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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此存照】陈平福精彩的《辩护词》PK 检察院糟糕的《起诉书》——网友评论更点睛!

【立此存照】陈平福精彩的《辩护词》PK 检察院糟糕的《起诉书》——网友评论更点睛!

 




  陈平福写博文面临牢狱之灾!甘肃兰州检察院认定陈平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读完兰州检察院《起诉书》,总体感觉是乱七八糟,证据苍白,没有一星半点实质内容。其中只有一句话引起我的注意——《推翻独裁者的号角已经吹响》,我迅速点击,发现这篇文章全部讲叙利亚,没有看到“中国”二字。我感觉这是我有生以来看到的最糟糕的《起诉书》。


  再看看何辉新律师《辩护词》,细致入微,思路清晰,证据充分,法律准确。指出检察院的致命缺陷“犯罪的构成要件”,并进一步深入分析“陈平福在互联网发表文章,目的不是为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驳得检察院哑口无言,狼狈不堪!


  看何辉新律师和检察院的辩论,简直就是看英雄和小丑同台表演。


  后面贴出检察院《起诉书》和何辉新律师的《辩护词》,对比对比就会明白——谁是正义,谁是邪恶!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引用:


  兰检公诉一诉[2012]120号 被告人陈平福,男,汉族,出生于1957年3月1日,身份证号码:622725195703011415,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皋兰县石洞镇新兴路301号101,住兰州市安宁区枣林路284号丰宁德尚小区2号楼3B-202室。2012年6月27日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经皋兰县公安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经皋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由皋兰县人民检察院报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7月至2012年3月,被告人陈平福先后在网易、百度、搜狐、时光网、新浪、天涯等网站注册名为陈平福的博客或微博,发表、转载了标题为《这是一场心灵归宿的正邪大战》、《黄鼠狼为鸡服务》、《对抗野蛮,追求文明》、《抢劫?执法?》、《依法治国岂能只顾捆绑普通百姓》、《不屈的灵魂永远无法被征服!》、《向埃及人民学习,我们不想再忍受花言巧语的愚弄》、《我无法默默地忍受屈辱》、《社会主义挺着,艰难的日子忍着,戴着镣铐的舞跳着》、《不当奴化教育的帮凶》、《推翻独裁者的号角已经吹响》、《一切党派退出学校》、《专制刀下的鬼--送给王立军》、《不要忽悠我,地球人都知道》、《活着的人,醒来吧!》、《伟大领袖出现在哪里,那里的人民必定遭殃!》、《用明亮的灯光照亮现实,用迷人的琴声感动社会》、《企图阻挡民主潮流,就是抗拒上帝的旨意》、《专制制度以官权为中心,民主制度以民权为中心》、《中国特色--领导创造思想》、《政府不许非法谋生,突尼西亚人将阿里赶下台》、《真理具有力量,真话具有能量》、《抗拒民主和法制,全民族都是输家》、《十天内从大西北到大西南打工挣钱,又被迫返回原地,一场噩梦》、《人类对自由与尊严的追求正在达成共识》、《愤怒抗议有关部门剥夺我打工挣钱谋生的权利!》、《我被逼无奈,只好接着走这追求自由和尊严的不归之路》、《要自由、要尊严,我要像正常人一样生活》、《真的好可怕啊,权力这个老虎》、《我在自己的祖国被自己的仆人欺负》、《被禁锢思想的国家是没有希望的》、《有这样的一个政治制度》、《我们这个年代最大的敌人》等三十四篇文章,表达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对社会和人民没有任何好处。共产党执政只知道欺压百姓,不让百姓谋生;现行制度不够民主,应该实行民主宪政等煽动性的观点。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有: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平福无视国法,在互联网上针对不特定的网民散布攻击党和政府的言论,诋毁、诬蔑国家政权与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王海龙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日



 


  陈平福辩护书

引用:


  由甘肃皋兰县公安局出面,控告我陈平福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目前立案侦查完毕。他们所谓的立案侦查,其实就是把我最近一两年在网上公开发表的博文,特意挑选打印了一部分,让我签字、按手印,作为我的“犯罪”证据。这其中有我转载别人的,还有别人转载我的,统统都成了我的“罪证”!我的案子现已转交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审理,下一步就要移交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在法院作出判决前,在我还没有失去自由前,先做个无罪辩护。


  首先,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也是基本的人权。


  其次,我的博客内容都是传播普世价值,主张和平民主转型,没有宣扬暴力和阶级斗争!呼吁政改,呼吁和平民主转型不是颠覆国家政权!我公开发表的博文都是我的遭遇和想法,所谓“犯罪证据”根本没有必要兴师动众立案侦查,只需用“陈平福”这三个字搜索,就能找到很多很多,让世人看看我陈平福到底有些什么“犯罪证据”!


  对我一生教训最大,让我猛醒的遭遇是我2005年突发心脏病在家等死的那段时间!当时住进甘肃省人民医院,不到一个星期就花完了五千多元钱,需要再花五万元,放个支架,才能活命!在当时,我的工资不吃不喝一年才能攒够五千元,企业面临破产,职工工资是随着经济效益下滑的,不像事业单位按年限加薪。不交钱,医院就会自动停药,没钱只好回家等死!最终是我的弟弟妹妹们凑足了五万元,才救了我一命。幸苦一生,到头来大病等死,面对残酷狠毒的金钱社会,你说我能为你政府的“好”制度再唱赞歌吗!


  负债累累走投无路的我,后来就开始了街头卖艺,结果被兰州救助站捉拿凌辱,救助站恶奴直言,我们就不是救助,就是不准你卖艺!政府不准卖艺,我好不容易在云南找了个代课教师的工作,结果上班不到一周,就被公安跨省遣返,砸了饭碗!一个政府阻止失业者谋生,把一个失业者往绝路上逼!


  走投无路流落街头,帮助我的都是不知姓名的善良的百姓,阻止我谋生求存的都是来自政府的“执法人员”,你让我怎么说你这个政府的好呢!


  所以我开始思考,开始揭露制度的缺陷!我仅仅希望那些握有权势的人,能够给那些生活在生死线上的穷苦人留一点活路!我只希望我的悲剧不再在别人身上发生,老有所养,病有所医!




  何辉新律师关于陈平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一审辩护词


引用:


尊敬的法庭:尊敬的合议庭诸位:


  我受本案被告人陈平福之委托和甘肃荣庆律师事务所之指派,担任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被告人陈平福的辩护人。我们将忠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辩护人的职责,依法维护陈平福的合法权益。接受委托后,我查阅、复制(拍照)了检察院移送法院的证据材料,刚刚又参与了法庭调查和庭审质证活动,使我们进一步了解了本案的事实情况。在尊重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本人将以一名执业律师的法律良知和操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特别声明:以下辩护意见只是根据本案事实,提出法律上的评价,不涉及政治上的评价,不代表辩护律师的政治主张。辩护律师的发言,无任何危害国家安全之目的、动机、故意,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的发言,依法享有司法豁免权)
  辩护人认为: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公诉机关”)兰检公诉一诉[2012]120号《起诉书》(以下简称《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平福犯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完全不能成立。辩护人完全不能同意对陈平福的罪名指控,该指控缺乏犯罪的构成要件,陈平福是无罪的,应该立即解除强制措施,宣告无罪。


  79年前,章士钊为陈独秀危害民国案辩护词中说,“以言论反对,或攻击政府,无论何国,均不为罪”。如果说以言论攻击机关和人物就是危及国家安全,“于逻辑无取,即于法理不当”。“政府不等于国家,民国的主权在民,复辟国体才是叛国,才是危害。否则,不论对于政府或政府中何人何党,有何抨击,都是正常的,只有半开化的国家才会以此"临之于刑"。”79年过去了,这个辩护词也可以用在陈平福身上。
  今天,79年后的辩护人认为:政府不等于国家,执政党不等于国家政权。以言论批评、甚至抨击、反对执政党、政府的行为不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陈平福有试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指控一个有严重的心脏病患者,一个年龄55岁,白发苍苍看起来近60岁的,恢复第一届高考的大学本科生,一个下岗失业的文弱书生,试图以言论来颠覆一个拥有几百万军队和警察,拥有尖端科技、武器的世界强国的国家政权,显然是匪夷所思的。


  第一部分[理论常识辩]


  第一、国家政权决不会通过言论煽动,进而被颠覆;陈平福涉嫌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罪名本身是值得商榷的。
  国家政权,从母语来看,有国家和政权两个并列词构成。
  1、[国家] 国家是什么?自国家出现后,便逐渐产生了关于国家的理论和学说。古今中外各个时期许多政治家、思想家都直接或间接地对国家问题作过论述,而且国家理论始终处于发展之中。我们的国家有五千多年的历史,期间历经多次改朝换代,江山易主,外国人都把我们所处的这个时空、地域称为“中国”,英文名叫“china”。辩护人认为,国家是由一定领域(领土、领空、领海)、人民、主权组成。通过言论,如何煽动颠覆?这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2、[政权]政权是什么?政权在政府、政治和外交领域是指一个国家的政体的统治体制,政权是统治一个国家的权力。这个统治权是由国家机构代为行使,国家政权机构包括国家机关组织本身及担任国家机关的政务官员和事务官员。这个统治权,在中国封建皇朝,权力属于皇帝,所以称之为家天下。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皇土,率土之滨,莫非皇臣。"在中国民国时期,统治权属于中国国民党,所以称为“党国”。在当下,根据《宪法》,这个统治权力属于人民,所以我们的国家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3、[国家政权]基于以上,国家和政权是分开的,合并起来,国家政权就是由一定领域(领土、领空、领海)、人民、军队、国家机构、主权组成的混合物。因此说要通过言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这个混合物,无异是痴人做梦,绝无可能。
  国家政权从政府、政治和外交领域是指一个国家的权力归属和行使。根据当下中国《宪法》之规定,中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国家政权机构代表人民行使政治权力,国家政权机构本身只是受托人,而不是他们本身就产生、拥有的这个政治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四部宪法把公民权利和义务一章放在国家机构之前,就是这个道理,这叫宪法制定过程中的逻辑自我证成。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政权的所有者。人民建立起来行使公共智能的机构,只是公民权力的受托者。其关系犹如委托人和律师的关系。委托人,可以解聘委托律师。人民也可以随时更换国家机构和执政者,这就是通过选票的方式。按照宪法之规定和外交部对外所称,中国是民主国家,国家机构都是选举产生。
  孙中山先生恒言,天下为公,唯德与能。就辩护人浅陋的所学所知:无论中国共产党的任何领袖,俱无共产党永久执拿政权之表示。宪法中说:“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如何发展,我们不得而知。
  因此,无论是意图煽动颠覆人民对国家的主权,还是煽动颠覆国家机构,唯一的路径就是违背人民的意愿,使用暴力征服人民,从而变成家天下或者其他形式的独裁,将人民从主权者的地位变成被统治者。而通过发表一些所谓的“诋毁、污蔑”等言论,通过言论的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这是绝不可能的。
  4、[颠覆]"颠覆"即倾覆,掀翻,亦即采用强制性的手段如武力或暴力之类强行改变某施力对象时空位置之做法。这些都需要物理力量的,用文字是无法完成倾覆,掀翻的。“颠覆”后来引申为“灭亡”。煽动,指丛恿、鼓动人做坏事。面对拥有数百万军队的国家政权,文字是无法完成倾覆,掀翻,乃至灭亡的。这是显而易见的真理。
  5、[结论]因此,不仅理论上无法颠覆国家政权,而且行为上也不能颠覆,更不能从言论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陈平福一介书生,被指控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以一人对13亿人,以一介书生对抗数百万雄兵的核国家政权,显然是天方夜谭。公诉人可以说,本罪是行为犯,不论结果,那么,《宪法》35条规定的公民有言论自由的规定,情何以堪!这个问题,辩护人在后面会专门论述。
  以上是辩护人对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罪名之观点。


