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8”重大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于事发当晚采集了肇事者黄某的血样,调取了事发时道路监控录像,并于次日委托专业部门开展血样酒精含量检测、车速鉴定。目前,专业部门已经出具了检测、鉴定报告,公安机关已依法送达当事双方。具体结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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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送检的黄某的血样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41.9毫克/100毫升。
2、根据GA/T643-2006《典型交通事故形态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根据事发路段录像,可以推断:苏DFU700小型轿车行驶速度为(98—108)km/h。
根据以上结论,我们认为黄某存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限速路段超速行驶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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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
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