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
2002年7月,黎先生到班某经营的佛山某知名整形美容诊所治疗,自认自己私处雄风不够,需要整形。当日,黎先生与该美容诊所签订手术协议书,并交手术费
2500元,该诊所医生顾某为黎做了生殖器充填增粗手术。之后,黎先生感觉不能勃起,同年9月,该诊所为黎先生取出约95%填充物,但仍不能勃起且肿痛,
然后多次到该诊所治疗。但红肿消退后,又出现功能勃起障碍。同年10月,诊所退回黎先生1800元。2003年6月,诊所再退回黎先生700元,签订协议
约定黎先生不再追究诊所责任。
被告:
手术医生也没有进行医师执业注册,违反有关规定。班某也不能提供其没有过错的证据,再结合因手术医生没有执业注册而导致无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事实,
法院认定班某的医疗行为与黎先生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判决撤销双方和解协议,由班某向黎先生赔偿残疾赔偿金5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并承担诉
讼费。
一种手术,已经临床证明无任何副作用。黎先生伤残属于“器质性阴茎勃起功能障碍”现象,根据有关医学著作,此障碍现象主要是由外伤引起的。而“英杰尔法勒
”充填增粗术是用注射针头进行,不可能造成外伤。黎先生事隔五年才进行伤残鉴定,且其龟头顶部有一处明显外伤疤痕,说明其龟头部曾有过严重外伤病史,因此
可能是其他外伤导致该伤残。此外,顾某为黎某实施手术时,其正在
终审:
驳回上诉终审维持原判
疗服务合同关系。诊所允许顾某以其名义与患者签订协议,且手术在诊所进行,事后班某也以协议追认,因此顾某行为属于班某授权行为,即使顾、班之间没有签订
劳动合同,亦不影响班某的责任承担。按照有关规定,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负责举证,班某要求免责,需证实不存在损害因果和医疗过错。但在本
案中班某允许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顾某为患者实施手术,明显违反禁止性规定,其他外伤导致损害也只有主观猜测,因此其未能证实无因果和无过错,应当承担举
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佛山中院日前终审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由班某承担二审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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