  第二、中国《宪法》赋予了人民监督权和言论自由权
  辩护人认为,以下真理不证自明——人人生而平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人在这个世上,一些权利是不可转让的,其中包括生存权、自由和追求幸福。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民才组建国家政权(包括政府机构),治人者的正当权利,来自被治者的同意。人民建立国家政权,来行使公共智能,同时人民为了防止国家政权堕落为反人民的暴政,人民有监督、制约、选择、罢免国家机关的各级官员的权利。首先,人民通过宪法规定,让一些国家机构来监督另一些国家机构。其次,人民保留了用选票更换国家执政者的权利。再则,人民个体保留了诸多权利,如言论自由权,生存权,追求幸福权等,这是人民未让渡给政府的权利,用来防止政府蒙骗民众,用以表达自由意志等等。
  故,我国宪法在35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在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98年10月5日在联合国总部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多次宣布将实施该《公约》,虽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没有批准该《公约》,原因复杂。但是至少说明国务院这个国家机构是认同该国际公约的。该《公约》是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的基础上通过的一项公约。在该公约第十九条规定“一、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二、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 "


  第三、社会主义制度内涵是一种发展中的内涵。本质上是一种经济制度。
  1、社会主义制度是不断变动中的制度,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以来,社会主义制度的概念一直在变化发展。
  我国54宪法中的所有制,除公有制外,还有资本家所有制。我国的75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国家实行计划经济。82宪法规定了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是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提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
  从宪法对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定义的变迁就可以清晰地看出,社会主义制度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昨天坚持认为是真理的社会主义定义,随着历史的发展就会被超越,否定。胡锦涛主席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就是对社会主义制度的进一步理论深化。我们曾经以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为神圣不可侵犯,私有经济曾经被认为是资本主义的尾巴,如今,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国遍地是私营企业。以后,还会进一步发展创新。
  2、社会主义制度内涵不包括中国共产党领导,社会主义制度是一种经济制度。
  宪法序言中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这说明,社会主义制度只是一种经济制度,不包括政治。
  宪法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其中就包括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坚持社会主义制度,这就很明确说明,社会主义制度和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两件不同的事情。不能将社会主义制度与中国共产党等同。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并不是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并不是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辩护人认为:以上这些原则是基本的现代政治常识,也是基本的政治伦理,也是中国《宪法》逻辑上的自我证成。我对陈平福案的辩护意见,将在这样的常识下展开。


  第二部分[事实辩]


  第一、陈平福在互联网发表文章,目的不是为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1、和谐社会不应该搞文字狱。中国历代暴主实施暴政,大兴文字狱,黑暗时期,士或议政,辄遭窜杀。或被捉拿,株连族人,身陷囹圄,饱受酷刑,尝尽辛酸,如此,国无良士,内忧外患,豺狼虎豹,觊觎华族,烽烟四起,外敌入侵,同胞受难,民族蒙羞。这种惨痛的经历,殷鉴不远。“秦人不暇自哀而后人哀之,后人哀之而不鉴之,亦使后人而复哀后人也”。
  外交部说中国是法治国家。宪法规定了“依法治国”,我们身处文明国家,法治国家,绝不能出现“因言获罪”,若出现这样的恶例,将是抹黑国家的人权形象。那样,国家领导人出访他国,在公共场合,会被诘问,会贻人口实,会给一些宣传部门口中的“反华势力”以话柄,拿该等案例说事,使国家领导人难堪。等等。
  陈平福的言论绝不会颠覆国家政权,更不会推翻社会主义制度。陈平福发表文章目的是为了泄愤,是表达“对现状不满,发泄心中的不快”。关于这一点,有2011年3月11日,兰州市公安局国宝支队警员、兰州市公安局皋兰县县局国宝支队警员询问笔录为证:
  问:你发表的这些文章都是什么内容?
  答:我发表的这些文章的内容一部分是我个人的想法,一部分是 我个人的经历。我的想法和个人经历都是要自由,要尊严,要人权。
  问:你发表这些文章的目的是什么?
  答:我发表文章目的就是表示对现状不满,发泄心中的不快。
  问:你把你的这些文章为什么要在互联网发表?
  答:因为我没有地方表达,无法表示我的不满。
  问:你对什么不满?
  答:我是对社会现状的不满,不是对某个人不满。
  2、国家政权是指人民对国家政权机构的控制,陈平福并无颠覆人民对国家机构的控制的主观目的。
  如前所论及,国家和政权这样的概念是分开的,即使国家作为修饰词,修饰政权,即试图颠覆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从所有陈平福的文章来看,陈平福明确表明不是要颠覆国家政权,陈平福从来没有试图颠覆上述国家机构,无论是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因此,陈平福没有这个主观意图,并没有摧毁国家机构,重建新的国家机构之目的。
  3、党不是国家政权,政府只是国家政权的一部分,起诉书指控陈平福“散布攻击党和政府的言论”,法律上不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社会主义制度。
  无论在宪法还是全国人大的网站上,中国共产党不是国家政权。攻击一个政党,哪怕是执政党,也并不能推出就是反对政权。起诉书指控的理由,正好是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所批评的党政不分思想。辩护人想问一句,到底是公诉机关对,还是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错了?如果执政党和政府就是国家政权,那么,请问设立国家机构又是为什么?如果中共中央总书记就是国家元首,那又何必要国家主席呢。 起诉书认为陈平福“向不特定的网民散布攻击党和政府的言论”,就构成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辩护人必须明确指出的是:这种反对共产党就是反对国家政权的理论,就是党政一体的理论,恰恰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和国家领导人自己都要反对的。公诉机关无权就该罪名作出扩大解释。公诉机关无权行使国家的立法解释权和司法解释权。
  4、批评、抨击执政党和政府,并不是颠覆国家政权,更不是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根据陈平福文章及言论,其是批评政府工作人员的做派,他反对专制。事实上,中国共产党专制了没有?宪法讲的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公诉人认为中国共产党没有“专制”,陈平福反对的就是一个虚假的现象,有什么社会危害性?又如何能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邓小平说过:如果中国有朝一日变了颜色,变成一个超级大国,也在世界上称霸,到处欺负人家,侵略人家,剥削人家,那么,世界人民就应当给中国戴上一顶霸权主义的帽子,就应当揭露它,反对它,并且同中国人民一道,打倒它。按照小平同志说的,陈平福也没错)。
  请合议庭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陈平福反对的是执政党和政府的执政行为,其针对的是党派的行为。我们不论其反对的是否是正确,但可以肯定其反对的不是国家政权机关本身。从逻辑上说,陈平福的言论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无关。
  5、反对专制、实行民主等言论,陈平福不是发明人。中国共产党的领袖、新华社社论多次提出,应该是不存在有任何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目的。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因此,以犯罪行为是否对法益造成侵害即是否对客体造成侵害为根本判定标准,陈平福的言论并没有侵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法益,即对该该罪名的客体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造成侵害。因为公诉人至今没有举出一份有力的证据。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起诉书指控陈平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不成立,陈平福无此主观目的,客观上也没有侵害该罪名之法益,按照犯罪构成,陈平福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陈平福的言论绝不会颠覆国家政权,更不会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是在行使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权和监督权。应正确区分言论自由与犯罪的界限
  近世文明国家,莫不争言论自由。而所谓自由,大都指公的方面而言。与私而言,甲行使自由当以不侵乙之自由为限,若涉及诋毁、造谣、诽谤,公民可依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刑法之公民的人身权利篇章追究对方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对于公权力和公权力机关,则不然.一个党派和政府,在一个国家执政和为人民服务,一任天下之公开评荐。所谓千秋功过,任评说。中国共产党的领袖毛泽东有诗云:“惜秦皇汉武,略输文采;唐宗宋祖,稍逊风骚。一代天骄,成吉思汗,只识弯弓射大雕。” 就是在点评人物和历史。
  起诉书指控陈平福的文章,可以分为几类,一类是阐述自己对民主、自由的追求;一类是描述自己经历,渴望生存下去,发泄对现实不满之文章;第三类是对时事之评论,对事实之看法;其核心思想是,追求自由、民主、法治、宪政。
  (一)陈平福撰写的文章,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
  辩护人认为:陈平福撰写文章表达的只是一种比较尖刻、激烈的批评而已,应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是公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35条和41条享有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是依据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享有的民主权利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和思想的自由”。中国的外交部长说中国的人权状况被美国好五倍,由此说明,我们国家宪法是非常注重人权的,非常注重言论自由的,不应搞那些早已扔进历史垃圾堆里的“因言获罪”的行径。
  陈平福作为一个中国公民,对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和有关制度持有个人的观点和看法是无可厚非的,即便陈平福所发表的针对中国共产党及政府的批评性言论被证明是错误的,也仍然属于公民的言论自由范畴,是在行使《宪法》所赋予的言论自由权。
  (二)陈平福撰写的文章并没有对国家安全构成“现实而紧迫的威胁”,不应认定为犯罪。
  目前,中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哪些言论不能说,是危害国家安全的。在国际上得到公认的《有关国家安全、表达及获取信息的自由的约翰内斯堡原则》第六条规定:“只有当一个政府可以证明以下事实存在,言论才可能以危害国家安全受到惩罚:1、该言论是有意煽动即刻的暴力行动;2、该言论有可能会引起这样的暴力行为;3、在该言论与暴力的可能性或出现之间有着直接而且即刻的联系。”这一原则概括为“现实而紧迫的威胁”原则,即只有当言论对国家安全构成“现实而紧迫”的威胁时,才能构成犯罪。本案,陈平福撰写的文章并没有任何煽动即刻的暴力行为的言词,客观上也不可能引起这样的暴力行为,对于国家安全显然不构成现实而紧迫的威胁,故不应被认定为犯罪。
  (三)陈平福撰写的文章没有“造谣、诽谤”的内容
  1、“造谣”的词典释义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捏造消息,迷惑群众” ,“诽谤”的词典释义是:“无中生有,说人坏话,毁人名誉;诬蔑”(分别见《现代汉语词典》1983年1月第2版第1443页,第315页);简言之, “无中生有、虚构事实”是“造谣”、“诽谤”二词共同要义;换句话说,“造谣”、“诽谤”涉及的是事实判断、事实真伪的问题,但公诉方并没有证据证明,陈平福文章阐述的事实是虚构的;《起诉书》所指控的陈平福“表达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科学发展观对社会和人民没有任何好处;共产党执政只知道欺压百姓,不让百姓谋生;现行制度不够民主,应该实行民主宪政等煽动性的观点”。仅仅是公诉机关的观点,这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而不是“事实判断”问题。因为,陈平福所写的文章中从来没有那样的字眼,是公诉机关强加给陈平福的。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混淆了“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
  2、法律并没有规定有个罪名叫“诋毁、污蔑国家政权罪”,起诉书任意扩大解释,认定陈平福诋毁、污蔑国家政权与社会主义制度,进而认为陈平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起诉书》用“诋毁、污蔑”词汇来指控被告人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诋毁、污蔑”与“造谣”和“诽谤”并非同一概念,它们之间具有完全不同的内涵和外延。国家的立法权在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公诉机关绝对没有立法这个权力。
  3、即使陈平福发表的文章中有对中国共产党、政府及工作人员有不敬的言论或者说诽谤性的言论,也不必然构成犯罪,现行刑法并没有规定“诽谤党和政府罪”,更没有“诽谤政府工作人员罪”。
 
