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月9日,贵州省公安厅主任法医师屈剑平(前右)代表省法医专家组向李树芬家属告知第三次解剖检验结论。
新华网7月10日报道
死者生前未遭受性侵害
李树芬出生于1991年7月,系瓮安县三中初二(六)班女学生。6月21日子夜,她和同班同学王某及两名男青年陈某、刘某到县城旁西门河大堰桥玩耍,发生溺水事件。
同时,经过探查表明,李树芬仍为处女,生前未发生过性行为或受过性侵害。
没有发现遭受暴力侵害时可能留下的内外伤痕迹
据现场目击者反映,李树芬被打捞上来时,脸的右侧有一道明显的划痕,其左右腿部存在较小片状擦伤,死者家属怀疑这是“抓扯留下的痕迹”。此前更有传言说,死者生前曾遭受暴力伤害。
生前入水溺死还是死后被投入水中?
他进一步解释说,上述征象属于典型的水性肺气肿,即人在活着的状态下坠入水中,水被吸进呼吸道后与肺里分泌的大量粘液及空气相混合,形成一种非常稳定的泡沫,通常不易消散,会较长时间附着在口鼻部。与此同时,人入水后肺呼吸受阻,并吸入溺液,会形成典型的水性肺气肿。症状为肺膨隆肿胀。因缺氧肺部边缘细小血管都会有点片状出血,睑结膜、心包膜、肺膜也会有点状出血。
在死者遗体的检验中,水性肺气肿、点状出血、心包膜出血症状等典型溺水死亡尸体征象均出现。同时,经贵阳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做硅藻实验,还检验出与死者落水点西门河大堰桥第4桥墩下与尸体打捞处河水中同一类型的硅藻。另外,病理学检验也排除了病理性死亡。
“如果人是死后被投入水中,是不可能出现上述体征的,比如水性肺气肿、点状出血等等。”屈剑平说,“综合判定,李树芬应属溺水窒息死亡。”
无中毒征象,也未检出毒物
屈剑平告诉记者,通过尸表查验和大量实验室工作,可排除其中毒死亡的可能性。
一是尸体无中毒征象。二是实验室检验,在其胃内容物中,未检出磷化锌、毒鼠强等毒物,也未检出巴比妥、安定、三唑仑等药物;肝脏中未检出阿片类、氯胺酮等药物。据介绍,法医专家组在对遗体解剖后,提取了李树芬左右心室腔内冰冻样血渣,进行了常规毒物及毒品等检验。
经勘测,李树芬坠水现场位于瓮安县雍阳镇西门河孙家堰大堰桥。该桥由东向西横跨西门河,桥身全长40.3米,桥宽1.5米。据屈剑平介绍,此桥护栏较低,高度仅约80公分,玩耍攀坐比较容易。由于距桥下游700米处筑有拦河坝,河水深约1.8米,给施救带来一定困难。 (本文来源:新华网 作者:何云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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