制的胡乱惩处,这种程序非正义所带来的对公民的实际伤害,以及对整个社会的负面作用,实在是怎么估计都不过分。让我们记住美国学者麦文.尤诺夫斯基对程序正义的阐述:“指每个被告人,无论受到何种指控,都有权经过一定的程序,确保他(她)最终得到公正的、根据法律进行的、公开的、让公众对这个制度的公正性感到放心的审判。”参照于此,且不说中国正规的司法判决中的缺陷昭然,而劳动教养这种集违法之大成的胡乱惩处,就更是充满不可理喻的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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