  第三、陈平福撰写、发表文章,从本质上讲,是在捍卫人权,捍卫公民的生存权和自由。至于转载他人的文章,公诉机关也用来指控,这完全是莫名其妙的。
  《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什么是人权?联合国人权高专办的解释道:从我们出生那时起,政府即须帮助我们实现某些事物,因为我们是人。我们对政府的这些期望和要求就是人权,无论男人、女人、还是儿童,人皆有之。中国认为,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人权,也是享有其他人权的基础;没有生存权和发展权,其他一切人权均无从谈起。
  陈平福被指控的33篇文章中,除去转载别人的文章,就是在不断重复他要生存。在一个疾病缠身,没有其它技能,文弱的读书人来说,他唯一的生存技能是拉小提琴,或者教书。他在兰州街头拉小提琴,在街头卖艺,靠技能生存,何错之有?!辩护人不否认城市管理的必要性,可是城管的野蛮执法,社会评价极为低下,举世皆知,他们以自己的行为自证了的。陈平福遭到城管野蛮的塞进囚车里,被抛弃在荒野。他一个公民,一个纳税人,凭啥接受这种野蛮的行径。他一个读书人,一个从事教书育人职业几十年的公民,如何忍受这种羞辱!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法律何曾授权他们如此野蛮执法?!他当然愤懑,他的委屈无法向公权力机关诉说,他只能写成文章,从心理学上的角度,他是在泄解压力!他的遭遇,谁去安慰了?他憋屈,他当然必须说出来,说出来,自然会好受些。他在本辩护人的办公室对我说:“我觉得一个人活着,一辈子都不敢说真话,我觉得活着窝囊!”他就是想说他认为的真话。中国共产党的领袖毛泽东曾经说:“让人说话,天不会塌下来”。不让他说话,不让他打字,难道把他嘴堵上,把他手绑住吗?
  陈平福去云南打工,养活自己,却被兰州皋兰县的国宝跨省捉拿,遣送回家。他一个55岁的知识分子,一个有独立人格的读书人,一个清流,一个被买断工龄,一个没有收入的老人,让他如何活下去?难道让他去乞讨?难道靠别人施舍?难道逼他像网络上广为流产的一个老人那样,故意抢劫,然后坐牢,活下去?!生命是如此的可贵!活着是多么的美好!不让他教书养活自己,他怎么活?——谁能告诉他!谁能告诉我!


  第三部分[结辩]


  岂有文章倾社稷,从来奸佞覆乾坤,千古伤心文字狱,罗织何曾铭法治。
  人们不该忘记,文革在它最初策划于密室的时候,就是从构筑文字狱开始的。历史学家吴晗的一部《海瑞罢官》,就是点燃文革罪恶之火的导火线。那种从字里行间断章取义、牵强附会、任意上纲、罗织罪名的卑劣手法,杀了多少国士!捕风,捉影,抱残,守缺四式连环的招式,中国人并不陌生,想来,何其愤怒!!文革早已被否定,今年在两会出席记者招待会上,中国政府行政首长温家宝先生还在忧虑和担心“文革”有重演之势。


  .我们的国家绝不能再搞文革那一套。坚决要防止文革复辟!我们要阻击这种苗头!
  “文革”斩断了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根脉,对我华族文明摧残之甚,中外罕见,古今独步!毁人不倦,谁与争锋!那些史料所呈现的残酷,让人肝胆欲裂,悲愤万分。痛恨极了!从此以后,国士近乎绝迹,人人恐惧,噤若寒蝉,唯唯诺诺,但求自保。
  多年以来,我们以生命亲友为借口,以生计饭碗为托词,以洁身自好为由头,卑微甚至卑怯地回避着暴力。官员的贪腐行为加重了整个社会的不公,吞噬着普世皆准的正义,深化了民族内心的势利与黑暗。我们的怯懦忍看,不敢挺身而出的谴责,就是一种对邪恶的默许甚至纵容。凡此种种图景,“文革”功不可没!


  “金粉东南十王州,万重恩怨属名流。牢盆狎客操全算,团扇才人踞上游。避席畏闻文字狱,著书都为稻粱谋。田横五百人安在?难道归来尽列侯? ”难道,我华族,都需要这样的蝇营狗苟之辈!
  好在我华族文化内在气质和自生力量,每到历史的关头,总会有人站出来,捍卫民族尊严,恢复民族元气。


  .人类追求文明是相通的,人们的生活方式,在一定的自然条件,地理环境下是大同的。所以,法律,犹如自然科学一样,是有规律的,是适合不同政体的。法律最能体现民主、自由的精髓。宪法规定“依法治国”,陈平福追求民主、自由有何不可?中国共产党和政府从来就没有拒绝过民主和自由,拒绝专制,这种历史文献比比皆是。陈平福认为国家应该实行民主宪政,起诉书竟然认为是“煽动性观点”,辩护人极为震惊!宪政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中国早就有了宪法,有了宪法,就会逐渐实行宪政,有了宪政才有法治,从政治伦理和逻辑上讲,陈平福何错之有?遑论犯罪!
  辩护人认为:国家、社会必须走向理性包容,多元和解才是正途。必须找回我们的传统文化中的善良、正直、诚实、勤奋的核心价值,必须找到民族内心的归属感,民众的族群自豪感。国家在国际人权领域必须彰显出高贵的国家气质,在世界上广受尊敬。这样的一个国家,一定是一个民主、自由、实现宪政的国家,人人脸上洋溢着幸福的笑容,多么美好!陈平福位卑未敢忘忧国,深怀感恩之心,对待周遭的一切,他深爱着自己的祖国和人民,忧国忧民,忠于自己的内心信仰,认同自由、民主、宪政,是公民的典范。
  尊敬的合议庭诸位法官:
  “法无明文不为罪”,在法治国家,从来都是司法控制警察。至今为止,我国的立法机关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两高),都没有对“造谣诽谤或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做出明确的界定;故此罪与公民的言论自由如何作出严谨的、科学的区分,至今没有令人信服的标准,比如说,在何种情况下,发表何种言论就构成犯罪;因此导致在司法界对此罪的认定,带有很强的主观性、随意性和模糊性,导致公民在发表言论时,无法对自己的言论是否构成犯罪有一个“合理预期”,这实质上是违反法治精神的。
  基于以上论述,本案公诉人征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湛然无据,请审判长依刑法精神,谕知无罪,以保全读书种子,尊重言论自由,恪守宪法之精神,省释无辜之讼累。今陈老而多病,谅无他逞,自应悯其拳拳之心,径行省释。实为公德两便。
  谨辩!呈送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平福辩护人:甘肃荣庆律师事务所
  何辉新律师
  于2012年9月4日当庭提交



  庭审经过


  陈平福案原定开庭时间为2012年9月4日上午9时整,但由于公诉人迟到,导致庭审延误半小时之久。至当日上午10:11庭审结束,庭审时间实际只有1个小时40分钟左右,期间审判长又接了三个电话,这大概又耗去10余分钟,剩下的庭审时间大概也就是1个半小时左右。


  这一个半小时的时间能干什么?从网友的微博报道看,也就是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要做自我陈述,律师陈述辩护意见。不难看出,整个庭审过程匆匆忙忙,以至于审判长要求辩护律师“简短陈述辩护意见”。我看了何辉新律师写的辩护词,1万余字,我用了13分钟阅完。辩护词写的其实很简单,根本没有对起诉书中罗列的34篇网络文章的详细分析,即便如此,审判长都嫌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长。庭审过程公诉人和审判长也极不严肃,公诉人迟到竟达半小时之久,审判长也连接三次手机电话,司法的严肃性荡然无存。


  庭审如此匆忙,辩护律师仅仅是宣读了辩护词就匆忙结束庭审,司法人员又缺乏应有的严肃性,显然,这些只能说明庭审仅具有公开观赏的意义,而不具有公开辨明是非曲直的作用。台前表演的都是皮影,真正的操纵者都隐藏在观众看不到的幕后。这就是中国司法的现状,它的公正性自然总是免不了遭人猜疑。陈平福案也许早有结局,现在所做的只不过是台前的表演,有些表演者因为知道了结局,所以便表现得满不在乎,视表演如儿戏。即便如此,我们依然满怀期待的希望,司法之剑不要滥杀无辜,更不要以言定罪。



[ 本帖最后由 qdpan 于 2012-12-15 16:34 编辑 ]
☆ 不要去盼什么英明之主,而要去争一个可将权力关进笼子的制度
  不要跪什么青天官员,而要去争一个可监督问责官员的制度
  不要歌颂什么伟大领袖,而要去争一个可选举弹劾权者的制度
  不要说什么拥护感谢,而要去争一个可言论迁徙自由的制度
  不要等什么英雄勇士,我们每一个人都是推墙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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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论

 


  虽然我认为陈平福无罪,但是话说回来,楼主言辞过激了。我举个很简单的例子,一群蜜蜂出去觅食,那么所有的蜜蜂必须听从蜂王的指挥安排,否则这群蜜蜂还不乱套了,当他们遇到危险,蜂王是他们的最大后盾和领导者。如果都乱飞,后果不堪设想。如果是一个小的蜜蜂群,他们中有几个蜂王是没有问题的。就是蜂王意见不合大家可以一起商量,但如果是一个大的蜜蜂群,蜂王太多就会出问题,蜂王们意见不合石怎么商量,还有千千万万的蜜蜂到底听谁的。
  我们国家是世界人口最多的国家,包含56个民族。如果多党制的话,肯定乱套。你作为汉族人会支持其它少数民族人做总统吗?每次选举汉族人的选票是其它民族的几十倍这对少数民族公平吗?这是民族主义带来的后果。如果你作为湖南人你会选湖南的那个候选人还是天津的那个呢?这是地方主义的后果。如果我们是小果可以多党,但我们是超过13亿人口的大过。在多党的情况下指不定发生多少地方战争。国家怎能稳定。不稳定怎求发展?
  一个初中毕业的打工仔的观点,请不要喷我。说的不对就当我放屁!


