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社會與民主教育
東海大學哲學系主任fficeffice" />
在西方國家裡,「公民」的概念主要是扣緊「公民權」及公民責任,來展示公民的法政意義。大體來說,公民權是包括言論、出版、信仰之自由、財產佔有權、獲得政府的公平待遇、選舉權、參與公職、住所遷移權、公民在國外之保護權等。在責任義務方面,公民要效忠國家、服從法律或遵守法律、繳稅、服兵役、尊重他人權利及財產等。此外,民主國家必然是法治社會,法院依法裁決個人的公民權是否受到侵犯,或人民是否違法與濫用其自由,因而,法院同時負責裁決自由權的極限。在一些國家,公民權又包括社會權( social rights ),這是指教育、健康醫藥、住屋、薪俸、就業等權利,要求政府實施福利政策。現代歐洲語言中「民主」一詞源自希臘文Demos,原指「人民」,於是「民主政體」( democracy )在字源上是「主權在民的政體」。但是,民主政治不宜視為「主權在民」,其基本精神有五:其一是憲政法治,其二是權利均等,其三是人民監督,其四是選舉制度,其五是政黨政治。民主政治的推行或實施,是需要人民配合的。一個高度民主化的社會,其公民或國民必須具有高度民主的素質。這包括對民主理念的認知、守法的精神、尊重他人的人格及生命、財產及其他相關的權益。為達到這個目的,則每個人要在日常生活上具備民主精神及道德涵養。進一步來說,國民的民主素質之提昇,則民主教育是不可缺少的。在當代的哲學家中,杜威( John Dewey )是最強調民主教育的思想家。這可見他Democracy and Education及Problem of Men等書。對杜威來說,實用主義( pragmatism )、民主、教育以及道德價值四者,是緊密地相關聯的。
一、前言
在現代的社會中,許多人認為「公民」這個概念是簡單明瞭的,人們常常把「公民身份」等同於「國籍」。至於目前在台灣社會高唱入雲的所謂「民主」,則視為「主權在民」。也有些政治人物提倡「公民投票」以決定重要的政治論題。把「公投」視為「民主」的政治生活之基本環節,這是正確的嗎?而「公民社會」與「民主政治」又有甚麼關係?這是本文要討論的問題。
首先要指出的是:「公民」及「民主」這兩個概念已見於公元前三、四世紀的古希臘哲學,而「公民社會」及「民主政治」也曾出現在那個時代的希臘社會。但是,就實質內容來說,「公民」及「民主」這兩個概念的意義是非常分歧的。例如,古希臘有其「民主方式」,宣稱奉行馬列的社會主義國家標榜「人民民主」。當代西方國家各自有其「民主」體制。流風所及,台灣的教育機構,特別是大專院校,實行所謂「教授治校」,其背後的動機無非是要在大學校園裡實施「民主」制度來治校。再環顧國際政治,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不但自傲其「民主政制」,而且不斷向第三世界或發展中國家推銷「民主」,甚至不惜用武力推翻其認為不民主的政府。南韓的李承晚、高棉的隆諾、越南的吳廷琰、巴拿馬的諾瑞加等政權的垮台,都是與美國的干預有關。然則甚麼是「民主」?美國的民主政體及其社會是人類政治社會的典範嗎?而作為歐美國家的「公民」,就是人類社會生活的理想身分嗎?無論從政治、文化或社會理論的觀點,這些問題都是值得吾人進一步反省的。回應這些問題的基本理念,便是「公民」及「民主」,而落在政治社會的生活上,便是所謂「公民社會」與「民主政治」。至於如何評估民主制度,或發展其精神與批評其缺失,自然是進一步的學術工作。
「公民」這個概念已見於古希臘哲學,古希臘語為πολιτηs( polites ),在字源上是導生於πολιs( polis ),後者乃指城邦、城市或國家之意。「社會」在古希臘文為συνοικια( Synoikia )或συνοικισμοs?( Synoikismos ),原意指「一群人生活在一起」。國家具有社會性,而社會則不一定是一個國家。亞里斯多德的著作〈政治學〉一書的開卷便講到國家與社會之間的關係。不同國家的政治社會之差異,則在於政治體制,亞里斯多德在其〈政治學〉裡詳細分析了當時各種政體之差別。亞氏在〈政治學〉卷三又分析了公民的概念,並定義為「一個享有司法公職的人」,這是他依照當時希臘社會的公民資格而作的定義。他沒有預見到今天代議制度的出現,因為在代議制度下,議員不是全體公民。此外,亞氏排除了勞工階級的公民資格,可見他對公民的定義是不能滿足現代公民社會的意義要求。亞氏拒絕以勞工為公民,於是他們在國家中便只有工具意義。工具只有使用價值,而公民則為國家之「目的」。可見亞氏的公民觀是充滿了不平等和具有明顯的階級性,這是一種偏見。
