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协助四川地震遇难学生家长义工教师被判劳教一年 [打印本页]
作者: 馬六甲 时间: 2008-7-29 17:38 标题: 协助四川地震遇难学生家长义工教师被判劳教一年
引用:
在四川大地震中﹐一名投身灾区义工的中学教师﹐因声援遇难学生家长向政府追究﹐近日被当地公安判处劳教1年。家属投诉当局执法混乱、黑暗﹐连律师都无所适从。(毕子默报道)
四川汶川大地震过去已经两个多月。原本在地震重灾区德阳市广汉中学任教的刘绍坤老师﹐上周一﹐被当地的公安认定为煽动闹事﹐正式下发通知判处劳教1年。
本台记者周一采访了刘绍坤已经下岗的妻子黄邦秀﹐她表示﹐刘绍坤是在上月25日傍晚突然被捕的﹐事后就一直不准保释﹐家人至今未能和他见面。上周三﹐家人突然接到国安通知﹐指刘绍坤已经在21日被判劳教1年﹐罪名是煽动闹事。目前刘绍坤仍然在看守所。
黄邦秀说﹐当局在整个执法过程中手续都相当混乱﹐她对判决感到无能为力﹐认为这个就是中国的国情。她说由于判决不经法院﹐因此他们无法就制裁上诉﹔她曾经徵询律师意见﹐但连律师都表示从来没有遇到这样的案例﹐搞不懂当局的做法﹔她事发以来一直到处上访﹐已经筋疲力尽﹐但当地官员根本不管这件事。
刘绍坤上月25日在学校上班时被捕﹐消息是学校校长转告刘绍坤家人的﹐当局事后一直没有正式发出拘留通知。当日夜间﹐当地公安又趁刘绍坤居所内无人﹐强闯入内进行抄家﹐当时并没有出示任何搜查证。
四川地震后﹐刘绍坤曾作为志愿者﹐自发到灾区协助遇难学生家长。当时他带上相机﹐走访什邡镇﹐拍了很多照片并在网上发布。刘绍坤在被捕前曾接受本台记者专访﹐当时他就表达了对豆腐渣工程的愤怒。他说﹕“ 就是豆腐渣的教学楼﹐把这些无辜孩子的生命剥夺了﹐我们都很心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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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antasist 时间: 2008-7-29 18:20
劳动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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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就是劳动、教育和培养[1],简称劳教。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从前苏联引进[2],但形成世界上中国独有的制度。劳动教养并非依据法律条例,从法律形式上亦非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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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历史与现状
2 相关法律法规
3 对劳动教养制度的批评
4 注释
5 相关链接
6 外部链接
[编辑] 历史与现状
1956年1月10日,中共中央就发布了《关于各省市立即筹办劳动教养机构的指示》,强调“把肃反中被审查的,不够判刑的反革命分子、坏分子、而政治上又不适合留用,把这些人集中起来,送到一定地方,让他们替国家做工,自食其力。并对他们进行政治、思想的改造工作”。随后中共中央又在《转批中央十人小组关于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解释及处理意见的政策界限的暂行规定》文件中规定:“某些直系亲属在土改、镇反和社会主义改造中,被杀、被关、被斗者的家属 …… 可送劳动教养。”
一般认为劳教制度始于1957年,8月3日国务院紧发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初衷是为了管理“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力的人”,主要针对的对象是“不够逮捕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合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会增加失业的”人员。当时人们认为这主要是针对划为右派的人员。这个决定在後來被認為其法律依据是有问题的[3]。
在随后一年左右,全国立即建起一百多处劳教场所,开始形成县办劳教、社办劳教、乃至生产队也办劳教。全国劳教人员很快就被收容到近百万。1961年,公安部承认:“扩大了收容范围和收容对象,错收了一批不够劳动教养的人.在管理上和劳改犯等同了起来.生活管理和劳动生产上搞了一些超体力劳动,造成了劳教人员非正常死亡的严重现象。”
直至1979年,中国被劳动教养的人员没有明确的期限,很多人最长劳教长达20多年。1979年11月29日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明确劳动教养制度可限制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长达1-3年,必要时可延长一年。但以后实践中,常出现重复劳教问题。
1982年1月21日颁布《劳动教养试行办法》,针对的对象包括“家居农村而流窜到城市、铁路沿线和大型厂矿作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 的人。1986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90年12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禁毒的决定》;1991年9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又通过了《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等。以上法律使更多的人员相继被纳入劳动教养的对象范畴。同时其它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甚至一些省市区、大中城市的政府和行政部门通过的地方法规或部门规章,都加剧劳动教养对象扩大化的趋势。现在实践中主要是针对小偷、卖淫嫖娼、吸毒、破坏治安等。
2004年1月下旬,广东省政协委员联署由朱征夫发起要求废除劳教的提案,要求广东先行一步废除劳教制度,得到了深圳市社会科学院院长乐正教授、中山大学历史系教授邱捷、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授王卫红、广东经济管理学院法律系教授蓝燕霞、中新社广东分社社长陈佳、《羊城晚报》总编辑潘伟文等六位政协委员的附议。
鉴于劳动教养制度本身的法理缺陷和广受非议,中国官方把违法行为矫治法列入2005年的立法规划,用以取代劳教制度。但受到公安部门的抵制,至今前景还不明朗。
2007年底,包括经济学家茅于轼,维权律师李方平,学者胡星斗等69位中国学者和法律界人士联署发表了公开信,呼吁取消劳动教养制度。[1]
劳动教养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其法理缺陷,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冲击,在大多数案件中,法院会因为敏感性拒绝立案,但也有法院受理这类案件,并在不触及法理和法律层面概念下,也会有“迂回公平”的判决[4]。