 


  楼主你好,不知道您是被告人的亲属还是出于正义、不羁而发此文章,不置可否,辩护词非常精彩,也非常的全面诠释了人权、公平正义、社会主义属性、政与党关系、法理等等,以推翻起诉罪名,判其委托人无罪。您的发表,不论适当否,会给不太了解法律、了解政党的观者带来对或错的影响,甚至产生负面情绪。我们的国家确实有很多问题,在全速发展的过程中,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关于辩护词,首先人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绝无单方面,有表达意见的权利,也有受其约束的义务,可以对执政党和政府提出意见和批评,最起码不能反或者叛乱,如果每人都反党反政府,那国家还统治个屁啊;再次,辩护词说社会主义是经济制度,非政治,就算不包含政治,那么,社会主义前提是以中共领导为前提,反执政党,就是反社会主义;作为人民,有意见可以表达,但以反判的角度出发,我想任何国家都不能允许,这就是法,无规矩无方圆,如果绝对自由,国家真的无法统治,就像一个工厂,每个工人今天说厂子毛病,明天反对工厂运行,罢工,然后每个工友均有此想法,那厂子还运行个屁啊,早垮了


  据楼主介绍,陈福平是想信圣经的,我不知道他的真实情况究竟如何,也不想妄加评价。在此,我想说点自己的立场。


  我就是中国基督徒,据我所知,尽管中国社会有许多问题,但总体上是向上的、进步的、和谐的、充满希望的。一名中国公民,在具体问题上可以适当批评政府,这对国家有好处,但是,要相信和平发展、逐渐改革的美好前景,不应该以偏盖全把国家描绘为一团漆黑,更重要的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附和外国别有用心的宣传攻击自己的祖国。


  就讲这么多。


 


  天涯上的呼吁有用吗,各位民主青年摩拳擦掌,想看陈平福如何被政府处置。哥在这里好心劝大家,还是散了吧,不判陈平福有罪,不关他七八年,你们让刘晓波情以何堪,人家可以判了11年呀。不判陈平福有罪,不管他七八年,你让朱虞夫情以何堪,人家只因为一首小诗,一百多字,3月份刚被判了7年,不判他七八年,你让陈光诚情以何堪,人家好歹也维权被判了5年;这些人那个不比陈平福名气大,那个不在美国国务院的中国人权报告中位列政治犯名单响当当的前列。所以对政府不要抱有希望,甚至应该绝望,这就和六四不会平反一样,要是平凡了,谁负责,谁买单。大家还是自己保重,收声,起哄解决不了问题,围观也无济于事,百无一用是书生,尤其你面对的是强大的维稳机器,谁让你生在中国,谁让你在红旗下生活。


 


引用:


  这个律师,看是精彩,但是言语不严密,条理也不太清晰,东扯西拉,侃侃而谈,法律的语言还不够严谨。像是历史老师,又像演讲稿。


  网友对何辉新律师的辩护有些不满,这可以理解,看了何律师的辩护词,也感觉把诗词用到辩护上不太恰当,有些话该说的没有说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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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种案件,只能引经据典,泛泛而谈。该说的,简单扼要直奔主题的,你说说试试?就在这!
  这是职业律师的技巧,谈不上失败。我左看右看,这就是一起领导性冲动的案件,像永州劳教案。迟到的检察官,泛泛而谈的律师,漫不经心的法官,这种案件,这种高度政治性但又脑残的案件,经历者心里可以翻江倒海,但面上谁会要当回事呀。
  这个案件,如果按照一审、二审、再审程序全部走完,我感觉要笑死,不知道是要进行民主和法治宣传,还是要把脑残游戏进行下去?拭目以待吧,估计结果是退回检察院不了了之
  还是要支持何辉新律师!对无法律依据的东西去谈什么法律,引经据典、宏文妙义,钦佩!


 


  枪毙陈平福,振兴我中华

引用:


  兰州有个下岗的企业教师叫陈平福,生在50年代,长在60年代!真是生在新中国,长在红旗下。虽然到了晚年,成为下岗教师,衣食无着,以卖艺为生。应该说,陈平福生活已经很幸福了,但是,他身在福中不知福,竟然从2007年以来不断在各大网站发布各种各样的帖子,对国内外的大事评头论足,甚至为中国的政治改革提出自己所谓看法。这些帖子以及他的特殊遭遇引起了国内外广泛地关注,给伟大光荣正确的党以及这个党领导下的中华人名共和国的声誉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这是什么行为?这就是卖国贼的行为!在全国保钓运动如火如荼的时候,他竟然不声援,不支持,反而关注所谓的阿拉伯之春,为埃及等国政权的更迭叫好。用心何其毒也!
  陈平福,是毛主席领导的新中国养育了你,培养了你,如果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没有新中国就没有你!你上了大学,还做了老师,学会小提琴,这不都是伟大光荣正确的党培养的吗?你为什么不感恩戴德呢?即便是你下岗了吧,即便是你生活困难吧,那么,你作为教师,怎么能到大街上乞讨呢?难道你就不能忍一忍,每天少吃点?对生活知足点?没有饭吃的时候,想想党和国家的好处?你怎么就好意思走上大街乞讨给伟大的社会主义祖国抹黑呢?
  一个爱国者应该无条件地去服从党和政府的任何安排!目前太多的人缺少这样的爱国精神!比如河南扶沟的那个农民,竟然对党的新农村建设不满!为了一己私利不断提出非理的要求,满足不了他要求能有个地方居住的条件,他竟然从镇政府的楼上跳了下来!他用他的一跳,表达了对党和政府的绝望,这是明显的卖国的行为。这样的卖国贼死不足惜!到底是我们的党培养的干部,对人民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答应给他家一定的赔偿,他如果地下有知,应该感到羞愧,应该感到自责,应该感到幸福!
  一个爱国者是不应该为了自己的私利而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的!如果你被冤枉了,请你相信你的冤枉会被党发现并平反的,难道我的党没有为1957年遭受冤枉的人平反吗?你难道不知道,当遭受冤屈20多年以后,那些被冤枉者接到平反通知,心情是多么激动,他们感谢党,大多数人并强烈要求加入党,这是一种什么精神,这是一种共产主义精神,这是爱国主义精神!这种精神,直到今天仍然值得很多自己以为遭受冤枉或者不公平待遇的如陈平福之类人学习!
  跳楼自杀者死不足惜!他的死给党和政府的声誉造成很坏的影响。因此,有关部门不应该给予这样的人补助或赔偿!我们绝对不允许任何人效尤。从今以后,凡是为了争取所谓的权利而跳楼自杀的,不仅不能到补助,而且要家属赔偿党和政府的精神损失费!因为他们不只是用语言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他们竟然是用行动来颠覆国家政权,真是死有余辜!
  和跳楼的老汉,还有爆炸自杀的残疾人比较,这个陈平福更可恶!他简直就是恐怖分子,因为他还信仰基督教邪教,所以他是基督教恐怖分子!他从2007年以来,不断在各大网站发泄自己的不满,他不满意自己的生活,认为自己的生活太痛苦;他不满意国家的现状,认为国家应该民主;他对国外的事件评头论足,显示自己有知识有文化!甚至他还竟然穿戴整齐,在大街上拉小提琴乞讨,用这种比较隐蔽的方式向党进攻,其杀伤力简直超过原子弹!如果我们的党不制止,不处理,就有亡党亡国的危险!
  一个在党的阳光雨露哺育下成长起来的下岗教师,应该知道感恩戴德,应当体谅党的难处,应当待在家里等待党和政府对你的关怀。有可能这种关怀来得晚一点,毕竟中国人多,你难道就不能等待?等十年,等二十年,你要有一直等下去的决心,那才无愧于党的培养!但是,你为了一己私利,竟然用语言和行动不断地攻击党的好政策,好领导,使党的在世界树立的伟大形象受到了巨大的损害,请问,全中国人民能答应吗?
  新疆的恐怖分子用拐杖劫机,你就是用键盘和小提琴向伟大的党进攻。你们都是恐怖分子!
  因此,强烈要求,立即处死陈平福,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要广泛地发动各级干部,进入每个家庭,从穿着服饰,到思想言行,对全体人民进行一次深入而且深刻的社会主义教育。在这一点上,新疆的同志们为我们提供了非常的经验,建议中央将内地社区以上的干部组织起来,到新疆考察,并总结经验,在内地全面落实新疆经验,严厉打击内地的五类分子,严防颠覆国家政权的言行出现!强烈要求在每个社区配备装甲防暴车,以震慑敌对势力。
  同时,强烈要求立法制止网上的屁民对我们的党员干部人肉搜索!特别是对领导干部的手表和皮带的搜索,应该立即立法禁止!坚决制止他们用这种方法对党进行恶毒攻击。今后凡是参与类似事件,一律以颠覆国家政权罪起诉并判处最高刑期!
  只有清除了----从肉体到精神,陈平福和他们的同党,我们的国家才能和谐安定,才会路不拾遗,夜不闭户,才能人民幸福,官员快乐。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完成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枪毙陈平福,振兴我中华



 


引用:


  我认为判个死刑都不够,太便宜陈平富这个恐怖分子了,起码得腰斩,要不就千刀万剐,要是领导们还不解气就把商纣王的车裂炮烙都用上,最后还得鞭尸。看看你都把领导气成什么样了,就为了这难道审判你不应该吗?
  我们的领导为了让P民过上有尊严的生活,代表我们戴了11块名表,多累多辛苦啊,一个眼镜13万怎么了,出国住总统套房坐坐商务舱又怎么了,还不是为了给你们P民挣面子嘛。你们这些刁民平时不多歌颂祖国歌颂领导歌颂这一片和谐的大好形势,也不看新闻联播接受政府再教育,这样下去出事是迟早的,判刑是肯定的。看到这个回复的所有天涯新浪猫扑凯迪网民们注意了,只要发过颠覆政府帖子的赶紧去自首,各地为了拉动鸡的P投资建设了许多监狱,就是为你们准备的,注意记得自带被褥干粮,国家财政紧张到福利院都只配得起奔驰车,你们就别再给政府增负担添麻烦了。


 


 


  驳何辉新律师的辩护词


引用:


  看了网上交口称赞的何辉新律师辩护词,却感觉到这样的辩护,单从现代政治常识来看,无疑是很经典的,但是,如果从让陈平福先生脱罪这个角度来看,这篇辩护词很难说是成功的。因为在特色国,道理有道理的逻辑,权力有权力的逻辑。本文按照辩护词自身所显示的顺序,试图用权力话语的形式对辩护律师进行反驳,聊搏贤士一哂耳。
  理论常识辩,
  首先,辩护律师移花接木,将79年前的章士钊为陈独秀的辩护词,用在陈独秀先生所为之奋斗的理想社会理想国家里,典型是生搬硬套,案例适用不当。在我们的社会里,党就是国,国就是党,没有什么区别。“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只有共产党,才能救中国”。这是颠扑不破的真理。辩护律师没有分清,新中国与旧中国的区别,把旧中国之国与新中国之国混淆,妄图以天下为公,来否定共产党永久执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其用心可谓司马昭之心,人人皆知。宪法序言中明确规定:新中国是共产党人领导全国各族人民推翻三座大山的结果,现在却说共产党历代领导人无永久执拿政权之表示,这有点揣着明白装糊涂的味道,难道中共领导人说过,共产党有一天会放弃政权吗?这不是秃头上的虱子明摆着嘛!难道你家会请外人作家长吗?或者因为你没有明确声明,外人就有权力到你家里当家长吗?
  固然,宪法规定人民当家做主,可是,人民是一个集合体,谁是人民?你能代表人民吗?如果都来做主,听谁的是?少数服从多数?当年苏格拉底不就是被多数人送上断头台吗?所以,我们要找一个真正能代表人民利益的党派,代替人民当家做主。江泽民同志的三个代表不就是共产党合法执政的理论基础吗?你能找到任何一个党派比共产党更善于执政吗?也许,在其他国家,国家和政权是分割开来的,但是对中国来讲,国家和政权是一回事,有了共产党领导的新政权,才有了新中国,不是吗?说什么国家政权是人民权力的委托者,就像律师和委托人的关系,太好笑了。枪杆子里出政权,我们的政权是从枪杆子里来的,是父辈们的鲜血换来的。而律师和委托人之间是赤裸裸的金钱关系,把我们和人民的关系说得如此庸俗,律师的政治觉悟到哪里去了?提醒辩护律师,不要以为律师有司法豁免权,就可以胡乱说话,前车之鉴,不可不慎。
  至于辩护律师所说:国家政权不可能因为言论和文字颠覆,更是荒谬无稽之谈。古人曾说:“一言可以兴邦,一言可以丧邦”,连古人都意识到言论对国家的影响,作为辩护律师妄受了这么多年的政治教育,竟然连政治宣传的重要性都没有意识到,说什么文字无法倾覆掀翻现政权,说明该律师缺乏必要的思想觉悟,又缺乏必备的历史常识(文字狱)。当然,也不排除该律师故意误导的嫌疑。至于辩护律师所说,其一人之力无法形成颠覆现政权的事实,表面上很有道理,但是考虑到受其蛊惑宣传虽然只是一小撮,但是其危害性不可低估。俗话说,星星之火,可以燎原,我们共产党人不就是从星星之火逐步发展壮大的吗?而那些说,没有找到充分的依据证明,风起云涌的群发性事件与其鼓动宣传有关,更是荒唐之极。难道只有等到国家颠覆的结果产生后,才能定国家颠覆罪吗?
  小结:辩护律师试图将“党”“国家”“政权”分割开来,在辩证法上讲,只看到了区别,而没有看到他们的联系。辩护律师没有站在历史的高度上,高屋建瓴地把握党、政府、国家之间的关系,而试图用理论常识代替具体实践,是典型的教条主义思维,是形而上学的错误思想。而辩护律师试图消解其错误言论带来的影响,实质上是为其罪责开脱,其简单伎俩一戳就破。
  现代政治常识部分
  作为辩护律师,应该以国家的法律进行辩护,而不应该以现代政治常识为依据进行辩护,这是最基本的常识。谁都知道,我们是社会主义特色国家,我们有自己特有的国情和实际情况,怎么能用一些所谓的现代政治常识,作为无罪辩护的依据呢?何况,所谓的政治常识,在中国根本不适用,譬如人人生而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真的这样,能有“我爸是李刚”的名言传诵吗?如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什么那些贪污几亿甚至几十亿的人会免于死罪呢?中国有自己特殊的国情,拿大而无用的原则当法律条款适用,我看这个律师资格很值得怀疑。竟然说什么,人民抱有用选票更换执政者的权力,这不是胡说八道吗?你们有过用选票更换执政者的事情吗?批评建议权是有的,但是,批评和建议的目的是为了改进工作,而不是让人民对政府不满。别提什么言论自由,哪个国家的言论自由都是有限度的,美国倒是言论自由的国家,不是也有禁区吗?言论自由,就是要说一些有善意的话,哪怕是批评,也得注意方式,不能让人民对政府绝望,要让他们向前看,向光明的地方看。可是,你看看陈平福的博客,全都是反映社会阴暗面的,哪怕有一篇歌颂党的也好,你能说陈平福政治上靠得住么?
  别拿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当挡箭牌!我们政府在98年签署了又能怎样,人大不是没批准吗?当然,你也不能说,我们是忽悠外国人的,我们政府已经签署,可是人民代表大会不同意,这条法律原则在中国自然而然不适用了。这也充分说明我们是民主国家,人民代表大会才是国家最高的权力机关,即使是政府也不能置身于现行法律之上。辩护人也是法律工作者,不会连最基本的常识都不懂吧?所以说,在我们的国家只能适用我国的法律,你整那些没用的干嘛!
  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所讲现代政治原则和常识更是荒谬之极。“什么社会主义制度不包括共产党的领导,什么社会主义制度只是经济制度”。其目的不外乎将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割裂开来,误以为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是截然分开。试问辩护律师,哪个国家的社会主义不是共产党领导的?如果哪个国家的共产党不以建设社会主义为目的,那么,这个国家的共产党一定是挂羊头卖狗肉的。宪法中的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和坚持社会制度主义道路,并不是要进行切割,恰恰相反,说明两者相持相扶缺一不可。所以,从政治和法律上讲,反社会主义就是反共产党,反共产党也就是反社会主义,两者并没有截然的区分。
  小结:四项基本原则和人大委员长三个坚决不动摇是我们国家法律的基石。任何试图用普世价值,现代政治文明代替法律的做法都是徒劳的。人大是国家法律的制定机关,具有最后的法律解释权,辩护律师却用似是而非的现代政治原则替代明确的法律条文,显然是荒谬不适当的。
  第三部分结辩部分
  辩护律师并没有用陈平福的文章为依据对其进行辩护,却试图用反对文字狱的方式,妄图以反对文革,掩盖陈平福博文对社会主义的攻击和污蔑,极力将陈平福塑造成忧国忧民忠于理想的读书人形象,其用心昭然若揭。单从陈平福博文的题目,就可以看出其反党反社会主义的真面目。虽然以造谣诽谤定罪难度较大,但是法律后面不是还有“其他方式”吗?虽然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言论自由和颠覆国家罪的界限,但是,正是由于这种模糊性,我们的判案就更有了法律的依据,因为我们的任何判决都可以解释成法律的本意。所以,面对国内急转剧下的维稳形势,面对那么多发布传播攻击党和国家的怪论,我们要杀一儆百,让所有攻击党和国家的言论不寒而栗。当然,我们也要本着人道主义精神,考虑到国际影响,考虑到陈平福偌大年纪,再加上心脏病牵身,一不小心就会在狱中呜呼哀哉,我们可以以判刑的形式保外就医,既可以让陈平福从此缄口,也可以以儆效尤,让天下人敢怒不敢言,岂不天下太平乎?



 


  陈平福事件根源于《共产党宣言》

引用:


  今年放暑假我研读了这本无产阶级革命者的圣经,作为一个大四的学生,我虽然一直处在被洗脑的教育体制中,但是我的理性和人性的灵魂使我从高中时就对教科书灌输的那一套表示高度怀疑。我一直在研究马克思主义的不合理性,这不刚读了《共产党宣言》就听说出了个陈平福“颠覆罪”事件。我一下子发现陈平福等人之所以落到这一步,根源于《共产党宣言》。不信来看看看。
  与对共产主义是怎么蔓延世界并来到中国成为中华民族的主宰,这段历史就不用多阐述了,总的来讲自《共党宣言》发表以后正式开启了马克思社会主义颠覆一切人类传统,血雨腥风迈向共产主义的豪迈悲壮历史。中华民族处在被马克思社会主义改造的重要一环,时至今日这种改造还在有声无声十分诡异的进行着,陈平福就是被改造的人之一。
  “至今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共产党宣言》(下文打引号的内容来自宣言)。既然我们的党和政府是无常阶级专政的先锋队,带领我们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斗争,从新中国成立后就是我们无产阶级压迫和改造资产阶级和封建阶级。现在有个陈平福对党和政府的领导表示异议,就是对无产阶级专政的不满,就是对整个无产阶级的攻击,这本身就是一场斗争。我们要用法律对他进行斗争。伟大领袖马克思说过,法律就是统治阶级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嘛,我们要充分运用好这个工具。
  “无产者没有什么自己的东西必须加以保护,他们必须摧毁至今保护和保障私有财产的一切。”我们国家是社会主义社会,当然现在已经变了很多,很不纯正了,但是别忘了我们曾经是正真的公有制社会,民众是没有私有财产的,那时的民从没有自己的财产就更好被控制,因为没有了财产权就没有自由的权利。现在人民也没有更本上的自有产权,土地属于国家的,土地上的一切财富人们的拥有权都是有期限的。由于搞共产主义落下了后遗症,我们现在的社会产权不明晰,责任不明明晰,国有企业占据大部分社会财富,既得利益集团会拼命保持自己的特权地位。他们自然后恐怖民主、自由、平等这些玩意。以前后为了贫苦的无产者的利益进行暴力革命,当赢的革命后一切诺言都变成了浮云,有的只是平均主义和极权主义,这些东西到现今还影响着我们的国家。
  “共产主义革命就是同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实行最彻底的决裂;它在自己的发展进程中要同传统的观念实行最彻底的决裂”。民主、自由、平等这些普世价值观是人类社会漫长的历史演进和文明进化中形成的美好价值理念,也可以说是人类生存的至善行为准则。然而马克思主义却要摧毁这一切,包括所谓的上层建筑、下层建筑。实现他们所谓的共产主义人间仙境。那些年马克思主义肆虐中国时将我们的传统文明一一摧毁,将我们的传统美德一一埋葬,是中华文明迎来空前浩劫。自然马克思主义者还要搞革命输出和反所谓资本主义世界的侵蚀,拒绝一切人类先进生活方式和理念。如今,我们早就改革开放了,理应接受人类普世价值观,但是别忘了既得利益集团是不愿答应所有人拥有民主自由的,他们允许“自己人”比西方人还西方人,就是不允许一般民众这样子。现在既得利益集团用马克思主义来忽悠民众,自己却完全不是马克思主义者,很明显就是要维护自己的特权。陈平福在网上发些心里话,说说自己的见得和想法可以是可以,就是你的言行已经触及到了既得利益集团的痛处,他们自然不会放过你啦。
  “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产,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陈平福同志对既得利益集团进行了不算很猛烈的攻击就受到审判,这显然是杀鸡儆猴。“无产阶级”现在形成了一个巨大而缜密的统治组织,他们为了自己这个阶级的利益而奔波劳累,向你们陈平福之流还要来点乱子,对本阶级表示不满,那我们就来个杀一儆百。你陈平福之流书生之辈,就知道耍笔杆子,有本事你们也来和我们“无产阶级”靠弄呀,通过权力寻租的方式发家致富呀。现在连这个国家大气中的空气都要被我们“无产阶级”掌控了,你说我们还有什么无法掌控?
  “共产党一分钟也不忽略教育工人尽可能明确地意识到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敌对的对立”。“教育”,“改造”是马克思主义者惯用的伎俩。哪里有马克思主义运动哪里就有“教育”,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洗脑,通过洗脑达到对马克思理论俯首信仰的目的,从而实现一个阶级统治另一个阶级的目的。“改造”在今天看来就只剩下劳教这一制度了,通过剥夺人身自由、进行体力惩戒,再在社会上宣传劳改的道德价值,在人格上进行侮辱,以此对 “反动”者进行改造。现在的陈平福同志被定以罪行,看来不是劳教那么简单了呀!只怕要蹲几年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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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很容易理解,当时的“宣言”有其历史背景,并且在那个年代,做任何事,尤其是运动,都具有一定的夸张性和煽动性。
  因为当时的所谓资产阶级社会还未发展到现如今欧美日等发达地区的水平,社会不公、特权阶级、人治社会、分配不公等社会现象尤为突出,就像现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其实就是资本主义,所以在那个年代的理想主义者和革命者才会发出“推翻一切”的口号。现在已是21世纪,欧美的所谓资本主义已经发展到了一个很高的境界,社会公平公正、民主法治、人人接受科学教育(不考虑宗教因素),100年前那种露骨的剥削已经不存在了,取而代之的是强大的工会体系和个人主义,所以也就没有人再提什么“推翻一切”了。相反,中国处在欧美国家100年前左右的所谓资本主义的“初级阶段”,一切问题甚嚣尘上,如出一辙,所以社会动荡、人心不满也就理所当然。社会制度本身并无什么“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之区分,只是人为地加以区分,已达到所谓的利用“工农”推翻“资本”的小团体目的和利益,如果真的有“社会主义国家”,那么北欧的很多国家才是不折不扣的社会主义国家;同样地,如果真的有”资本主义国家”,那么中国也是一个不折不扣的资本主义国家。