「公民」在拉丁文為civitas,英語的civic及法語的civique皆是來自拉丁語的civicus,而英法語的civil則在字源上又與拉丁文的civilis有關。羅馬帝國在共和時期便有「羅馬公民」及「非羅馬公民」(peregrin)之分。在使徒保羅時代,羅馬法對待公民與非公民之間有著很大的異別,這從保羅被捕以及受審的程序可見。此事詳見於〈使徒行傳〉。
二、現代「公民」觀念
現代的「公民」概念,是強調國家與個人之間的關係,這些關係主要包括個人的權利與責任。公民與國民及臣民之間是有差別的,例如,美屬薩摩亞原住民不是美國公民。臣民是指君主國家的王朝,與其被統治的人民之間的一種稱呼。例如英國的臣民包括大英國協之人民,他們便不一定是英國公民。又如香港在殖民地時代,香港人不一定是英國公民,也不是「香港公民」,而只是香港居民罷了。一般來說,公民與國家之間的關係乃依該國之政治體制而定。吾人在此主要是針對「民主」國家來討論。在西方國家裡,「公民」的概念主要是扣緊「公民權」及公民責任,來展示公民的法政意義。自由權可視為公民權的一部份。大體來說,公民權是包括言論、出版、信仰之自由、財產佔有權、獲得政府的公平待遇、選舉權、參與公職、住所遷移權、公民在國外之保護權等。在責任義務方面,公民要效忠國家、服從法律或遵守法律、繳稅、服兵役、尊重他人權利及財產等。此外,民主國家必然是法治社會,法院依法裁決個人的公民權是否受到侵犯,或人民是否違法與濫用其自由,因而,法院同時負責裁決自由權的極限。
在一些國家,公民權又包括社會權( social rights ),包括教育、健康醫藥、住屋、薪俸、就業等權利,要求政府實施福利政策。七十年代,英國社會學家馬歇爾( T. H. Marshall )提出「公民社會學」,強調現代公民必須享有公民權、政治權及社會福利權,這其實是福利國( welfare state )的觀點。
三、「民主」概念溯源
民主政治的理念及民主政體在古希臘時代已出現過。「民主」在古希臘語為δημοκρατια,拉丁文直接來自希臘文的拉丁化,而成為”democratia”一字,也是現代歐洲語言中「民主」一詞的來源。Demos原指「人民」,於是「民主政體」( democracy )在字源上是「主權在民的政體」( the form of government in which the sovereign power resides in the people )。古希臘城邦曾經實施的民主政治,以及柏拉圖與亞里斯多德對民主政體的討論,皆不是現代形式的民主制度。古代希臘的民主是直選的,而且是用抽籤方式參與政府組織。公職機構包括「公民大會」( Assembly of Citizens )、五百人議會及審判員。由於採用抽籤方式,故政治人才多為非專業的,他們可能是農夫、商人、鞋匠、木工、鐵匠等。現代社會結構複雜,公職人員須專業才能勝任,故古希臘之任用公職人員的方法,不宜施行於現代強調專業化的社會。
四、民主政治的真諦
民主政治不宜視為「主權在民」。這可從三方面來說,其一是不宜把代議制度視為主權在民。盧梭( J. J. Rousseau )在其<社會契約>一書提出:「主權」乃人民之「公意」,意志一方面不能轉讓,另一方面也不能被代表,民選議員不能代表人民。事實上,民選議員只是按照他們自己的意志辦事,而不一定是按照選民意志辦事。決策者是議員,而不是人民。著名的民主理論家熊彼得( J. A. Schumpeter )也指出:民主不是意謂著人民在實際上是當家作主,而是人民有機會接納或拒絕統治他們的人。其二是:責任政治是民主體制的一個重要環節,然而,倘若主權在民,人民在實際上真的當家作主,其結果是人民的主權成為最高無上的權威,沒有其他力量可以制衡它,遂破壞了責任政治的功能。公民直接投票以處理國家事務,就是主權在民或人民當家作主的方式。但是,參與公投的人不需負任何道德或政治的責任,而政府也因為公民的直接投票而不必負責任,這不僅違背了責任政治的本質,而且也因為公投無法形成專業化的決策,而導致國家或社會出現劣質決策的危險。其三是:若以公民直接方式以表達「主權在民」的民主,其結果必然是多數統治少數,成為海耶克( F. A. Hayek )所謂的「無限制的民主」( unlimited democracy )及無限制的權威( unlimited authority )。對少數人或少數族群來說,這其實就是多數人的獨裁,同時,也沒有任何其他力量來監督或制衡這樣的「多數人」之政治運作。
