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必须拥有哪些基本权利,而这些权利我们具备多少?
有学生问我,怎能说我们国家的纳税人没有太多权利呢?有啊,《税收征管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中规定了纳税人的权利,条款数也不算少啊。是的,那里面规定了纳税人的延期申报权、延期缴纳税款权、申请减免权、申请退税权、要求保密权等等,的确都属于纳税人应得的权利。我把这些权利归纳了一下,共有十一项,还有纳税人的义务,共有九项。权利,确实存在。
但问题是,我们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出本质性的纳税人权利,所涉及的权利都是一些低层次的纳税人权利。纳税人的本质权利便是纳税人享受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权利。所有的具体义务都是在这样一个本质权利下派生出来的。没有本质上的权利,具体的权利就没有意义。比如,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缴纳税款,这项义务的规定是为了税收收入的实现,而税收收入实现的目的,则是为了政府具备为纳税人提供公共产品的能力。再比如,纳税人应当如实地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信息,这也是为了方便征纳机关征纳税收,而其最终目的也是为了向纳税人提供公共产品。可以说,所有的纳税人义务的规定都是为了这样一种权利、义务逻辑而规定的。所有具体的权利都是在这项本质的纳税人权利下延伸出来的,比如受尊敬权是纳税人作为主体的应有之义——你不尊敬根本不可以,其他的,延期缴纳税款、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等等,都是纳税人作为权利享有者的本来含义。
由纳税人的本质权利派生出的首先也不是各种具体权利,而是较高层次的纳税人基本权利。这里说的“基本权利”指的是征税的决策权和税款使用的监督权,也可表述为:纳税赞同权、代表选举权、税款支配权等,由于纳税人参与国家政治过程,纳税人的权利还可以扩展为财产权、平等权、言论自由权、结社权等。
可是我们的税法中这个逻辑关系并不清晰,没有说这些义务的规定就是为上面这些权利服务的。我们能说纳税人承担提供信息的义务是为自己的知情权服务的吗?我们能说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是为自己的受尊敬权服务的吗?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也是一样的道理,即所有的具体权利都是纳税人公共产品享受权这项本质权利和基本权利的延伸,所有具体的纳税人义务都是为了实现纳税人公共产品享受权这项本质权利而规定。离开了纳税人的本质权利和基本权利,一切都无从谈起。我们永远也不要忘记这一点。
我国的《税收征管法》确实规定了一些纳税人权利,这是个进步,但现在有人用它们来证明我国纳税人权利已经到位,这不是正确的理解。那里面多是一些纳税人的具体权利,基本没有涉及纳税人的本质权利和基本权利,因而是不到位的纳税人权利、低层次的纳税人权利。
从这个层面上理解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权利是第一位的因素,义务是第二位的因素。税法是以纳税人权利为本位的,纳税人权利构成税收法律体系的核心。权利是纳税个体的自主性、独立性的表现,是国家创制税收法律规范的客观界限。纳税人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义务的设置是为了纳税人权利的实现。中国传统社会制度的最大弊端,就是重义务、轻权利。受这种文化的影响,至今,中国人的权利观念仍然薄弱,某些政府机关或官员对民众“招之即来,挥之即去”的主子意识依然顽固不化。中国人至今所能理解的国家、政府与人民的关系,仍然是“亲民”、“爱民”,这不过是传统的官在上、民在下思想文化的反映,与我们对现代民主文明社会追求的权利本位观念相去甚远。