 


  马克思理论的谎言


引用:


  60多年来,国内舆论一直向中国人民宣传马克思理论是真理。实际上,马克思阶级论、剩余价值论都是脱离现实的谎言,马克思提出的公有制下的民主论则是矛盾的、实际上行不通的。
  马克思阶级论认为,阶级矛盾是不可调和的,是阶级斗争推动人类历史的发展。这非常荒谬!阶级本是共生共存的,利益分配合理时双赢,利益分配不合理才引发阶级矛盾,阶级是可以通过协调阶级利益的措施调和的。阶级的产生、消亡或者升级转化为新的阶级,是社会生产力发展推动阶级的演化升级,从而推动人类历史的发展。阶级斗争是在阶级利益分配不合理,且利益受侵犯的一方无法忍受的情况下才会发生。阶级斗争可以推动阶级利益分配的合理化,令社会重新安定,但不是推动人类历史发展的原因。
  马克思剩余价值论认为,工人生产物品的市场价减去成本价,就是工人劳动价值的剩余部分。这也是错误的,因为马克思只认可工人生产物品的劳动价值,却不认可资本家管理企业的劳动价值。实际上,工人与资本家是在同一个劳动单位中分工合作,是共同合作产生劳动价值,这就存在劳动价值分配方面的问题。若工人的工资低得维持基本生活都艰难,利益分配是不合理的,双方就容易产生矛盾,合作难以继续;若工人的工资高得令资本家无利可图,那么企业就有破产的风险,合作同样难以继续;当工人与资本家合作产生的劳动价值分配处于双方都乐意接受的范围内时,双方的合作才可以继续,是双赢。这实际上是劳动总价值的分配问题,根本不存在剩余价值的问题。
  马克思理论认为,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资本主义私有制会发展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继而实现美好的共产主义。但在实际上,这根本不可能实现。因为人的本性是自私的。
  在原始社会,人们都无私有财产意识,实行公有制有公平分配的思想基础。在这样的情况下,实行公有制有利于人类的生存繁衍。
  但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私有财产意识产生,在社会生活中,人要通过竞争得到生存发展的资源。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自私是人的本性,因此,在出现利于争取生存发展资源的有利条件时,人基本都会极力利用有利条件争取自己的生存发展资源,于是,人类社会开始出现贪婪无耻的现象……
  实行公有制等于把国家资源都交给官员管理,出于自私的本性,多数官员会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利益,公有制就变成了官有制。公有制变成官有制的过程,就是官员侵占民众财产的过程,必然造成危害民生的局面,民主自然无从谈起。实行私有制等于把国家资源分别交给民众管理,令民众各自拥有可供自己自由支配的资源,等于公民所有制,令众多人民的生活都有资源保障,更有利民生。
  纵观世界各国,实行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发达国家有几分像马克思描述的社会主义,但实行公有制的国家却没有一个像社会主义的,就是因为公有制在实践中总会因人自私的本性变成官有制。因此,公有制实为官员私有制,私有制实为民众普有制。在私有制变成公有制的过程,往往就是政府强迫民众上交私有财产的给官员管理的过程,这本身就是侵犯人权的行为,必须以强大的专制权力作为推行公有制的保障。因此,除没有私家财产意识的原始社会外,公有制度与民主制度不可能并存。
  马克思描述的以公有制为基础美好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社会不可能存在。而由于马克思描述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社会很美好,就很容易对中下层民众产生强大的吸引力,因此,马克思理论能成为蒙蔽部分国家民众100多年的美好谎言。




  中国为什么走不出“兴,百姓苦;亡,百姓苦”的魔咒?


引用:


  张养浩.《山坡羊.潼关怀古》
  峰峦如聚,波涛如怒,
  山河表里潼关路。
  望西都,意踌躇,
  伤心秦汉经行处,
  宫阙万间都做了土。
  兴,百姓苦;
  亡,百姓苦。
  改革开放后,中国经济有很大发展,基本解决了民众的温饱问题。但随着石油、水电、航运类基础资源价格的节节攀升,带动商品价格全面上涨,而平民收入增速没有跟上物价上涨节奏,令占人口比例最大的平民感到生活压力越来越大,生活难有幸福感……为什么经历了5000年风雨洗礼的中国仍走不出“兴,百姓苦;亡,百姓苦”的魔咒呢?根本原因是没有民主。
  因为没有民主,草民蒙受冤屈,只能寄希望出现刚正廉洁的官员为民做主,洗雪草民冤屈……但刚正廉洁的官员却总是太少。
  因为没有民主,永远是权大于法,实现不了法治。权贵犯法,可以利用权势逍遥法外,法律只是欺压草民的工具。
  因为没有民主,权贵肆意侵犯人权,践踏民意,草民愤怒不已,但奋勇反抗会有性命之忧,屈服或许消除了性命之忧,却只能没有尊严地活着……
  因为没有民主,权贵压制舆论,草民永远监督不了权贵,真的执意行使监督权,得冒着性命之忧与权贵对抗……
  因为没有民主,孕妇挺着大肚子怕被寄生虫抓,草民自家房屋怕被强拆,土地怕被强征……连与世无争平平安安活着的权利都难保障……
  因为没有民主,政府对外减免贷款大笔一挥十分潇洒;对内逼捐推卸责任贪得无厌一等下流……无论是对外还是对内政策民众都不能提意见,难顺应民意……
  因为没有民主,草民因对不合理的政策、不尽职的官员不满,骂政府骂官员发牢骚被跨省,被开门查水表……
  因为没有民主,政府永远不自省,出现社会问题只会骂“中国国民素质太低……”什么都是草民的错,政府永远是英明神武的……
  因为没有民主,草民作为纳税养政府的主体,是政府的衣食父母,政府却不感恩草民,不为草民服务,草民花钱养政府的结果竟是花钱买罪受……
  总之,在没有民主的制度下,草民永远没法有尊严地活着,活着没有尊严就难有幸福感!因此,兴,百姓苦;亡,百姓苦!




  谁是爱国者?


引用:


  陈平福只是个老实巴交的小知识分子,连工作都丢了,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举步维艰,度日如年。
  他卖得了国吗?卖不了。甚至他自己都没什么资产,除了卖血卖肾,这个国家还有什么属于他?他拿什么卖?他能卖什么?
  他颠覆得了国吗?更是可笑!他连一个警察都打不过,随便上来几人就可以将他整死。
  他煽动得了吗?是的,他是写了些文章,也转载了一些文章。他并没有叫人去造枪造炮,并没有鼓动人们颠覆国家。这个国家是人民的,是全体中华儿女的,是中国公民的,不是哪一个的。他在文章中提出疑问和思考,无论是赞美还是批评,都表明了他一个炎黄子孙的赤胆忠心。他是热爱人民的,就证明他是爱国的。一个爱国者会颠覆自己的国家?
  恰恰相反,那些无视百姓疾苦收受巨额财产的贪官污吏,那些每天纸醉金迷玩女人包二奶的昏官庸官,那些将家人和资产全部转移国外身揣数本护照随时准备逃之夭夭的无耻官员,以及那些甘作打手强拆民房殴打拘役百姓的执法人员,他们才是真正的国之蠹虫,他们为所欲为,将民族拖入万劫不复的深渊。



 


  批评政府,是我们不可侵犯的权力。

引用:


  甘肃兰州的下岗教师陈平福据说要颠覆我们无比强大的政权,听说之后令人震惊。看过其所谓颠覆罪行证据之后,哑然失笑:区区几个豆腐块,就能把我们世界第二的政权颠覆了,那我们的政权岂不是豆腐渣了?看不懂兰州公检法是想干什么,应该不会是为了说明我们的政权已经成了惊弓之鸟,敏感而脆弱。


  政权是什么?政权不是个抽象的概念,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天使。所谓政权,无非是人大、政府、政协、公检法、军队,等等之类,都是由具体的、普通的人构成的。按照法律的说法(如果还承认法律),这些都是人民选出来的,为人民服务的公仆。公仆做的不好,主人骂两句,也有罪过?公仆不称职,主人提出来换人,就大逆不道了?除非公仆是假公仆,是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皇帝、老爷。


  所谓颠覆政权罪,本身就是个奇怪的玩意。政权做的好,为人民服务的好,何来怕颠覆一说?政权做的不好,不得民心,被颠覆那也不奇怪。另外,政权里的人都是有任期的,不知道按照兰州公检法的逻辑,到期离任算不算被颠覆?


  按照小平同志的理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东西是好是坏,是骡子是马,都要拉出来溜溜,即使现在你是千里马,也不能保证你永远是千里马,说不定那天你变成驴马杂交的骡子了。无论什么理论、什么主义、什么思想、什么制度、什么政策,都需要经过实践的检验,而且需要长时间不停的检验,在检验中完善,在检验中发展。什么都不是静止的,永恒不变的,世界上没有永恒的真理。检验效果,当然人民有权评判,而且只有人民有权评判。


  作为人民的一员,陈平福发一点议论,发一点牢骚,是他不可侵犯的权利。现在反而成了颠覆政权犯罪?这是对人民权力的剥夺,是真正的人民政府所不容许的。人民政府的责任,是保护人民的权力,而不是剥夺人民的权力。


  封建社会,皇帝老儿就怕自己被人给黑了,无法世世代代家天下了,无法祖祖辈辈骑在小民都上作威作福了,所以把谋反罪说成十恶不赦、诛灭九族的大罪。21世纪的所谓颠覆政权罪,不说是封建谋反罪的延续,恐怕也那么有一点点影子。皇帝老儿的做法可以理解,因为天下都被说成是他们家的私有财产;现在号称社会主义、人民政权、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天下是人民的了,还搞老一套,有点像张勋的辫子了,过气了。


  再说这个颠覆政权罪。在我的想象力,要颠覆政权,总得有主义、有理想、有组织、有纲领、有行动,拉一票人马,买不起枪支弹药也得造几把斧头镰刀,攻打一下县衙,犹如当年的陈胜、吴广、程咬金、李自成。没想到,陈平福作为一个手无缚鸡之力的下岗教师,凭借几篇文字,也可以和陈胜吴广媲美了,是不是过于抬举陈平福了?这下倒好,陈平福从济济无名一下子全国知名了,几篇无人知道的豆腐块也变成名作了。看来政权想让谁红,还真不用花费多大力气,三招两式就可以把人捧得赛过干露露,既不用干,也不用露。


  政权不怕颠覆,关键在于政权应当是为了维护所有人的正当合法权利和利益而组建的,不是也不应当是一个利益集团。只有利益集团怕颠覆,怕被取代。


  河南某个官僚无意中说了一句实话:你是为D说话了,还是为群众说话?在陈平福的案子上,兰州的公检法屁股到底坐在了哪里?是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进步?还是张勋的辫子?


