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提出全面修改“七八宪法”防止权力过度集中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社会重心从“阶级斗争”转移到经济建设。重心的转变,促成了对仍存有诸多“文革”遗风的“七八宪法”的两次修正。(详见上期策划:《精神分裂的“七八宪法”》)
上述两次修正,均由邓小平亲自决策。但邓小平最终认为:单纯的修正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七八宪法存在问题,需要有一部新宪法,来取代“七八宪法”。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发表讲话,向全国人大提义修改宪法。讲话的主旨,是“主要是讨论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以及一些有关问题”,尤其重点反思了此前30年,官僚主义、封建主义、家长制作风、个人高度集权对国家造成的严重危害,报告说:
“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即使象毛泽东同志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至对党对国家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我们今天再不健全社会主义制度,人们就会说,为什么资本主义制度所能解决的一些问题,社会主义制度反而不能解决呢?这种比较方法虽然不全面,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不加以重视。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他虽然认识到这一点,但是由于没有在实际上解决领导制度问题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仍然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这个教训是极其深刻的。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
有鉴于此,邓小平提出对党和国家领导制度进行改革,其改革建议的第一条,就是修改宪法:
“第一,中央将向五届人大三次会议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要使我们的宪法更加完备、周密、准确,能够切实保证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利,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要使各民族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要改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等。关于不允许权力过分集中的原则,也将在宪法上表现出来。 ”
随后,全国人大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与“七八宪法”修改委员会由中央政治局包办不同,本次修宪,委员会成员除了中央政治局委员外,还有不少民主党派、社团团体主要负责人等,总共106人;由时任人大委员长叶剑英任主任委员,宋庆龄、彭真任副主任委员。
宪法修改委员会主任委员叶剑英如此描述此次修宪的目的:“七八宪法”有些条文过时了,党和国家工作重点已转移;经修改的宪法应当反映并且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文化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法制的民主原则、平等原则、司法独立原则应当得到更充分实现,在宪法修改中作出适当规定。 在谈及宪法具体操作时,叶剑英尤其强调:“一定要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正确方法,采取多种形式发动人民群众积极参加这项工作,在明年上半年公布修改宪法草案,交付全民讨论。”修宪工作小组——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也随即成立。由胡乔木担任秘书长,由各方面的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充任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