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话题
打印

[转帖]洪深:网民抗议中共新添“转发罪”制造“辟谣恐怖”

[转帖]洪深:网民抗议中共新添“转发罪”制造“辟谣恐怖”

大陆许多网站昨日(2011年11月19日)皆转载了亚心网一消息:新疆4人传播“滴血传播艾滋病”谣言被处罚。网民纷纷抗议中共新添“转发罪”压制百姓知情权,制造“辟谣恐怖”

    消息说,新疆自治区“警方经过调查,11月11日-16日,石河子市木某、乌鲁木齐市刘某、伊犁州张某、巴州甘某4人分别通过手机短信、微博、QQ群大量转发谣言信息,扰乱公共秩序,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4人分别给予治安处罚,4人均表示认错并悔改。”其理由是,早在10月20日,新疆自治区公安厅官方微博“平安天山”发布过辟谣声明:“近日,有网民在微博、QQ群等上面发布消息:最近不要到外面去吃东西,尤其是大盘鸡、烧烤和凉拌菜,因为有新疆籍艾滋病感染者将自己的毒血滴到食物里,并称此事已被公安部、卫生部证实。这条消息在一定程度上引起社会恐慌。卫生部新闻办公室和自治区公安厅先后回应:这纯属谣言。”

    网民指出,从广东公安厅“平安南粤”微博也转发“平安天山”辟谣微博,可见全国掀起了新一轮“辟谣恐怖”。

    专家认为,新疆警方以上述理由处罚石河子市木某、乌鲁木齐市刘某、伊犁州张某、巴州甘某4人是违法的。理由有二:其一,虽然10月20日新疆自治区公安厅官方微博发布过辟谣声明,但这并不能意味着每个人都能看到此“辟谣声明”,因此,“甘某4人”在转发那信息时,并不知道是“谣言”。即使那信息真是“谣言”,不知者也不为罪,警方无权对其进行处罚。其二,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并没有“通过手机短信、微博、QQ群大量转发信息”的处罚条例,而只有“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的“第二十五条”。而“通过手机短信、微博、QQ群大量转发信息”并非等同“散布谣言”。因此,警方此处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张冠李戴,枉法滥判。

    许多网民指出,公民在接到紧急安全隐患信息又不能确定其为谣言时,有权转发提醒自己的亲朋好友,因为这种“宁可信其有”,可以让人们避免陷入危险。若信息真的有所失实,也只会虚惊一场,有惊无险。事实证明,中国近年一些地震、水灾等灾难之所以造成比国外同灾难多许多倍的死亡悲剧,就是因为一些地方政府严酷惩罚一些事前有感应者,禁止民间及时传播相关信息的恶果。从现在重大事故的第一发布者皆是民间微博,可见民间信息比官方微博更关心更重视百姓的安全。中共应当“宽容谣言”,应当痛改前非,切实保障人民的知情权与信息传播权。不能再重蹈文革时以“谣言”之名残害百姓,以新添“转发罪”制造文革式的“辟谣恐怖”。

          2011年11月20日

TOP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TOP

根据医学来说~HIV病毒离开人体这个宿主之后…只要两小时就会死亡…不会具有传染作用…而且较敏感…对环境要求高…稍稍在温度,HP等方面有所变动…都会导致HIV病毒的失效…故大家不必担心…
     
Another Year,Lots of New Dreams.
在主要的信条上保持一致,在次要的信条里用爱包容。
I miss you

TOP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