  批评政府,是我们不可侵犯的权力。



 


引用:

  强烈建议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国安局把这个妖言惑众的所谓律师抓起来!查他的出身,查他的三代,查他小时候是不是偷看过女人洗澡,查他是不是曾经随地吐痰,查他是不是有经济问题,查他是不是敌特奸细,查他小学时是不是偷过橡皮!这个家伙一定是收受了犯罪分子陈福平的巨额金钱贿赂,否则怎么会这样丧心病狂的恶毒攻击我们伟大光荣正确的党和我们亿万人民无比幸福的社会制度?俗话说,打人不打脸,骂人不揭短,这个所谓的律师简直是一个起码的道德都没有的泼妇!强烈要求国家直接出面,比照重庆那个律师的办法给他来个从重从快的坚决打击!枪毙这个家丑外扬的败类!


  支持定罪陈福平,判刑入狱,支持高压政策,支持暴政,否则难以检验“水与舟”的理论。判吧,看能不能把人们判绝。


  以民主自由为穷人起家的党怎么会这样对待一个民主自由的穷教师,兰州是谁的天下


  中国权大还是法大???苦思良久终未得果 请高人赐教 洗耳恭听 一介书生何以用区区几篇文章颠覆若大的中国政权??? 荒唐 可笑 难道又要文革了? 又要打倒臭老九? 恐怕也只有文字狱 文化大革命 才能能搞出这样2B的事来




引用:


  由于查遍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网站,没有见到“王海龙”的影子!所以,余以为,王海龙是根本不是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员!!!
  难道兰州市检察院没有检察员,还要用非法的“代理检察员”(顶多算兰州市检察院端茶送水的临时工)?合法吗?
  不是兰州市检察院的检察员,能够用兰州市检察院的公章吗?
  检察官需要人大任命。《检察官法》第二条 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法条中,根本没有“代理检察员”这一职位!所谓“代理检察员”,就是个涉嫌违法的冒牌货!故该起诉(书)无效!”
  既然起诉无效,那判决有罪的话,肯定无效!



 


引用:


  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因此,以犯罪行为是否对法益造成侵害即是否对客体造成侵害为根本判定标准,陈平福的言论并没有侵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法益,即对该该罪名的客体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造成侵害。因为公诉人至今没有举出一份有力的证据。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不成立,陈平福无此主观目的,客观上也没有侵害该罪名之法益,按照犯罪构成,陈平福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陈平福撰写的文章并没有对国家安全构成“现实而紧迫的威胁”,不应认定为犯罪。
  国际上得到公认的《有关国家安全、表达及获取信息的自由的约翰内斯堡原则》第六条规定:“只有当一个政府可以证明以下事实存在,言论才可能以危害国家安全受到惩罚:1、该言论是有意煽动即刻的暴力行动;2、该言论有可能会引起这样的暴力行为;3、在该言论与暴力的可能性或出现之间有着直接而且即刻的联系。”
  但公诉方并没有证据证明,陈平福文章阐述的事实是虚构的;《起诉书》所指控的陈平福“表达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科学发展观对社会和人民没有任何好处;共产党执政只知道欺压百姓,不让百姓谋生;现行制度不够民主,应该实行民主宪政等煽动性的观点”。仅仅是公诉机关的观点,这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而不是“事实判断”问题。因为,陈平福所写的文章中从来没有那样的字眼,是公诉机关强加给陈平福的。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混淆了“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
  法律并没有规定有个罪名叫“诋毁、污蔑国家政权罪”,起诉书任意扩大解释,《起诉书》用“诋毁、污蔑”词汇来指控被告人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刑法并没有规定“诽谤党和政府罪”,更没有“诽谤政府工作人员罪”。他的委屈无法向公权力机关诉说,他只能写成文章,从心理学上的角度,他是在泄解压力!他的遭遇,谁去安慰了?他憋屈,他当然必须说出来,说出来,自然会好受些。



 


引用:


  这个律师有才!宪法所云在现在来看都是愚弄百姓的说辞,但它到底还是一部宪法,律师用宪法将了检察院一军,妙!
  还有一些话不说不快,也将它检察院一军,再证明一下公诉人的脑残。
  马列主义如何?神圣不可侵犯吗?批评不得麽?全世界现在很多人都当它是一个笑话了。
  社会主义制度如何?它是最好的吗?我们一定要坚持?难道说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人民是最幸福的?我们和朝鲜人民还有古巴人民难道比美英人民更幸福更自由?
  中国共产党是不可以攻击甚至是不可以批评的?如果这样就跟秦始皇没区了。中国共产党如果得民心,何惧区区一个陈平福?因言降罪岂非更证明自己心虚?


 


  嗯呐,虽然罪名不成立,但是洗脑失效,罚陈平福连续看一个月新闻联播。


  罚所有支持者看新闻联播一年,并要写出所看到的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权力属于人民?我一直以为属于贪官哩!是不是只有贪官们才称得上人民,而我们只称作p民?


 


  我做了几十年骗子,说假话,做坏事,还不让别人说,你要是不满意我就专政你,这是“人民”给我的权力!


 


  中国政府: 谈民主,直选总统你不敢;谈公平,三权分立你不敢;谈公正,信息公开你不敢;谈公开,民办媒体你不敢;谈历史,还原真相你不敢;谈反腐,公布财产你不敢;谈尊严,收复钓鱼岛你不敢;谈爱民,全民医保你不敢;谈安全,立法问责你不敢。


  知道它为什么不敢吗?因为它不敢,哈哈。。。


 


  强烈要求党和政府判处其游街示众,凌迟处死。太不和谐了。

  兰州检察院雇了临时工。《宪法》第35条不是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临时工又看到宪法还有坚持党的领导的说法,有这一条就够了,还要宪法干嘛,一切不都是白说吗。


 


  一个被称做混乱的时代,却容得下鲁迅在呐喊。一个被说成和平的年代,却容不下屁民说个话。一个被说成是黑暗的年代,却能允许民间办报纸。一个被称和谐的的时代,却不允许屁民散个步。一个被骂成万恶的国家,却能够有不满就罢工。一个高叫民站起的国家,却只能用下跪下来求公正。究竟是谁不幸?


 


  看看中国的公检法队伍里都是些什么素质的人就知道他们在法庭上的尴尬相了,何况这又是一个莫须有的罪名,检察官的起诉书肯定会苍白无力了.


  说句实话,中国现在的公检法队伍,真正懂法的没几个,大多都是一些官二代和靠花钱进入的富二代.他们的法律知识很欠缺,平时的许多法律案件都是靠中国法律制度的缺失办成的.律师的辩护在中间起的作用基本不大,说你有罪你就有罪,没罪也有罪.


 


  陈老师因为个人不幸生活在底层、亲身体验了底层人民的痛苦。又因为摆脱了体制的束缚、加上他善于思考、才使他対现行体制的种种弊端、不公有深刻的认识。向往民主自由!他是我们时代的觉醒者!如果没有这样的人我们的社会就不会进步!从现行宪法之言论自由看,他无罪!从起诉他的煽动颠覆政权罪看,不具体、不够格。他只是说了很多现行体制的弊端、不公。没有说过如何如何推翻它。再者公民完全有权力号召选民用自己的选票对某届政府进行彻底改组、或让他们下台。也可以用投票方式改变不合理、不公平的体制。这是宪法赋予人民当家做主权力的最具体体现。所以陈老师无罪!
  
  我们知道他们在说谎,他们也知道我们知道他们在说谎,但是大家都不去点破,这就是和谐社会。终于懂了。


 


  如果整个知识界的大多数,如果那些作家、诗人、艺术家、教师、记者、法律工作者、演员、歌手、投资人甚至企业家们仍然装聋作哑,那么,我们每个人必须承认,这个社会的良知已经死了,我们每个人都离禽兽不远或者我们早已经成为禽兽!


 


  我认为,一个国家好比一个小区,执政部门不过是小区的一个物业而已业主对物业提出批评就是毁灭小区,这个帽子有点大,物业更应该多从自身找问题才是根本


 


  【什么是“害国”?】哈尔滨18亿豆腐桥不害国;甘肃87亿豆腐路不害国;铁道部1885万豆腐片不害国;黄省长贪90亿不害国;张大人贪28亿不害国;安监局长戴十个表不害国;部队政委殴打乘务员不害国;超量印钱恶性通胀不害国;祼官成群移民成风不害国;屁民表达一下不满,怎么就是害国了?(公民胡湃)



  叫得醒沉睡的人,叫不醒装睡的人。


 


  我们的领导一直声称咱们的国家是人民共和国,国家是人民的。
  人民不可能颠覆自己的国家,就象人人都不可能被别人煽动毁坏自己的房子一样。那么,这条法律不是多余的吗?
  只有国家不是人民的了,或人民受了欺骗,意识到国家不是人民的了,才可能被陈平福煸动,领导才可能害怕煽动。但是,如果国家己不是人民的了,煽动颠覆这个政权就是正当,不犯法。
  总之,从正反两个方面来讲,陈平福都不违法。



  现行制度不够民主,应该实行民主宪政等煽动性的观点。-----我直接昏倒,按照兰州检察院的说法,温总理在人大记者招待会的讲话也可以起诉了。


  一个什么样的社会啊!


 


  这个帖子让我想到了皇帝的新衣,其实辩诉书中的道理我们都知道,只是没人说出来,而当权者也就当人民不知道,整个国家和社会都在谎言中前行;我们都知道他们说的是谎言,他们也知道我们知道他们说的是谎言,但是一个国家和社会,没有一个理论和方向是无法前进和凝聚的,只是他们内部的腐败打破了这个平衡,当真正人民起来问责的时候,他们根本是无法自圆其说的、


 


  乌龟翻了身,当家做主人,以为从此站起来了,不过颠倒了乾坤。可怜灾祸连天起,大饥荒没饿死,大革命也许就斗死了;命大的苟活着,遭下岗、遇征地,不乏气死的;老无所养、病无所医,已不是传说,国尚知有民乎?裸官都移民妻小安排好后路了,愚民还长跪衙前奢望青天大老爷。谁在大吼:不自由,毋宁死!


 


  我们对你不满,是想惊醒你,让你改正,或者往好的方面发展,并不想弄的大乱,给外国反对势力可乘之机,可是你不听,你不看,你不惊醒…那我们只有想别的办法…


 


  真不解!我党为人民服务鞠躬尽瘁,让我们今天翻身做主过上幸福的生活,竟然有些不明真相的人为了一些蝇头小利上街乞讨?饿死是小,失节是大,上街乞讨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形象,我党的城管警察为什么不能去钓鱼岛执法,就是因为是这些人在大街上影响社会主义建设所以无法抽身前去钓鱼岛以至于小日本如此猖獗,如果不是这些刁民,以城管的战斗力,收复小岛,五人足矣,踏平倭国,五百即可!所以说钓鱼岛被倭寇步步紧逼,是屁民的罪过!


