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是一个有着两千多年人治传统的国家,十年文革最惨痛的教训之一,就是必须从人治走向法治。改革开放后,党和政府开始强调“法制”或“依法治国”(ruleby law),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我们将民主与法制并提。20世纪80年代后,一些理论工作者开始倡导“法治”或“以法治国”(rule of law)。“法制”与“法治”,或“依法治国”与“以法治国”的主要区别是,前者强调严格依法办事和依法行政,后者除了强调依法办事和依法行政外,更强调任何个人或团体都不能超越法律之上。法治的观念一开始就受到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20世纪80年代中期,党的一些领导人就开始提出,中国共产党作为唯一的执政党也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活动,党组织及党的领导人也不拥有超越法律的特权。20世纪90年代后,法治的概念开始正式进入政府官方文件,并且成为中国政治发展的长远目标。这一过程的标志是1997年召开的中共十五大。十五大的政治报告首次明确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不久,这一目标又被写进我国的宪法,从中国共产党的政治目标转变为国家的政治目标。本届政府又进一步提出了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使法治国家的目标更加具体化,并且表明政府将在实现法治国家的道路上起表率和带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