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10)高刑终字
第50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李利
波故意杀人的死缓判决,驳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抗诉
。现受害人家属不服,委托律师要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启动审
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重审,要求判处李利波死刑,立即执行。
案件回放:
犯罪嫌疑人李利波,男,197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大学
文化,捕前系北京市女子劳教所民警。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
2009年6月25日被羁押。
李利波与被害人刘某(女,34岁)系情人关系。身为警官的
李利波生活腐化、堕落,长期与被害人同居,并不断从被害人刘
某处索要财物,供其挥霍。因李利波无法与其妻子离婚,又欠刘
某10万余元无法还清,故李利波策划了杀人埋尸的罪恶计划。
2009年1月21日晚6时许,受害人刘某电话约李利波在大兴区
兆丰桥见面,商讨李利波还钱事宜。二人在兆丰桥见面后,李利
波提出换个地方,到罕无人迹的永定河堤坝。途中,刘某问李钱
是否准备好了,李表示已准备好。车停到了永定河大堤附近路北
一道沟的西邦上,李利波提出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二人随后在
车得后座发生了性关系。发生关系后,李利波仍趴在刘某身上,
刘某问李钱在哪,李说没钱,随即二人发生争吵,李勒住刘某的
脖子,两分钟后将刘某勒昏。李误以为刘某已死,下车将刘的身
体拖出后车门,当刘某的下身着地时,刘某突然站起身,嘴里喊
了一声,李利波就把刘某推到在地,从刘某脚上脱下一只袜子塞
进刘某口中,又继续勒了3分钟,残忍地将刘某杀害。随后李利
波扛着刘某的尸体向北走了100多米,然后往东拐了两米,来到
一水沟处,将尸体滚入水沟中,后用土将尸体完全掩埋。
从上述更改见面地点,杀人埋尸的过程看,李利波早有杀人
犯意,并事先踩点,有所计划。当日气温在0—8度,夜间气温估
计在0度左右。土已冻,李利波显然是使用工具挖土并掩埋尸首
的。然而判决书中却有意无意地忽略了这一细节。在无法阅卷的
情形下,只能依据常理推定李利波使用工具掩埋尸体。
案发后,李利波并无悔意,频繁上网与其他女性网聊,通过
其他异性的帮助,制造其不在案发的现场。但天网恢恢,2009年
6月25日,李利波被北京市大兴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当日在李
利波的指认下,于永定河大堤100余米路北侧的土沟中找到一具
被掩埋的尸体。经司法鉴定,确认为尸体是被害人刘某。
2009年12月18日,本案经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判处李利波死
刑,缓期两年执行;随即,北京市检察院一分院向北京市高法提
起抗诉;本案发回重审,但重审结果仍是死缓。市检一分院继续
抗诉,北京市高法裁定维持。
刘某被害后,给其年迈的父母造成的打击是无法想象的。其
母眼已哭瞎,几近失明。本案李利波蓄意杀人,手段极其残忍,
情节特别严重,主观恶性极强,社会危害极大;检察院在抗诉时
一再强调,李利波无法、酌定从轻、减轻情节,但两次判决、两
次裁定的结果无法告慰死者,更无法抚平受害人家属的伤害。
李利波身为警察,堕落无耻,道德品质恶劣,知法犯法,手
段残忍,罪不容赦。希望广大网友及社会各界大力支持,让这个
穿着警服的恶棍受到法律的严惩,让他在地狱而不是监狱中忏悔
。