 


  听说法律学得好的当律师,学得差的当法官。但是律师再有本事也无用,因为他们没有“权”。什么是“法”?“权”即是“法”。文强是公安、司法厅局级高官不懂法吗?薄谷开来是律师不懂法吗?到法庭上都是输家。


 


  “清风不识字,何必乱翻书”建议把“清风”全部抓起来枪毙了,也就不会有乱翻书的现象了。再就是把写书的全宰了,没书了,清风也无书可翻了,所以说呀秦始皇“焚书坑儒”是非常“伟大”的创举。再有就是把电脑和互联网之类的怪物彻底铲除,省得P民们用它们来颠覆国家,太可怕了。


 


  想起一个词——借题发挥,律师借这个事情就把很多自己乃至别人没机会讲的话讲了。
  像表达“社会主义制度是经济制度,不包含共产党领导”这个命题严重让共财党人难堪。由此,本次诉讼是否会带来极大旋涡呢?


 


  世俗法律没办法审判思想。


 


  中国人做事情看心情,再人命关天的事国人也敢儿戏!陈平福的案件很简单,他的态度惹得公检法这帮养尊处优脑满肠肥的王八蛋们不爽了,看你不爽就整死你!这就是中国人尤其官员的做事原则


 


  中国经济发展的结果是政府、房地产商、垄断国企、在华跨国企业越来越富,多数平民在温饱线挣扎……中国的城市比印度美观是因为强拆旧民房后建新楼,禁止搭建铁皮棚类贫民窟,城管到处赶摊贩……这样的经济发展益权贵害平民,天怒人怨……


 


  一个国家、民族不能容认不同意见,听不得一点批评,那么,这个国家、民族也就缺少自我反思和自我纠错能力,这样的国家是没有前进的动力,也就毫无希望的。
  今日专制体制的罪人,明日是为民主牺牲的英雄。



  从主流媒体公布出来的罪名看,官方对于陈平福的审判是一种罗织、构陷和欲加之罪。一位年过半百的失业教师,经历种种这个时代的生活磨难,已经沦落到街头卖艺的程度,写了几篇博文,竟然就成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的罪犯,这简直太不可思议了。这样的事情竟然发生在这样的年代,发生在这样的国家,是这个年代的耻辱,是这个国家尚在愚昧和黑暗里的确凿证据!



  人在这个世上,一些权利是不可转让的,其中包括生存权、自由和追求幸福。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民才组建国家政权(包括政府机构),治人者的正当权利,来自被治者的同意。人民建立国家政权,来行使公共智能,同时人民为了防止国家政权堕落为反人民的暴政,人民有监督、制约、选择、罢免国家机关的各级官员的权利。首先,人民通过宪法规定,让一些国家机构来监督另一些国家机构。其次,人民保留了用选票更换国家执政者的权利。再则,人民个体保留了诸多权利,如言论自由权,生存权,追求幸福权等,这是人民未让渡给政府的权利,用来防止政府蒙骗民众,用以表达自由意志等等。


 


  任何无视民众意愿的决策都将成为历史的笑柄,愚弄民众最终只会与广大人民划清界限。后人看到此类种种事件时,不知内心做何看法!


 


  其实我感觉检察院这种行为就是在煽动,颠覆国家。之前我根本就不知道陈平福是谁,干过什么事儿,现在可好,世人皆知,这不是间接传播吗?所以我建议对甘肃政法系统进行全体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这律师是何方人士?虽然他做为辩护律师有司法豁免权,但是……但是,他把陈平福还没说的都说了!老陈枪毙一次,这律师老兄枪毙十次!不毙对不起…………!



  总觉得整个社会的民权意识已经上升到一定高度了,最起码已经到了可以喷发的程度了


  到了现在这个地步,和始作俑者是无法拉开关系的,正是你们的“努力”,才有了现在的结果。


  你们害怕了,你们害怕一个导火索,引起全面的维权....


  正像上面的说的:不是被消灭,而是被起诉,就证明了还有点救....


 


  马克思主义作为一个学术流派,的确是被当朝糟蹋得不行,牌子坏了。估计反马克思主义的倾向要在中国横行了。当今朝堂上就是一群投机主义分子,只要能让他们坐稳,什么主义都无所谓的。改朝换代之后,肯定还是这帮人来诋毁马克思主义。



  一些人每天不认真工作,就是不停的摸黑国家,30年前改革开放,问社会主义还是资本主义,20年前苏联解体,问红旗还能打多久?15年前,一些人用着日本电器说,月亮还是国外的圆,10年前WTO门前,一些人大呼狼来了快跑吧,现在又有一些人讲自由,谈民主,就是不好好的干工作,我农村的老爸说,现在只要人不懒惰,到那里都饿不死,只有懒汉会抱怨。其实中华民族是很优秀的,只要你给他一丁点时间。你们认为革命了,跟着美国走就什么都有了?看看阿富汗,,伊拉克,利比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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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你看看有华人社会的'台湾'香港'新加坡'那个比我们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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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政者目标只是饿不死人?建国一甲子多了,如果还停留在吃饱饭的阶段,贡个皇帝在上面也能做到啊。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老百姓的诉求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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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啊,你劳动撒。本来你一天辛勤劳动可以得到100块。但是被别人拿走90块,还要你说是自愿的,你怎么想?


 


  大家不要跟着瞎起哄,我也是老师,什么样的老师才会靠拉小提琴生活,企业倒闭,下岗工人多了,为什么单单他不能找到就业岗位?
  农村老爸的一句话,现在只要不懒惰,到哪里也不会饿死人,只有懒汉才会到处抱怨!
  我也是老师,实话说,一个男的在学校混,再混不好,只能说他笨蛋,现在因为工资低,一流的精英都不在学校,在学校的都是在社会上混不下去的人,能力智力情商二流三流的人。
  他说很多救济站的打他,我没有见到过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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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可以这样评价陈平福,这是你的权利,你的言论自由。但是,陈平福为什么不可以这样评论一个党?他的言论自由的天赋权利哪去了?
  如果我说你对陈平福的评论,在网络上对不特定的人散布,已构成犯罪,你会同意吗?如果不同意,那为什么陈平福就构成犯罪?而且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这是个法律问题,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问题,一个区别专制与否的问题,一个以审判来衡量言论自由尺度的大是大非问题。当然,我肯定不赞成你对陈平福的评价,一个老科班生,下岗流浪乞讨也就算了(你扣上好吃懒做的小帽子),但竟然被扣上言论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名的大大大的帽子,这让标榜法治的国家政权、让从事法律的人、让子孙后代情何以堪!
  请你在随意评论别人的时候也同样尊重别人的法定权利。当然,除非你是什么五毛----五毛是狗腿子的代名词是吗?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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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便如你所说,陈懒惰,就不能让他说话吗?陈无能,就有罪吗?今天是教师节,不想骂你,但劝你不要再误人子弟,把下一代教成俯首贴耳的奴才。你不配做一名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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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我们保卫的不是懒惰,不是无能,而是使公民免于受文字狱迫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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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你是老师,我更加怀疑,还是你揣着明白装糊涂?
  我们反对的是因言获罪,我们追求的是言论自由,我们需要的是宪法至上,连缅甸都取消了新闻审查,而我们还在罗构言论罪名。
  看不看陈平福的文章并不重要,我们需要的是以后我们不会因为一句牢骚话而被扣上莫须有的罪名


 


PS:按照惯例,俺将“爱国者”的言论用红色标注出来



[ 本帖最后由 qdpan 于 2012-12-2 10:02 编辑 ]
☆ 不要去盼什么英明之主,而要去争一个可将权力关进笼子的制度
  不要跪什么青天官员,而要去争一个可监督问责官员的制度
  不要歌颂什么伟大领袖,而要去争一个可选举弹劾权者的制度
  不要说什么拥护感谢,而要去争一个可言论迁徙自由的制度
  不要等什么英雄勇士,我们每一个人都是推墙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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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何律师的辩护就是精彩,不知道楼主什么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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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是——哈哈哈,一阵大笑啊
学习民族同胞
出门带把菜刀
受气无理可讲
抡刀自卫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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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怪的罪名、奇怪的审理、奇怪的逻辑、奇怪的定罪、奇怪的判决,最后我们看到的只能是一个“奇怪的国家”!!!!
1、对付第三世界主要靠援交,对付发达国家主要靠口交!
2、今天看到新闻,说中国抗议完了以后几大军区各种军事演习,怎么说呢,就好比中国被批评不会日,然后他就撸给大家看了。
3、美国不必惧怕中国。诺贝尔奖获得者弗里德曼在他的新书中阐述了这样一个观点:不用担心中国偷窃美国的技术,因为美国可以更快地发明新的技术;最应该担心的是中国偷窃的是美国独立宣言、宪法等代表美国价值的东西,当中国开始拷贝这些东西时,才是中国真正强大的开始,那才会对美国构成实质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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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气象台昨日发布开始降温的消息,


闷葫芦罐儿胡同居委会的李大妈站在胡同口大声提醒街坊:


“明儿要变天啦!”


被仨路过的便.衣听见后带走。


目前,决定对李大妈以涉嫌山巅展开重点监控调查!


 


驾校教练对学员说:换档!换档!不换档就要熄火了!结果,驾校教练被劳教了...


 


“妈妈,卖火柴的小女孩为什么会冻死?”


“因为在万恶的资本主义国家,穷人的命运总是凄惨的。”


“那为什么我们的共产主义接班人也会冻死呢?”


“因为资本主义国家太可怜了,我们把自己的钱都借给他们了啊”


 


 


马克思问戈尔巴乔夫:为何你让苏共退位?


戈:干不下去了。马:党员们不是先锋队吗?


戈:实际状况是,他们自己不干,却成了督战队。


马:党员不是该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吗?


戈:他们让群众在前面吃苦,自己在后面享受。


马:为何会这样?


戈:你是无产阶级,恩格斯是资产阶级,你不是让他工作,自己搞保姆吗?




奧巴馬勝利宣言:


「不要忘記,遠方有些國家的人民正冒著生命危險,爭取機會參與討論、做我們今天做的事: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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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平福案,检察院撤诉!

 


刘君鞅:告知大家一个好消息:刚收到@陈平福 老师的短信,今天兰州中院方面通知陈老师,兰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老师闪电罪#撤诉



刘君鞅:#陈平福闪电案# 刚和纽约时代周刊连线,我主要说了两点:


1、闪电罪是口袋罪,各地政法机关在“盛世”时期不能滥用,批评政府是公民天权,批评才能让政府更加清楚治国之策。


2、偏远地兰州对此案的撤诉,对其他沿海或经济活跃地区更加起到一个标榜作用,会促进国家的法治进程和言论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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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辩护词的确精彩,三楼反驳的也精彩,相信陈平福无罪,因言获罪可休也,中华民族之幸事。没有反对意见,就发展不好,文革就是最好例子,以此为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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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觉得那篇驳辩护词很大程度上增添了辩护词的光辉  也增强了辩护词的鼓动性    要不就是驳词作者高级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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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陈平福先生得以召雪。

上天一定会惩罚我们党的。
自由民主党,要入就入这样的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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