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9月21日,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发生了一起因征地补偿引发的枪案,导致村民一死一伤。第二天,盘锦市政法委、市检察院组成的调查组,就发布调查结论称:系村民王树杰等一家四口,无理阻挠挖掘机施工,并泼洒汽油,民警在生命受到威胁之后被迫开枪,导致王树杰死亡,开枪行为合法。盘锦市发生的民警枪击拆迁户事件,令人震惊和心痛。在舆论鼎沸声中,有些问题值得思考:(1)关于民警开枪;(2)关于调查主体;(3)关于调查程序。如果不对这些背后问题进行深刻的反思,即便这次“盘锦血拆事件”得到平稳的处理,也不能杜绝类似悲剧再次发生。
作者:谢佑平(复旦大学司法与诉讼制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2012年9月21日,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发生了一起因征地补偿纠纷引发的枪案,导致村民死伤。经过一天的调查,盘锦市政法委、市检察院联合组成的调查组发布调查结论称:系村民王树杰等一家四口无理阻挠挖掘机施工,并泼洒汽油,民警在生命受到威胁之后被迫开枪,导致王树杰死亡及其父亲受伤,开枪行为合法。
拆迁强征纠纷,是政府与被拆迁户之间的重大利益纷争,本应该通过法律途径公正解决。盘锦市发生的民警枪击拆迁户事件,令人震惊和心痛。在舆论鼎沸声中,有些问题值得思考:
(1)关于民警开枪
根据公安部《2011年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严禁公安民警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对随意动用警力参与强制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可见,民警去强拆现场参与非警务活动,于法无据。如根据调查组说法是“110接到报警”,那么是谁报的警?报警原因是什么?有无详细的报警记录?调查组并未给出任何证据来指出民警介入并非参与强拆活动,而是制止民事纠纷。即使真如调查组所言,民警是由于接警后参与纠纷解决,那么民警开枪行为是否有法可依呢?我国《人民警察使用器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针对暴力犯罪行为,严格规定了十五种警察经警告无效后方可开枪的情形。但是本案调查结论中未有任何证据显示民警开枪行为属于上述情形之一。而且警察职责在于保护百姓,根据行政法的比例原则与必要原则,即使有必要开枪的情形出现,警察开枪的目的在于制止犯罪行为,而非超过必要限度剥夺相对人的生命健康权。本案中民警开了数枪并直接导致相对人一死一重伤,已经明显超过了制止犯罪的必要限度。
(2)关于调查主体
拆迁纠纷,是政府与被拆迁户之间的重大利益纷争,本应该通过法律途径公正解决。现如今在强拆过程中,发生民警开枪致一公民死亡的纠纷,不应该由政府通过调查得出结论来定性案件性质。因为,警察作为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其执行行政职务的过程中代表着政府利益,引起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纠纷不应由政府或其有关部门自己对案件进行调查、作出结论。根据纠纷不能自决原则,任何人不能充当自己案件的法官,盘锦市政府应当回避,退出民警枪击事件的调查。
(3)关于调查程序
根据正当程序的要求,任何纠纷的解决,要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结论才能公正可信。在本案政府的调查结论中,通篇只有政府一方作出的定性结论,没有当事人家人及旁观者的证言。王树杰一家人作为事件当事人,最了解当时现场发生了什么。他们在现场遭遇了什么,如今身在何处,调查组的调查结论里,应该有有王书杰家人的声音。事发现场应该有其他旁观者,这些证人证言应该出现在调查结论里,缺少第三方声音的调查报告的公信力自然会受到质疑。如果调查组有这方面的证据应及时披露,否则严重影响案件结论可信度。
综上所述,整个盘锦事件存在诸多疑点,政府调查结论中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调查组只有做到信息公开披露,程序合法,才可能得到社会的信任;草草作出结论,必然会引起质疑。
当然,拆迁行为本身并不意味着违法、暴力与冲突,近年来,国家也对此给予足够重视,出台了多项法律规范,对强制拆除作出了较为详细与全面的规定。但现实情况却并不理想,因强拆而发生的悲剧屡屡发生。这引发了一个重要的思考:法律在其遵守与执行中到底遇到了什么障碍?在立法者与执法者之间,其价值取向是否发生了偏差?执法者在注重效率的同时,是否应更注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如果不对这些背后的问题进行深刻的反思,即便这次“盘锦事件”得到平稳处理,也不能杜绝类似悲剧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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