五、民主政治的基本精神
民主政治的基本精神有五:其一是憲政法治,其二是權利均等,其三是人民監督,其四是選舉制度,其五是政黨政治。「憲政」的理念來自「社會契約」說。盧梭、洛克、霍布士及康德都是社會契約的倡導人。但是,洛克認為:由於人民意見難免一致,故必須由多數人的意見作為政治社會的準則。盧梭以「公意」作為「主權」,而「公意」其實也是來自多數人的決策。其結果是:社會契約必然成為多數人的無限權威。霍布士的社會契約是人們為了脫離人與人相互為敵的自然狀態之協約,但是,這個協約卻規定人民放棄權力,並授權給「主權者」。而主權者又不必遵守社會契約。憲法或社會契約是要表達社會正義( social justice ),故洛克、盧梭及霍布士之社會契約說皆不能達成這個目的。當代政治哲學理論家約翰勞斯(John B. Rawls)於1972年發表<正義論>一書,以正義作為社會契約的標準。正義是指公平合理的社會準則,在這種準則下,社會成員(公民)皆得到自由平等的權利,沒有二等公民。他的社會正義觀基本上是放棄功利主義傳統,回歸到康德的「目的王國」及「意志自律」的理論基礎。不過,勞斯在論到他所謂「分配正義」( distributive justice )時,提出「機會均等」之條件作為民主體制的平等原則。但是,所謂「機會均等」在深層意義的分析下,很可能缺乏實質意義。所以,吾人在討論民主政治時必須要進一步分析平等的概念。
平等權乃公民權的一個環節。首先,「平等權」不宜從機會均等原則來立論,海耶克指出這是一個含糊及不清晰的概念。吾人不妨這樣詮釋海耶克的觀點,譬如說,一個生於破碎家庭的孩子,或是一個屬於社會弱勢族群的人民與一個生於生活條件較好的孩子,或是一個屬於優勢族群的人來比較其「機會」是否均等是沒有實質意義的。他們既然處於弱勢,哪裡還可以談得上「均等」呢?除了從所謂「機會均等」來講解「平等」之外,基督徒有所謂「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例如<加拉太書院>「所以你們因信基督耶穌,都是上帝的兒子,你們受洗歸入基督的,都是披載基督了,並不分猶太人、希利尼人、自主的、為奴的、男或女、因為你們都在基督耶穌裡,都成為一人」)。洛克認為人在本性上是自由均等的,其自然權利也均等。康德從道德方面,認為每個智能正常的人,在「目的王國」都是目的而非工具。斯多亞學派的Seneca也從道德上強調人類的平等。他說:「美德之門不會向任何人關閉,而是向所有的人開敞」。從政治社會的觀點來說,平等權基本上是針對因歧視而出現不公平對待,例如出於性別、種族、信仰等。然而,傳統上所謂「平等」概念的意義,是需要作進一步分析的。例如以所謂「在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來說,「平等」明顯不是指「沒有差別」而是意謂著清除種族及其他有關族群的偏見與不公平的法律待遇,當然也包括了清除法律上的特權。平等權原是一項社會公義( social justice )的原則,他的內涵在實質上只宜從「權利均等」來說明。由於權利的公平性常常涉及使用權利的能力,故在強調權利均等的同時,政府要顧及對弱勢族群的「能力」輔助,因為惟有大家在權力使用的「能力」上相等,「均等權利」才有實質意義。
民主政治的另一個重要環節是人民監督政府。吾人已經指出:民主不是主權在民,不是人民決定國家的政策。代議制度也不是民主的本質,人民一旦選出了某個機構的政治人物,便只能任由政治人物去做他們的決策。政治人物在作政治決策時,他們是罕有向選民諮詢意見的,所以他們根本上不宜被視為「代表」選民。在這種情形下,選民們對政治人物或政府所能做的,就是監督他們,而監督的方法,就是下次選舉時的選票。也就是說,選舉制是監督政府的唯一法門。藉著選舉制度,一方面使政治人物勤於問政,另一方面可防止政府腐化。
六、民主與教育