税收因公共产品的存在而产生。公共产品消费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使其没有办法由私人部门提供,而只能由政府提供,并由此形成纳税人与政府的“最原始”的也是最“基本”的关系:政府为公民提供必要的公共产品,纳税人把税收当作公共产品的对价,承担纳税的义务,目的是为了实现享受公共产品的权利。可见,纳税人与政府的关系,最初起因是纳税人对公共产品的需求,最终目的是实现纳税人享受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权利。
如果政府不给予纳税人这个权利,拒绝跟纳税人就税收问题进行对等谈判,纳税人维护自己财产权的本能和欲望也不会因此而降低。谈判桌上办不到的事情,纳税人会“挪到”谈判桌下面去进行,那就是偷逃税收。一个纳税人权利缺乏的社会,一定是纳税人偷逃税现象极为严重的社会,而且偷税之风不可抑止。因此,只有一个办法,给纳税人以应得的权利。
我曾在《论税收的宪政精神》一文中将纳税人基本权归纳为十项。比如,所有的税收要素都必须由人民代表大会(议会)进行法律规定。在宪政制度下,所有的税收事项都因涉及人民利益或可能加重人民负担而成为立法事项;比如,税收立法机关必须依据宪法的授权制定相关的税收法律,并依据宪法保留专属自己的立法权力,任何其他主体(主要指政府)均不得与其分享立法权力,除非它愿意将一些具体和细微的问题授权给政府或其他机关立法,而这种授权也必须在宪法的框架之内进行,而且是具体化的。任何政府机关不得在行政法规中对税收要素等做出规定,也就是说,除税收立法机关正式立法外,一切政府文件、部委规章、法院判决、民间习俗都不算数。比如,政府征税所依据的法律,只能是人民行使权力的人民代表大会(议会)制定的法律,这意味着不允许存在任何超然于宪法、税收基本法和相关税收法律之上的权力,意味着任何人不得因违反宪法和税法之外的原因而受到法律的制裁;再比如,规定人民仅承担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纳税义务,有权拒绝这个范围之外的任何负担,等等(见《财政研究》2004年第5期)。
这些权利理应归于纳税人,如果现在这些权利让政府垄断着,那么就应当还给纳税人,不给不行。为了社会的长治久安,为了和谐社会的实现,政府只能委曲求全,没别的选择。
我们需要什么样的税收文化?
任何好的制度的背后都必须有个与之相适应的文化的支撑,现在中国的制度为什么是这个样子而不是那个样子,是因为我们有我们自己特有的文化,一种很难改变甚至不可改变的文化在起作用,当然,还有别人的文化的融合沟通。正如马克斯·韦伯在自己的名著《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中指出的,制度的发展与变迁在很大程度上是可以由某种文化原因来解释的,甚至完全取决于文化自身的理性程度。如果不认真培育政府、官员和公民的宪政民主意识,那么,即使引进最好的制度,到头来也会是竹篮子打水一场空。自然,税收也是如此,而且更是“如此”。我们这个民族,实在太缺乏现代税收的文化理念,太缺乏纳税人的权利意识,太缺乏公共财政精神了。
一个故事曾引起我的注意。1851年,就是道光皇帝“驾崩”的那一年,一个叫赫克(Huc)的外国人和几个朋友离京外出,在一家客栈饮茶时,遇到一群中国人。几个外国人想发起一场“小小的政治讨论”,他们针对皇位的继承问题提出了各种猜测,意在引导在场的中国人说出他们的看法。但是,那几个中国人对此无动于衷,继续吞云吐雾,大口饮茶。中国人的冷漠激怒了外国人,并表示了不满。这时,一个中国老者起身走过来,把双手放在赫克先生的肩上,冷笑着说:“听我说,朋友,你为什么要让这些无聊徒劳的推测来劳心、费神呢?大臣们关心此事,他们拿的就是这份俸禄。让他们拿他们的俸禄去吧,可别让我们操这份心。我们一无所得,还要去关心政治,岂不成了天下最大的傻瓜?”
这位中国老者一语道出了中国传统社会的本质。所以在外国人眼中,中国人对国家政治和公共事务总是显得“极度冷漠”,而税收在中国人的心目中,从来就是洪水猛兽,唯恐避之不及。
今天中国的偷逃税之风就像肆虐的瘟疫,遍布大江南北,各行各业各色人等都被“卷”了进去,甚至到了“法不责众”的程度。在一个不够尊重纳税人权利甚至不知道纳税人权利为何物的社会,怎么可能造就出自觉守法的纳税人来?一方面是“收税是政府的事,纳税人无权说三道四”,另一方面是“你收你的税,跟我们有什么关系?”
