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吊销范美忠教师资格证,程序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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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rudy2000
时间:
2008-6-17 04:33
标题:
吊销范美忠教师资格证,程序严重违法
http://view.QQ.com 2008年06月16日11:06
腾讯博客 何兵 评论19条 何兵博客
四川都江堰光亚中学教师范美忠因在地震来临时,率先跑出教室引发社会热议。近闻学校已接到都江堰教育局转达的国家教育部通知,吊销范美忠教师资格证,解除继续聘用。笔者以为,教育部的这一决定程序上严重违法,应予撤销。
教师资格证书属于我国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行政许可之一种,行政许可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教师资格证是公民从事教育职业的基本前提,依据本条,属于行政许可自无异议。此外,吊销资格证书属于我国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之一种,行政处罚法第8条明确规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属于行政处罚。故此,教育部决定吊销范美忠的教师资格证,从程序上受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约束,从实体上受教育法等相关实体法律约束。作为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教育部不能仅仅因为不赞成范美忠的逃跑行为,就在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情况下,打碎一个公民的饭碗。相对于范美忠的先跑行为而言,国家最高教育主管部门这种公然违法行为,更应当受到社会的关注和谴责。
依照前言的法律,教育部处理范美忠事件,至少要履行下列程序:一、进行事实调查,并形成证据。二、在进行处罚之前,实行听证;三、作出正式的处罚文书,告知处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送达相对人范美忠。四、处罚文书中要告知范美忠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从目前网络公开的消息来看,教育部显然未遵守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同样,教育部也未遵守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如果说范美忠的行为尚具有可争议性的话,显然教育部行政行为的非法性具有不可争议性,依法必须撤销。
作者:
霹雳搭档
时间:
2008-6-17 08:30
yao要分清问题,再发题!
作者:
seawong
时间:
2008-6-17 11:05
因言获罪,因思想获罪,此乃社会一大退步。
支持范老师捍卫自己的权力。
作者:
狼王
时间:
2008-6-17 11:08
汗,怎么最近看到网上流传范跑跑根本没有获得教师资格证啊?
那哪来的违法?教育部门还要追究那个私立学校的责任呢!
作者:
snorkeler
时间:
2008-6-17 12:06
人家说了,压根儿没教师证。。。
作者:
jimi666
时间:
2008-6-17 13:07
枪毙他!!!没人性的东西!!!
作者:
shiaiwu
时间:
2008-6-18 11:44
雪灾的时候出了一个陈冠希(艳照门),地震的时候又出了一个范美忠(范跑跑),奥运的时候又会出什么,让我们拭目以待。
作者:
googlegirl
时间:
2008-6-18 18:11
至少教育部表态根本没下文了。。。
程序上,没啥问题。。。
虽然教育部给校方施压谁都看得出,但这不能叫程序严重违法吧?
作者:
eastsun70
时间:
2008-6-18 19:39
民办学校有几个教师持“证”上岗. 统计一高校专职教师有证的占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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