民主政治的推行或實施,是需要人民配合的。一個高度民主化的社會,其公民或國民必須具有高度民主的素質。這包括對民主理念的認知、守法的精神、尊重他人的人格、生命、財產及其他相關的權益。為達這個目的,則每個人要在日常生活上具備民主精神及道德涵養。進一步來說,國民的民主素質之提昇,則教育是不可缺少的。在當代的哲學家中,杜威( John Dewey )是最強調民主教育的思想家。這可見他Democracy and Education及Problem of Men等書。對杜威來說,實用主義( pragmatism )、民主、教育以及道德價值四者,是緊密地相關聯的。「教育」在杜威的哲學中具有特殊的意義,他甚至把哲學視作「教育」的一般理論(the general theory of education),因為教育是社會進步及社會改革的基本方法。教育是民主的「接生婦」,它使民主在每一個世代( generation )得到更新的社會力量。他把民主分為若干層面:「道德民主」( Moral democracy )乃指個人生活的民主態度,由此而形成「社會民主」( Social democracy ),而具有社會民主的社會,才能有效地建立「政治民主」。
七、杜威的自然經驗主義與教育
現在,讓吾人從道德倫理、實用主義、教育及民主等理念,一方面展示這些概念的理論關聯性,另一方面說明杜威的民主教育的原理。就倫理學方面說,正如其他經驗主義哲學一樣,杜威強調倫理價值的相對性,批評倫理的絕對主義。絕對主義的倫理學假定了是非善惡有絕對標準,結果導致理論五花八門,爭論不休。於是,他主張放棄這個假設,因為這種假設乃出於對「確定真理」(真理的確定性)之渴望,而後者只源自一種「確定性的理想」( ideal of certainty )。倘若除去這種心態,則長久以來在倫理學上的種種爭論便可停止下來。進一步來說,放棄了絕對客觀的標準,理論家便以「研究」的方法取代「爭論」,而倫理學也就成為「倫理科學」。其問題不再是爭論善惡的規範,而在於如何使事物變得更好,這就是所謂「改良主義」( Meliorism )。
杜威自稱其哲學是「自然的經驗主義」( naturalistic empiricism ),或「經驗的自然主義」( empirical naturalism )。「經驗」是指有機體與其環境之間發生互相影響的那個「自然場所」。人類思維的背景就是「自然場所」,而這場所的本質就是「困境」( problematic situation ),因為人類所面對的環境都是充滿疑難的。在這種情形下,人們便觀察和分析造成「困境」的種種原因,並嘗試改造環境。因此,思維更具有工具意義。在這個意義下,思維是工具性的,換言之,思維活動本身就是尋求解決困境的工具。在這種工具意義下,所謂「真理」的意義便可藉著「效用」( utility )這個概念來說明。這是說,凡是具有效用的,便是真理。「真理」的概念既然是藉著(效用)概念來說明,而(效用)又是指應付環境,解決難題。由於人類所處的環境是在不斷變遷之中,而人類所面對的困境也隨時改變,沒有一種放諸四海而準的解決方案,故方案也隨著環境的變遷而改變。由於真理只有工具意義(視乎其解決難題之效用性),故真理也不是絕對的,就是所謂「工具主義的真理觀」( the instrumentalistic theory of truth )。
綜上所言,杜威一方面提出倫理價值的相對主義,另一方面又從其「自然經驗主義」詮釋思維活動與文化活動,則人類之價值取向也便明晰。相對的價值不等於沒有明確的價值,人類的一切活動皆離不了德性價值的。反之,人們一旦不立足在價值原則上,便會迷失方向,無所適從。然則在杜威的「自然經驗主義」意義下,價值原則又是甚麼呢?由於人類生活是與環境交互影響的,因此,德性的生活或價值的取向也必須是表現在生命機體和生活環境的交互關係之中。而且這種關係是一種連續性( continuity ),它是一種具有「發展」意義的連續性,這就是所謂成長( Growth )。社會不斷要進步,而人類要不斷的改造環境,解決社會所面臨的種種難題。這就是「發展」與「成長」。但是,人類生活在某種社會環境或歷史環境下,常常受到傳統及風俗習慣的影響。問題是:人類在這種情況下,如何能擺脫風俗習慣,進而改造環境呢?這個問題的關鍵條件在於人類的智能( intelligence )。人類因具有智能,故能夠觀察困境,提出解決困境之道而使社會、歷史及文化進一步地向前推進。
從社會的進步而至個人人格成長,情形也是這樣。促使人格成長的因素就是教育。所以,杜威謂「教育過程與成德過程是同一回事」( the educative process is all one with the moral process )。杜威在這裡所指的「教育」,並不只是狹義的學校教育,也指更廣義的社會教育。人類生活在不同的社會裡,總是受社會的事物所影響。因此,教育、政治及道德等均密切地連繫在一起的。在這個意義下,杜威非常強調政治哲學的重要性,因為政治哲學能夠提供一些讓我們對社會作反省或批判的工具,辨別社會利弊,以求實現更健全的未來,以及更進步的成長。學校教育之目的,因而必須扣緊這個「成長」意義而設計教育的方法和課程。