最近某新闻机构组织了一次问卷调查,其中一个问题是:如果税务机关对你进行行政处罚,且处罚过重,你该怎么办?结果有百分之八十九点二六的纳税人选择找人说情,百分之八点四二的纳税人选择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罚,只有百分之二点三二的纳税人选择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另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人士披露,近年查出的与税收法律不符的涉税案件和不当的税务处罚决定数以万计,但每年法院审理的税务行政案件占当年全国行政诉讼案件的比例却不到百分之二。在发达国家和大部分发展中国家中,这个比例一直是很高的,我国台湾地区高达百分之六十以上。当自己的权益受到非法税的侵害时,人们首先想到的是托门路找关系,却想不到应该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到目前为止,我国许多官员所能理解的政府与纳税人的关系,还是“支配”与“被支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我国纳税人所理解的税收,还是“皇粮国税”的水平。改革开放快三十年了,在这个问题上,我们的长进实在有限。哈耶克说:“在税收这个领域,政府政策的专断趋势比其他领域更为凸显。”我们从消费税调整和最近的对二手房转让所得征收百分之二十的决策过程可以看出来,几乎都是政府自说自话,整个决策过程没纳税人什么事,只有听打招呼的份儿。就是此前的个人所得税的听证会,大家也都知道那是怎么回事。
国外的经验或许能促使我们反思自己的税收文化。SGATAR(亚洲税务管理与研究组织)的主干国家都非常注意政府在税收过程中的角色定位。他们认为,新型的税收征纳关系是以纳税人为中心,纳税服务的具体内容取决于纳税人的需求。他们非常注意加强对纳税人需求的调查分析,建立纳税人意愿的反映渠道,实现纳税人与税务部门的良性互动。比如在新加坡,企业被认为是经济增长的原动力,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而政府不是企业的“家长”或“指挥官”。政府的基本职责是向纳税人提供良好的法律、高效的行政效率以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并提供包括硬件(物质)和软件(人力)在内的税收基础设施。美国更是一个非常有名的尊重纳税人权利的国家,制定有《纳税人权利法案》,在官方和民间建立了发达的纳税服务网络。所谓“民间”,是指独立于官方税务机构专为纳税人提供帮助的“纳税人援助服务处”(Taxpayer Advocate Service),在每个州和报税中心都设有办公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维护纳税人和协助纳税人解决纳税过程遇到的困难,这就使大部分税收问题都能得到较为公正和及时的解决。
我们必须意识到,纳税人的权利、纳税人的精神、纳税人的原则,早晚会植根于我们的社会中和每一个公民的心灵中,并且将再也不会因为我们转过脸去而消失,唯一的选择是正视它,对它做出正确的解释。公民承担纳税义务以享受宪法规定的各项权利为前提,任何单方面要求公民强制承担纳税义务的行为,都是不正义、不合法的。更重要的是,纳税不单单是一种向国家尽义务的过程,更是法律对公民作为这个国家主人的身份的确认;与义务相对的不只是权利,还融合着纳税人的责任、使命、尊严和荣誉。
我们,每一个共和国的公民,都不应该忘记一件你生活中最重要的事情:那些政府机关大楼坐着的每一个或勤勉或懒惰、或温和或冷淡的官员,从根本上说,是你用你的辛勤劳作和血汗换取的财富支撑着的、养活着的,而不是相反。我们应该在自己的脑子里深深地刻印下这样的观念,并且要把这种税收观念或者说文化告诉每一位中国人:
只有人民才是税收的最终受益者;
只有人民授权才是国家征税唯一的合法性源泉;
只有承认、尊重和保护纳税人基本权利的税收才是值得人们尊敬和遵从的税收;
只有征税方与纳税方之间拥有互信和共契(solidarity)的税收才是纳税人所需要的税收;
只有在正义的(平等、公平、中性、效率)、法治的、人性的税收之下,公民才会自觉地承担起纳税的义务;
只有公开、透明,能够接受纳税人监督和控制的税收才具有可靠的和持久的生命力;
只有真正体现纳税人的意志、切实用于提高每个公民生活福利的税收才是好税收。
我们,共和国的公民,能接受和树立起这样的税收观念吗,能大声地发出自己作为国家主人的声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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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紫蓝弯刀 于 2012-6-19 14:08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