[编辑] 相关法律法规
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57年8月3日颁布)
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1979年11月29日颁布)
国务院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1980年2月29日颁布)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1982年1月21日颁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1990年12月28日颁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1991年9月4日颁布)
劳动教养戒毒工作规定(2003年5月20日颁布)
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2004年2月6日颁布)
关于在服刑人员中开展普法教育年活动的实施方案(2004年3月13日颁布)
[编辑] 对劳动教养制度的批评
劳动教养制度受到越来越多的批评之声。这一情况到收容遣送制度被废除之后变得更为突出。
很多学者认为,劳动教养制度在中国特定的历史下有积极作用,但今天已不能适用。有学者认为劳动教养存在“没有法律的授权和规范”、“劳动教养对象不明确”、“处罚过于严厉”、“程序不正当”、“规范不统一和司法解释多元化”等等弊端,而这些成为有关部门滥用权力、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现象屡屡发生的根源。
有学者认为,劳动教养制度违反了《宪法》《立法法》《行政处罚法》,并与中国政府签署的人权公约相背。《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立法法》第8条和第9条之规定,对公民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通过制定法律来规定,并且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得授权国务院就这类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在没有正式法律的情况下先行制定行政法规。《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十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同时规定的处罚种类中不包括劳动教养,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是行政拘留,拘留期限不得超过15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规定:“除非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根据联合国有关机构的解释,这里的“法律”,是指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这里的“程序”,是指经过合格的法庭审理。
不少人认为,劳动教养成为当局用来对付异议人士、限制其自由的重要手段。
[编辑] 注释
^ 劳动,即强制劳动,组织他们“劳动生产,替国家做工,自食其力”;教育,即教育改造,对“他们进行政治、思想改造工作”;培养,使他们“逐渐成为国家的真正有用的人”。
^ 1924年10月,前苏联制定了苏俄第一部《劳动改造法典》。1933年8月,又通过了第二个《苏俄劳动改造法典》。《法典》规定劳改分为:“劳动改造营”、“监狱”和“劳动教养营”三种形式。苏联的“劳动教养”主要是收容未成年人和女性。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00条的规定,为了把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力的人,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为了进一步维护公共秩序,有利于社会建设,对劳动教养问题,作如下决定:……”当时《宪法》第100条的内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 河南农民状告劳动教养制度违法 已获批立案
[编辑] 相关链接
劳动改造
收容遣送
行政法规
人权
中国人权
古拉格
[编辑] 外部链接
置疑劳动教养制度
胡星斗中国问题学
中国劳动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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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天天烦贡狗 时间: 2008-7-29 21:39
太滑稽的土地。
作者: 已注册 时间: 2008-7-29 22:04
不过垂死之挣扎耳
作者: momo516 时间: 2008-7-29 22:05
由于判决不经法院﹐因此他们无法就制裁上诉
原来我们的法院只是摆设
作者: ls59 时间: 2008-7-29 22:21 标题: 体制、制度
体制、制度,体制、制度,体制、制度......这是什么事呀?
作者: mn3030 时间: 2008-7-29 22:48
假的 早就取消劳教制度了
你就说被不明不白的关起来了还可信点
作者: 我爱宝_马 时间: 2008-7-29 23:12
引用:
原帖由 mn3030 于 2008-7-29 06:48 PM 发表 
假的 早就取消劳教制度了
你就说被不明不白的关起来了还可信点
什么时候取消的?怎么没听说呀。
作者: 风暖云寒 时间: 2008-7-30 11:25
这是一片神奇的土地...........................
作者: greenpeace 时间: 2008-7-30 12:42
家长集资雇人解决
作者: 东之眼 时间: 2008-7-30 13:14
引用:
原帖由 mn3030 于 2008-7-29 06:48 PM 发表 
假的 早就取消劳教制度了
你就说被不明不白的关起来了还可信点
我明确的告诉你,这东西没取消
我再明确的告诉某些人,这东西决定后,你照样可以上诉到法院,只要违法活条款明显使用错误,劳教决定会被法院推翻。当然这是常规,至于怎么推翻,能不能推翻,就看各方力量角逐了!
作者: 我爱宝_马 时间: 2008-7-30 13:22
引用:
原帖由 东之眼 于 2008-7-30 09:14 AM 发表 
我明确的告诉你,这东西没取消
我再明确的告诉某些人,这东西决定后,你照样可以上诉到法院,只要违法活条款明显使用错误,劳教决定会被法院推翻。当然这是常规,至于怎么推翻,能不能推翻,就看各方 ...
中国的公检法是一伙的,只要一家一定就等于大家定的,你起诉到法院也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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