八、杜威的教育方案
杜威的教育方案要旨如下:
就社會意義來說,由於人是受習慣所影響的,因此,學校教育就要注意「習慣的培養,以便養成良好習慣」。為要達成這個目的,他認為要把學校設計成小型的社會,使學童習慣社會生活,提高學童參與社會的能力。具體的方法是:讓學童主動的參與解決困境,讓他們自己面對困難而加以研究,以求改變環境。教育不只是傳授幾門學科而已,而是培養學童日後在社會中進一步提昇其社會生活的能力。
從人性方面看,杜威認為人對環境的認識是在學習過程中逐步漸進的,這種學習是當他參與社會生活時才有機會。只有這樣,他才真正成為「人」( person )。他反對使用任何權威方法的教育,教育不是一項訓練動物的過程,因為動物的訓練是一種條件反射的機械動作,而教育則「釋放」與「發展」個人的智能。換言之,教育是在於培養和啟發兒童的創造力。
杜威在教育方法上所提倡的原則,就是「從實踐中學習」( learning by doing )。他一方面反對十九世紀晚期盛行於美國的教育方式,強調被動的知識灌輸,這種方法錯誤的假定兒童在吸取知識時的被動性。另一方面,他也反對讓兒童自由學習的所謂「新教育論」( the new education ),這種觀點的最大錯誤在於忽視了兒童未成熟的個性。至於杜威所倡導的「在實踐中學習」的教育原則,一方面在鼓勵學習的主動性,另一方面又照顧到課程的設計,注重對兒童的啟發性、自動性及創造性的培養,使理論與實際相結合。
在教育的課程方面,杜威再三強調政治教育的重要性。他心目中所謂的政治教育,是「民主」的政治教育。民主制度是人類所追求的社會制度,民主的理念必須要在學校培養,使民主能成為人民的社會習慣。此外,又由於人是社會動物,而教育本身又是一項社會歷程,故把民主政治的理念列入教育課程中,是一種極重要的教育方案。杜威為什麼特別推崇民主的政治理念呢?因為民主作為一種社會制度來說,在民主社會裡,人類本身就是社會之目的,換言之,社會是為人而存在。社會制度只是達成人類所要求的目的之手段(工具)而已。人類既然在民主社會裡被視為最終之目的,因而生活在這種社會裡的人,本身便具有內在的價值與尊嚴。由於民主社會尊重個人,因而民主社會是多元化的,它容納了不同的社會族群,而又能讓每個人有「均等機會」(杜威對民主的詮釋)。重要的是,只有民主社會,才能讓人類在其與環境的交互關係中不斷成長。
九、結語
最後,吾人必須對民主及民主教育作進一步的反省。吾人在本文試圖釐清「民主」的正確意義,並且以憲政法治、權利均等、監督政府、選舉制度及政黨政治作為民主政治的基本精神。西方國家不斷向發展中國家輸出「民主」,然而,民主制度的實施是否有其適當的社會環境?像印度、菲律賓的國家,雖然施行了西方式的「民主」政制,但是,這兩個國家的國民生活品質並沒有因而作有效率的提昇。反之,在一些半封閉的社會裡,由於社會環境的穩定,有機會從事社會的基本建設,作為日後發展經濟的基礎。又譬如,新加坡在西方人眼中並未完全符合民主社會的形式,幾乎沒有反對黨的存在,但新加坡卻是一個廉能而富效率的政府,其國際競爭力又常名列前茅。於是,問題是:西方式的民主社會是否具有絕對的優越性?民主制度的推行是否需要一定程度的國民教育?倘若在一個國家中,人民教育不普及,知識的水準低落,致使他們不易判斷政見的是非,則這樣的選舉是否有助於國家的發展?在殖民地時代的香港,基本上是沒有政治自由的,然而社會厲行法治,公務員隊伍廉潔富效率,在這種情形,則西方式民主選舉是否有其必要性?有些人認為,直選政治領袖較間接選舉民主,這種觀念是否正確?是否符合社會成本?此外,公民權是否要包括社會權(福利制度)?在一個多種族的國家裡,多元化的社會會帶來國家的分裂與族群的衝突(如波士尼亞),則西方式的民主制度在這些國家是否有正當性?以上這些問題,確實是存在於不同的社會環境之中。因此,當吾人進行民主教育時,不宜宣傳任何的民主「教條」,而應該從現實層面,針對社會政治的缺失提出彌補的方案,而不只在於宣揚某一「民主」政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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