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录说“火势迅速蔓延到他身上,燃着了棉衣。为了不暴露目标,确保全体潜伏人员的安全和攻击任务的完成,他放弃自救,咬紧牙关,任凭烈火烧焦头发和皮肉,坚持30多分钟,直至壮烈牺牲。”从这一段文字我们理解,邱少云就是为了不暴露目标,一动不动地趴在原来地位置上,被大火活活烧死了。正是邱少云以极大的毅力,忍受这烈火的灼烧,才没有被敌人发现志愿军的攻击计划。
就是这段文字,表面看来没有什么问题,但里面蕴含着起码的逻辑错误。
邱少云干什么去了?打仗去了。他作为志愿军战士打仗时带武器吗?肯定带,据说当时志愿军战士使用的武器不但有中国制造的,还有苏联制造的。那么邱少云带武器时带不带弹药?肯定带,起码要带一定数量的子弹,否则手里的枪和烧火棍就没有区别了。按照文章的描述,当时邱少云只要动一动就有可能被美军发现,叫一声或者是本能地喊一声也就极有可能被发现。所以,他是不可能将武器和弹药移动到火区以外的地方,否则也会被发现。也就是说,邱少云直到被烧死,他的武器弹药一直在身边,或者说就是在他的身上携带着。如此一来,武器弹药必然在大火中灼烧了。稍有思维能力的人都明白,弹药在火里灼烧时会发生什么现象。毫无疑问,弹药必然要爆炸。而爆炸声是非常巨大的,近在咫尺的美国人肯定不是聋子,为什么没有听到呢?这就是我们要对英雄牺牲细节的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